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的综合治理框架: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耦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综合治理论文,缺失论文,市场机制论文,框架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自发声誉治理的形成机理与适用局限
在一个无国家(无政府干预)的社会中,社会上总是存在着两股对立力量,即侵犯者(违约者)与被侵犯者(受损者)。作为计较成本和利益的“经济人”,侵犯者能在特定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计算寻找最佳途径,来达到他自己认为能获得的最理想的预期结果。侵犯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在这样的利益动机驱使下出现的。同时,被侵犯群体的出现增加了报复侵略者的倾向。于是,这个社会可能形成一种补偿制度:为避免报复,会给予受损者一定的赔偿,但赔偿过程可能面临高昂的谈判费用,于是可能会形成一种中立的仲裁制度,同时报复和赔偿对潜在的侵犯者起到了威慑作用。自我责备、遭受他人谴责、惧怕报复威胁的心理成本与关于赔偿谈判的交易费用以及其他方面的代价,都会大大降低侵犯行为(违约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一种市场自发形成的保证契约实施的治理机制——声誉机制开始发挥作用①。
声誉机制可定义为:单纯建立在重复博弈关系之上,依赖博弈双方自我实施的声誉,对欺诈和违约者进行惩罚的机制以及依靠社会规范或缺乏强制力的私人司法系统(这里指社会团体力量的存在)来组织实施的围绕合约执行而展开的有关社会成员商业行为的信息披露、纷争的仲裁、欺诈行为的惩罚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② 声誉机制可使守信者得到利益激励,不守信者受到惩罚,是保证契约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市场自发力量实施的声誉治理包括双边治理和第三方治理,前者为自我实施的声誉机制,后者为社会实施的声誉机制,后者较前者而言,更具有普遍约束性。在双边治理中,交易者获知对方违信行为后实施的惩罚就是不与之交易。两交易者重复相遇时,受损方将终止未来所有与对方的交易机会,这种威胁将有可能遏制双方的违约动机。建立声誉的动机和已建立起的良好声誉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发挥一种自我强制履行的作用,使交易得到更好的履行。这大大节省了交易者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
声誉治理作用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双边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重复博弈;第三方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息传递真实、准确而又及时。③ 这些严格条件的存在,正意味着声誉治理的局限所在。
以银企信贷交易为例。首先,对于贷款企业来说,面对的银行绝非一家,当企业在与一家银行的信贷交易中选择了违约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未来的潜在交易伙伴(包括其他银行)及社会大众并不知晓,单纯靠双边治理来惩罚机会主义行为,无法形成“讲声誉”的均衡结果。因而,对企业信贷违约的治理还必须借助于第三方实施的声誉治理。第三方力量包括中介组织、自律组织、社会舆论媒体以及私人仲裁机构等。要让第三方治理得以实施,就必须有一个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及时将机会主义行为传达给域内所有成员乃至整个社会,以便由他们对机会主义者实施惩罚。信息传播机制和对机会主义的共同排斥构成了第三方治理的核心。但在一个缺乏公共声誉信息传播系统的市场中,声誉治理对声誉信息的发送者(贷款企业)和接收者(银行)而言都意味着较高的信息成本④。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若贷款企业是那些重视自身形象和声誉资产价值并希望通过与银行的长期合作获得持久金融支持以保证自身良性发展的企业,即重复博弈条件得以满足,双边声誉治理是可以起到相当强的约束作用的;另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传播网络已经建立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第三方声誉治理也会比较有效。但在以下几种现实中,声誉治理便会失效:一是由于银行业与申请贷款的企业并不必然要发生信贷交易,即不存在必然的行业相关性,即便发生了信贷交易,也很可能是一次性的。二是转型社会的新旧制度摩擦、制度真空等现象打破了经济主体的稳定预期,限制了重复博弈,使企业选择违约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三是在发生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或机会主义行为时,依靠单纯的非强制性声誉治理,约束作用十分有限。非重复博弈市场和低效信息系统使市场自发力量实施的声誉治理的适用范围和绩效都受到了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将政府治理纳入到诚信缺失的治理框架中来。
政府介入和干预的必要性
由于声誉治理的局限性和非强制性,需要一个更为有力的后盾来保证交易的正常履行。特别当短视交易者(即参与人之间是一次博弈时)同时也能得到较高的机会主义收益时,守信方需要借助暴力惩罚违约方,以弥补自身损失。国家通过垄断暴力服务,能够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监禁等多种手段严厉惩罚违约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可以说,声誉作为市场内生的治理机制只能将经济发展推进至一定水平,超出这个水平之后,政府对交易的保护就显示出规模经济⑤,从而促成一种更开放和有效运行的市场秩序。国家作为一个以税的形式存在的组织,交易主体向国家纳税交换国家对其产权的保护,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交易关系。国家通过一定政治程序设计出一系列强加于所有市场交易者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来实现和履行自己在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快速的体制转轨增加了我国市场内生治理机制的培育难度,不发挥政府治理的作用,信用治理机制便是残缺的。下面仍以银企信贷交易为例来分析建立国家治理机制和实施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在一次性信贷博弈中,在违约收益较高而没有政府干预(即没有规范而强有力的法制约束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情况下,受信企业的信用决策只根源于其物质效用,其理性选择必然是违约。但在政府通过法律严惩、引导和强化信用意识与道德观念等方式,提高企业恶意违约的精神和物质代价的时候,情况就会完全不同。
