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湖南“自治运动”中的地方自治思想_毛泽东论文

毛泽东在湖南“自治运动”中的地方自治思想_毛泽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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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湖南自治运动”,系指在皖系军阀张敬尧被逐出湖南后,湖南出现的主张湖南省自主、自立、废督裁兵、公民制宪、实行民治的运动。(注: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湖南省委《毛泽东早期文稿》编辑组编《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7月出版,第518页注释。)在这场运动中,毛泽东不仅发表了十数篇文章,主张湖南地方自治,而且还直接参与领导了群众的自治大游行。对此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是研究毛泽东早期思想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对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的地方自治思想做一初步的考察与分析。

从一个爱国青年成长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过程中,毛泽东曾受到过当时流行的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其中包括从西方传来的地方自治思潮。

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思想传到中国,有一个历史过程。从19世纪四五十年代起,一些地主阶级经世派、早期维新派即开始关注地方自治问题。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思潮。地方自治思想传到中国后,就成了近代社会政治生活当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资产阶级维新派、立宪派鼓吹它,为的是从地主阶级那里分享一部分政治权力,以逐步改革社会,实现君主立宪的政治纲领;资产阶级革命派赞赏它、鼓吹它,则是为了结束君主专制统治,实现民主政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核心,而地方自治,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他关于中国政治近代化的一个重要设计;地方自治思想受到青年学子的青睐,可以说是时代使然。严重的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使广大爱国青年自然而然地把热爱祖国和热爱乡里密切结合起来。先进的中国人,往往是以国家主人翁的自觉态度,来看待故乡在祖国振兴事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意识到,中国是一个版图辽阔、人口众多的落后大国。如果没有各个地区人民的觉醒振作和齐心协力,是很难求得整个中国的独立和富强的。因而在他们创办的各种刊物中,鼓吹通过地方自治改善地方政治、经济,并通过地方自治合小群而大群,壮大新兴力量,成了一个重要的话题。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西方的地方自治思想和地方自治制度,比较系统地介绍到中国来了。年青的毛泽东明显地受到了舆论界这方面宣传的影响,我们从《湘江评论》的创刊及该刊上发表的《民众的大联合》等文章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点。

毛泽东集中关注地方自治问题,是在省治和联省自治运动之中,除了普遍性之外,还有其特殊性。因而,考察毛泽东地方自治思想,不可不对省治、联省自治运动出现的历史背景作一分析。

1914年,为了扫清复辟君主专制制度的障碍,袁世凯下令撤销各省议会,停办地方自治,引起了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强烈不满。其后袁世凯称帝,护国战争爆发,知识界出现了一股“联省自治”思潮,认为应该抛弃中央集权制,实行美国式的联邦制,或可杜绝君主专制主义在中国死灰复燃。直皖、粤桂战争之后,不但南北统一成为泡影,即以南北军阀内部而言,也极不一致,“联省自治”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界的一大话题。1920年起“省治”、“联省自治”的出台,各个地方的情况有别,但大的背景有两个。其一,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在中国日益广泛传播,清王朝的垮台,袁世凯、张勋帝制复辟的可耻失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人民大众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要民主要进步,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有鉴于此,尽管各地军阀并无真心实行民主政治,他们之中的相当多的人对于民主政治也一窍不通,但为缓和人民大众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的斗争,也要打出“自治”的旗号,唱唱“民治”的高调,以遮人耳目。其二,待直系军阀推行所谓“武力统一”的政策之后,“省治”、“联省自治”又成了地方军阀为抵制直系军阀并吞、保住各自割据地盘而祭起的一个“法宝”。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联治思潮与联省自治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希望国家和平统一,要求民主参政,稳定和发展社会与经济的良好愿望。唯其如此,从1920年冬起,联治运动成为五四运动之后一场颇具规模的带有群众性的政治运动。继湖南后,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江西等省纷纷宣告“制宪自治”。北京成立了两个推动“联省自治”的组织:一个是江苏等12省和北京市代表组成的各省区自治联合会,一个是直隶等11省代表组成的自治运动同志会。在天津,成立了陕西等五省一区自治运动联合办事处。上海也成立了旅沪自治联合会。对上述大的历史背景作一考察是必要的,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和评价毛泽东这一时期的地方自治思想与活动。

如何改造中国社会,是新文化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和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一直积极思索、探讨的一个大问题。毛泽东也不例外,而且同他那个时代的其它先进的知识分子一样,曾经对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予以关注。

