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克拉底鲁篇》中的“人为—自然”之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柏拉图论文,自然论文,底鲁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A “Nomos(法律、习俗、惯例)”与“Phusis(自然)”之间的对立是公元前五世纪希腊思想界最为热门的话题,是西方人对于人类文明及其与自然之关系的最初反思和自我理解的方式。两者之间对立的性质可以做多种解释:它相当于“规范性的”(事物应该如何)与“描述性的”(事物实际如何)之间的对立,又是“现象”(事物对人们显得如何)与“实在”(事物事实如何)之间的对立,是“人为的”与“自然的”之间的对立,也是“偶然的”与“必然的”之间的对立。不同的思想家以不同的方式设想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某些人认为它们彼此敌对,各自规定另一方所禁止的处境与行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们相互补充,Phusis提供大范围的选择,而Nomos则决定采纳其中哪些;还有一些人甚至主张Nomos基于Phusis,以“Nomos of Phusis(即Law of Nature)”与纯粹人为约定的Nomos相对立。种种主张表达了不同思想家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偏好。 “人为—自然”之辩对西方哲学的奠基者柏拉图有着直接而且深刻的影响。我们关于这场争论的大部分材料本身就是由柏拉图所提供的,因为他相信这些问题与观点值得重视,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不夸张地说,柏拉图的哲学努力就是要以自身的方式回应其中的各种深层问题,从而根本上克服和超越“人为—自然”之辩。 如果上溯到巴门尼德,那么“人为—自然之辩”首先是在语言学层面展开的。柏拉图的《克拉底鲁篇》详尽描述和回应了基于Nomos和Phusis的不同名称理论。对话的主题在于求得“名称之正确性的标准”。“克拉底鲁”所持的“自然主义”认为这一标准是自然的或依据自然的,亦即,对于每一种语言,只有一种客观的规范性标准,它规定语言中的名称是否正确。但是,“克拉底鲁”的自然主义名称具有欺骗性,它们向我们指示出事物的自然本性恰恰就在于流变。相反,“赫摩根尼”在《克拉底鲁篇》中表达了“约定俗成论”或“人为约定主义”(conventionalism)的名称理论。它趋近于普罗泰戈拉式的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但是,按照柏拉图论述,以普罗泰戈拉为中介,“赫摩根尼”的“人为约定主义”名称理论最终可与作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赫拉克利特主义流变学说相通,“人为约定”仅是“流变—自然”的一种人类学变式;另一方面,“苏格拉底”绝不承认“流变—自然”可以作为命名的依据,而必定还有“本质-自然”或“自然-本质”需要彰显以便为“制名之技术(Technē)”提供可靠的基础,从而又以此“技术”从根本上克服名称问题上的“人为—自然之辩”。 一、Nomos:“赫摩根尼”与普罗泰戈拉主义 (1)名称约定论的原初观点 我们先展示“赫摩根尼”或作为一种“日常信念”的名称约定论: 苏格拉底啊,尽管我常与这位克拉底鲁以及其他许多人讨论,但是我不能信服, (C1)除了人为的约定与同意(),名称还有任何别的正确性。因为在我看来, (C2)一个人设定无论什么名称于某物,这就是它的正确的名称。因此, (C3)如果你通过再次设定另一个名称而改变它,并且不再用前一个名称来称呼这物,那么,这新名称绝不比旧名称较不正确,我们改变()我们的奴隶的名字时就是这样。 (C4)没有任何名称由于自然而归属于任何事物,而是借由那些习惯于这么称呼它的人的惯例与习俗。(384c9-d8) C1表明,“赫摩根尼”并不否认名称有正确性,而是断言名称之正确性在于“约定与同意”。意思是,某些说话者一起约定并同意用某些说话声来称呼某物,这就使得一系列既存的说话声成为这个物的名称。这里的“”是贯穿整个约定论的核心术语,来自动词“”(=to put together);“”在非哲学语境中发生的实际途径是“起誓”、“献祭”或“握手”,意思是“条约”、“契约”或“安排”,柏拉图是其哲学用法的始作俑者①,一般英译为“convention”,我乐于汉译为“人为约定的惯例”,虽然啰嗦,但包含了约定论的两个重要概念:一是“”:确立一种命名的“”/convention/公约/协定/习俗/惯例/常规,首先是人为地一起给某物设置/制定一个名称;因此,名称的改变是改变命名约定的设置,就是“μετα-”。另一个是“”,它是比“”/convention/公约/协定/习俗/惯例/常规更具确定性与约束性的社会规范,是代表“法律/law”的标准希腊词。一个希腊共同体的“νóμοι”既包括成文法条,也包括大量具有权威性并行使颁令和规范功能的常规。因此它常常显示出正反两面:就“”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与无法无天相对立而言,它显然是好东西,由此引申出其肯定涵义,如(lawful),从而与传奇人物“”(lawgiver)相关。但是,就一个共同体的“”也可能犯错,甚至有关的社会规范也可能与某种先在的、“自然的”秩序相左而言,它被赋予了单纯人为约定的涵义,因此是偶然的、任意的、虚妄的。作为“”的一种形式,名称当然也包含这正反两面,但“赫摩根尼”并不急于对此作出价值判断,他只是表明名称是人为设置的这一事实。 