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讼案中我方应诉之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讼案论文,我方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倾销在国际贸易中被视为非公平之交易,而倾销就被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为国际社会所普通接受。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指控,致使不少商品因反倾销税和征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了国外市场。国外反倾销投诉的不断增加,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因,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投诉不可等闲视之,应作相应的对策,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笔者就反倾销应诉的对策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中国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的严峻态势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出口创汇能力的不断增加,西方国家加剧了对华反倾销的调查与投诉。自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在欧共体遇到首起反倾销调查以来,至1994年7月1日,国外对华投诉共达172起,且其呈逐年增长趋势。更严峻的事实是,我国不少出口产品短时间内在AAA多个国家边遭反倾销的投诉,其所涉及的产品不仅有传统大宗型的,更有我国的拳头产品,再加上国外对我方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等,如墨西哥曾对我国出口的鞋征收1105%的高税率,这是国际反倾销史上前所未有的。如今中国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与反倾销狭路相逢,而且,中国反倾销应诉的结果胜少败多,172起讼案中除30起国外主动撒诉、否决的案子外,大多数案件均以中方被裁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由中方承担提价、限制出口而告结束。令人深感困惑的是其中相当一批案件是因中方无企业去应诉,不战而败。如1994年1月31日在美国立案的大蒜反倾销讼案,当年7月7日。美国商务部在没有一家中国公司应诉情形下,作出了对在蒜征收376.67%的临时反倾销税。
90年代,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急增,不仅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下沉发展,缩小或丧失了我国海外市场,而且也给我国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同败诉,将退出市场,或是耗时耗费、耗精力才赢得了胜诉),并将边锁反应到某一商品将在整个国际市场出口全面受阻及对我国吸引外资的投资环境恶化。
二、我国反倾销讼案中应诉不力原因的剖析
我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指控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进口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反倾销投诉中存在歧视的国外原因,也有我国出口增长迅速,外贸体制不适应,政策、法律不完善,出口价过低,秩序混乱及企业应诉不力等国内问题,具体反映在应诉工作上有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大多数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中存在种种歧视和不公平,严重挫伤了我国应诉企业的积极性和胜诉心。如美国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以其产品的国内市场价作为公平价格,这些国家的出口商便可预测自己卖到美国的商品价格是否构成倾销。但美国却无罪地阄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时,不以中国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价格或成本结构价为准,而是人为地为中国商品建筑替代国,将中国工厂的生产投入量乘以从第三国找来的所为市场经济下的公平价格,再按美国法律规定的管理费,利润率等作出一系列修正,得出中国产品的“公平值”,若将此值与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实际价格相比,则可算出倾销幅度。显然,美国商务部在找到替代中这前,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什么是公平价格,又何况其选择不同的替代国,所计算出的倾销往往相差甚远,而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标准。这一不可预测的法律,却使中国企业无法预知自己何时何价将会被“罚款”。更有甚者,两个水平相近的国家的同一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相近的价格出售,在同时遭到反倾销投诉时,只因其所谓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之别,裁定结果迥异,实在不公平。
不少国家无视中国劳动力、原材料价格低廉的比较成本之优势,不考虑中国出口商品在质量、花色、包装装璜、交货期限和支付条款等方面的弱势及价格卖不上去的实际情况,只要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外国成本,不论其已高于国内售价的事实,一律视为倾销。上述种种不公平的歧视作法,导致中国企业产生应诉心理障碍,害怕应诉,不愿应诉,中国反倾销应诉举步维艰。
第二,我国外贸体制不健全和出口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以致在反倾销应诉中缺帐,缺材料、缺人员、缺信息、缺策略,事倍功半。多年来,由于国内与国外信息渠道不畅,使得国外对华倾销立案消息传递缓慢:国内生产出口产品企业众多,而外贸统计资料欠缺、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使得涉案企业须由国外进口商提供线索的逆向方式,犹如大海捞针,导致国内应诉反应迟缓,甚至丧失了参加ITC初裁应诉的良机。
