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几个问题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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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提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目前这种探索刚刚开始,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中国的现实条件能够允许在多大范围内使国有企业公司化

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就是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两类:一类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占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都可改造为这类公司。另一类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只限于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为数不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或采取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由此看来,对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有除国家投资以外的“多个出资人”。

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多个出资人从哪里来?也就是说,中国有多少企业和个人有能力且愿意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另一方面,中国有多少国有企业有条件且愿意吸收外企业和个人入股?

从中国的企业来看,可分为五类。一类是亏损企业。自1985年以来,我国工业企业亏损一直呈上升势头。1993年,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面18%,与1992年和1985年相比,分别扩大2.1和7.2个百分点。国有企业亏损尤为严重。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30%,比1992年和1985年分别扩大6.9和20.6个百分点。1994年一季度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40.7%,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倍。其中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高达49.6%。这些占国有企业近一半的亏损企业不可能有资金向其他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成为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同时也没有条件吸收外来投资,进行公司化改造。当然,非国有企业也可充当出资人,但非国有企业除外资以外一般规模较小,还不能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主要出资人。第二类是潜亏或微利企业,这类企业约占国有企业的30%,一般也不具备向外投资的实力,同时其盈利水平也难以吸引外来投资。第三类是经济效益好,在客观上具备了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实力,其盈利水平也可吸引外来投资,但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希望搞股份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企业反映,虽然他们有钱向外投资,但“有了钱不如自己干”,因为自己干的投资效益要比向外单位投资效益高,而且现在企业普遍资金紧张,谁手里有钱谁主动,如果把钱投入其他企业,很可能受制于人,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吸收外来资金入股在经济上并不合算。如沈阳第一冷冻机厂,依靠投入产出总承包和加强内部管理,技术改造加快,设备先进,经济效益水平很高,企业认为,如果吸引外来资金入股,就要通过分红额外流出很大一部分利润,企业从股份制中所获得的利润并不比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所获得的利润多,所以没有必要也不适合搞股份制。这类企业根据调查推算约占国有企业的10%。第四类企业,经济效益好,有条件向外投资或吸引投资,而且在经济上比较合算,有实行股份制的必要和愿望。只有这类企业才能够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法人股”的主要“出资人”,或本身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类企业,按制订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不适合于改建为多个出资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只能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约占国有企业的20%,但也可以划分为亏损、微利、效益好但不适合搞股份制三种情况,分别划归到上述前三种类型的企业中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国有企业当中,没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指多个出资人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占70%(亏损企业40%,微利企业30%),有条件但没有必要或不适合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占10%,有条件也有必要或适合于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只有20%。

当然,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业的状况从长期来看会得到根本好转,但是,即使在国有企业的状况根本好转以后也不能都采取公司化的形式,其他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可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因此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范围是有限的。

从我国居民的情况看,整体消费水平还处在温饱阶段。虽然近年来居民储蓄大幅度增长,但大多数是留作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购买住房和大件消费品,只有一少部分人还有节余的钱可用来购买股票,在有能力购买股票的人当中,还有一部分人不愿承担风险,没有购买股票的愿望。因此,我国居民对股票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以上情况表明,在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处于温饱的特定阶段,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

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应达到的目标是,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政企职责分开,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出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但是,要完全达到上述要求,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股票高度分散化。在西方国家的股份制企业中,如果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集中在几个大股东手里,那么董事会成员乃至总经理都由大股东担任,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可能完全分离。只有在股票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任何股东都不可能凭自己的股票控制公司,于是就聘请专门的管理人才来担任董事会成员甚至董事长,再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这些人当中许多人并不是股东。而众多股东的出资人所有权,仅体现在按期领取股息和在公司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买卖股票的形式“用脚投票”来决定公司和经营者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那么,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能否作到股票高度分散化?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在股份公司中公有股占很小的比重,众多股票分散在个人手中,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企业了。第二,我国居民对股票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极其有限,根本不可能买下庞大的国有资产,如果国有股上市交易,股价必然大幅下跌,股市就会崩溃。有人提出争取多在境外上市,多发行B股和H股,但境外上市的条件极其严格,外资股从总体上看不可能占主体。看来,股票高度分散化的路走不通。

剩下的路只能是在国有股占大头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现在绝大多数股份制企业也是这样作的。按照股份制的原则,谁掌握了股票的大头,谁就可以控制和操纵企业。现在政府代表国家成为最大的股东,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由外部的“婆婆”变成了内部的“老板”,可以名正言顺地干预企业,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就不可能完全分离,政企不可能分开。

事实正是如此。从部分省市几十户股份制企业的情况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股份制的基本功能在于迅速筹集社会资金,而在政企分开上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例如,长春汽油机厂实行股份制后,名义上是无上级企业,但企业觉得一方面主管部门仍在干预,另一方面离开主管部门有些事情企业也办不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法人财产权出售一些设备,由于没有通过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被罚款。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无上级企业,政府干预较少,但企业认为在实行股份制以前通过投入产出总承包,已经作到了这一点,这不是股份制的功劳。第二,没有作到产权明晰化。许多企业反映,国有股产权代表是谁,是政府部门,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现在难以确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产权问题混乱不清。如金杯汽车厂原来的一些下属集体企业(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在整个公司转为股份制以后,也就是股份制性质的,但工商行政部门却不允许按股份制登记,仍要求按“集体”登记;同时,这些已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还要以自己的原有资产从总公司分红,于是出现了企业成为自身股东的局面,也就是说“企业股”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仍未得到解决。第三,在人事制度上,股份制企业的主要领导仍由政府部门和组织部门任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也有自己的特定功能。从调查中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大量筹集社会资金,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用这些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后劲明显增强。二是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要求分红配股的压力,强化了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使他们更加注重加强企业管理。三是由于资金困难得到缓解,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增长。

