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尊重和保护人权_尊重和保障人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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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一贯倡导并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如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不屈不挠地奋斗。

众所周知,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皇权专制。近代以来,外国侵略势力和中国封建势力勾结起来,实行“血”与“火”的专制统治,更是毫无人权可言。马列主义传入中国,及新文化运动的掀起,提出“科学与民主”、“劳工神圣”的口号,就是争取人权而向封建专制的挑战。中国共产党成立及其致力于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是为了解放广大劳动人民摆脱压迫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其领导人及党的许多文件中,多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问题。1922年毛泽东为纪念五一节发表的文章《更宜注意的问题》中指出:五一纪念日“就请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权”(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同年6月15日,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了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以达到军阀覆灭能够建设民主政治为止。采用无限制普选制。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等人权要求。党的“二大”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此后,在许多地方还开展了“争人权运动”并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1924年11月,中共第四次发表对时局的主张,提出:保障人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罢工之无限的自由权;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地位上,均应与男子享平等权利等共13条主张,对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权利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925年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中提出了:“为争国体,为争人格,为争自由而奋斗”的口号。

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把争人权的斗争,不论在纲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提到了新的、切实的高度。大会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行动纲领,解决了实现民族自决、实现民族平等的道路问题。这就为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提供了基础。二大宣言指出:“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中国劳苦大众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将自己从帝国主义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这是“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纲领”。只有民族自决,国家独立,才有中国人民的人权。大会宣言号召“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明确了只有国内的和平统一建设新国家,才能谈得上实现人权,为发展人权提供物质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在中国实现民主,给人民以人权的正确途径。

中国最广大的人权是农民的权利。1925年1月, 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门做了《对于农民运动的决议案》,强调:“农民问题在中国,尤其在民族革命时代的中国,是特别的重要。”1926年9月, 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并深刻地阐明了中国农民运动的“最大特色”。他说:“都市工人阶级目前所争,政治上只是求得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尚不欲即时破坏资产阶级之政治地位。乡村的农民,则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非推翻这个压榨农民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这是现实中国农民运动的一个最大的特色。”(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8、40—41页。)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转入低潮,白色恐怖笼罩全国,中国共产党发动领导了多次武装起义,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在根据地内,给广大工农群众以各种民主权利。1931年11月7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瑞金苏维埃政权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共17条,对保障根据地人民各种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诸如:工人、农民、红军士兵,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公民16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选派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及地方的政治事务;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并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进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信仰宗教自由;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等等,这些规定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在《八一宣言》中,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号召:“共产党、国民党、全国人民,应当共同一致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对各阶层的人权作了具体的解释,他说:“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页。)1941年11月毛泽东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一文中,再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8页。)这些论述说明抗战时期中共的人权范畴更加广泛。

不但如此,在中共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障人权的纲领、条例和法规。如1940年11月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同年11 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7 月的《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执行规定》等。这些条例和规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做了具体规定:(一)对人权的规定。《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司法和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逮捕人犯不得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还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二)关于自由。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都明确规定了人民享受的各种自由权利。《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三)关于平等权。各根据地人权保障条例都明确提出:“本区人民无论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政治上、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四)关于财产权。一般都规定了:“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权”(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14页。)。

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全面地阐述了有关民主、自由、人权等重要问题,强调“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区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并说:“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这些进一步阐明了民主、自由和人权的重要意义。针对有人攻击说“共产党是要消灭个性,只要党性”,毛泽东在“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和大会上的报告结论中,驳斥说:“中国如果没有独立就没有个性,民族解放就是解放个性,政治上要这样做,经济上要这样做,文化上也要这样做”。他还指出:党性与个性问题,“这是普遍性与差别性问题,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问题”,“独立性、个性、人格是一个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在过去“广大人民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也就没有个性、独立性、自由”,“因此要恢复他们的个性,就要进行革命斗争”。他还着重指出,在解放区“不仅社会上的人都有人格、独立性和自由,而且在我们党的教育下,更发展了他们的人格、独立性和自由”(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6、415~416页。)。他还把发展个性、自由、独立作为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共产主义的实现而提出来。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与践踏人权、实行独裁专制的国民党蒋介石进行大决战,为实现自己的人权理论而斗争。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以及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等各解放区的条例,都规定: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还规定人民有免于愚昧、不健康之权利等。1947年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布的解放军口号”中,提出了“打倒摧残人权的蒋介石”的口号;中共中央颁布的“七七”十周年纪念口号,进而提出“争取民主的胜利”。在争人权、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的号召下,共产党发动领导和凝聚了广大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独裁专制统治,实现了人民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新中国。