C2却表明,既然名称只能是人定的,那么人怎么定就怎么正确,因为这里不存在任何外在的规范,而只诉诸人们的同意,只要大家愿意接受如此这般的命名,那么它就是正确的。这是否意味着“某物的正确名称”和“某物的名称”是一回事?有人把这种等同称为“正确性之冗余概念”。② C3指出,人为约定不仅对最初的命名有效,而且名称的变化也是约定的结果;改变名称就是重新设置和制定名称,为随后的称呼行为确立一个新的正确性标准。这里暗示了名称的制定与名称的使用的区分:名称的制定没有正确性的标准,但名称的使用要以既定的命名为正确性的标准,直到新的命名约定名称使用的新规则。这样一来,人为约定论不仅解释了不同民族和城邦事物的名称各不相同这一事实,而且证明了我们拥有改变事物名称的权力:例如希腊人常给自己的奴隶取新的名字,最极端的例子是公元前四世纪末的逻辑学家狄奥多罗斯(Diodorus)为了证明自己的语言约定论主张,用逻辑学家引入三段论小前提的标准连词“而”(alla mein,however)为自己的奴隶取名。③显然,名称之正确性的标准的低廉甚至阙如,促进了事物名称的共时的多样性与历时的多变性,这可能在柏拉图看来就是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甚至动乱的根源。 C4再次强调,在人类文化和自然事物之间,作为第三者的名称的生成更依赖于前者而非后者,名称与事物之间联系的纽带是属人的“常规”与“习惯”,和自然或事物本身无关。 (2)名称约定论的可能蕴涵 柏拉图让“苏格拉底”从“赫摩根尼”的原初观点中引申出一系列可能的蕴涵(385a2-d6): (C5)你说,人们称呼每一个事物的东西就是每一个事物的名称?——不论这么称呼的是私人个体还是一个城邦? (C6)假如我称呼任一存有者,例如我们现在称作“人”的那种东西,我用“马”来指称,而把我们现在称作“马”的东西用“人”来指称,那么同一个东西就会既有公共名称“人”又有私人名称“马”?反之,另一个东西既有私人名称“人”又有公共名称“马”了? (C7)任何一个人说什么是某物的名称,这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就是其名称 (C8)一个人说有多少名称属于每个事物,就会有这么多的名称恰在他说的时候属于它? 尽管C5-8是“苏格拉底”以疑问句的形式表述出来的,但都得到了“赫摩根尼”肯定的回应;因此,我们既不能排除“苏格拉底”有意操纵,把“赫摩根尼”的名称约定论逐步导向普罗泰戈拉式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也不能否认这一切乃是名称约定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苏格拉底”的“操纵式推进”在此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赫摩根尼”在C2-3里所说的“正确性”是我用一个我已经设定的名称称呼某物,他区分了两种行为:先是“”或“”,名称的设置或制定,即把一个名称确立为某个所指对象的名称,然后是“”,用这个名称来称呼所指对象。名称的最初制定或原始“命名”与名称的使用(包括“指称/reference”与“谓/predication”)的这一区分隐含了两种“正确性的标准”:诚然,按照C2任何人的任何命名都是正确的,但原始命名(无论个人还是群体)所确立的“/convention/公约/协定/习俗/惯例/常规”却构成名称随后的使用的规范或准则:仅当名称的使用合乎原始命名时才是正确的。这就是说,原始命名可以是主观任意的,但名称的使用却有严格的正确性的标准。如果某人私自称呼某物为x,那是因为他(或他所属的群体)已经先行把某物命名为x了。反之,我当然可以私自决定将人命名为“马”,但是这将意味着我从此以后碰到人时都必须称呼其为“马”,直到我收回此命名并重新命名为止,否则我的举动无论对于旁人还是我自己都莫名其妙了。尽管“赫摩根尼”在“名称制定/name-setting/”和“名称使用/name-using/”之间有清晰的术语区分,④但“苏格拉底”在C5-8里却刻意混淆了这一区分:他的术语丝毫没有涉及名称的制定,他谈论的显然是名称的使用,但他的表述却试图让我们相信,C5-8的论旨是C1-4的论旨的自然延伸,C1-4中的名称制定的约定主义完全适用于名称的使用,约定论一开始所包含的主观任意性同时对名称的制定和名称的使用有效,这样就把约定论贯彻到底:不仅命名,而且连谓述,要不根本没有正确性的标准,要不只有“正确性之冗余概念”。名称的制定和名称的使用的混淆,使得“赫摩根尼”的约定论逐渐趋近于普罗泰戈拉式的反直觉的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苏格拉底”的策略显然是让“赫摩根尼”的约定论尽可能地显得荒谬而易于反驳,而越是彻底或极端的观点越有可能显得荒谬。 其次,C6暗示“私人名称”和“公共名称”的混淆将导致“巴比塔困境”,而“赫摩根尼”的约定论必然造成“私人名称”和“公共名称”的混淆。诚然,同一个东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有不同的名称:一为“公共名称”,是某个语言共同体里对这个东西的共同的命名和称呼,一为“私人名称”,是由某个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新创者任意制定和引入的。在共同体里,“马”是马的公共名称,“人”是人的公共名称,如果有人指人为“马”或指马为“人”,那就破坏了共同体的约定,彼此就会产生误解,正常的交流就不可能;如果共同体里的每个人都那么干,在任何场合都任意使用其私人名称,那就谈不上什么共同体的约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就不可能,他们之间的关系势必陷入混乱,公共生活与协作终成泡影。