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图书馆版权立场的比较分析——以大学图书馆网站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学图书馆论文,视角论文,中日论文,立场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期望图书馆员能掌握版权法,将其视为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者和遵守版权的关键守门人[1]。所以,图书馆应该创建有关版权或知识产权的信息(以下简称“版权信息”)并在图书馆网站上发布,表达图书馆对版权问题的立场,解释版权法的精神和原则,为电子资源的使用提供指导,以及创建侵犯版权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不仅如此,版权信息还能够表示权利持有人、图书馆员和用户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维护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图书馆的版权信息在解决学校内外的版权问题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国都在创建和监督知识产权并想要国际“版权和谐”,而对图书馆遵守版权法和伦理准则的比较研究却很少见[2]。本研究对中日大学图书馆网站上版权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比较中日图书馆版权立场的原因是:第一,它们都是东亚国家,同属儒家文化圈,而儒家文化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文化影响;第二,中日版权法改革都发生在2012年,从理论上讲这些国家图书馆上的版权信息也应当有所反应;第三,法律文化是影响法律移植的一个重要因素[3],如果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文化与另一个国家相同或相近,那么法律移植就比较容易。既然它们的法律文化是类似的,都属于普通法系,例如,它们都强化了对一些侵犯版权的刑事制裁。
1 文献评论
关于图书馆版权的文献比较广泛,然而国际研究或比较研究却少见。笔者在Web of Knowledge上将篇名为“copyright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和篇名为“librar*”进行逻辑与检索,发表年限设定在1962~2012年,检索得到104篇文章和18篇会议论文。在找到的文献中,51%是关于美国的,仅2%是日本,5%是中国,余下的文献是关于其他国家的。此外,仅有2篇文献比较了图书馆的版权立场[2,4]。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相关的文献,笔者又在CNKI上将篇名为“版权”和“图书馆”进行逻辑与检索,来源类别设定为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刊,发表年限设定在1949~2012年之间,检索到194篇文献。在找到的文献中,仅有10篇是关于版权政策的,其中没有关于日本图书馆版权立场或中日有关版权的比较分析。有关日本的文献主要是讨论学术图书馆对日本版权问题、政策和活动的理解;有关中国的文献除包括以上日本文献评论的内容,还有比较图书馆版权政策的研究。
1.1 日本
少有研究针对日本图书馆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立场,但有研究涉及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Sasaki通过参考亚太数字图书馆研究者和从业者解释法律概念的方式讨论了有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当前问题和未来趋势[5]。另外,他和Kiyoki从数据库设计者的角度讨论了数字图书馆当前的版权问题,并展示了数字图书馆存储的编入索引的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计划[6]。尽管关于图书馆和版权的研究很少,但事实上日本政府一直重视版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在《2012日本版权法》“版权限制”项中,有一个关于图书馆等机构复制的专门条款——“在图书馆非营利活动范围内,为了用户自己的研究学习目的、保存图书馆材料、或绝版、或为了其他类似的原因,复制一件图书馆作品是可以允许的。另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National Diet Library)在存储区保存其图书馆馆藏中的一件作品,和通过使用存储区中保存的作品复制件来交互传输绝版或类似馆藏中的一件作品,也是允许的。”[7]
1.2 中国
中国的大学图书馆近年一直关注版权问题,大学图书馆的版权政策或知识产权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但是,由于中国版权法缺少专门的图书馆条款,而且版权例外和限制也相当不足,导致大学图书馆的版权立场模糊不清。秦珂等调查发现,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政策在格式和架构、内容的表述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可从对版权政策的重视程度、版权政策的贯彻执行、版权政策的格式与架构、版权政策内容的表述、图书馆行业学会的作用等方面探研解决问题的途径[8]。孙洁等基于中美图书馆比较视角分析我国图书馆版权政策,认为我国现行图书馆版权政策更接近于版权声明,在政策法源、责任义务、业务政策和监督执行上存在着不足,并对实现版权声明到版权政策的跨越提出建议[9]。
