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感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着力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着力点论文,公正论文,核心价值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5)01-0064-05 一、社会公正问题的重要维度:个体公正感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公正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维度,为社会公正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笔者看来,党中央所提出的社会公正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公正建设的社会层面,而必须让社会公正建设的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同时,社会公正与否并非仅仅等同于社会组织健全、社会制度合理、社会管理科学等物化的客观指标,而在于广大社会成员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起公正的感受,即公正感。总之,一个社会公正与否、个体如何评价社会公正,其重要维度还在于个体的公正体验和主观感受。 公正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以个体利益和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社会生活的情感期待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为现实依据形成的用于评价国家、政府、社会是否公正的主观感觉,即个体对于当前社会是否公正的道德心理体验。笔者以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在本质上就是个体公正感的确立。公正感虽然是个体对于社会公正与否的主观感受,但其作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情绪体验能推动广大民众积极、乐观地认识国家和社会,对社会建设给予积极的评价和心理期待。试想,如果广大民众都能产生公正感,并认为当前社会在总体上是公正的,那么,当遇到现实困惑或逆境时,人们并不会产生“社会排斥”和“政治怨恨”的心理,更不会产生因释放怨气而报复社会等极端作恶行为。相反,具有公正感的人们会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进行理性反思,并试图通过个体和社会的有机统一来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一个具有公正感的个体,即便是在一个制度尚不完善、公正阙如的公共生活中,也能以包容、发展、理解、理性的眼光来评价事实本身,这就从侧面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危机,为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以及社会公正的建设赢得时间。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公正感的建立也并非是对现实社会无限包容和赞美,也要求个体在公共生活中有理性的思维和公共精神,对不公正的现实进行合理批判,并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到社会公正建设之中。 个体公正感的产生并非是人们主观臆想的结果,其主要源自社会生活包括社会观念的影响,否则社会公正建设就会沦落为“攻心术”。首先,公正感虽然是一种主观感受,但它也是在个体认识过程中以“公正观”为价值前提而产生的。虽然公正感有别于公正观,但又和公正观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公正观和公正感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本文所讲的公正感是基于正确的公正观基础而生发出来的。如果说个人公正感是个体的主观意识的话,那么这种主观意识一定是以公正观这种社会理性意识为前提而产生的,它是个体认识过程中的一次转化。其次,公正感是个体以现实社会的公正进程为依据而生发的。公正感的产生是个体在现实社会的公正建设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满意度的主观评价,这种满意度来源于个体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享有公正建设的成果,来源于社会公正建设给现实个体所带来的需求的满足。正如我们所向往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1]只有在这样一种公正的、安定的、和谐的公共生活中,个体的公正感才会油然而生。否则,离开现实来谈个体的公正体验只能流于形式,甚至会在反方向激发个体的不公正感受。 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生活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个体公正感的培育应该从客观的社会建设和主观的个人体验两个维度来进行。不公正感作为一种负能量如果仅仅是由于少数人的主观臆想造成的,这当然不是我们考察的范围。如果不公正感作为一种社会情绪在公共生活中迅速蔓延,或者这种感受确实可以反映出较大群体的主观意愿,甚至出现与公正感形成的正常状态相异常的现象时,则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从个体公正感这一视角能够反思社会公正建设应该注意的现实问题。就当下社会公正建设的进程来看,我们不仅要针对社会公正建设的实际下工夫,更要重视个体内心的公正体验。具体来说,在面对个体不公正感的情绪时,不仅要关注社会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外在的客观因素,更要关注影响个体公正感确立的主观因素,即价值观。所以,从价值观维度来审视个体公正感形成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价值观问题:个体公正感形成的原因解析 任何意识和观念总是由社会现实所决定的,个体公正感也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立起来的。从反向来看,造成个体不公正的感觉体验肯定与当前社会确实存在着影响社会公正的因素有关,如资源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严重、制度保障不健全等,这些客观现实消解着个体对于公正的体验。不可否认的是,个体公正感不高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体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即虽然当前社会存在某些问题,但社会在总体上处于公正的状态,只是由于个体主观原因导致了个体公正感不高。这种由个体价值观原因所导致的公正感不高不外乎两种原因:其一是现实生活中个体不能正确看待社会公正建设的实际,用不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社会公正问题,并将任何社会问题都归结为社会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建设持消极、否定态度;其二是个体自身价值观扭曲所造成的,将一些不正当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归因为社会不公所致。这些主观上的价值观问题自然影响着个体公正感的产生,从现实来看,价值观问题对于个体公正感形成的主要影响在于: 1.个体需求的物化所产生的拜物教主义倾向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存在着诸多由于需求无限化所导致的个体公正感不高的现实,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首先,个体需求唯物质化、金钱化,而这种物化的需求本身消解了个体公正感。有学者在一项调研中发现,“个体的收入增加”、“个体收入能最大程度地符合其贡献值”等因子与个体公正感并没有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当从“被调查者的收入与实际贡献相符程度”因子来调查公众的公正感时,出现了“收入与实际贡献符合值”逐渐上升,而个体公正感的上升并不显著,甚至在一定的时候有下降趋势,即“被调查者并不是仅从个人的利益得失情况判断社会分配是否公正”。