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与中国外贸,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对外贸易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解决,其中,中国出口商品遭国外反倾销制裁时有发生,对中国外贸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止。
一 倾销及各国反倾销立法
倾销是指一国的商人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他在其他市场上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对被销售国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特点:①倾销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国的出口商人以不正常低价向另一国出售其商品。这种不正常低价是相对于该种商品在其他市场而言,主要指出口国本国;②倾销形成的原因往往是人为的,如出口商自行压低出口价格或国家给予出口补贴,从而使出口价格降低;③倾销的目的在于扩大出口,争夺国际市场;④倾销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它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某种出口补贴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
由于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各国相继制定了反倾销法。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是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美国1916年制订第一部反倾销法,1921年美国修改了的反倾销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1974年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蓝本,《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对反倾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国际协定。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通过了《反倾销法典》,1979年的“东京回合”制定的《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取代了1967年的法典。许多国家根据此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反倾销法。“乌拉圭回合”又对1979年法典进行了修订,主要严格了反倾销的诉讼程序,增加了反规避的有关规定,并对发展中国家作了某些特殊规定。从上述各国对反倾销的频繁立法不难看出,各国对反倾销问题的高度重视。中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即反倾销,对此在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规定。并且正在抓紧制订《反倾销条例》等一系列与《对外贸易法》配套的法律条例。
二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和不良影响
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及闹钟首次在欧共体遭反倾销起诉。自此至今,我国出口商品被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案200余起,涉及产品140多大类,涉及金额上百亿美元,而且呈急剧上升态势。1993年37起,1994年60起,其中美国18起,欧共体13起,南美21起[①]。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四大类400多种产品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1995年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减少,但整体所涉及产品的金额却增加不少。而拉美和南非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事件仍在不断增加。1995年2月22日,欧盟诉我国鞋业反倾销案正式立案,调查涉及三个税则号的我国出口鞋类,涉及出口企业1000余家,出口额近5亿美元,成为我国外贸史上被诉及倾销的第一大案[②]。1995年4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不分产品类别、型号及大小,一律发起反倾销调查,仅此一项,涉及企业100余家,年出口额2亿美元[③]。1996年,我国仍然面临反倾销指控,尤其是原料性的化工、矿产品及纺织品等大宗产品。同时,在拉美、南非等新兴市场,由于近年来我国对这些地区的出口发展很快,因而继续发生反倾销的潜在威胁仍很大。国外反倾销涉及的产品各类繁多,主要有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化工、矿产品、医药、农产品,特别是纺织、服装、轻工等拳头产品屡遭反倾销。不仅如此,近年来一些高科技产品如大屏幕彩电、计算机磁盘等也常遭不测。一些产品如自行车、衬衫、香豆素、铅等等接连在一些国家遭反倾销。
反倾销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后果:其一是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出口市场被迫萎缩。1985年2月19日,美国对我国出口的油漆刷投诉,美国商务部终裁倾销幅度为127.0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6年1月底作出终裁:对美国工业构成实质性损害,从当日起征收反倾销税。结果,我国出口美国的油漆刷,由1984年650万美元剧降至到1988年20万美元以下[④]。前不久巴西政府以反倾销的名义,向中国大陆进口的黑色及彩色铅笔,除征收18%的进口税外,另加收288.5%的附加税,此项措施于1996年8月27日生效,为期六个月。1997年2月巴西政府将对此案进行审核,如果届时中国大陆铅笔继续倾销,则此附加税的课征期限将再延长五年[⑤]。此项对中国的制裁势必影响中国铅笔对巴西的出口。更有甚者,有时会造成极坏的连锁反应。如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许多拉美国家纷纷效法,对我国出口的服装、鞋类、化工产品、家用电器进行立案调查,严重殃及我国对整个拉美地区的出口贸易。其二是被迫限制出口产品数量和接受价格限定。1985年12月美国对我国钨制品反倾销调查,强迫我国从1988年到1991年钨制品对美国限额出口。美国商务部的调查认为:我国“扑热息痛”倾销幅度达30%至50%[⑥],对美医药业构成威胁,需征高额反倾销税。后经我有关方面长期交涉,才于1986年6月18日达成最后限价协议,由我国进出口公司出具保函,保证以不低于双方同意的最低价格向美国出口“扑热息痛”,从而大大削弱了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三是造成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回流,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国外市场难以销售,被迫反销国内,从而冲击我国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及替代产品,影响国内经济正常发展。其四是影响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从我国被诉商品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来看,既有国有企业,也有三资企业,包括“三来一补”的产品。随着三资企业在我国的迅速崛起与发展,三资企业的出口额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并呈上升趋势。如其产品不断被诉倾销,会使这些企业不断减少甚至失去海外市场,降低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外商对我国的投资信心,也影响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与投资环境的改善。