此外,近来的研究一致强调当前的版权法对大学图书馆尤其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存有诸多不利,并且一些学者乃至图书馆界都在建议为了公共利益修订版权法,例如,陈传夫等在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等国家版权法中图书馆条款以及国外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实证调研基础上,归纳了国际上图书馆版权解决方案的主要模式,并对我国新一轮版权法修改提出了若干借鉴意见[10]。2012年中国政府修订了版权法,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调整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且调整了民事责任等[11]。这些肯定会影响图书馆的未来实践。
总之,关于日本图书馆版权的文献是稀少的,而关于中国图书馆版权的文献多是大学图书馆现行的版权政策缺陷、版权法的修订等问题。本研究的目的是审视中日图书馆版权立场的异同点和中日图书馆遵守版权法的情况。
2 研究方法
比较分析中日大学图书馆网站上的版权信息,目的是通过识别图书馆遵从版权法的异同点,从而为我国图书馆的版权立场提供借鉴。
2.1 样本
图书馆版权立场可以在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机构和图书馆员三个层面上进行审视。本研究的焦点在图书馆层面,因此分析单元是图书馆个体。大学图书馆有关版权的政策、声明或其他信息都被视为图书馆版权立场。由于大学承担了双重的版权责任:一方面,当用户使用版权作品时它们需要提供法律指导,以便用户免于遭受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它们也负责教育用户尊重和理解版权、知识产权。所以,大学图书馆作为调查对象能够最好地代表图书馆界的版权立场。假设图书馆网站是图书馆立场的代表,比较分析的对象就是大学图书馆网站。考虑到一些大学有不止一个图书馆,我们选择分析的是每个大学的中央图书馆。
大学图书馆的样本都来自图书情报学科信息门户(http://www.tsg.net.cn/)上的大学图书馆列表。日本大学图书馆的样本是该门户网站上日本大学图书馆列表上的所有图书馆,共25个(见表1)。由于该门户网站上中国大学图书馆列表上的图书馆数目较多,所以我们就每个省、自治区选择一个大学图书馆作为代表,产生了中国大学图书馆的样本,共32个(见表2)。
2.2 研究问题
为了识别版权信息,我们在2012年12月访问了表1和表2中的所有图书馆网站。除了版权/知识产权政策或声明,我们也收集了其他两类文件,即关于/常见问题解答和图书馆服务/作者指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揭示版权或知识产权政策的信息。
首先,要评估版权信息的可见性。信息的可见性是指网站上信息的可得性和可获取性。版权信息的可见性可通过下列问题来识别:(1)图书馆网站上有版权信息吗?(2)通过多少次点击,我们才能从网站主页到达版权信息页面?
接下来,要进行图书馆网站的内容分析。版权信息的数量和环境、图书馆员参与的有关版权的具体活动、在网站上展示版权信息的目的,通过分别回答下列问题而予以识别:(1)版权信息的数量。有多少版权信息是可以得到的,即网站上的版权信息有多少字?有多少页面是专门针对版权信息的?版权信息页面上有多少内部链接和外部链接?(2)版权信息的环境。版权信息在网站上的位置是哪儿,即图书馆的哪个部门提供了版权信息?(3)有关版权的活动。即图书馆关注版权/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吗?图书馆开展关于版权教育或培训的活动吗?(4)提供版权信息的目的。提供版权信息的目的是什么,告知、教育还是警告用户或他人?
3 调查结果和讨论
由于语言限制,网站编码是分别在英文版日本图书馆网站和中文版中国图书馆网站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日本的大学图书馆网站缺失英文版本,我们就将其排除在外。津田塾大学图书馆(Library of Tsuda College)属于这种情况,但因为只有这一所大学未被调查,所以,总的来说这种做法对最后的调查结果影响不大。为了比较中日图书馆版权信息的数量,我们将中国大学图书馆网站的中文版权信息翻译成英语。为了确保编码的可靠性,20%的网站被另一个编码员进行编码,编码员之间的可靠性使两个编码员的编码有90.20%是一致的。
3.1 可见性
图书馆网站上版权信息的可见性表示此信息对图书馆的重要性。当版权信息被一个图书馆视为重要信息时,它会处于网站上较为显眼的地方,使得用户可以较为容易地看到。因此,用户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跟随更多的链接,较少的点击就会引导他们获取相关信息。
下页表3提供了获取中日大学图书馆网站上版权信息的点击次数。调查显示,日本大学图书馆网站提到版权或知识产权的有84%,中国则是62.5%。
日本图书馆提到版权或知识产权的频率要比中国图书馆高,其中一个原因可能与中日的文化差异有关。Geert Hofstede教授提到过民族文化的几个维度,表示社会成员对不确定性和模棱两可感到不舒服的程度是不确定性规避指数(以下简称UAI)。展现强烈UAI的国家对信仰和行为维持着严格的准则,并且不能容忍非正统的行为和思想;微弱UAI社会对实践比原则更重要维持有更加放松的态度[12]。我们发现日本UAI是92,中国是20,表明日本是一个高不确定性规避排名国家,它对不确定性和模棱两可的忍受程度较低,这就创造了一个以规则为导向的社会,它制定法律、规则、章程和管理制度,为的是减少不确定性[13]。因此,日本大学图书馆付出更多的努力制定版权政策,规定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和用户利用的材料。另一个原因可能与中国政府没有最终发布新的版权法和现行版权法缺少专门的图书馆条款有关,导致中国少有大学图书馆提到版权或知识产权。