而在将个体工资收入和与自身条件相似的其他人的待遇作比较时,当面对“自身工资较低”这一选项时,结果发现绝大部分群体认为这是“公正”的。[2]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体公正感的形成与其经济收入有所关联,但也并非完全是由收入分配所决定的,更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经济收入越高,公正感越强烈”。可见,将个体需求金钱化、物质化的做法,并不能解决个体公正感不高的现象,反而容易产生价值虚无的倾向。其次,将个体需求无限化,以不现实的需求来看待社会公正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个体的正当需要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现实所决定的。倘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欲求“按需分配”,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公正的、不具备现实性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用一种理想主义的要求,甚至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来看待和评价中国社会公正建设。另外,也存在一些个体的需求无限化的倾向,表现为其所有的需求在现实生活当中都应得到满足,一旦有些许不如意,就将其归结为社会不公正。“马克思所强调的资本主义的人的欲望与被认为是共产主义的人所持有的欲望之间有本质差别。前者被马克思描述为奴性的、破坏性、彼此冲突的”,[3]“在资本的拜物教现象中,我对更多资本的无止境的贪欲在某种程度上源于我的错误信仰”。[4]不难看出,在资本和利润逻辑的驱使下,个体的欲望和需求会异化,甚至产生一种拜物教的倾向,这种价值观敦促下的公正感显然是有问题的,这种公正体验也只能是低下的。 2.追求公正过程中的个人主义取向 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中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具备公共意识,明确个体行为之间的相互性,不能只想利益获取而忽视付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承认问题。美国女权主义者南希·弗雷泽明确指出承认问题就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她讲道:“把承认视为正义问题,将把它看作社会身份的一项议题。这意味着因为这一文化价值模式对社会参与者相关立场的影响而检验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5]承认本质上是个体之间的相互认可和尊重,并在这种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的自我认同。按照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自我认同并不仅仅是依靠主体的单方面臆想,“社会伦理关系是主体间的一种实践形式,承认运动保证了对立主体相互依赖的一致性和必不可少的相关性。在黑格尔看来,一切相互承认的关系结构永远都是一样的:一个主体自我认识到在主体的能力和品质方面必须为另一个主体所承认,从而与他人达成和解;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认同中的特殊性”。[6]而综观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认的中断问题,即个体只想单方面被他者承认,而不去承认他人。这种单方面的被承认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群体没有得到承认,这些未得到承认的群体自然难以产生公正体验。现实来看,个体能否获得他者的承认确实也影响着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尤其是个体的职业认同对于个体公正感的形成有着直接影响。从这个视角来看,我国社会中的众多“不承认”现象严重影响了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如在一项关于教师、医生,快递人员等职业群体的调查中,他们服务的对象对他们身份的不尊重和不承认致使其公正感极其低下,许多人觉得他们的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充分尊重,无法感受到他人的公正对待和交往中的平等理念,即便是他们可以获得较可观的劳动收入。[7]个体公正感的确立不仅在于其经济地位,更体现为本人对于他者和社会是否将其接纳为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心理期待的满足。从承认的中断来看,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主义取向,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显然是造成他人公正感不高的重要原因。 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观是个体对于一定价值的看法,而价值体现的是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显然,主体需求是我们谈论价值观问题的重要因素。而从我们社会公正建设的实际来看,社会公正的实现水平总是和个体对于公正的需求同步增长的,如果说个体的需求就是一种不现实的、错误的需求,如需求的物化、需求的唯我化等,这种需求自然会影响个体公正感的形成。这就促使我们通过价值观教育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客观认识社会公正问题,并在正确的公正观的影响下回归个体的公正感。 三、公正感培育的路径:价值观教育 由上文可见,个体公正感的确立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入手来解决:一是加强社会公正建设,并在社会公正建设过程中关注个体诉求;二是要引导个体形成正确的公正观念,促使个体的公正感确立在合理的主观感觉这一区间之中。作为一种主观体验,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社会转型的实际也决定了我国社会公正实现存在诸多困难,要兼顾个体不同的需求层次。比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坚持公正实现中物质保障的首要性,也要兼顾个体法权观念觉醒下的民主意识和平等意识,更要重视个体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等等。从当前社会公正建设的相关问题来看,我们不能只是就公正来谈公正问题,必须要从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的总体布局入手,以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为指导思想,借助其他价值观形成公正观教育的耦合效应,将社会公正建设同个体的自由发展相结合。笔者认为,价值观教育是培育公正感的必要途径,具体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公正感的培育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作为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指导就是教育引导个体能以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社会公正问题。我们必须认清的是当前许多个体公正感不高,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无法准确、客观地来评价我们的社会公正现实,总是表现为用一种“应然性”的心理期待来批判现实社会中的某些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个体公正感培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保证我国公正观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从逻辑上看,我们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核心内容,才能把握公正观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教育广大民众从唯物史观的立场来看待公正,也就是要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客观地看待公正问题。