1919年底,毛泽东率领湖南驱张代表团来到北京。在京期间,他曾作为湖南各界公推的六人代表之一到北洋总理府要求见总理,提出驱张和发展湖南的要求。

1920年3月12日毛泽东给黎锦熙先生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自己拟定的《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一文,请黎提意见。该信及文件均值得注意。毛泽东在信中说,“弟于吾湘将来究竟应该怎样改革,本不明白。并且湖南是中国里面的一省,除非将来改变局势,地位变成美之‘州’或德之‘邦’,是不容易有独立创设的。又从中国现下全般局势而论,稍有觉悟的人,应该就从如先生所说的‘根本解决’下手,目前状况的为善为恶,尽可置之不闻不问听他们去自生自灭。这样支支节节的向老虎口里讨碎肉,就使坐定一个‘可以办到’,论益处,是始终没有多大数量的。——不过,这一回我们已经骑在老虎背上,连这一着‘次货’——在中国现状内实在是‘上货’——都不做,便觉太不好意思了。”(注:信及附件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470-472页。)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其一,毛泽东通过研读有关著述,对西方的地方自治制度有了相当的了解,对于美国等国家实行的联邦制,是有好感的,本文后面提到的他的一些文章也说明了这一点;其二,毛泽东原则上同意黎锦熙先生的意见,做为中国国家中的一个省份,应该从“根本解决”下手;其三,这次湖南的自治运动说到底当然是一个枝节问题,是“次货”,但在中国、湖南当时的状况下,在一个特定时期,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又不是一个枝节问题,而是一个重要问题,是“上货”。毛泽东决心努力实践试验一番,以示关注社会,不尚空谈。为此他以“湖南改造促成会”的名义拟定了建设湖南的几点意见,征询老师的看法。

这个意见后来在1920年6月14日上海《申报》上公开发表,可以看做是毛泽东关于在湖南实施地方自治的一个初步的方案。

毛泽东到了上海后,便为湖南自治运动做准备工作。1920年6月11日,他在上海《时事新报》上发表了题为《湖南人再进一步》的文章。其中云:湖南人“消极方面”的驱张运动总算将要完结了,“怎样废去督军,建设民治,乃真湖南人今后应该注意的大问题。”“湖南人素来有一点倔强性、反抗性和破坏性,可惜太缺乏了一点建设的才。假如这回又把好机会轻轻逸过,那真正冤枉极了!依我的观察,中国民治的总建设,二十年内完全无望。二十年只是准备期。准备不在别处,只在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决(废督裁兵、教育实业)。假如这回湖南人做了一个头,陕西、福建、四川、安徽等有同样情形的省随其后,十几年二十年后,便可合起来得到全国的总解决了。”(注:《时事新报》1920年6月11日。本文引用毛泽东在当时报刊的文章,均转引自《毛泽东早期文稿》,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6月23日毛泽东撰写了《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并于6月28日在上海《申报》发表。文章中说:“以现状观察,中国二十年内无望民治之总建设。在此期内,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比较全面地论述了他关于湖南自治的思想。毛泽东认为,湖南自治,“第一义则自决主义,第二义则民治主义”。毛泽东要求湖南当局,“第一能遵守自决主义,不引虎入室,已入室将入室之虎又能正式拒而去之。第二能遵守民治主义,自认为平民之一,干净洗脱其丘八气、官僚气、绅士气,往后举措,一以三千万平民公意为从违。最重要者,废督裁兵,钱不浪用,教育力图普及,三千万人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注:《申报》1920年6月28日。)。

1920年7月,毛泽东回到湖南,积极从事湖南自治运动的推进工作。9月3日,他发表了《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一文。其中云:“九年假共和大战乱的经验,迫人不得不醒觉,知道全国的总建设在一个期内完全无望。最好办法,是索性不谋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省的分建设,实行‘各省人民自决主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藩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最好分为二十七国。”“湖南人没有别的法子,唯一的法子是湖南人自决自治,是湖南人在湖南地域建设一个‘湖南共和国’。我曾着实想过,救湖南,救中国,图与全世界解放的民族携手,均非这样不行。湖南人没有把湖南自建为国的决心和勇气,湖南终究是没办法。”(注: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3日。关于湖南自治运动的背景及进展情况,可参见王无为所著《湖南自治运动史》(上)。王无为系当时长沙《民国日报》记者,该书系于湖南自治运动之中所作,保存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9月5日,毛泽东又发表了《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中国从湖南做起》一文,继续阐述了上面的思想。他说:“大国是以小地方做基础,不先建设小地方,决不能建设大国家。勉强建设,只是不能成立。”“我主张中国原有的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藩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由人民建设二十七个国。这是各省各地方人民都要觉悟的。各省各地方的人民到底觉悟与否,我们不能比,所以只能单管我们自己的湖南。湖南人呵!应该醒觉了……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小中国,‘从湖南做起’。”(注: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5日。)

