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现状研究论文_王彤 徐玥 周锦 管莹莹(通讯)

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现状研究论文_王彤 徐玥 周锦 管莹莹(通讯)

(长春科技学院)

摘要: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是否真实、执行财经政策,履行财经职能,编制和记录会计资料等是否合法、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效益,以及有无损失和浪费。审计独立性相关问题中,又以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缺乏对审计部门的重视程度、审计任务中公开性差、审计经费来源不独立、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力度薄弱等为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动政府审计立法模式的建立、改革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经费来源、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健全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细化政府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几点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审计;独立性;问题;现状

一、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概念

审计与独立性的关系就像硬币的正反面,没有独立性的审计将没有意义(Wolf,1979)。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力所在(文硕,1996)。娄尔行和竹德操(1986)认为审计机关自始至终不受外来和内在的各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独立性。在政府审计系统的许多重要特征中,王家新和裴育(2015)等学者也认为独立性是其首要特征。独立性贯穿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取决于审计过程的独立性,而审计过程的独立性直接取决于担任该项工作的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其中因为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然产生影响,所以从而间接地对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产生作用。可见,政府审计人员和政府审计机构是两个彼此密切相关的审计主体层次,两者都需要保持独立性。

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我国审计法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审计的发展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行政模式下的审计机构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地检查揭露、纠正、处理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影响,特别是针对政府行政行为不当的审计监督,更难以做到按照独立原则进行审计活动。我国《审计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作为监督机构,理所应当独立成为第三方,但是在这种制度下,它极易受到上级领导机构的干预,这就使得独立性几乎成为空谈。审计程序透明度受到制约,很容易就出现行政过滤的现象,比如上级直接“以权压审”,让某些不应存在或应该被重视的敏感结果被遮盖从而不被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出于政绩的考量会隐瞒某些问题,或者有的领导担心揭露问题过多会影响社会稳定。而这当然会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大打折扣。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在组织上没有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能为政府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审计人员执业保障和派驻期限不明

在我国,审计署的最高领导人是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期不超过两届。审计署还设有几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正职领导人由政府行政首长提名,副职领导由本级政府任免,即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免,都要受到同级政府的左右和决定,也就是直接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显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审计机构能否独立、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对独立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对于领导的任期也没有做出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的任期只规定不超过两届。这样随着政府的换届,审计机关的领导也会换上有利于本届政府的领导,政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被大大削 弱。

我国在国务院的许多部门派驻审计小组,在一些重点地区和城市设审计特派员,但并没有规定派驻期限。派驻人员在某部门、某地区驻留时间久了,必然会与被审计单位某些人员的关系密切起来,很可能会形成影响其独立性的亲密私人关系

三、审计工作范围不明确

我国审计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然而我国的政府审计并没有对具体的审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将无法满足现如今我国由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而对 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虽然有报告权,如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审计机关没有建立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很少通过电视、广播、报纸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只有少量的审计结果在本级政府批示,才可以公之于众;然而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弊端。

第一,查处到的一些严重问题、政治话题以及涉及领导人的问题,审计部门为确保个人利益,也许就不上报;第二,一些上报的问题,各地区出于自我保护,通常会采取手段加以干预,导致最终的报告不真实;第三,对于揭露重大审计项目的问题,个别地方考虑到审计结果会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很多审计项目只在内部报告,变相成为秘密文件,这种现象既损害大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政府树立形象,并且有损国家的利益,最终造成信任危机。事实上,审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性,能否将审计结果按照审计机关的意愿公布,是衡量一个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的重要标志。

结论:

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的主要目的,不仅仅通过审计来揭露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完善我国的审计体制,让审计机关成为真正独立的,真正脱离政府层级管辖的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所独有的职权力。通过审计所特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在更广泛更高端的层面密切关注国家治理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风险。及时提出对策性建议,也是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杜绝贪污腐败恣意横行,提前发出警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学斌. 国家审计制约与监督权力运行:理论与实证[D].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2]张淑林. 国家审计的发展史及其独立性研究[D]. 天津财经学院, 2004.

[3]樊子君. 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 审计与经济研究, 1997.

论文作者:王彤 徐玥 周锦 管莹莹(通讯)

论文发表刊物:《新材料.新装饰》2018年9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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