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划城市加强历史名城保护_建筑论文

依法规划城市加强历史名城保护_建筑论文

依法规划城市 加强历史名城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城论文,城市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如何把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成既符合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使其保持特有的文化传统风貌的现代化城市;这就需要增强城市规划意识,制定城市管理立法,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在于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

素有北国江城之称的吉林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它有中国四大自然奇景之一的吉林雾凇,有被列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松花湖,有古老的天主教堂、壮丽的北山古庙群、雄伟的高句丽古城、神秘的天外来客——吉林陨石等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因此,具有悠久历史的吉林市以其质朴的历史遗存和独特的自然景观被列为1994年国家级百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省政府也依此确定了吉林市今后的发展方向,即把吉林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旅游城市。

建国47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0年以来,吉林市的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区面貌日新月异。现在吉林市城市总面积已达到1213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为99平方公里,比解放初期增加74.8平方公里[①],可以说吉林市的城市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然而,随着高楼大厦的日益崛起,一排排古老的街巷,一座座古老的建筑逐渐消失,人们引以为自豪的历史文化特色——青砖碧瓦,古庙寺群,已面临着被包围、被淹没、没切割的危险。长此以往,“名”将不名了。因此,只有保护好文物古迹,才能把吉林市建设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历史名城,才能实现现代化国际性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

鉴于此,略举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有些重要古建筑被一些机关、部队、工厂、企业长期占用。“还我土地”已成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共同的呼声。

第二,整体格局缺乏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用地日益紧张,而城市建设又缺乏全面的规划,甚至提出“见缝插针”的口号,在古建筑周围随意增添新建筑,破坏了文物古迹原有的风貌。本应幽雅清静的环境却被前后左右的高层建筑紧紧包围,历史遗存所应有的氛围感觉已难找到。鉴于此,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文物保护单位与周围环境的格局,使其既保持应有特色,又能与新建筑和谐、浑然一体。由此可见,整体格局的破坏不仅对保护文物不利,而且也不利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资金短缺,文物古迹缺乏必要的保护与维修。由于财政困难,每年拨给文物保护单位的资金仅够维持本单位的正常开支,而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维修又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几乎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为解决资金不足,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将自己的房产出租或挪做他用,这又给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带来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人们该不会忘记让全中国震惊的吉林市博物馆的那场大火吧?博物馆为解决资金紧张的困难,将部分房屋出租给银都夜总会,然而夜总会的一场大火,不仅烧毁了夜总会,而且连带了吉林市博物馆、吉林市图书馆,使部分珍贵文物、图书付之一炬,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可以说,教训是惨重的。因此,资金的严重不足已使文物保护单位的生计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四,不遵守《文物保护管理施行条例》中所规定的保持现状和恢复原状的原则,对古建筑物“改旧创新”,既损坏了古建筑又浪费了国家的经费。如在城区森林公园,古城遗址等地,有人试图“改旧创新”,竟在山城修建了大型射击场等,场内沙石遍地,凌乱不堪,严重损坏了古城的原有风貌。这样的“改旧创新”还不如不创不改。

第五,不重视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的维持,使文物保护单位四面楚歌、危机四伏。比如,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开设夜市的现象,既污染环境,又破坏气氛,众多小吃摊的炉火又带来火灾隐患。一旦隐患变成现实,后果将不堪设想。火灾留给吉林市人的教训还不够惨痛吗?因此,迅速清理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如何把吉林市建设成为既符合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使其保护特有的文化传统风貌的现代化城市,这就是要增强城市规划意识,制定城市管理立法、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与发展应特别注意空间环境的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对国家、省、市三级文物古迹划定保护区、协调区和文物环境影响区三个层次,在保护范围内有控制地发展一些林业、牧业和为旅游业配套的第三产业。

第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立法限制在建设地带内新增建筑的高度,突出传统风貌。本着旧城区内控制,历史文物景点限制、其他地区开放的原则,对建筑性质、数量、形式、色彩等做出具体规定,使新增建筑与古迹环境相协调。

第五,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六,为解决文物保护单位资金不足的问题,除政府加大投资外,本单位也应多方面筹集资金,譬如搞大型募捐、出售旅游纪念品等。

第七,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及旅游设施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发挥历史文化名城优势,发展旅游观光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把保护、利用和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第八,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政府要大力宣传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重要性,增强市民的护城、管城、爱城意识,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永久地保存下去,不仅为当代人民服务,更为后代子孙造福。

由此可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在于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龙头,抓住了这个龙头就抓住了根本。严格依法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的建设与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规划管理的轨道,就能使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持原有风貌,使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在日益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中大放异彩。

注释:

①《中国城市经济社会丛书·吉林市》第124页。

标签:;  ;  

依法规划城市加强历史名城保护_建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