以此类推,即使名称是共同体内部共同约定的结果,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的约定,那么至少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也将不可能。因此,约定论所导致的“巴比塔困境”同时存在于个人间层次和共同体间层次上。“苏格拉底”使得“赫摩根尼”处身于不愿意接受却又不得不接受“普罗泰戈拉主义”的两难境地。 (3)名称约定论与普罗泰戈拉主义 柏拉图在《克拉底鲁篇》里刻画的普罗泰戈拉成了后世了解这位伟大智者的重要依据,他说: 来吧,赫摩根尼,让我们考虑:“存有着/是什么的事物”在你看来也是这样子的,即它们的“存有/是什么”都是为每个人所私有的,正如普罗泰戈拉所说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亦即,事物对我显现为如何存有/是什么,对我来说它们就是这样存有/是什么,事物对你显现为如何存有/是什么,对你来说它们就是这样存有/是什么?抑或,它们在你看来具有属于其自身的存有/是什么的稳定性。(385e4-386a4) 有学者把“尺度论”形式化为一个一般的句子框架:If x seems F to S,then x is F to/for S.⑤ 这一框架既可充当相对主义的标准,也为分析相对主义提供了基础和便利。首先,我们可以针对F的不同的值获取不同种类的相对主义:(i)存有论相对主义;(ii)认识论相对主义;(iii)伦理学相对主义;其次,根据判断主体(S)的不同也有不同类型的相对主义:(iv)主体相对主义,如果S是一个人;(v)文化相对主义,如果S是一个社会团体;(vi)物种相对主义,如果S是一个物种,例如人类。 (4)对普罗泰戈拉的反驳 在柏拉图的笔下,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是一种极端的、荒谬的、从而必然会招致灾难性理论与实践后果的学说。最具影响的有两点:(A)假陈述不可能;(B)自我反驳。 (A)假陈述不可能。按照“人是尺度”学说,如果有一个人断言“x is F.”,那么他实际说的是“x is F for me.”,例如如果他说“这阵风是冷的”,那么他实际说的是“这阵风对于我来说是冷的”。这样一来,就不可能有相互冲突的陈述,也不可能在这些陈述之间区分“真”或“假”,因为,如果A说“这阵风是冷的”,而B说“这阵风是热的”或“这阵风不是冷的(或,是不冷的)”,那么这两个看似截然对立的陈述实际说的是“这阵风对于A来说是冷的”和“这阵风对于B来说是不冷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陈述,没有任何冲突可言。因此,一切陈述都是真的,假陈述是不可能的。这和我们的日常直观或常识根本不相容,这将导致通常所谓的“智”与“愚”(以及“好”与“坏”)之间的区分也不可能。《克拉底鲁篇》对于“尺度”学说的反驳首先针对这一点: 如果普罗泰戈拉说的是真理,这《真理》就是:事物怎样显现于每个人的,(对于他来说)它们就是怎样的,那我们中某些人是智慧的、某些人是愚蠢的,还可能吗?——当然不。——而你还坚信这一点,我认为:既然既有智慧又有愚蠢,那么普罗泰戈拉所说的就根本不可能是真理了。因为,如果每个人所相信的东西对于他来说都将是真的,那么就不会有一个人真地比另一个人更智慧了。——是的。(386c2-d1) 而如果我们相信“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假设,那么,既然没有人是愚蠢的,这个世界也就没有坏人了。既然没有哪个希腊人比你更愚蠢,那么作为“智者”的普罗泰戈拉又怎么能自诩为“智慧的教师”呢? (B)自我反驳。普罗泰戈拉“人是尺度”学说在柏拉图对话中的第二次露面遭遇了更为尴尬的局面:《泰阿泰德篇》(170e7-171c7)揭示出其中所隐含的“自我反驳”(self-refuting)性质。“苏格拉底”假设,只有普罗泰戈拉本人一个人相信“人是尺度”学说,而所有其他人都相信普罗泰戈拉的学说是虚假的,那么按照“人是尺度”学说本身的假设,无论其他人怎么说,普罗泰戈拉都认同为真,那么普罗泰戈拉也认同其他人对“人是尺度”学说的否定,亦即普罗泰戈拉本人也认为“人是尺度”学说为假,结果是,根本没有一个人相信他的学说。简言之,反对者认为普罗泰戈拉是错的、他们是对的,而普罗泰戈拉同意他们是对的,最终包括普罗泰戈拉本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人是尺度”学说是错误的。通过把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置于一种粗暴的主观主义的境地,其学说隐含的自我反驳的性质就显而易见了。 二、Phusis:“克拉底鲁”与赫拉克利特主义 (5)名称的自然正确性:“克拉底鲁”的原初观点 柏拉图借“赫摩根尼”之口道出了“克拉底鲁”在名称正确性问题上的原初观点(383a4-b2): 苏格拉底啊,克拉底鲁在这里说, (N1)每一个存在者的名称都有一种自然的正确性, (N2)而某种人为约定来称呼某事物的东西,发出他们的说话声并且将它应用于这事物,并不是名称; (N3)相反,有一种名称的自然正确性,对于一切人都是一样的,无论希腊人还是非希腊人。 N1宣称每一个是事物都有一个自然正确的名称,换言之,名称之为名称有一种自然的正确性。赫摩根尼与克拉底鲁争论的焦点在于,一个语词要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是某一事物的正确名称?克拉底鲁的一般性回答是,名称的正确性是一件自然的事情。