同时,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个体公正感培育的重要价值参考。就当前社会来看,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盼主要集中于收入分配等问题较为严重的领域,一些人受此影响将个人正当收入、正当权利的保障等基础方面视之为社会主要公正,甚至是唯一的公正。这样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不全面。虽然分配公正非常重要,然而社会公正并不限于分配领域,社会公正的最高境界在于这个社会能否提供社会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这正是马克思所理解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2.个体公正感的培育需要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来形成耦合效应 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并不仅仅需要科学和理性的制度,也需要其他价值观的支撑,这是由公正本身的要义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公正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价值耦合。正是因为二者存在价值耦合,才决定了我们在对广大民众进行公正观教育的过程中,在对公正观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内容支撑。公正涉及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这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价值指向。就公正观的内容层次来看,基本公正观念指的是作为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素,公正问题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话语,不仅仅是我国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品格,更体现了现代生活中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公正就是国家、社会和个体三者关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这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指向。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对广大民众公正观教育的内容支撑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能的。另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上与公正观具有关联,这对公正观教育内容的选择产生了价值耦合。所以,我们在进行公正观教育的过程中,不能在公正的概念里面绕圈子,而是一定要借助其他价值观内容来完成这一教育实践活动。比如,诚信和公正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体的要求,二者看似独立自成,但却有着紧密联系。再比如,公正和友善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人们的公正行为很大部分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这就是友善的表现。同时,公正也表现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对法律的尊重、对平等的认同等。不难看出,公正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理念,公正在内容上也关涉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内容。我们在进行公正观教育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实际上也在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这是公正观教育中的一种双向效应。 3.个体公正感的培育需要以人性教育作为内容主导 作为一种主观感受,个体公正感的确立很大程度上在于个体对当前社会人际关系和公共生活的体味。而一个友善、互助、向善的公共生活空间能对个体公正感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人性教育也是个体公正感形成的重要教育维度。从本质上看,人性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教导人向善、从善,是不同教育学科的共同准则。公正感的培育也必须将人性教育作为其主导内容,这不仅是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因为公正本身蕴含着对人性的基本要求。个体为什么会参与社会公正建设?个体为什么会同情和关怀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个体为什么会对身处险境的他人产生怜悯和伤感?这些疑问很多都需要用人的“向善之心”加以解释。在向善者看来,公正就在于个体的道德行为,任何有失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公正的,而公正行为中的向善之心通常体现为个体对弱者的关怀。从人性善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个体之间的不公正和不公正待遇都不能是一种“道德应然”。所以,人性善教育应纳入公正观教育的内容选择。 4.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个体公正感培育的重点 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并不是个体能无限制、无条件地包容和理解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而是在个体的正确公正观影响下的主观体验,这种主观体验也包含了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高扬是其显著特征。就现代社会视域中的公正而言,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或者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理念,都倡导个体权利的实现是公正实现的基础。然而,自启蒙运动至今,我们所谈论的个体权利范围也在发生变化。而正是个体权利范围的变化,也指出了我们现代社会公正实现的新要求。从现实生活来看,诸多社会不公正问题的出现其实就是无视个体正当权利而造成的。就公民的权利构成来看,马歇尔将公民权利分为基本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现代社会对公民社会权利的关注更多的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物品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社会救助方式来实施的,它并不是指公民的应得性权利。当前社会中个体社会权利主要是依靠相关制度来落实的,如公共服务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和谐。另外,对个体进行法治教育,更是要引导个体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同不公正行为作斗争,能合理科学地参与到公正矫正中来。尤其是通过培养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使个体明白法律的本质,了解法律的本意在于“治权”,有利于使个体摆脱“臣民”意识,能够正确理解现代公正的权利范围,推进法治对于公正建设的真正落实,进而有助于个体公正感的培育。标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个人核心价值观论文; 社会价值观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生活教育论文; 问题意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