三 我国商品遭反倾销的原因
从国外来看,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经济衰退,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加快,使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这是造成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一些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成本较高,与我国出口劳动密集型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价格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在我国出口商品的低价上作文章,以反倾销为名来限制我国出口;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我们对他们的出口商品中,有的与他们国家的现有产业呈互斥性,为了本国相同产业的发展,也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第二,中国被西方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西方反倾销法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不受市场规律的支配,不能作为“公平价格”来比较。对于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采用“替代国”计算成品价格。替代国制即是与该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瓷烧锅,美国所选择的替代国是瑞士,我国出口价格比瑞士低67%,因此被征收67%的反倾销税。我国出口到美国鬃刷,其替代国为日本,于是被征收了127%的反倾销税[⑦]。这样一来,就不承认我国劳动力、电力、原材料廉价的竞争优势。因而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武断性。
从我国的内部因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出口商品集中同一市场。我国出口商品长期以来一直偏向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渡的竞争格局,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从而在西方国家形成一种观念,中国出口商品是与低价密不可分的。我国出口贸易增长迅猛的一个优势就是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价格优势。并且产品出口过于集中于发达国家,这种相对低价格竞争优势和出口市场的单一化自然容易引起进口国的关注。第二,我国出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产品出口秩序混乱,互相削价竞销。一些出口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是我国遭反倾销指控的直接原因。一些企业所以搞低价竞销,一是为完成出口任务不得已而为之,二是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搞出口骗退税,使其即使在国际市场上卖价很低仍然有利可图。三是国内允许外贸企业可兼营内贸的政策下,有些出口企业以国内销售盈利来补贴出口低价竞销。四是由于出口许可管理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使一些不具备出口条件的企业,也挤入出口许可证竞争行列,使其低质、低价产品获取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同时,由于开放经营,各出口公司的产品范围扩大了,一种产品受阻就换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受阻就移到另一个国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结果往往形成好几个国家接二连三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第三,出口企业应诉不利。我国出口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调查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立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往往不愿应诉,如果我国企业不应诉,则进口国就会采用BIA(最佳己知情报),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最高反倾销税。由此可见,不辩自退会酿成严重后果。
四 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出口商品坚持以质取胜。我国出口商品中是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机电产品比重低;在有限的机电产品中也是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机械和运输设备和重化工产品占出口份额更小。我国出口基本上是靠低价取胜。而当今国际市场的商品竞争已不只是成本的竞争,更主要的是质量、技术、设计、信息的竞争。因此,我国出口再上新台阶的关键是以质取胜。只有不断改善花色品种并提高商品质量,才能进一步扩大并稳定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二)实行市场多元化。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1993年,我国(大陆)同日本、美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欧共体及韩国的商品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当年外贸进出口商品总额的76%,而同非洲、拉美和大西洋的贸易总额仅占5%;1994年对日本、美国、欧洲和香港地区的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4.3%[⑧]。此现状说明,我国出口市场过度集中,也体现我国出口市场尚未充分挖掘,有进一步开拓的潜力。实行市场多元化要从整体来把握。近阶段,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作为我国向纵深发展的市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是我国稳定发展的市场;东欧、独联体市场是我国重点开拓的市场。在出口市场区域分布方面,逐步形成以亚太地区市场为重点、周边国家市场为支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合理分布的市场结构,减少对少数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增强外贸出口的机动性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回旋余地和发展空间。
