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制度 有章必循:堵塞跑官、要官、买官之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路论文,制度论文,有章论文,要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在,跑官要官、行贿买官、拉票贿选、作假骗官、屡禁不止,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是——
选任工作各环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虽然在健全干部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方面动了不少脑筋,想了不少办法,但这些制度和措施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致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人为因素”比较多,“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
——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民主评议在干部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发现选择机制不健全。几十双、几百双、成千上万双眼睛总要比几双、十几双眼睛明又亮。在正常情况下,民主推荐结果是能够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的。《干部任用条例》虽然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受参加人员的范围、对被推荐者的了解程度的制约,以及各种利益关系和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造成民意失真;有的地方在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符合主要领导人意图时就采用,不符合时就以“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为借口置之不理;等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事实上成为摆设,仍然还是“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政绩考察手段陈旧,择优汰劣机制不健全。考察准确,方能任用得当。传统的政绩考察工作侧重于“评”,在考察办法上,定性评价的较多,定量评价的较少,考察的准确性较差;在考察结果上,反映表象的成分较多,人际关系所占比重较大,考察的真实性较差;在工作机制上,由组织人事部门单向操作,被考察人只能被动听凭考察者取舍自己的优缺点,没有机会直接向考察者展示自己的素质和才能,考察的主动性较差。由于考察手段陈旧,政绩考察不全面、不客观、不准确,干部德才素质的优与劣也就难以辩别,择优汰劣更无从谈起。
——用人权力运行不规范,讨论决策机制不健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我们党实行的是委员会制的决策模式。因此,对干部任用,主要依据民主集中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在用人上具有同等权力。但现实中,班子成员之间的这一权力存在很大差异。一把手位置特殊,责任重大,具有班子其他成员所不及或不具备的指挥、决策等权力,在选人用人上则表现为行为的自主性、地位的权威性和作用的决定性,使其在用人上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许多用人行为在一种“潜规则”下运行,处于“无形”状态,决策者“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
——监督制约严重不足,约束机制不健全。就上级党组织而言,有为数不少的负责同志认为,管人、管事应该统一起来,下级党委既然为一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负总责,就应该在用人上拿主导意见,干预过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就班子成员而言,怕在用人问题上反对意见提多了影响团结,特别是提与一把手意图相悖的意见会受到打击而不利自己的前程,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就普通群众而言,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和地位等方面的原因,对干部工作政策了解不够,另一方面领导班子用人权的运作透明度不高,程序不公开,广大群众对他们用人方面的事知之甚少,难以知情,有的根本不了解,也就谈不上监督。在这种“暗箱”中“操作”干部工作,决策者特别是一把手滥施用人权就易如反掌了。
——用人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纠错机制不健全。首先是责任的内容不确定。目前,运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六大程序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从而造成运作这些程序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谁是责任主体,还没有明确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经办人员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这就会出现用人失察失误、失真失实的问题,并且不知道追究谁的责任,“都负责都不负责”。再次是责任的追究不落实。由于责任的内容不确定、责任的主体不明确、责任的记录不清晰,一旦发现选人用人上出现问题,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从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后得不到惩戒。
西方政治学家克克特加德曾概括了一个著名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正因为干部发现选择机制、择优汰劣机制、讨论决定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纠错机制不健全,选人用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暗箱操作机会多,少数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享有“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而又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给少数干部通过不正常晋升渠道谋职提供了方便。正因为在干部职务晋升上存在着非正常渠道,不但那些通过正常程序晋升无望的干部千方百计钻营,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升迁;有些符合条件、准备提拔的干部也加入到跑官、要官、买官的队伍中。
健全干部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是堵塞跑官要官买官的最佳路径选择
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健全干部职务正常晋升机制,就必须实现从“以人选人”到“以制度选人”的转变。当务之急是:积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解决好空白点,即“无章可循”的问题;大力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的权威性,解决好“有章不循”的问题;增强干部选拔工作制度的可行性,解决好“有章难循”的问题。通过健全干部职务正常晋升机制,分解用人决策者的“垄断权”、降低“自由裁量权”、强化责任,使广大干部形成这样的心理预期:只要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为党为人民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就能得到褒奖和重用;而工作无所用心、不思进取,只想当官不想做事,政绩平平,搞小动作和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升迁的路则行不通。