以此为前提,N2推论说,人为约定地用来称呼某物的东西不仅不是正确的名称,而且根本就不是名称。这里预设了“作为某物的正确的名称”和“作为某物的名称”是一回事。既然命名是自然的事情,称之为名称是“由于自然”或“根据自然”,那么赫摩根尼所谓的“”/convention/公约/协定/习俗/惯例/常规,就不是使得某些称呼成为名称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因为说话声可以自然地契合于某物从而是它的名称,即使不被说话者之间的任何约定或习俗所承认。当然,最好的情形是,名称与其所指保持必要的自然关系,同时又被人为约定或习惯性地承认为其所指的名称。但是N2只认可名称之为名称的根据仅仅在于它与其所指之间的这种自然关系。正因为这种自然关系,N3进一步表明,名称的正确性是普遍有效的。无论希腊人还是非希腊人,不同的语言可以包含同一事物的不同却同等自然的名称。“自然正确性”被等同于“普遍有效性”,它作为名称与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如果这些说话声都满足命名条件的话,能够由不同语言中的不同的说话声所例示。 这种“自然正确性”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不是“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因此,克拉底鲁可以承认“克拉底鲁”是他的名称,“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名称,但是,“赫摩根尼”(Hermogenes)不是他赫摩根尼的名称,尽管大家都这么称呼他;因为,“赫摩根尼”(Hermogenes)的词源意义是“赫尔墨斯的孩子”(offspring of Hermes)。一方面,赫摩根尼这个人是雅典人希波尼科(Hipponicus)的儿子,非赫尔墨斯所生;另一方面,赫尔墨斯是贼盗商贾的保护神、财神爷,如果是他的孩子,那么必定富甲一方,但是赫摩根尼却穷困潦倒。两方面都“名不符实”。而这正显示自然主义名称理论的精要所在:对名称的词源研究多少能够表明对于名称的所指者为真的东西。因为“赫尔墨斯的孩子”对于赫摩根尼这个人来说不是真的,所以“赫摩根尼”不是赫摩根尼这个人的名称。这里预示了《克拉底鲁篇》(394e-427d)词源学研究的真实意义。克拉底鲁相信这是他的自然主义理论的优势所在,自然正确性是可以得到验证的,其方法就是词源分析;而这意味着他对希腊语的某种程度的“自然正确性”深信不疑,因为词源分析能够表明希腊语满足他所界定的“自然正确性”的标准。但柏拉图却利用这种词源分析揭露出克拉底鲁式自然主义所蕴含的虚假信念。 (6)作为赫拉克利特主义者的克拉底鲁:“自然”之为“流变” 柏拉图为什么要让“克拉底鲁”来道出名称的自然正确性主张?“克拉底鲁”是谁?如果柏拉图的选择并非随意,那么历史上的克拉底鲁其人其学对于我们理解名称问题上的自然主义理论至关重要。 关于历史上的克拉底鲁,学者一般引证亚里士多德的两段证言: 因为在他的青年时代,他首先熟悉克拉底鲁还有赫拉克利特的学说,即所有感性事物永远处于流变的状态,而且没有关于它们的知识,甚至在他的晚年他还持有这些看法。苏格拉底则正忙于讨论伦理问题而忽略了作为整体的自然界,他在这些伦理问题中寻求普遍性,并且第一个把思想专注于定义。柏拉图接受了他的教导,但是主张把它不是应用于可感觉的事物,而是应用于另一类实在,理由是永恒流变的感性事物不能有一般定义,他把这另一类的事物叫做理念。(《形而上学》987a32-b7) 再有,既然他们看到我们周围的自然完全处于运动之中,而关于变化着的事物不可能有任何真的东西可言,那么他们就说关于在一切方面经历各种变化的事物不可能有任何真的东西可言。从这种观点发展出我们所提到的自称为赫拉克利特追随者的那些人的最极端的观点。克拉底鲁就持这种观点,思考到最后他认为一切都不可说,只能动动手指头。他批评赫拉克利特,因为他说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而克拉底鲁却认为甚至一次也不能踏入。(《形而上学》1010a7-15) 亚里士多德表明,一方面,在柏拉图思想的形成过程中,苏格拉底和克拉底鲁的对立起了关键作用,正是通过克拉底鲁,赫拉克利特的流变学说最先影响了年轻的柏拉图,此后柏拉图至少对感性世界的流变深信不疑;另一方面,就克拉底鲁本人而言,他鼓吹普遍流变,并且,即使按照赫拉克利特的标准来衡量,也算是个极端主义者,极端的赫拉克利特主义者。克拉底鲁关于世界流变的信念是如此极端以至于断言人根本不该说话,只能动动手指头。 现在,按照柏拉图《克拉底鲁篇》的刻画,克拉底鲁是雅典人斯米克瑞翁(Smicrion)的儿子(429e),对话中年纪尚轻,大概比苏格拉底小20岁,比柏拉图大20岁;不仅承认命名的可能性,而且主张,名称由于自然而是正确的,正确的名称必须包含对其所指的真描述,他还赞成并词源学研究的语言学和认识论意义。因此甚至有学者推测,历史上的克拉底鲁应该对柏拉图从本名“Aristocles”改为“Plato”负责。⑥ 于是,我们看到,柏拉图对克拉底鲁的刻画和亚里士多德的描述是相左的,他们各自的“克拉底鲁”在语言问题上的态度截然不同,这就构成了古典学界著名的“克拉底鲁问题”。最先提出这个问题的基尔克给出的回答是,克拉底鲁并非一开始就是个赫拉克利特主义者并相信普遍流变学说,相反,他是在对话的过程当中,在苏格拉底的牵引之下,词源分析所呈现的世界的流变性让他开始为赫拉克利特主义所吸引并最终皈依赫拉克利特主义,以至于无视“苏格拉底”关于流变学说的危险性和局限性的警告。⑦当代的重要研究大多沿着基尔克的方案进一步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不同描述之间进行调和的工作,⑧也就是尽量呈现克拉底鲁因为名称正确性问题而偶然接触和接受流变学说并逐渐极端化的过程。