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课题调研梳理了浙江ZJ市农村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从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关键作用、深化基层民主、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推动农村工作法治化的路径。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法治,枫桥经验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重要。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坚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乡村社会事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就坚持和法治“枫桥经验”批示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基层出现的矛盾问题,一部分原因在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缺失。必须更加突出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乡村发展稳定。
二、现状与问题
当前,ZJ市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主法治等方面发展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课题针对全市500余村居主职干部发放调查问卷1000余份,召开座谈会10余场次,对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1.村级组织建设有待提升。当前,村级组织班子建设总体上状况良好,特别在2017年初换届后,已经基本上配强了班子。但是有些村两委班子还存在不够团结,不能很好的配合和有效开展工作,各自为政、大包大揽;有矛盾纠纷多,村主职干部、“两委”班子成员间搞派系斗争等问题,使得班子战斗力减弱。党组织对群众的吸引力不强,年轻人入党积极性有所降低;组织生活形式单一,个别村党组织书记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威信不够,“说话没人听、办事没人跟”,“主心骨”作用发挥不明显。有些村干部家长作风浓厚,治村还依靠自己的威信威望。因换届周期短等原因,村干部往往局限于做好届内工作,缺少创新思维和长远眼光。在一些攻坚克难工作推进中怕“得罪人”影响选票,难以动真碰硬;部分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作决策,导致本领恐慌甚至不胜任不称职;法治思维不足,个别干部甚至成为“村霸”“蝇贪”。
2.集体经济薄弱影响发展稳定。当前村居工作重点主要在发展集体经济(20.6%)、党组织建设(20.1%)、群众矛盾调解(17.9%)、文化建设(13.2%),集体经济是村居发展的经济基础。目前已消除总收入10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但收入来源主要依赖土地征用和土地整理补偿,以及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收入,自身造血功能较为薄弱,导致农村很多工作难以开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为发展集体经济和带动群众致富,开展土地流转等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流出承包土地农户14.1万户,流转面积33.63万亩,流转率62.3%。但也存在着个别社会资本没有有效保护群众利益的情况。
3.村级民主政治有待深化。虽然在村务决策中推行“三上三下”、一事一议等制度,但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中存在重形式而轻实效、公开的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虽然全市各村均有一些群团和社会组织 ,但党组织对其组织、支持和引导不够,社会组织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理事会、监事会和资金管理等制度。不少村虽有村规民约,但内容雷同、繁琐,生成机制不完善,群众参与度、知晓度、认同度不高。合并后的行政村,大村小村互相不买账,“并村不并心”,小村事务不经过村委会等,影响了村级民主建设。
4.乡村社会稳定有待提升。当前,影响乡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有宅基地分配(60.8%)、村干部不公平公正(39.0%)、拆违控违(34.1%)、集体收益分配(34.0%)、邻里纠纷(33.8%)、征地拆迁(27.1%)等。如当前宅基地每年分配到各行政村数量与实际需求相比严重匮乏,为保证公平乡镇、村普遍采取摇号方式,但是虽然保证了程序公正但难以确保结果公正。村级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村级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造,但是部分行政村中财务没有并起来,“大村一本账,小村一本账”;村级工程,有村干部在违规参与,变相或者违法地分包。同时矛盾化解机制缺乏法治精神,村民、邻里、干群间矛盾纠纷有时并非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出现以强欺弱、以众欺寡,大姓欺负小姓,大村欺负小村,甚至非访、闹访、越级访。农民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部分群众法治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违法维权”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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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对策
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将乡村社会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党的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乡村社会事务,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
1.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领导力。突出村党组织政治属性,强化服务功能。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调整战斗力弱、中心工作推进不力的村班子干部。推动党组织有效嵌入各类社会基层组织、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各类群体,为坚持和落实党的领导奠定坚实基础。健全完善村务联席会议制度、村委和村经济组织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比例和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如ZJ市枫桥镇在村级换届中,镇党委主动调整3个软弱涣散村6名主职干部,新一届村民代表中党员占比高达51.63%。在矛盾调解等工作中压实镇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职责。如枫桥镇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村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去年以来已化解各类信访积案32件。实施村干部任职测试,持续开展村干部履职体检,建立村(居)主职干部成长档案。由镇街党委(工委)负责对村干部开展针对性业务轮训,实施村级后备干部“千人计划”。 完善党员发展“源头工程”,注重从产业工人、青年农民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深入开展“岗位建新功、党员见行动”活动。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建立“村级出租房屋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2.农村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在农村集体土地出让、房产出租等方式外,创新集体收益来源渠道,积极推进“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土地委托流转、房票和地票制度等,将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经济增收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推动农村土地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推动经济薄弱村整转,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加快建立公民信用体系,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加大打击力度,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3.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完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有序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健全“三上三下”民主决策机制,促进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广泛开展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民主恳谈会、决策听证会等形式多样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规范村级配套组织,支持和保证村级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基层各类社会组织,以放宽准入限制、完善扶持政策、改进监管方式、提升效能作用为重点,积极培育乡贤参事会、红白理事会、平安协会以及公益慈善、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增强基层治理活力。
4.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在乡村中开设法治大讲堂,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讲座,建立农村法律顾问机制,对行政村的工程建设、集体资产运作、农村私人建房等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提供网上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可视化法律问题解答,切实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城乡均等化。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在行政村中依托村干部、老党员、乡贤等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充实调解队伍、拓展调解领域、创新调解方法等措施,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要结合“一张网”和信息化建设,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坚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按照依法、简洁、易行的原则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制定过程中,注重程序合法、规则合法、结果合法,注重村民的实际参与率、理性协商性和决策民主性。在村规民约实施细则中明确违规的处理举措。发挥村两委会作用,同时依靠在外乡贤和村庄内德高望重、品行公认的老人、老党员、老干部等进行考评,对违反村规民约的给予批评教育、张贴“红黑榜”、暂缓评选各类先进等处理,提高村规民约的约束力。
6.健全乡村制度体系。以提升治理水平为目标,建立精准管用的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岗位考核机制、村级事务管理清单制度、村干部激励保障和优胜劣汰机制,制定不合格党员、干部认定标准 ,确保村级权力运行规范透明,把村干部的权力纳入法律制度笼子,推动乡村治理从“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转变。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不称职村干部处置。考核结果定期公开,形成争先创优赶超氛围。实行“三挂钩”,加大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报酬挂钩力度。畅通优秀村干部成长晋升通道,如诸暨市推进优秀村(居)主职领导通过竞争性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作者简介
赵国强,诸暨市委党校教育科科长。
孙梦远,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法制日报,2015年3月18日。
平安巡防类89.8%、乡贤参事会53.3% 、爱老养老互助类43.8% 、妇女调解互助类34.7%、文体活动类27.8% 、慈善组织类27.6% 、红白理事会13.7%。
如煽动或带头参加越级上访,故意阻挠中心工作,严重违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连续3年积分制考评不及格等。
考核结果与经济报酬、政治待遇、退岗保障挂钩。
论文作者:赵国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法治论文; 乡村论文; 村级论文; 社会论文; 村干部论文; 村规民约论文; 组织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