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探究论文_李小行

基于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探究论文_李小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广西柳州 545000

摘要: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并且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治。在建筑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潜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常常被清欠,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性,对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危害性;问题;原因;解决对策;

2015 年1-9 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处理案件737 件,涉及农民工等劳动者人数1.57 万人,追回工资待遇 15139 万元;同比去年相比处理案件、涉及人数、涉及金额分别增长 19.84%、58.59%、48.92%。群体性事件涉案人数是去年同期的2 倍,超过去年全年数且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再主要出现在春节前和重大节庆日,而向日常频发转变。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性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1)对农民工利益的危害许多农民工因贫困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往往需要更多的费用,在城市工作勤奋最直接的目的是挣钱养家。许多农民工在外面辛苦工作,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2)许多农民工因贫困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往往需要更多的费用,在城市工作勤奋最直接的目的是挣钱养家。许多农民工在外面辛苦工作,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3)阻碍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2020年我国建设全面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初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是不均匀的。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增长缓慢。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收入水平,阻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法律保障缺乏的原因。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需要规范合理的经济秩序,同时也要有行之有效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在执行掌握时颇有偏差。就农民工工资问题,尚缺乏相应的、健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能够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执行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地方政府对清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打击手段少、效力弱,使欠薪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客观上也使企业主故意,随意、恶意欠薪。(2)用工企业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有些企业家缺乏对市场经济各种规则的认知,不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上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出现一些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滞后,一些不良企业主往往借此肆意清欠农民工工资,他们不愿意承担其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只是将农民工作为自己谋取钱财的机器,变着方法克扣、清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我国法律和道德并未对用工单位的失信行为做出果断有力的处罚和谴责,用工企业感觉不到处罚的威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用工企业的恶意清欠工资行为。(3)政府部门原因。第一、一些地方政府成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源头。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无视地方财政困难、资金缺乏的现实,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清欠工程款和建筑材料款的现象,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按时兑现。第二、政府监管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下,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单一,特别在工资清欠方面,仅有司法事后救济制度这种单一的消极保护模式。对发放工资的监督仅靠农民工自己来实施和完成,这在我国当前农民工力量涣散、工会组织缺失的境况下,是不切实际的,这就急需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使其二者之问达成一种力量平衡。而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缺位,必将会造成强者对弱者权利的漠视和侵害,即雇主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害。(4)农民工原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农民工由于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政治权力和信息获取等几乎所有的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这种态势或格局决定了农民工根本无法单打独斗与资本平等对话,他们不可能也不会更多地考虑到通过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收集相关的事实合同依据以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往往在发生工资清欠时缺乏必要的证据。

三、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农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建设单位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而相对应的,当农民工的工资遇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因此,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来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清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应构成犯罪。

2、严格劳务分包管理。首先,应该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对农民工实施有效管理。其次,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履约、综合管理能力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及时清退。加强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采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农民工个人信息,并为农民工制作实名信息卡,农民工凭卡务工和领取工资。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费账户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要求设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担保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行工程担保与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真正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

4、强化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清欠项目,重点分析清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清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及时肯定并把先进经验加以推广。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多样化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问题,不仅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还可以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并且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对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闵丹.欠薪致困农民工将纳入工会帮扶[J].中国职工教育,2016(02)

[2]杨琳琳.农民工工资“清欠战”[J].民心,2016(02)

[3]李佳浩.张家港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管理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论文作者:李小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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