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发行股票定价模式的制度变迁_股票论文

我国首次发行股票定价模式的制度变迁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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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变化过程和特点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经济本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大多数国家的新股发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我国股票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看,我国的新股发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采用行政性定价的原因

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之所以采用行政性定价的方式,这是与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状况密切相关的。具体说来,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当时股票市场的特殊任务

1993—1998年正处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股票市场承担着国有企业转制脱困的特殊任务。因此,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将股票顺利发行出去并保持在一段时期不掉到发行价以下,而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否最优并不是监管部门考察的主要目标,所以证监会在采用市盈率定价法时,往往采用较低的市盈率,以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和股价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发行价以上,从而保证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实现。

当时股票市场的发育状况

从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看,也必须采用行政性定价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当时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通过行政定价并将上市价格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从而保证新股发行的成功并维持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新股行政性定价问题及向市场化定价过渡的内在需求

尽管行政性定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有其出现和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内在的弊端不断显现,存在着向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求,主要表现为:

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抑价情况严重,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在1993—1998年间共有626只新股上市,上市首日的平均收益率为136.9%,这远远超过了其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上市首日收益率。在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各个价位上潜在投资者的情况和市场的走势选择上市价格和上市时间,因而不能以最优价格将股票发售出去,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损失了最优价格和行政定价之间的差额收益。因此,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定价方式向市场化转变的潜在需求。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投资者和承销商的成长

在实行行政定价的时期,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的抑价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了投资者只要能够认购到新股,就能无须承担风险地获得稳定的收益,这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加辨别地一味申购新股,不利于培育其风险意识和价值研判能力。而对于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来说,新股估价和承销的能力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但是在行政定价下,按固定公式进行定价,证券公司无须进行证券价值的评估工作,而且由于发行市盈率较低,分销认购也不存在风险,这使得证券公司的股票估价和承销等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大减弱。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向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行政定价方式下,作为证券市场两大参与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和承销商专业水平难以提高,势必会影响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此外,行政定价对于股票市场发展还有其它的制约,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定价容易引发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数据,降低其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从而对市场的运作产生影响。在行政定价时期,国家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规模实行额度控制,上市公司只能通过虚报每股收益来提高发行价格,进而提高发行筹资的规模。而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运作和信息披露恰恰是股票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其二,行政定价方式采用统一的发行市盈率不能体现不同公司之间的差异。

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带给各参与主体的收益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对于投资者和承销商来说,促进其水平的提高

尽管实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发行市盈率有所提高,但是我国股票发行抑价严重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收益不受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发行抑价情况将逐渐好转,认购新股的收益也会不断降低,二级市场的重要性逐步显现。投资者必须加强对股票价值的判断能力,才能获得收益。这有助于投资者提高价值发现和风险承担的能力。对于承销商来说,由于必须参与新股的定价,尤其是在法人配售方式下的法人询价机制的发挥,促使承销商增强股票价值评估的能力,有助于其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国家来说,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

定价方式市场化有助于股票市场发展成熟,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在于其价格是否合理,而作为形成市场价格的第一步,市场化定价大大降低了发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形成市场价格;二是促使投资者和承销商提高股票估价和风险承担的能力,促进了机构投资者和承销商这两大机构主体的发育;三是实行市场化定价后发行市盈率有所提高,并开始与公司的状况和上市时间的市场情况相联系,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并激励上市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的瓶颈突破

尽管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了一定收益,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新股发行抑价严重的现象。尽管1999-2000年是我国股票市场迭创新高的时期,但是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情况下,新股发行的抑价情况应该比较低,因此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国新股发行抑价过高容易引发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由于我国现有的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方式不能解决发行抑价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可考虑采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累计投标方式。在累计投标方式下,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与上市价格接近,能够大大减少发行抑价。而且在实行累计投标定价时,发行公司行选择股东的权力,有助于上市公司改善股东结构;承销商也能够选择客户,从而形成与机构投资的合作关系。这样也有助于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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