总的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其说在制度创新、政企分开上取得了成效,不如说在经济运行上取得了成效。当然,在现实中也有在转换经营机制、政企分开上取得一定成绩的股份制企业。但不能忽略的事实是,实行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不仅原来就是效益好的企业,而且大多数是靠承包制起家的,通过承包制已经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政企分开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行股份制带来锦上添花的效果。如果看不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作用的有限性,把所有成绩都归结到公司化改造身上,则是一种不实事求是的看法。

三、离开利益分配关系,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能否解决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是一种制度创新。现在一些人把“减税让利”这一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同产权“制度创新”对立起来,试图绕开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仅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产权制度与分配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定的分配关系是一定的产权制度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不在分配关系上使企业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企业就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人财产主体,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没有意义。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有法人“财产权”,而且要有法人“自主钱”,没有“自主钱”,“财产权”也是空的。

现在企业税负重,企业纯收入80%以上都以各种税、利、费的形式收走了;税负重导致留利少,1993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税2188亿元,税后留利380亿元,仅占实现利税的17.36%,根本无法进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企业留利少必然大量负债经营,又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无法及时弥补亏损,造成企业亏损挂帐严重;造成固定资产补偿严重不足,技术设备落后,无发展后劲,等等。当前国有企业的这些严重困难和问题,仅仅靠公司化改造是难以解决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些困难使多数国有企业没有条件进行公司化改造。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企业一旦实行了股份制,就能保证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这需要从国情出发进行具体分析。公司化改造所强调的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包括对企业财产的最终处分权和收益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对全部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仅仅从字在上来看,西方国家股份制企业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制企业,其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是一样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西方国家股票高度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中,出资人的最终处分权表现为对股票的买卖,出资人的收益权表现为按期领取股息;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则由代表股东利益的企业董事会独立行使,其中的收益权表现为董事会有权决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包括决定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专项基金的提取和分红派息。再加上西方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企业税负较轻,从而能保证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国有股占大头,政府代表国家成为最大的股东,政府在董事会中起决定作用,因而出资人的处分权实际上就表现为由政府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出资人的收益权则表现为由政府部门通过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的收益权仅表现为企业作为法人向外投资时的投资收益权。虽然董事会也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国有股占大头,因而企业的收益分配最终仍然由政府控制。政府又同时承担社会行政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和企业所有者三种职能,这种体制就必然使企业的收益分配服从于政府的社会行政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在实践上就表现为,一方面企业税负过看,并没有因为实行股份制而减轻企业税负,有些企业税负反而更重了。如河北省一些股份制企业,原来实行承包制时,实际所得税率只有20%左右,现在变成33%的所得税率,税前还贷变成税后还贷,等于又增加了一块税负,虽然不再上交“两金”,但总体税负还是比原来增加了。另一方面政府还要以大股东的身分税后分利,这样一来企业很难有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虽然规定了企业有法人财产权,但其实质性内容与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不一样的,并不能保证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必须与分配关系的改革相结合,继续对企业实行放水养鱼的方针。

四、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要从实际出发,与原有的企业经营方式相衔接,采取多样化形式

1.对少数具备条件的、本身又愿意并适合于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可以逐步进行公司化改造,但在税收、信贷和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方面也要有实质性的有利于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政策。例如,在税收上,所得税率不能马上都变成33%,而应区别对待,采取一些过渡性税率。在信贷政策上,也不能一律都税后还贷,而应老贷税前还,新贷税后还,一部分债务应转为国家资本金。为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在企业交纳的各项统筹基金,要真正用在企业身上。

2.从我国国有企业原来大多数都实行承包制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把承包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目前全国已经出现一批“包股结合”的企业,即一方面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仍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另一方面又实行股份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实行总承包的同时,整个企业全部转为股份制。另一种是总公司与政府之间实行总承包,统一向政府上交利税,同时分出一部分子公司实行股份制,总公司对其控股经营,股份公司向总公司上交税金和分红,上交利税超承包基数部分,再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如北京人民机器厂、马鞍山钢铁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哈尔滨医药集团等。这些企业认为,目前股份制必须与承包制相结合,因为他们都是靠承包制起家的,没有总承包就不能改变企业税负重,无发展活力的局面,也就没有条件搞股份制。如吉林吉诺尔冰箱厂,1993年按总承包办法上交利税,超包返还以后,税后利润为3107万元,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分红比率为24.88%,如果不搞总承包,税后利润就只有335万元,分红比率只有4%,根本无法搞股份制。上述第二种形式还有一个好处,即通过承包制在政府部门和股份制企业之间设置了一个隔离层,有利于政企分开,又能保证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作。这种“包股结合”的形式可能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探索。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层层授权委托经营,赋予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参照此规定,可逐步扩大授权经营的范围。授权经营不仅限于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几十户大型企业,国务院还应委托省级政府对地方企业进行授权委托经营。同时加快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一般不再由政府部门或其分立机构担当投资人或出资人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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