首先,政府可通过制定正式规则,如运用法律制裁或经济处罚对违约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以增加不守信策略的成本。当企业受到经济和法律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大于其违约收益时,受信企业的占优策略就转为守约。
其次,政府还可利用其控制的舆论宣传工具及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构建起对违约企业的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契约意识、信用观念等)。当考虑了政府对于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时,我们认为:(1)受信企业背信会使其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强烈谴责,带来精神负效用,当违约给企业带来的精神效用的下降大于企业获得的物质收益时,受信企业的占优策略也转为守约,由此就形成了对受信方的有效内部激励。(2)银行对每个贷款企业都有一个信念估计,信念估计平均值的变化直接决定着银行在未来博弈中的授信意愿高低。信念估计是一个随社会的诚信状况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的动态值,即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后都不断得到修正的信念估计。当受信企业背信时,授信银行会认为自己信任企业,而企业却利用了这一信任,从而会感觉到精神效用的减少。反之,当银行信任企业而企业没有利用银行对自己的信任时,银行感觉到精神效用的增加,从而不断增强对于社会诚信状况的良好预期并改善对其他信用交易者的信念估计。这不仅有利于增加社会信用资源的供给和缓解银行惜贷心理,而且通过这种良性循环必定会逐步促进社会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
综上所述,可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在普遍存在的一次性博弈中,由于市场自发声誉治理失灵,若无政府介入,社会必将陷入市场混乱和信用供给严重不足的局面。二是政府应建立并执行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约束来增加对违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正式规则的威慑力最大、最直接,而非正式约束起作用则是一个较缓慢持久的过程,但非正式约束真正建立起来后,其效果则是持久而深入的。⑥
政府治理机制是指由政府主导建立的,以国家相关法规法令为基础,以统一的征信规则为准绳,有关征信对象的声誉信息在市场中的传播渠道由政府提供,且由政府征信机构对征信对象的行为做出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罚的强制机制,也包括政府推动和引导信用意识和道德观念以形成社会共同信念的措施及方法。其构成包括法制治理、道德治理、行政治理和信息治理等方面,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公正性等特点。
在转轨期的中国,市场结构相当不完善,广阔的市场范围和企业注册的便捷为企业隐瞒以往违约行为、寻找新的交易对象提供了条件。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实施的声誉治理,其作用范围和绩效都会很有限,因此需要政府介入。除了适用于治理一次性博弈的信用关系之外,相对而言,政府治理机制的优越性还体现在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弥补市场结构的缺陷。其强制记录并迅速反映的功能,可使声誉的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即使市场不具备重复博弈可能性,当事人仍会努力约束自己的行为。当事人要在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一方面接受强制制约,按照市场规则活动;另一方面主动约束自己的信用行为,避免失信,自发地展开声誉竞争,以获得更多的声誉租金。二是更富效率。声誉的自发建立是一个长期过程,双方从不信任走向信任的过程中会产生双边损失,如试探性交易中的心理负担、完全信任达成之前的非最优交易量。而声誉建立一旦具有强制性,银行可凭借直观准确的声誉信息选择交易对象,达成合作的过程将大大缩短,成本也因而降低⑦。
诚信缺失的治理框架及政策建议
由于依靠市场力量实施的声誉治理更适用于重复博弈,而政府治理侧重于解决一次性博弈的信用缺失,因此,这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需强调的是,它们之间还具有相互促进和加强的密切关系。因为,通过政府强制征信为社会提供的声誉信息公共服务以及培育、引导和监督商业性征信机构的措施,可全面地增强信息市场的透明度,从而促使社会实施的声誉机制真正具备信息基础;政府道德治理对意识形态和文化进行引导,强化了社会的信用意识和契约观念;政府法制治理越完善,不讲声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声誉,反之,法制治理也需要一定的声誉基础,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声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这里提出诚信缺失的综合治理框架(如下图)。具体的政策建议有:
(一)实施法制治理
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最强有力的保障。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首先要从立法入手,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在继续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关系企业产权问题的基本法之外,通过立法促进公共信息(如工商、税务、外贸、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环保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化和准市场化,促进公共信息运行机制从纵向向横向转变。在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同时,实现广播、电视、报刊等信息传播组织的市场化运作,实现私人信息的非政治化和非意识形态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政府应以《广告法》、《隐私权法》、《商业秘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个人破产法》、《统计法》、《档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各种中介机构(会计、法律、咨询等)的行业条例等来促进私人信息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信息市场的有效性。
