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分析与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对策论文,状况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由于体制转换而导致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趋势。《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关系问题,贯彻《决定》精神,实现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长期稳定、和谐双赢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1、企业多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
国有和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已经从1993年的89.65%下降到2003年初的33.43%;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从1993年的6.99%上升到2003年的16.64%;股份制、联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从1993年的2.27%上升到2003年的10.43%,非公企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
国有企业改制加大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利益目标上的差别。公有制企业在用人、分配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扩大。非公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建立劳动关系,国家、企业、劳动者已逐步形成各自独立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
2、我国劳动立法取得显著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国积极推进劳动立法,初步建立起符合经济体制转轨要求、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相配套劳动关系的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已经形成了由国家级立法、部门法规、单行法规和地方立法组成的层次不同较为系统的立法体系。我国劳动立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3、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大力推行
劳动合同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截至2002年底,全国城镇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0%以上,私营和个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到2003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覆盖企业127万家,覆盖职工8000余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2%。为解决小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劳动关系问题难协调的矛盾,一些地方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已有16个省、市颁布了《地方集体合同条例》,推动和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并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工作来抓。
4、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各地积极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目前,全国已有2.3万家企业进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2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对企业工资增长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日益显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118个城市发布了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初步形成。有18个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行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全国已有30个省、市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民主管理得到加强
多数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厂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同时,多数企业积极通过职代会开展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尽管民主管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还处在探索阶段,但已在部分企业初见成效。全国已有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和实行了厂务公开;还有许多企业采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资恳谈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步显著
我国已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机构管理。同时,我国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1997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199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我国还逐步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优抚安置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7、国家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已经初显成效
2001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为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建立了一个规范、稳定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国家级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并积极促进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处理。2003年,三方参与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三方还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商制定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兼职仲裁员条例》,积极研究加强兼职仲裁员培训工作,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测、预防、预报和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各地三方积极开展活动,从实际出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方机制运作模式,完善制度章程,明确工作规则。有些地方成立了专门领域的三方性机构,逐步实现三方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3)在国家三方会议指导下,各地三方相互协作,抓住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如在制定本地区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处理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打击使用童工、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以及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上,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
二、目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依然突出
国企改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任务重、难度大,仅在2000年和2001年,两个国家级特大型企业集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职工就达60多万人。另外,随着市场作用的进一步增大,一批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关闭破产来退出市场,这些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任务也十分艰巨。根据有关部门对济南、南昌等10个城市的1.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的抽样调查显示,下岗3年以上的占50.7%,1至3年的占38.2%;失业2年以上的占28.6%,1至2年的占21.2%。到2002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410万人。另一方面,1998—2001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分别为50%、42%、35%和30%,2002年再降为26.2%。在一些地方,少数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承担安置职工的义务,无力给职工发放补偿金。
2、非公有制企业仍然存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存在。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采用降低职工工资,减少职工收入的办法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制”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是企业制定过高标准,使得多数职工出满勤拿的工资还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个别私营企业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职工,让职工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所剩工资就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将加班费以及津贴算入职工的工资,凑足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实行“承包制”,企业只收承包费,而职工在交纳了承包费后,所剩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旺季让职工加班加点,淡季强迫职工放长假,连生活费都不发,一年平均下来工资也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些非公企业里,劳动者寻求公平的成本可能大于其最终收益,因此很多劳动者在受到侵权时只有选择沉默。一些非公企业在雇佣职工时常以“试用期”为借口,任意延长其试用期,在试用期将满时又以种种理由解雇职工,使职工很难得到应得的报酬。很多私营企业没有工会,有些企业即使有工会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扣压身份证、暂住证的情况还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
3、企业对农民工的权益损害引起广泛关注