第一,实现“少数人选人”到“让群众更多地参与”的转变,健全民主推荐机制。要改进考察对象的产生方法,建立起考察对象产生的公平竞争机制,使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最广泛地、公平、公正地被推举出来。一是公开拟配职位标准。公布拟任职位人选的条件和资格,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提出具体职位的条件要求,有些特殊职位还要制定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增强公开透明度,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为开展民主推荐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拓宽选人视野。建立健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的推荐干部制度,多渠道推荐人才。三是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除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入围的人选以及个别特殊情况外,所有考察对象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产生。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要结合起来。四是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建立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分析制度,通过认真、科学分析,公正确定考察人选,避免民主推荐失真失实。要按多于拟配备职位的数额来确定拟考察人选。
第二,实现从“相马”到“赛马”的转变,健全竞争遴选机制。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干部选拔中来,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范化和制度化。今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任职人选。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应实现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达到占新提拔干部总数的1/3以上的比例。要认真总结经验,促进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如,可试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变考试成绩定人选为考试成绩只作为人选产生的资格。要不断改进公开选拔的办法,提高公开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公开选拔存在的“形式上公正,实际上不公”和选拔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三,实现从“定性评官”到“量化考官”的转变,健全考察评价机制。一是考察评价主体要公正。组织考察组应有具体的制度规定,考察组内部要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的机制,考察组应具有独立考察权和评价权。二是制定不同现职级、岗位的干部考察内容与标准。应把经济发展、资源配置、债权债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情况,列入考察内容,指标量化,以便更具体、更准确、更客观、更全面地体现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三是明确“考察”和“评价”的定位。考察主要是听取知情者情况介绍,评价是对考察组提供的素质及考察对象平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要把“评价”与“考察”分离为两个阶段,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加以规范。四是创新考察评价方法。要完善科学评价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准确把握干部德才素质的本质。
第四,实现从“个人说了算”到“无记名票决”的转变,健全讨论决策机制。首先,要规范用人决策程序。规范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干部。书记办公会具有在考察评价基础上酝酿干部的职能,但不具有违背程序临时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的特权;规范常委会议决定任用干部。坚持与会人数不符合规定的不开会,有关材料不齐全的不开会,推荐、酝酿等程序履行不齐全时不开会,并坚持逐一审议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和临时动议;规范各个环节的衔接。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人事方案,从考察组到部务会、书记办公会的意见,均应明确写入书面材料,让各位常委了解各个程序环节的意见。其次,要扩大用人决策的民主程度。扩大决策主体,推行全委会票决制。对重要干部的任用,决策主体要从党委常委会扩大到全体委员会。同时,要积极研究并尽快推行人选“差额开会、等额表决”制度。实行干部任用酝酿审议决定制。对人事任免方案要进行充分酝酿审议,讨论决定时,要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让常委发表意见,要坚持逐一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实现从“暗箱操作”到“阳光作业”的转变,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在公开选拔职位的同时,一是要公开选拔规则。选拔规则的公开内容,应有尽有包括选拔的方式、选拔的程序、拟用人选的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等;二是要公开选拔过程。干部选拔的过程是个系统的过程,主要包括推荐、考察、考试、决策等多个环节,选拔工作的保证监督应该是全过程的,也要遵循公开的原则,在系统内的公开,发挥好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干部监督机构与干部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相互配合。在公开选拔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官队伍,将选拔过程向他们公开,由他们对选拔部门、评委和选拔对象进行独立监督。三是要公开选拔结果。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要制定切实措施,落实责任主体,使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调查核实。
第六,实现从“责任无限小”到“权责统一”的转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干部推荐、考察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要规范领导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制定详细的拟任领导干部提名表,明确记录提名者情况、提名时间、与被提名者的关系、被提名者拟任职务和接受提名单位,等等。二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责任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三是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一定要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加强对用人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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