其次,要加大对违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如在我国的许多逃废银行债务案例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到位率只有约40%。因此,必须尽快堵住目前的法律漏洞,并在执法中加大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其得不偿失。
(二)实施道德治理
道德治理是指在一定的道德规范基础上,政府和社会各界有意识地运用道德规范、道德教育和采取相关制度安排,来提高个人或组织的道德信念水平,强化人们的内部激励和约束以促成合作、守约的道德行为,并不断推动道德进步的信用约束方法。
首先,要加强信用道德教育。由于个人或组织的道德信念水平与其接受信用道德教育的程度高度相关,因此,应推动和组织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宣传守规则、讲信用的先进典型,揭露和谴责严重的恶意逃债行为。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组织编写简明、通俗的信用知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普及信用知识。
其次,政府应通过其控制的舆论宣传工具及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构建一整套非正式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共同信念的形成。要围绕《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大力营造一个对机会主义行为实施社会歧视的舆论环境,鼓励行业协会、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对违约者提高进入门槛直至实行准入限制,加大违约的社会成本。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和批评社会失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诚信氛围。
再次,要培育信用主体的声誉意识和声誉资本。培育信用主体的声誉资产与声誉意识是建立和发挥声誉治理作用的关键,而良好的声誉治理又会促进两者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声誉资产价值越高,不讲信誉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信用主体的声誉意识也就越强;只有在一个大家都讲信誉的社会里,声誉资产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其配套措施有:(1)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如实施适当合理的优惠政策,使信用主体认识到讲信誉带来的收益会远远超过其成本,形成讲信誉的激励,从而培育和积累起自己的声誉资本。(2)建立失信的约束惩罚机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中介机构的有效服务,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特别要进一步加大对恶意违约的严惩,使守信者的声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实施行政治理
行政治理指的是除了下文即将说到的信息行政治理方式以外的,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规定和标准,以实施合理的政策措施(如实施适当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性贷款、进出口权限等各项优惠措施),进行产品质量、生产流程、经济主体资质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进行评比和实施奖惩等方法实施的诚信治理机制。行政治理的良好设计与严格实施,可有效改变行为人的效用函数和最终行为决策,从而达到增加违约成本、减少违约现期收益的目的。政府在制定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颁布任何一个新的政策措施时,一定要注重其科学合理性、群众认可性、公平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
(四)实施信息治理
首先,加快资信评估体系建设。资信评级是银行业的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它是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研究和分析,将银行复杂的信息转化为简单明了的评级信息的过程。资信评估机构如果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为金融交易提供企业和个人行为的真实信息,那么,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有了信息保障。此外,资信评估机构在正常运转中,可接受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但要避免政府直接干预。
其次,要尽快建立国家强制性征信网络。我国目前仍然是“非征信国家”,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开放程度很低,很多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都处于密封状态,获取声誉信息相当困难,从而无法依靠独立性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此外,在法制监管体系还极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客观公正性也是难以保证的。私人征信机构虽然也有声誉租金的约束,但同样受到市场结构和信息成本的制约,近年来西方私人征信机构频繁失败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佐证。
因此,建立国家强制征信系统,成为在法制监管体系还极为不健全、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客观公正性还难以确保情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尽管经验表明,政府干预下信用中介总会出现种种问题,所以多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征信体系为私人经营,独立于政府,且效率良好。但我们不可忽视在信息传递方面,政府强制征信确实拥有两个明显的优势。其一,征信信息较为全面和真实。政府强制征信的实施主体的目标是市场的秩序化运行,并不追求本身的经济利益。征信机构在统一的规则下搜集市场交易者的信息,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了所得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其二,节约非生产性支出。对私人而言,声誉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付出额外成本,市场竞争越激烈,这种成本越高,这种克服信息障碍的成本是非生产性的。而强制征信则是公共品,私人只需要按规则办事就会有信誉记录且可被观察到,而信息的接受者也不需花费成本甄别信息。因此,国家强制征信可以节约大量非生产性支出,从而使社会财富得到增加。⑧