或许,正如塞德莱所言,有两个克拉底鲁,“年轻的克拉底鲁”,如柏拉图所刻画的,没有对语言绝望,没有把语言贬低为总是背叛实在,而是相信语言能够准确捕捉事物的自然本性,亦即有能力传递事物的本质的流变性,这很可能就是深刻影响着年轻的柏拉图时的那个克拉底鲁及其流变学说;“年老的克拉底鲁”,如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试图调整语言以适应其对象的极端流变性,他用动手指、发嘶吼来表达运动,最后却决定放弃语言。⑨ 然而,重要的不是历史上的克拉底鲁其人是否有过这样一个思想发展过程,而是这两种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从前者过渡到后者的逻辑必然性。一般认为,作为中期对话的《克拉底鲁篇》中的“克拉底鲁”属于“年轻的克拉底鲁”,而《泰阿泰德篇》中所表达的极端的赫拉克利特主义流变学说则应归于“年老的克拉底鲁”。然而,无论“年轻的克拉底鲁”还是“年老的克拉底鲁”、无论《克拉底鲁篇》还是《泰阿泰德篇》,都强调了普罗泰戈拉主义之归属于赫拉克利特主义这一事实,也演绎了“流变”最终导致“认识的不可能性”和“语言的不可能性”的恶性后果。实际上,在柏拉图眼里,这是所有前苏格拉底哲学秉持“自然即流变”、“流变即自然”的必然归宿;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去理解Nomos与Phusis(自然状态之为流变)的原初统一关系。 (7)流变的两种类型:普罗泰戈拉主义与赫拉克利特主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赫拉克利特主义流变学说的介绍是相当笼统的,但柏拉图本人却似乎区分了两种流变类型,一方面他在《克拉底鲁篇》里说“赫拉克利特说,‘万物流变,无物常驻’,并且把存有者与河流相联系,说‘你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402a7-11)另一方面,他在《智者篇》里却说“万物总在被分离中又被结合在一起”(242e2-3)。前者所表达的流变是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的历时性的相继;后者所表达的流变是同一主体的各种对立的属性在同一时间中的共在或共时性的共现。 显然,前一类型的流变是我们所熟悉的并且就是通常所归于赫拉克利特的那种主张:我们通常假设,当且仅当X在t2具有与t1所具有的相同的成分,X从t1到t2是同一的;一条河流,当我们第二次踏入“它”的时候,它已经具有不同的水,它违反了我们的同一假设,这条河流已经被另一条河流所取代。这种历时性的变化远比我们通常所以为的广泛而剧烈,树木、石头等等表面上稳定的东西在我们以为它们是稳定的时候,其实已经变成另外的东西了,因为任何事物在时间过程中都有某些成分丧失或获得。 后一类型的流变我们通常不称之为“流变”而称之为赫拉克利特的“对立面统一”学说;但在柏拉图这里,它被归于流变学说并且在论证理念的存在时举足轻重。我们假设事物具有各种稳定的、固有的、内在的属性,我们说某些事物的直的、另一些是弯曲的,某些是好的、另一些是坏的,某些是正义的、另一些是不正义的。但事实上,事物缺乏这种稳定性,对立面在它们之中同时共在:同一个字母既是直的(如果它有直的一笔)又是弯曲的(如果它有弯曲的一笔);海水是好的(对于鱼来说)又是坏的(对于人来说),鞭笞是正义的(如果是实施刑罚)又是不正义的(如果是报私仇)。⑩ 正是这后一类型的流变让我们看到了普罗泰戈拉主义与赫拉克利特主义的相通之处。一方面,对立面的共在(compresence of Opposites)表达的是普遍的相对性:相对性在感性世界中无所不在,超出了与通常所谓的与判断主体相关的相对性。例如某物并没有经历任何变化,却从“大的”过渡到“小的”,仅仅因为先是一个比它小的东西、后是一个比它大的东西与它并列,这意味着,“大”与“小”是纯粹相对相关的术语,无任何内在属性。显然,这种相对性可以普遍化于任何对立面,柏拉图《泰阿泰德篇》(151e-152e)表述的就是这种存有论上的“相对性”或“普遍流变”: 我打算举出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论证,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就其自身而存在(或是什么),你也不能正确地称任何东西为某某东西,或者,把诸如大或小、重或轻等等任何特征归于它。如果你称它为大,它还将显现为小,如果你称它为重,它还将显现为轻,等等,对于一切事物都是这样,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或者是某某东西或者具有某某特征。毋宁是,万物出于运动、变化与混合而彼此相对着生成,我们不正确地把许多事物归为being(存在),——因为无物恒在(nothing even is)一切皆是生成(万物皆流/all things are becoming)。 这些相对性首先是外在对象之间的相对性而非涉及主客观之间的认识或判断的相对性,但这两者是相互蕴涵的。按照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或主观主义,感觉即现象,现象即真理,那么如果需要他对一切现象在其中皆为真的那种世界给予某种解释的话,他会说,除了如其对我所显现的世界和如其对你所显现的世界之外,没有任何世界;但是如其对我和对你所显现的这个世界不是我们想象力的虚构,那么它到底像什么。显然,世界中的变化的程度必须剧烈得足以应合一切现象的真理性。(11)如果某物对我显现为热,对你显现为冷,那么它必须从热的变化为冷的。