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_关税论文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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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以健全的机构、严密的贸易规则和运行机制规范着当今世界贸易。到1997年底,其成员国已达120多个,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中国从1986年正式提出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及1995年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12年,这期间正是我国实行全方位改革开放,实现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截至去年底,我国年进出口贸易额已突破3000亿美元,外汇储备将近1400亿美元。加入世贸组织,能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为我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应该说是有利有弊,是利弊并存、利大于弊。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经济联合国,将会给我国带来许多直接的利益。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有助于提高我国自身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在国际上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我们可以以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加强与各成员国的联系,扩大与他们的交往与合作;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来抗衡国际市场上的歧视和霸道行为,为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争取权利。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有利于强化对港、澳、台的主权意识。

其次,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扩大我国外贸出口,扩大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可以在所有的120多个成员方国家和地区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并在幼稚工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权利,这将使我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减少目前国外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创造公平的贸易环境。随着我国贸易额的增大,我国同主要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一些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单边主义,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待遇,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以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似国家的价格或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而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起诉,我国国内的贸易企业限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验不足,对这类起诉采取回避的态度,最后听任别人的制裁,为此丢失了大片艰辛开辟的国际市场。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解决争端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这类争端,为我国的贸易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为国家争取更多的贸易利益。

第四,加入世贸组织,可以使我国获得在多边经济组织中的发言权。人们将世贸组织称之为“经济联合国”,目前我国仅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一旦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就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这有利于维护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讲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还将获得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利于正确地制订我国的外贸政策和策略。

第五,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扩大我国正常渠道的进口,打击走私,提高我国应得的关税收入。目前我国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相距甚远,虽然几经调低关税,但名义关税仍达17%,而实际关税不到10%,甚至接近发达国家关税的水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存在大量走私,使中国实际上已经成为开放的市场,例如美国的香烟、胶卷和西洋参、日本的家用电器、北欧的高档音响以及东南亚的南药等,都从中国的各个口岸渗入中国市场,造成我国关税的大量流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将会大大降低,使国外质高价廉的产品能通过正常渠道销往中国市场,从而从根本上打击走私,保证我国应得的关税收入。

第六,加入世贸组织,将把我国国内市场同国际市场完全联成一体,这对促进国内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国内企业改革经营体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一套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规则,要获得它的待遇和参与它的决策过程,就必须付出代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着极大的利益,但也有一些不利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体制方面的挑战仍然存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能否完善仍取决于今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即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企业行为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能否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合理的分配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等。而我国的国企改革,目前正处于攻关阶段,全国市场的地区分割与部门分割现象仍然严重,宏观调控手段有待加强,社会分配与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世贸组织之所以要接受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其目的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而我国经济体制方面的诸多缺陷,无疑会给我国带来不利的影响。

其次,世贸组织成员国要确保国内法律制度不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抵触。这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极大挑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对那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如果国内法构成对外国合法权利的分割,外国就有权投诉。我国虽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但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与世贸组织规则的适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例如在服务贸易领域,世贸组织对服务贸易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来进行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与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最终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为此制订了一系列的准则,如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等。而我国迄今为止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基本上是各职能部门自己制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除了1994年7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有关服务贸易的五个条款之外,还没有颁布过一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而《外贸法》中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有许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这种在立法上缺乏统一性、以及各部门立法的不透明、相互不协调的局限性,必将影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贸易的规范与管理。

第三,我国长期实行的对某些产业的高保护制度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受到冲击与牵制。我国的产业结构是依靠国内市场、内需为主导的大国自然经济结构,由于国内市场的开放限制,各行业、各部门极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致使一些在国内看来还比较成熟的行业,放到国际参照系中,就显得比较落后了,还有许多正在改造、兴起的行业,都处在成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寥寥无几。一旦市场开放,虽然政府可能对某些行业仍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大多数行业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各行业的更新、改造、升级也都面临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这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各企业的生存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付出更大代价。为了建立更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世贸组织已在《知识产权协定》中作了一整套的相关规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等的立法上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则不尽相适。而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下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世贸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我国企业不得任意使用外国专利、计算机软件,不得侵犯书籍、电影、录像等方面的版权和商标权。因此,今后我国在获取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综上所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既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但是,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已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我国市场已成为当今最具吸收力的巨大的潜在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景是光明的。中国需要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也同样需要中国。我国及早加入世贸组织,既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世贸组织原则的贯彻与世贸组织宗旨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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