为了避免国家强制征信制度导致政府寻租的后果,必须研究和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方法和手段来采集声誉信息,通过明确的征信规则尽量避免主观盲目认证,靠现代化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声誉信息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征信体系的初期建设需要工商、银行、税务、统计、司法等许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同时考虑到建立这一体系还面临着认识上、法律制度上、人力财力上的种种困难,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建设初期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工商、税务、计量、电信等职能部门,应对市场中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并将有关信息快速反馈到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强大的政府监控力。另外,国家强制征信并不排斥民间投资或联合投资组建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政府首先要用立法推动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积极培育、鼓励和规范信用中介市场化运作;其次,与这些信用中介彻底断绝经济或人事等方面的关系,以保证其独立执业。此外,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信用行业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应成立一个信用管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以保证这些信用中介的服务合乎客观与公正原则。
(五)强化社会第三方力量治理
第三方治理包括自律治理、中介治理、舆论治理和仲裁治理等。信用中介主要有专事审查企业贷款资格和资信的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等在私人信息市场提供信息的组织和机构。这些中介的基本功能是对交易者进行资格认证、监督违约、传递信息和调解纠纷等,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克服在交易者只碰一次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的囚徒困境问题,因而能顺畅市场交易秩序。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现有的某些信用中介运作缺乏规范性,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市场润滑功能,反而更加败坏了社会道德风气。因此,信用中介一定要在政府或专门成立的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运营,同时要杜绝政府和企业间的勾结,并通过行业条例来促进私人信息市场的充分竞争。前述的政府道德治理中已经一定程度地提及舆论治理,当然,舆论治理也包括群众、社团、组织自发的舆论导向,这属于典型的社会第三方治理。仲裁治理主要指社会上的商业性私人仲裁机构和非商业性仲裁机构所实施的信用治理。我们下面要着重说明的是自律治理。
目前在我国,作为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者的行业协会,其自律作用的根基较浅,相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组织,其职责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⑨ 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的定位应从法律规范、社会评价、行业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来予以确定。
一是用法律确定行业协会的非营利导向;二是利用社会评价确定行业协会的布局结构;三是统一行业标准,确定协会组织活动的社会范围;四是理顺管理体制,其与政府的关系应以沟通为主导,与企业的关系应以服务为主导。这里强调社会力量自治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力图建立“强国家+强社会”的治理模式⑩。
注释:
①罗必良:《信誉的生成机理及其制度性作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0期。
②郑志刚:《声誉制度理论及其实践评述》,《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5期。
③陈燕、李晏墅、李勇:《声誉机制与金融信用缺失的治理》,《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8期。
④⑦⑧王冰、杨虎涛:《自发信誉机制与社会强制信誉机制》,《江汉论坛》2003年第3期。
⑤何宇:《市场交易风险及其治理机制——兼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经济与管理论丛》2004年第4期。
⑥杜金岷等:《社会信用的经济学分析》,《学术研究》2001年第9期。
⑨法国的《商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会有义务:(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问题的意见和情况;(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建议;(3)负责其监管的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德国的《工商会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工商会的主要义务是:通过其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美国政府更是把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以及行业许可证的发放和资质审查的权利交给了协会组织。参见刘风军、庞晓鹏《美日德行业协会的职能、网络与自身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⑩张新文:《市场失灵与行业协会机制的缺位》,《温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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