为了应付所有可能的现象,事物必须有可能在一切时间和一切方面发生变化。于是,普罗泰戈拉“尺度”学说的存有论归宿乃是存有论上的“普遍流变”,换言之,普罗泰戈拉式的相对主义“乃是更宽泛的形上模式的一种特殊应用”。(12) 三、Nomos与Phusis的原初统一性:“流变”之“意见记录” (8)“意见”与“流变”:从巴门尼德到柏拉图 以“Nomos—Phusis”对立为背景考虑名称理论通常应该将Nomos的哲学意义回溯到巴门尼德,(13)这不仅是说柏拉图《克拉底鲁篇》所提出和考察的正是爱利亚学派的语言观,而且,在《克拉底鲁篇》的词源学和巴门尼德的宇宙论(或Doxa)之间有一种亲缘关系,前者是对后者的刻意的援引和取用。(14)而对于我们来说,这种对比将更为直观地呈现“Nomos/ Doxa/Conventionalism”与“Phusis/Flux/Naturalism”之间的相互归属或原初统一性。 巴门尼德区分了Being与Becoming、真理(Aletheia)与意见(Doxa)、实在与现象,但如果我们把这一系列对立与一般的“Phusis—Nomos”的对立相对应,以为Phusis相当于巴门尼德的Being,那就大错特错了。前面已经表明Phusis是在流变(Flux)的意义上被领会的,因此它只能相当于巴门尼德的Becoming,并且必须在巴门尼德的Becoming与Doxa的相互归属关系中被理解为与Nomos共属一体。 巴门尼德的区分是存有论与宇宙论的区分,宇宙论话语乃是“凡人的意见(broton doxas),毫无真确性(pistis alethes)”(B1.30);“胸中的困惑导致他们心迷神乱,为毫无辨识力的群氓所纷扰,他们习惯性地以为(nenomistai) is与is not,既同一又不同一;一切皆循环往复。”(B6.4-9),这表明“意见”仅仅是“Nomos/convention/习俗/惯例”,是人为的;另一方面,宇宙论或凡人意见和名称紧密相关,是以错误命名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因此巴门尼德说它们本身不过是“语词的虚假编构(kosmon apatelon)”,“他们决心命名(onomazein)两种形式”(B8.53-4),为生成着的事物“都设定一个名称(onoma)作为标记(episemon)”(B19.3);凡人所赋予的这些名称表达了现象世界的多样性与变化:“万物将只有一个名称,而凡人却认为(并信以为真)它们生成又毁灭,is又is not,转换位置并变易色彩明暗。”(B8.37-41)这些多元的“名称”及其构成的“意见”所刻画的是一个“假象的宇宙”、“宇宙的假象”(diakosmon eoikota panta,B8.60.),富于欺骗性,但凡人却视之为唯一实在的世界。“Doxa/Nomos/Onomata”与“Kosmos/Phusis/Flux/Becoming”在“both being and not-being”中共属一体了,后者既是语言又是语言所描述的对象,都是虚假的。唯一的实在和关于这一实在的名称只有一个:Being。 相似地,柏拉图《克拉底鲁篇》的词源学不仅理性地重构了克拉底鲁关于名称的“意见”,而且提供了制名师关于事物自然状态之为“流变”的“意见”;克拉底鲁的自然主义名称理论并不排斥“设定”或“设置”(thesis),只是这些原初设置的名称及其相关“意见”都是谬误,因为它们将事物表象为是流变着的并且反过来将流变作为自然状态为命名提供依据,这样一来,他就和“赫摩根尼”的“约定俗成论”殊途同归了。柏拉图将巴门尼德视为“教父”,不仅接受其一元存有论,也愿意像他那样将“意见”与“流变”统一在一起予以拒斥,因此,词源学探究和此前对“赫摩根尼”与“克拉底鲁”的两种名称理论的讨论一样,对于柏拉图来说,都承担着彻底批判早期希腊思想的重大使命。 (9)词源学的性质:“意见记录” 柏拉图学界一向对《克拉底鲁篇》哲学价值估计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解柏拉图在占整个对话近二分之一篇幅的“词源学”探究中的用意何在,常常视之为语言游戏甚至“玩笑”或者“跑题”了。其实,积极地看,词源学是“自然主义”名称理论的“展开”和“例示”,(15)而其具体方式却是“由一名自然的意见记录者所引导的对于人的意见的研究”。(16)诚然,有趣的是,词源学要“例示”的是克拉底鲁的学说,而主导词源分析次序的却是赫摩根尼,看来柏拉图要让他们“殊途同归”了。从属神的名称到属人的名称、从宇宙论的名称到伦理学的名称,正是这位“doxai”(各种意见)的爱好者、收集者“赫摩根尼”规定了“苏格拉底”讨论的过程,从而使得词源学探究呈现出“百科全书”的特征。不可否认,这是一部早期希腊思想与思想家的资料书,不仅指名道姓地列举诗人如荷马、赫西俄德和奥菲斯(Orpheus),哲学家如阿那克萨戈拉及其追随者(409b6)、赫拉克利特、克拉底鲁和游绪弗罗,还有各行各业隐姓埋名的权威如占星家、音乐家、天文学家和祭司等等。也许,使用词源学去证明一种观点乃是从荷马到智者时代的所有希腊诗人和哲学家的不言而喻的假设,否则难以理解“克拉底鲁”何以错误地认为现存的希腊语实现了规范性理想、体现了自然的正确性。因此,揭露词源学的“意见记录学(doxography)”本性是柏拉图“正名”的首要任务。 词源学展示的是“意见”而非“真理”首先体现在属神的名称上,对此,苏格拉底说,神有关于神的真理,但人只有关于神的意见;人间流传的诸神的名称,就是制名者基于人的意见而非真理制作出来取悦神的,和神本身无关。对于诸神的真实名称,我们无从把握,词源学仅仅还原诸神的属人的名称。(400d6-401a6)然而,词源学作为“意见记录”所暴露的一个更为普遍和持久的论旨是赫拉克利特主义的流变论。