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应走出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负责制论文,误区论文,出对论文,校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学校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居于政治核心地位,只起保证监督作用。因此,要不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人们在思想上产生了种种困惑,在认识和实践上存在一些误区,需要予以澄清。
误区之一: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而校长负责制的核心是集中,二者之间缺乏内在联系
这种观点把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对立起来,认为一个是党组织制度,一个是行政管理制度;一个强调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一个强调集中和个人负责,二者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产生这一认识误区主要是对校长负责制的内涵,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内在联系知之不全、不深。因此,要走出这一误区,就必须搞清楚校长负责制的科学内涵,搞清楚“两制”的内在联系。要进一步明确:校长负责制的特点是主体单一化,也就是说,校长虽然拥有决策权,但并不是不管什么问题都由个人决定,不是什么事都是校长一人说了算。校长的最后决策权是有前提的,是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或在集体讨论中出现分歧无法统一而又急需拍板的问题,才由校长决定并负个人责任。而且,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其涵义应包括校长的全面负责、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教职工的民主管理。这是三位一体的,缺一就不健全。由此可见,校长负责制是建立在集体领导的基础之上,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与民主集中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同样存在着民主与集体、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不排斥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误区之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生活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不必受其约束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对作为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的普遍指导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无论从历史或现实的角度来考察,民主集中制都存在两种形态,即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作为特殊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是就党内决策机制或作为一种解决组织问题上“谁服从谁”的运行机制而言的。而作为一般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它显示着一种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进行正确集中的新精神。这种新精神不仅为内部民主的、需要组织起来才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政党所必需,而且也是共产党执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所必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实践来看,学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防止和清除封建主义专制和小生产“家长制”对学校工作的影响,有利于增强广大教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
同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校长,绝大多数都是党员,作为一名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必须遵循党的原则,自觉按照党员标准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办事,任何撇开民主集中制而强调校长负责制的作法,不仅违反党的纪律,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误区之三:民主集中制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行不通
持这种观点的无外乎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各种机遇稍纵即逝,要求领导决策快速、果断。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会因可能出现的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拖延时间而丧失机遇。另一个是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起作用。强调放权搞活,再讲民主集中制,就会束缚人们的手脚。从现象上看,这两种观点似乎不无道理,但只要从市场经济对领导决策全面要求上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其实质就在于注意和强调了市场经济分散、自主、节奏、效率的一面,而忽视了其复杂、多变、决策难度增大的一面。诚然,市场经济千变万化,确实需要领导决策及时、果断,快节奏、高效率。但市场经济又是纷繁复杂的,有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决策要求提高了,难度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要全面驾驭市场经济,要作出科学可行的决策,单靠个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依靠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才能形成正确的意见,作出科学的决策。否则,只强调果断、迅捷,而忽视民主、科学,这样的决策必定是盲目的、草率的。不仅抓不住机遇,反而会给事业造成损失。
同时,市场经济的分散性、自主性原则在学校工作中也容易导致一些校长滋生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以权谋私。对这些消极乃至腐败现象,只有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够防微杜渐,扬正抑邪。因此,实行民主集中制与放权搞活并不矛盾,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要牢固树立起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是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思想观念。
误区之四:民主集中制普遍适用于各级各类组织,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两个极端,要么一味强调校长负责,把民主集中制撇在一边;要么教条式地套用。表现在具体工作中:有的不分大事小事,不管轻重缓急,一律进行集体讨论,集中决策;有的在讨论问题时也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等;这些作法虽然注重了民主集中制运用的普遍性,却忽视了其运用的特殊性。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普遍适用于各级各类组织。但是,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行政系统和党组织系统在决策的程序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差别,因而又不能把民主集中制所有的原则都简单的套用。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本内容是适用于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的,而某些原则和特殊运行机制,如集体领导,按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表决等则不能应用到校长负责制的行政决策中。否则,就谈不上校长负责制了,校长也无权负责、无法负责。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既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要根据学校领导体制的特点,在运用上与党组织有所区别。
具体地讲,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适用范围。着力点应放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等方面,不能统而行之,不恰当地扩大范围。二是划清职权界限。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焦点集中在民主决策上,在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时,应具体分清哪些属于重大问题,哪些是一般问题,明确哪些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哪些问题校长可独立行使权力等,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和操作。三是注意监督方法。民主集中制能否得以正确贯彻,重大问题能否民主决策,校长能否正确行使权力,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种监督既有党组织的监督,又有教代会的民主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既要有监督力度,又要有监督方法。也就是说,要抓住实质性问题、原则性问题进行监督,而不是大事小事都去过问,这样的监督不仅起不到好的作用,相反还会影响校长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监督必须把支持和防范统一起来,既要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也要防止校长个人专断,滥用职权,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