不少出口企业缺乏反倾销知识,不仅不重视反倾销的应诉,而且还存有不少错误观念。如有些涉案企业,尤其是出口公司常常采用“游击队”式的经营。当自己的商品在一国遭指控时,就来个金蝉脱壳,一窝转到别国。殊不知,日拔一毛,九牛也难以招架。受反倾销投诉的多是在国外有较大市场、适销对路的商品丢市场容易开创市场难,其后果是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投诉跟踪而来,连锁被诉同:“四面楚歌”的局面;有些企业明知自己涉案,但对应诉的通知书不理不睬,或是推说出口量小、无费用,或是声称自己没有低价竞销的行为等等 ,对应诉踌躇不前,勉强应诉时顾虑重重;有些公司干脆就不应诉,否认自己曾经出口该商品的事实。
也有些出口公司虽经苦口婆心的劝说,参加了应诉,又因企业帐目、文件材料不全或不清,专业人员缺乏等等,在应诉调查阶段,对填写答卷、接受核查等繁杂的举证实务产生畏难情绪。故应诉难、举证难、胜诉更难。而现实中,要维护胜诉的成果是难上加难。例如,碳化硅案,少数公司花钱出力获得的胜诉后不多久,新的一轮国内抬价收购、低价竞销的大战再次出现。胜诉后如何护卫这一胜利果实,消除应诉企业的后顾之虑,值得外经贸及有关部门的深思。
三、反倾销讼案中我方应诉之对策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还会增加,中国必须重视反倾销投诉对扩大出口威胁的研究,重视反倾销及其应诉对策的探讨。对于反倾销,躲是躲不掉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积极应诉,拟定对策,争取胜诉;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出口秩序,防患于未然。由此,我方的对策应从多方面着手:
第一、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反倾销的性质及其危害,在中国政府的支持下,为中国企业力争一个较为公平的待遇。我国商品在国外屡遭投诉,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讼案都以我方败诉而告终。这不仅使国家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迫使许多商品退出好不容易才进入的外国市场。其原因之一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做生意时受到他们定下的各种规矩的限制及其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强所致。近年来,中国政府其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在双边或多边外交活动中,力争国际社会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取消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歧视性作法。这一努力已使美国商务部在近几起(铅笔、碳化硅、癸二酸)讼案中,取消了歧视性的统一裁决的作法。这上变化不仅有助于中国企业应诉意识的增强和应诉难局面的改观,而且有助于我国今后进一步争取对方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完全取消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在此,加强我国经济、外贸体制改革的宣传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因各国对华反倾销歧视的就是把中国看成“非市场经济国”,把所有企业看成是一家由国家控制的大公司。所以中国企业提供的价格无用,要找替代国。因而外经贸部门应采取措施,让外国政府了解中国国情,并提供强有力的事实来证明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外贸公司、供货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政府对企业经营不予以干预,显然十分必要。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下沉的贸易秩序刻不容缓。如今,从事外贸出口的公司越来越多,同一产品经营渠道分散,力争得合同,不异采用介竞销之法,后果是援人以的倾销之柄。正如一美国客户所言“中国外贸最坏的敌人是中国人自己。”涉外企业的放开经营及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倡导,为确保“东方不亮”时,还有“西方亮”的效益,出口企业都从事多种经营。因而一种产品出口受阻,就换一种,遭投诉前把刻产品当作“摇钱树”,立案后则将其弃如敝帚,既谈不上对该产品出口市场作专业研究,更谈不上有目标有步骤去开拓巩固市场。所以,我们不能光打官司,不问案缘,要找出根源,反倾销因何而起?应诉因佑而败?胜诉后,为何讼案再起?出口秩序混乱,宏观调控缺乏乃其根源。当务之急须阄那些产品出口量分散,出口单位多出口秩序混乱者严加调控,具体措施如下:
⑴实行必要的行业协调。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市场容量是有限的,故供过于求的局面一旦形成,就须实行行业指导与调控,由有关部门将国内外产品出口的信息迅速反馈给有关公司,信息互通,防患于未然;或建立合理的关税体制;对于有可能被指控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出口价格,控制出口量,将倾销的隐患在境内加以消除。
⑵尽快制订与完善相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使“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落到实处。应该看到,由1994年1月31日美国大蒜反倾销的立案至1994年10月蜂蜜倾销的投诉,在我国外经贸部高会及各地经贸委的努力下(如中国政府对此3点立场的阐述及《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的出台),中国公司的应诉意识已大大增强,昔时“大蒜遇难无人救,”这次蜂蜜案中20余家公司已积极应诉。企业的善举,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应诉创造更好的环境,尽快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其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眼下,如何“使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国内的行政或法律上予以落实,尤为迫切。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对遭反倾销投诉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管理,通过将许可证或配额分给的单位的作法,提高涉案公司的应诉性,使“谁栽树谁乘凉”转为现实。