9月6日、7日两天,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再次提出建立湖南共和国的主张。

9月26日、27日,毛泽东连续发表文章,强调指出:“我又觉得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假如这一回湖南自治真个办成了,而成的原因不在于‘民’,乃在于‘民’以外,我敢断言这种自治是不能长久的。虽则具了外形,其内容是打开看不得,打开看时,一定是腐败的,虚伪的,空的,或者是干的。”“‘湖南自治运动’,在此时一定要发起了。我们不必去做具体的建设运动,却不可不做促进的运动。”(注:《“湖南自治运动”应该发起了》,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26日。)“这自治法也是大多数人能够制能够议的,并且要这么大多数人制出来议出来的才好。若专委托少数无职业的游离政客去制去议,一定不好。你是一个湖南人吗?只要你满了十五岁(这是我定的成人期),又只要你没有神经病,不论你是农人也罢,工人也罢,商人也罢,学生也罢,教员也罢,兵士也罢,警察也罢,乞丐也罢,女人也罢,你总有权发言,并且你一定应该发言,并且你一定能够发言。”(注:《释疑》,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27日。)9月28日他又发表《再说“促进运动”》一文,认为,“湖南自治,决非听其自然可以产生的,这人人明白,不待多说。但若说有了少数做官的或‘做绅’的发了心要办自治,自治便可以实现,这话也不大对。我们且看,无论什么事,是少数人办得了的吗?不论那一国的政治,若没有在野党与在位党相对,或劳动的社会与政治的社会相对,或有了在野党和劳动社会而其力量不足与在位党或政治社会相抗,那一国的政治十有九是办不好的。况乎一件事情正在萌芽,而其事又为极重大的事,不有许多人做促进的运动,以监督于其旁而批评于其后,这一件事是可以办得成、办得好的吗”?(注:《再说“促进的运动”》,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28日。)

毛泽东特别强调“民治”与“官治”的严格区别。针对有人提出的所谓“湘人治湘”的主张,毛泽东指出:“‘湘人治湘’,是对‘非湘人治湘’如鄂人治湘皖人治湘等而言,仍是一种官治,不是民治。”“故‘湘人治湘’一语,我们根本要反对。因为这一句话,含了不少的恶意,把少数特殊人做治者,把一般平民做被治者,把治者做主人,把被治者做奴隶。这样的治者,就是禹汤文武,我们都给他在反对之列。……故我们所主张所欢迎的,只在‘湘人自治’一语。不仅不愿被外省人来治,并且不愿被本省的少数特殊人来治。我们主张组织完全的乡自治,完全的县自治,和完全的省自治。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役,这才叫‘湘人自治。’”(注:《“湘人治湘”与“湘人自治”》,湖南《大公报》1920年9月30日。)

10月3日,毛泽东发表《“全自治”与“半自治”》一文,申明:“我们主张‘湖南国’的人,并不是一定要从字面上将湖南省的‘省’字改成一个‘国’字,只是要得到一种‘全自治’,而不以仅仅得到‘半自治’为满足”。他强调,“国”的要素为土地、人民、主权,主权尤为要素中的主要素。因而,他反对当时吴佩孚提出的召开国民大会,反对梁启超提出的国民制宪,更反对南北议和,认为只有通过给予各省人民真正的自治,才能进一步谋求全国问题的解决。(注:湖南《大公报》1920年10月3日。)

在谭延闿说来,打出湖南自治的旗号,不过是稳定自己在湖南的地位、对抗北方军阀的一个手段。待湖南自治运动真的要起来之时,谭于1920年9月13日召集所谓“官绅自治会议”,以图对运动加以控制。官绅自治会议决定由省政府11人和省议会派人组成“湖南自治会”的起草员,把制定湖南省宪法的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积极运动,与之斗争。谭氏官办自治活动开场后,在毛泽东与彭璜、龙兼公等人首倡之下,377人签名的一个文件出台,这就是10月5日、6日在湖南《大公报》上发表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

这个“建议”指出:“湖南人民的‘自治运动’,在此际一定要开始进行了。此际是一个顶好的机会,是一个千载一时的机会。这个机会一逸过,以后再要寻出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很难了”。“建议”不同意谭氏提出的由政府或议会起草宪法,认为“湖南自治根本法,就是湖南宪法。在此际提出湖南宪法,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约法(亦称“新约法”或“袁记约法”,袁世凯政府1914年5月1日颁布——引者注)及根据约法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和命令了”。“建议”主张,由“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出反映三千万湖南人民意志的湖南宪法。湖南自治宪法公布后,“根据宪法产生正式的湖南议会湖南政府,及七十五县的县议会县政府,及县下最小区域的市镇乡自治机关,至是新的湖南,乃建设告成”。(注:《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湖南《大公报》1920年10月5日、6日。)