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目前,在各类个私企业、乡镇企业和非正规行业从业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超过城镇单位职工人数的总和,到2003年初,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288万人,其中,乡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3801.18万人;乡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502.23万人;乡镇个体企业从业人员5984.3万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力达9400多万人。在建设系统,农民工占到70%,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务费的问题比较严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目前,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大约100亿元,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比较严重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在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表现在于伤亡事故率持续升高,灾难性事故发生率高居不下,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而受害职工却很难得到应得的补偿。一些矿山企业时有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和职工的身心健康。有些企业是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旧观念和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思想认识跟不上新形势的要求,原有的安全生产体制不复存在,新的体制尚未形成。还有一些企业因经济条件的限制,无力投入资金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生产,对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形成危害隐患。
5、劳动合同制度亟待完善
(1)部分非公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所以相当多的集体企业、个体、私营及股份制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自制的、内容违法的内部合同,甚至法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金也未缴纳。同时,很多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完毕,致使合同名存实亡。另外,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变更频繁。
(2)一些并未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又与其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重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纠纷产生。一些特殊岗位的职工如销售承包人或智能型劳动者,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他们工作岗位的独立性所带来的工资待遇、企业利润分享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特殊性要求没有统一标准,造成纠纷较多。
(3)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弄虚作假。一些企业为晋级或办资质,想办法编制一些虚假劳动合同,或事先虚拟职工花名册,与不在本企业就业的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通过瞒哄、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4)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的难度提高。如实行弹性就业后,出现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全职合同、兼职合同、部分时间工作合同、计时计件工作合同和学徒训练合同等,劳动关系的弹性发展趋势,不仅增加企业劳动管理的难度,而且大大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难度。
6、集体合同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集体合同是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1)部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空泛,结合企业实际的内容较少。很多企业的集体合同内容是照抄、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使得集体合同在减少劳动争议、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在一些非公企业里难以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方和工会代表的界限模糊,有些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兼任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的聘用、考核、收入等都由企业行政方决定,影响其维护职工利益职能的发挥,无法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企业行政方和工会处于不平等地位,协商起来有一定难度。
7、社会保障制度尚有缺陷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基本保险是强制性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基本保险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城镇职工都要参加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没有给职工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目前全民、集体职工养老保险金分开缴纳,而且缴纳比例和支付标准不一样,这种身份上的差别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统一、不利于人员的流动。对离、退休职工的待遇,国家只出台政策不给钱,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不利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因为大部分离、退休人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低工资条件下工作的,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由于企业改制引起的离、退休职工对待遇问题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办理业务的程序过多,相当繁杂,每年企业都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医疗保险方面,现行的药品报销品种限制太严,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少数困难企业因缴不起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得不到保障。
8、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目前,由于劳动关系方面的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处理难度较大,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有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包括上年结转的案件1.6万件),结案率达92%。此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的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达6.4万件。
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原因分析
1、企业改制打破了旧的劳动关系体制
国有企业改革使得企业在利益和市场竞争机制的驱动下,投资者和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摩擦和碰撞,导致劳资矛盾的扩大。国企改制力度大、涉及面广,尤其是大企业在短时间内分流职工数量大,地域相对集中,是国企职工下岗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由于国有企业在资产结构、人员构成、效益状况和管理机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优势企业与效益不佳的企业之间差距明显,导致劳动关系处理的结果也就大相径庭。
国有企业大多数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一些人员过剩、负担较重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它们既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诸如保持稳定、减少富余劳动力流向社会、吸纳劳动力缓解就业、完成政府摊派的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等任务;另一方面,它们还要与负担相对较轻的民营、个私和外资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客观上形成了竞争弱势,因而承担改制所必须支付的成本有较大的困难,这又反过来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的质量,出现新的劳动关系矛盾。
2、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力就业的拉动效应弱化
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都进一步带动了行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全面升级,对企业提高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导致了一批企业退出市场。虽然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会拉动新的就业增长,但是,各个行业的劳动力存量都要调整,会有较大幅度的减员或弹性使用人力资源的趋向。由于导致企业竞争力提高的诸要素中劳动力要素的需求逐渐下降,企业的资本和知识密集程度正在逐渐增强,因而负载就业的能力弱化。加上改制后的企业对企业职工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职工需求向高层次方面转化的速度加快,导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职工淘汰加剧。因此,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逐步加大,特别是一些优势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将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及企业改制的进程,也使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动荡的时期,失业、职工工资福利保障削减和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也接踵而来。
3、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劳动关系重视不够
企业经营者对现代劳动管理的了解和认识对企业劳动管理水平的高低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一些企业经营者对建立良好的企业劳动关系重视不够,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就是纯粹的打工者,职工工资和福利的高低应该是老板说了算,因而这些企业的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往往缺乏必要的民主,甚至无视国家的法律政策,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部分经营者法律法制观念不强,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个别非公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的利益驱动使得经营者竭力通过违反劳动法规来降低劳动成本。一些企业经营者有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合同加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对集体合同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有强烈的抵触心理。这些都是目前一些企业经营者缺乏长远眼光以及现代企业发展与管理意识的小农思想在作祟,也是企业劳动管理水平不高、劳资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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