⑶完善必要的惩罚制度。为保障我国出口贸易秩序的正常化必须对卖低价尤其是采取不当的手段介竞销,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以及随意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者实行必要的处罚。此乃严格管理出口秩序,也是反倾销讼案应诉的后期管理工作完善之要求。
第三、学习反倾销的法律知识,培训专业骨干,研讨应诉实务,增强胜诉的信心。随着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日渐严厉,无论是外贸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还是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都面临着一个新课题——如何利用所在国的法律来保护自己,要掌握有关国际反倾销的法律知识、应诉对策、审理程序及被告方应注意的技巧、经验和教训,以应付今后此类案子。
第四、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和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反倾销应诉中的问题。在中国人的印象中,中国市场上似乎不存在外国商品的倾销。但事实并非如此。日本的富士胶卷,在日本和美国市场都是5美元一盒,折合人民币40多元,而在中国市场只卖十几元,这就是倾销。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不正当进入市场之策略,对中国市场必将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显然,加速中国反倾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迫在眉捷。中国反倾销法的尽快出台,对于保护本国企业,反对国外不公平的贸易竞争以及利用对等原则作为对抗国外不公平的反倾销裁决的武器,都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中国涉外企业应学会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在反倾销的应诉中:
(1)设法聘请所在国的律师,并以熟悉中国国情、有能力、有经验及责任心强者为最佳人选。
(2)注意与进口商配合,利用进口商对原告及其本国产品情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在我方产品是否对其本国同类商品造成危害的调查中,作出有利于我方的抗辩。
(3)善于依据案件调查进展的情况,及时应变。若胜诉可能性大,我方应理直气壮地据理力争。反之,为避免败诉,应在开庭之前,采取主动同对方协商或委托进口商与对方协商的方式,以“数量自限”或“价格承诺”等让步,争取庭外解决。
(4)中国的出口商、生产企业不仅应亲自参加听证会,还应亲口用英语阐述自己的辩词。应诉方有关人员能否全部到声、辩高速理由是否充分、声势夺人,裁决结果显然因此而异。中国碳化硅案与癸二酸案应诉结果的异同是一佐证。
(5)我国反倾销应诉中要以“非市场经济”为重点突破的关隘。因近年来,美国,欧共体及其它国家对华反倾销变本加厉,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应诉没有从法律角度推翻外国政府对“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的定论。因此,组织材料,以详细充分的论据,来论证中国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十分重要。
(6)“瞻前”还须“顾后”。中国商品出口路上两个坑有前有反倾销,后有反补贴。有关企业在应诉作证时还须注意,反补贴因反倾销而起,倘若反倾销调查中发现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进行到足以视为市场经济的地步,则对该国产品又可适用反补贴法。因此,应诉企业的举证须将反补贴与反倾销视为一个贸易事件,进行整体作战,在强调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同时,对蛰伏的“反补贴”坚决予以防范。
第五、发挥海关在反倾销中的监测与预警功能。海关具有着监控国家涉外经济运行之职能。所以,我们可以利用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为应企业提供价格咨询,使其举证资料充实可靠;强化海关的统计监督,海关应重视统计基础性工作的完善,将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及出口市场等统计资料及时反馈级有关部门,防止国内的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海关利用进出口商会的出口价格资料,对敏感性商品设立出口价格的申报预警线,将海关统计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防范,在产品出口价格上把好关。此外,海关亦可在海关行政措施的执行海关反倾销税和征收上发挥作用。
第六、完善中国的进出口商会制度,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为了避免应诉企业各栽各的“树”,发挥“众人成林”之功效,外经贸部在反倾销应诉规定中指明:凡在调查期内出口遭指控的企业都应应诉,由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从而使“大家一起栽树”有了制度保证。然而,中国的进出口商会如何搞法,要制止从自相残杀到可能全军覆没的经营行为,决非一项简单的应诉组织工作,需要有广泛信息来源的预报系统,随行就市又游刃有余的价格预测系统,与海关协同作战;又须符合国际惯例,适用起诉国的作法,策划出口企业有序竞争的可行战术方案,等等。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商会,使其具有强制力的运行机制的建立,配套仍有待于摸索。笔者以为,眼下进出口商会或协会可先着手一项实务性工作的施行,即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某一企业的产品遭到反倾销指控时,若其决定应诉,则需在人员组织、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国内外律师的聘请等方面投入极大费用,以致不少企业选择“不战”之路,由此影响了应诉工作的按序进行。对此,由进出口商会或协会的会员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度的一定比例交纳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及必要的研究,以保证应诉工作在商会的组织指导下正常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进出口商会或协会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待于外经贸界人士的献计献策。
(来稿时间:199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