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不仅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还做了大量的具体的组织工作。1920年10月6日,省学联发出了致各个团体的一封信,请各团体选派代表于10月7日在省教育会开会,商议10月10日举行游行请愿事宜。10月7日会上,决定向谭延闿递交请愿书,公推毛泽东、龙兼公起草请愿书。10月7日会上,由报界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商会、工会、教育会五团体各出一个筹备员,筹备10月10日游行请愿事宜。

10月8日,在省教育会召开了“第二次筹备自治运动之各界联席会议”,出席会议436人,公举毛泽东担任主席。经过讨论,10月10日,万余群众冒雨举行大游行。抵达督军府后,将毛泽东等起草的《请愿书》递交给谭延闿。谭岂能容忍人民自己制定宪法,其后他断然否定了《请愿书》提出的各种意见,并有意加害运动领导人毛泽东,湖南民众自治运动就此告一段落。

参与并组织湖南自治运动的过程,是毛泽东探索解决湖南乃至中国社会问题过程中一次重要的实践活动。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通过与其它先进知识分子的切磋及其对运动的不断认真总结,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可以说是有了质的飞跃。

1920年11月,关于湖南自治运动,毛泽东写下了这样带有总结性的文字:“我觉得去年的驱张运动和今年的自治运动,在我们一班人看来,实在不是由我们去实行做一种政治运动。我们做这两种运动的意义,驱张运动只是单简的反抗张敬尧这个太令人过意不去的强权者。自治运动只是简单的希望在湖南能够特别定出一个办法(湖南宪法),将湖南造成一个较好的环境,我们好于这种环境之内,实现我们具体的准备功夫。澈底言之,这两种运动,都只是应付目前环境的一种权宜之计,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说到这里,诚哉如礼容所言,‘准备’要紧,不过准备的‘方法’怎样,又待研究。去年在京,陈赞周即对于‘驱张’怀疑,他说我们既相信世界主义和根本改造,就不要顾及目前的小问题小事实,就不要‘驱张’。他的话当然也有理,但我意稍有不同,‘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等,也是达到根本改造的一种手段,是对付‘目前环境’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但一有条件,即我们自始至终(从这种运动之发起至结局),只宜立于‘促进’的地位。明言之,即我们决不跳上政治舞台去做当局。我意我们新民学会会友,于以后进行方法,应分几种:一种是巳(已)出国的,可分为二,一是专门从事学术研究,多造成有根柢的学者……一是从事于根本改造之计划和组织,确立一个改造的基础,如蔡和森所主张的共产党。一种是未出国的,亦分为二,一是在省内及国内学校求学的,当然以求学储能做本位。一是从事社会运动的,可从各方面发起并实行各种有价值之社会运动及社会事业。其政治运动之认为最经济最有效者,如‘自治运动’‘普选运动’等,亦可从旁尽一点促进之力,惟千万不要沾染旧社习气,尤其不要忘记我们根本的共同的理想和计划”。(注:《“驱张”和“自治”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1920年1月1日),原载《新民学会会员通信集》第2集,转引自《毛泽东早期文稿》第571-572页。)

根据这篇文章和毛泽东在其它地方的言论,我们强调以下几点,做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提出来供讨论。

其一,毛泽东主张地方自治,其出发点是:反对封建专制,反对军阀割据,真正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实现祖国的独立与繁荣富强。

其二,毛泽东强调,湖南驱张运动及自治运动,都只是应付当时环境的一种权宜之计,不是共产党人的根本主张。共产党人谋求的是中国问题的总解决,那就是走十月革命的道路。

其三,毛泽东不同意这种观点,即:我们既然相信世界主义和根本改造,就不要顾及目前的小问题小事实。毛泽东认为,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等,“也是达到根本改造的一种手段,是对付‘目前环境’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者不能不予关注。

其四,毛泽东认为,当时在国内从事社会运动的同志,“可从各方面发起并实行各种有价值之社会运动及社会事业。其政治运动之认为最经济最有效者,如‘自治运动’‘普选运动’等,亦可从旁尽一点促进之力,惟千万不要沾染旧社习气,尤其不要忘记我们根本的共同的理想和计划”。

其五,毛泽东参与组织湖南自治运动中,确实暴露了他思想上一些不够成熟的地方。但我们不同意有的学者所持的这种观点:积极参与湖南自治运动,证明毛泽东当时还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去建党,去搞武装斗争,等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形而上学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现实社会中,必然十分关心各种社会问题,关心群众的痛痒群众的情绪,而且在客观现实提供的条件下进行种种有益的探索。实际上,同时期的陈独秀、李大钊等,都曾对联治主义产生过浓厚的兴趣,而毛泽东倒是着实受了他们的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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