(三)出口商品实行多层次,梯形结构。一是大力调整和优化工业制成品结构,降低低档次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提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比重。二是根据不同贸易伙伴的经济状况,分别对待。向发达国家重点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向发展中国家以出口机械和成套设备为主,向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则以出口轻纺和家电产品为主。三是国内地区分工合理化。根据各省、市地区产业和技术优势,有重点地发展出口产品,改变各地区外向型产业发展雷同化、重叠化的现象,减少地区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形成各地区之间对外出口贸易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加强对出口的宏观协调与管理,防止低价竞销行为。我国出口产品物美价廉,具有竞争优势,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普遍偏低,这是国外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后,许多企业获得出口自营权,国家干预控制消弱,而此时加强宏观协调与管理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强化民间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能,建立有效的出口协调机制。在国家政府的干预、控制、补贴放松取消后,应积极促成民间商会、行业工会、进出口联合会、专项产品出口企业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由民间组织管理和协调出口贸易,必要时统一对外报价,减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五)重视反倾销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培养反倾销专业法律人才。一方面加强对国外反倾销法律和审理程序的研究,准确地把握反倾销标准、依据和程序,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监督国外反倾销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加强国内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尽快出台和实施与《对外贸易法》相关和配套的《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反倾销售条例》、《反补贴条例》、《处罚低价出口行为规定》、《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规、条例。
(六)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消除国外误解,防止国外对我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由于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国际商务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有关政府机构对国外反倾销通知反应迟钝,甚至没有反应,对方寄来调查问题的清单也不回答,给国外造成两种误解:一是中国政府态度蛮横,对国外政府的通知不管不问;二是中国政府对自己企业的出口倾销是默认的、鼓励支持的。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也缺乏了解,没有能力和经验,不敢应诉也不会应诉。懂得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专业人才缺乏。另外,出口企业各自为阵,只顾自己利益,一碰到反倾销调查就谁也不愿出钱出人应诉,给国外造成误解,即中国出口商对倾销事实默认不悔,从而使对方仅凭自己的资料和证据,任意、武断地对我国进行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因此,积极应诉与抗辨,寻求法律对策,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与关键。如1993年美国对中国碳化硅反倾销一案,在五矿化工商会领导下,经过认真填写由美国商业部下发的调查问卷。在美商业部人员对各出口公司、企业的生产、帐目、产品、价格等作了认真考查核实后,中国碳化硅出口企业取得分别裁决结果:青海五矿倾销幅度7.5%,内蒙出口公司27%,贵州第七砂床厂99%,其他公司406%。在认真积极答辩后,于1994年5月26日终于由美贸易委员会裁定为对美国国内工业不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取得了胜诉[⑨]。因此,只要各方配合,积极努力,我们是有可能取得胜诉结果的。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应主动与行业进出口商会联系进出口商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组织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应诉。由于商会与国外联系较多,熟悉同业情况,可以指导企业是否应诉及如何应诉。对于那些报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思想不愿应诉的企业,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同时,也影响全国整个同类产品的出口。为此,对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拒不应诉的企业,给予惩罚,如取消部分或全部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七)积极争取恢复我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反倾销法典》签字国行列。只有加入,才能利用其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掌握谈判主动权,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改革现行的反倾销法典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和内容。
注释:
① ⑦ 《经济科学》1995年第6期,第35、36页。
② 《国际经贸消息》1996年1月25日。
③ 《国际商报》1996年2月22日。
④ ⑥ 《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153期,第15页、16页。
⑤ 《国际经贸消息》1996年9月20日。
⑧ 《中国经济问题》1996年第1期,第37页。
⑨ 《法制日报》19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