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论文_左原旗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论文_左原旗

新疆大学 左原旗 830046

我们说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由”说起。所谓自由一般分为思想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思想自由是思想意识领域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社会自由是社会领域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自由,道德自由是一种选择自已行为的“意志自由”或“选择自由”。

人们的思想意识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这是思想意识的本质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要受到客观存在的制约,不是绝对自由的。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在宗教信仰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即公民有权选择信教或不信教,何时信教或放弃信教,信仰何种宗教或何种教派以及随时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也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的差异,在政治、经济、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歧视。

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意味着宗教活动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进行呢?也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是否等于宗教活动自由或宗教自由呢?显然不等于。狭义的宗教自由就是一种思想自由,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总之,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追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教或不信教,信仰什么样的教完全是公民自己的事情,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每一信教公民或宗教组织、团体一旦在某一宗教信仰支配下去从事宗教活动,作为思想信仰的精神活动就转化为作为宗教行为的社会活动,作为思想自由范畴的宗教信仰自由就转化为作为社会自由范畴的宗教信仰自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作为社会自由范畴的宗教信仰,即宗教行为的自由则要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其自由领域比起思想自由要狭窄得多。因此,作为宗教信仰的绝对自由只存在于思想领域;而作为社会自由范畴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却不是绝对无限的,必然受到社会条件、社会伦理和法律的约束和限制。1981年l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公民“有表明自已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1966年12月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我国《宪法》第三十条也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l994年7月 16 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烟等制度的活动。”一切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宗教活动是正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與论的支持,这是作为思想自由范畴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必然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应有内容。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一种思想自由,但又不是纯粹的思想自由。广义的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一切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合法的、正常的宗教活动。一切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宗教活动是非法的和不正常的,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按其本性,按其主要含义来说是思想自由,是不能用行政命令或法律来管理和约束的;而宗教活动自由是社会自由,是可以而且必需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凡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是自由的,凡是违背法律规定进行的宗教活动是不自由的,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混同于或歪曲成宗教活动自由或宗教自由。在一定范国宗教活动的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宗教活动的自由度不可能等于宗教信仰的自由度,这是由思想自由与社会自由的不同特点所决定的。每个公民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进行的宗教活动,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才能包含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之内。每个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和履行法律赋于每个公民的各项义务,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同一切非法或违法宗教活动进行坚決的斗争。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宗教活动正常开展,逐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手段。没有这种手段也就失去了宗教信仰和从事正常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它可以而且应该是自由的,但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宗教是不能也不可能“自由”的。任何宗教团体都必须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首先在政府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宗教的权益包括其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利。那么,宗教也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违犯法律的活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一切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没有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放弃对宗教的管理,放任自流,让其享有超越法律的“自由”。那种要求宗教团体自由存在、发展和活动,而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以及法律约束的所谓“自由”,只是一些人提出的一种虚幻的或别有用心的口号,在现实中是从来都不曾存在的。一些人讲“宗教自由”是由于无知或对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错误地认为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是一回事。还有一些人讲“宗教自由”完全是别有用心,他们鼓吹“宗教自由”的目的不在于宗教,而是借“自由”之名攻击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的管理,制造思想混乱,以掩盖他们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对此,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论文作者:左原旗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6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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