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里声称巴门尼德之外的几乎所有希腊哲学家和诗人都支持某种版本的流变论(152de);现在《克拉底鲁篇》的词源学则进一步证明,流变论乃是自最早的命名者起就备受青睐的“意见”,而且无所不在。流变论是一种支配着原初名称的基本意见或信念,反过来,包含流变论的名称又强化了流变论的信念。最终,这是一种弥漫在希腊文化史中的错误世界观,一种“普遍的意见”构成了一种文化性的谬误,不仅彻底掩盖了实在,也根本上颠倒了语言和实在的关系。 (10)“意见”的主旨:流变论 “流变”即“实在”,“流变”即“本质”,这一高度形而上的“意见”就蕴涵在“ousia”的词源里。“苏格拉底”说最先得到祭拜的神灵Hestia的名称意指最基本的哲学概念ousia(401b10-d7)。按照阿提卡方言,Hestia与ousia密切相关,因为代表ousia的词是 essia,它字形与Hestia极像,它的发音类似于动词esti的名词化形式。但是,按照多里克方言,ousia的形式是osia,发音像表示“推动”的othein。这样一来,Ousia一词的两种构词方式实际上隐含了两种完全对立的存有领会:本质与流变。接下来苏格拉底又重申“赫拉克利特说,‘万物流变,无物常驻’,并且把存有者与河流相联系,说‘你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402a7-11)他列举了大量包含流变观念的名称,并通过词源分析予以明示(401e-404d8.),例如“/gods/诸神”:“/running”;“/Rhea”:“/to flow/flux”;“/Cronos/”:“/a spring”等等。 不仅宇宙论词汇充斥着有关流变的虚假信念,诸如“phronēsis”“sunēsis/理解”和“dikaiosunē/正义”等有关“美德/aretē”的名称也为流变观念所扭曲。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贯穿于价值术语之词源分析中价值术语与变化之间的形而上关联。例如,动变是向善的力量,静止是向恶的力量:“agathon/good/好、善”源自“agasto-thoon(the admirable in what is swift)”(412c);“blaberon/harmful/有害的”意思是“boul-hapte-roun(想要碰触流变的)”(417d-418a);“andreia/courage/勇敢”意思是“counter-flow/逆—流”,特别是反对非正义的流变(413e-414a);柏拉图给予核心美德“正义”以格外的重视:“dikaiosynē/ justice”可分析为“dikaiou synesis”,意思是“对正义的东西理解”,而“dikaion”的要旨不在于个人性的力量而在于宇宙性的力量,词源义为“dia-ion/running through/pervasive”,其隐含的观念是:“那些认为宇宙处于运动中的人认为正义渗透在事物之中从而引发了万物的生成。它既是最快的又是最小的;如果它不是最小的,那就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它,如果它不是最快的,那就会把其他事物当成是静止不动的,即不通过任何事物而变化;既然它是万物的主宰者和渗透者,那称它为dikaion是正确的……”(412d-e)这种宇宙力量可能被归于“太阳”、“火”、“热”、“nous/心”:“他们中还有人说dikaion的东西就是太阳,因为太阳是唯一通过‘running-through/dia-ionta’和‘burning/kaonta’而主宰万物的东西。”(413b3-5)这里所暗示的词源分析和前苏格拉底自然哲学基本观念之间的吻合表明,一种将正义这一最高的正面价值视为内涵变化的观念与柏拉图超越一切变化的“正义之理念”之间的截然对立。对于柏拉图来说,价值概念的宇宙论进路的局限性不仅限制了自然哲学家的伦理思考,也限制了原始制名者的制名活动,一个可能的挽救之道是通过重新定义使得旧词获得新意,从而杜绝这些语词在社会生活中的滥用和误用。 其次持续出现的主题是价值语汇与变化之间的知识论关联:一种正面的心理状态被分析为一种能使我们追踪作为一切实在之基础的变化的心理状态,而一种负面的心理状态则妨碍这种活动。这就是说,在一个持续流变的世界中,所有正面的心智与道德状态必然就在于赶上这流动,甚至与之“同流”;按照柏拉图对流变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客观事物中的内在变化,而且包括急剧变化着的主观视角。流变进入知识论词汇的例子有:“phronēsis/intelligence”是“phoras kai nou noēsis/thinking about motion and flux”的缩写;“noēsis/thinking”则进一步分解为“neou hesis/pushing the new”;“sophrosynē/soundness of mind”=“saving one's phronesis”=“保存追寻运动和流变之心灵状态”;“epistēmē/knowledge”=“追随变化”;相反,“doxa/opinion”或者与“diokein/to pursue”相关或者与“toxou bole/having a shot”相关,一种精神上的打猎(hunting)活动。(411d-412a)最后,“onoma/name”本身“像一种溃散了的陈述(logos);名称的功能是区分存有,为此却要不断追寻流变着的猎物”。(17) 既然流变学说和包含了流变学说的名称全都欺骗我们、误导我们,那么通过名称研究是不可能达到关于实在的真知的。最后,柏拉图给出的肯定的结论是,“理念”作为“自然—本质”,才是正确命名的根本依据,也是知识的适当对象;需要一门依“自然—本质”(Phusis)而“立法/制名”(Nomos)的“技术”(Technē)。 (11)结论 “克拉底鲁”的原初观点是相当宽泛的,因为我们不知道他所谓的名称的“自然正确性”所要依据的“自然”到底是什么?现在柏拉图给出的答案是,“克拉底鲁”的自然或Phusis就是作为一种“自然状态”的“流变”。另一方面,在柏拉图眼里,代表Nomos的普罗泰戈拉主义在存有论和认识论的层次上最终归属于赫拉克利特主义;但实际上,《克拉底鲁篇》“词源学”部分表明这种归属不是单向的:赫拉克利特主义的流变学说作为早期希腊的一种普遍的“Doxa(意见/信念)”被包含在作为“自然的语言”的希腊名称之中,词源学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意见的记录(doxography)”。在“Doxa”(意见/信念)与“流变”(Flux)的相互归属中,柏拉图让我们看到了Nomos与Phusis的原初统一性。而他赋予自身的使命,则是以一种全新的、在“技术”(Technē)主导下的Nomos与Phusis的统一性来颠覆和置换Nomos与Phusis的原初关系。 《克拉底鲁篇》是关于名称的,更是关于Nomos与Phusis的,而最终则是关于Technē的,因为柏拉图会以此模式道出真正属于他本人的名称理论,对此我们将另文专论。 注释: ①F.Ademollo,The Cratylus of Plato:A Commenta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38,p.3; R.Barney,Names and Nature in Plato's Cratylus,Routledge,2001,p.23. ②Ademollo,The Cratylus of Plato:A Commentary,p.3. ③D.Sedley,Plato's Cratylu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51. ④Sedley,Plato's Cratylus,p.53; Barney,Names and Nature in Plato's Cratylus,p.28. ⑤D.W.Graham,The Texts of Early Greek Philosophy,Part 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719. ⑥Sedley,Plato's Cratylus,pp.21-23. ⑦G.S.Kirk,“The Problem of Cratylus”,in the America Journal of Philology,vol.72,no.3,1951,pp.225-253;相反的观点见D.J.Allan,“The Problem of Cratylus”,i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vol.75,no.3,1954,pp.271-287。 ⑧Sedley,Plato's Cratylus,pp.16-21; Ademollo,The Cratylus of Plato:A Commentary,pp.14-18. ⑨Sedley,Plato's Cratylus,p.20. ⑩两种流变类型的区分和对“对立面的共在”之为“流变”的强调,见T.Irwin,“Plato's Heracliteanism”,i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no.27,1977,pp.1-13;以及他的Plato's Moral Theor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9,pp.148-153;还有,“Plato:The Intellectual Background”,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lato,R.Kraut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1)T.Irwin,Classic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02. (12)Sedley,Plato's Cratylus,p.109. (13)C.Kahn,“Language and Ontology in the Cratylus”,in Exegesis and Argument:Studies in Greek Philosophy Presented to Gregory Vlastos,Lee & Mourelatos & Rorty eds.,B.V.van Gorcum and Co,1973,pp.152-176. (14)Barney,Names and Nature in Plato's Cratylus,p.70. (15)Ademollo,The Cratylus of Plato:A Commentary,pp.146-256. (16)M.S.Baxter.Timothy,The Cratylus:Plato's Critique of Naming,Brill,1991,p.91. (17)Sedley,Plato's Cratylus,pp.114-121.柏拉图“克拉德鲁”中“人与自然”的论争_柏拉图论文
柏拉图“克拉德鲁”中“人与自然”的论争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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