1949年毛泽东在总结我国民主革命经验时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对反动派“实行专政”,而在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 1475页。)。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可能享有民主自由的各项权利,才能享有真正的人权。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做了系统规定,诸如:“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及“宗教信仰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特别规定:为保障上述权利,国家逐步扩充物质条件或扩大各项设施,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毛泽东曾说:我们的宪法体现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的民主,“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注: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此后, 党的有关民主、自由、人权问题的文件中,都使用了人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毛泽东早在修改第一部宪法草稿时指出:“我们的国家所以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决定的。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注:毛泽东:《对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草稿)〉的批语和修改》,1954年9月。) 毛泽东在这里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权和个人自由。

对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在理论上也正确地做了解释。第一,关于政权和人权。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国家机构越是坚强,它就越有力量保卫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决定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人权理论所说的:“人权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第二,集体主义和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强调集体主义,但这是人民的集体主义,它不妨碍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两者是统一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强调个人,认为自由、平等权,是人“与生俱有”的。他们把孤立的个人作为人权的唯一主体,追求所谓的个人的自由、平等,把人权只作为个人权利并和国家政府相对立。社会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自然属性,人是生活在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其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即决定于他所存在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第三,关于民主集中和个人自由。在我国宪法中规定,集中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集中”,不是“少数大封建主或大资本家的专制的集中”。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的共同性是人民意志统一的基础,人民在还处于被压迫地位时,人民的意志和力量不能充分地集中起来,为共同利益进行的革命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起来了。党领导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把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充分集中到国家政权之中,使国家政权成为一个坚强的工具。在人民共同利益基础上的集中,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也是维护人民的自由。第四,关于权利和义务。对于人民的国家来说,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也就应当以主人的身分尽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后来,毛泽东概括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1957年7月。)

应该说,1955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关于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及毛泽东的某些有关论述都是正确的,但是如何去实现,当时及后来没有从体制上和制度上来保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的不够,实行的不够,制度上有很多不完善。”

50年代后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思潮泛滥,民主和法制遭到破坏,在宪法和法律上有关人权的规定并没有实行,违反、侵犯人权的事情常有发生,教训深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视人权问题,开展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当然,也不可否认,围绕人权问题的争论由来以久,历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都以人权问题作文章,提出什么“从宪法中取消四项基本原则”,混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人权思想,吹捧资产阶级的人权,利用人权问题制造混乱、诽谤人民民主专政,把人权置于国权之上,扭曲了人权问题。

针对某些人在人权问题上制造的混乱,以及西方势力借人权问题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勇敢地站出来,清理了人权思潮中的是非,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这些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了中国人权观的原则和基本特点,概要地说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性。“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我们人权的主体是人民,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反对一般人权的抽象议论。邓小平说:“什么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关于自由,邓小平说:“绝不允许宣传什么包括反革命分子在内的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125页;《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 中国的人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受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及其法律保障的,是供多数人享有的人权。

第二,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的一致性。人民的权利是在国家保护下实现的。国家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服从法律,就是实现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和法律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正如邓小平所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在我国,人民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文教事务的权利。方式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这种形式保障人民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并由他们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历史证明,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当然,这一制度还要完善,使其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我国人权的实施是有保障的,也是发展的。邓小平理论认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权利,人民政府就相应地采取各种政策加以实施,以保证人民利益的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和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都是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为使人民实际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我们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改进,使人民代表更有效地执行其权利;同时我们还为人民权利的落实提供物质保障,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措施”。因此,中国的人权体现了真实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潜能不断得到发挥,也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应该履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养成健康的人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完善,使人民得到更多的民主、自由权利。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既然我们的人权是真实的,那么就要受物质生产水平和人的素质发展的制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权益也会扩展,我们不认为人的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人民的权利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提出的,是人民奋斗得来的并在社会发展中丰富和完善起来的。中国人民的人权将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邓小平逝世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关于人权的理论,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表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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