在每个可见性水平(即从网站主页到达版权信息的点击次数)上两个国家大学图书馆网站提供版权信息的比例如表3。调查结果显示,25%的中国图书馆网站通过一次点击就可到达版权信息页面,而日本是12%。中国图书馆网站在一个更加显眼的位置提供版权信息,表明版权信息对其重要性。当然,版权对图书馆的重要性也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致力于创建和发布版权信息的数量来表示,而不仅仅是可见性。
3.2 数量
我们从四个维度测量图书馆网站上版权信息的数量,它们分别是平均字数、平均页数、平均内部链接数和平均外部链接数。图1展示了中日两国在版权信息数量上的不同。版权信息的数量也一定程度上表示了图书馆致力于创建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比如时间、精力、知识等。此外,它也代表了图书馆在教育和告知用户相关版权问题时付出的努力。调查结果显示:除平均外部链接数外,从其他三个维度来看版权信息数量,日本图书馆网站要强于中国图书馆网站。(1)日本网站上版权信息的平均字数是338个,中国网站是247个;(2)日本网站上版权信息的平均页数是1.6,中国网站是0.9;(3)日本网站版权信息的平均内部链接数要多于中国网站(0.88对0.82);(4)日本网站版权信息的平均外部链接数要低于中国网站(0.68对0.94)。
可以看出,在版权信息的平均内部链接数和外部链接数维度上,中国图书馆网站等同甚至超过了日本网站。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图书馆版权信息的内部链接数和外部链接数都远远超过中国任何一个省份或自治区(内部链接数,25对1;外部链接数,28对2)。因此,在平均外部链接数维度上,中国图书馆网站超过了日本。然而,总体来看日本图书馆要比中国图书馆付出更多的努力来提供版权信息。
3.3 环境
调查版权信息环境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图书馆参与的版权活动和弄清版权信息的主要内容。环境能显示信息的隐含目的和图书馆最关注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功能[2]。
中日图书馆在版权信息环境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图书馆提供的版权信息中,超过56%的版权信息是关于数据库/电子资源的,26%是规则。而在日本,超过25%的版权信息是关于电子杂志/数据库/电子资源,25%是关于/链接,28%是用户指南/使用指南/设备指南。此外,很多地方也很明显地出现了版权信息,比如,联系我们/常见问题解答(5%)、服务指南/研究支持(15%)。
在中国,大多数版权信息是关于数据库的,而日本大多数版权信息是关于用户指南和电子杂志的。总的来说,这两个国家的版权信息主要都与电子资源和服务有关,这说明版权信息的主要内容与电子资源和服务有关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3.4 活动
如果图书馆参与的社会活动与版权或知识产权有关,它们可能会反映在图书馆的组织结构和网站上。跟踪国内版权法和近来缔结或签署的有关版权的国际条约是图书馆应当从事的一类版权活动。根据调查,12%的日本图书馆参与这类活动,而在中国只有香港图书馆。有关版权的教育或培训计划/课程是图书馆应当参与的另一类版权活动。日本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员伦理准则规定:图书馆员应当通过与当地的教育、社会和文化群体和组织的密切合作来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14]。可以得出结论,日本图书馆负责同其他群体合作教育和培训学生、教师和员工;中国图书馆协会缺乏相应的伦理准则,尽管香港图书馆协会存在伦理准则,但是没有对图书馆参与版权活动做出要求。无论伦理准则是否赋予图书馆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大学图书馆都应当开展有关版权的教育或培训。版权或知识产权知识应该被传授给学生、教师和员工,以便他们更好地遵守版权法。然而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只有中国香港的图书馆网站上有关于版权的教育和学习计划。
众所周知,图书馆是兼具教育和服务功能的组织,它应当设立专门致力于版权或知识产权的版权馆员的职位或版权委员会的部门,以此承担一定的版权责任。这些版权责任至少应当包括:提供有关版权材料适当使用和版权法应用的培训和教育资源;辅助教师、员工和学生获得版权许可[15];跟踪版权法的动态等。例如美国的密歇根州立大学图书馆、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图书馆、加拿大的昆特兰理工大学图书馆都设立了版权馆员的职位[16]。然而,我们发现中日图书馆网站都没有提到这样的职位或部门。上述提到的版权活动是版权馆员或版权委员会职责的一部分,由于版权馆员和版权委员会的缺失,所以这两个国家的图书馆参与版权活动的频率很低,尤其是中国大陆的图书馆没有参与任何这样的版权活动。
图书馆参与版权活动反映了图书馆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图书馆同其他机构一样,也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图书馆社会责任大体可分为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纯义务性责任三个方面[17],这两个国家的图书馆展示了对社会责任不同水平的反应。上述三方面图书馆社会责任从法律责任到伦理责任再到纯义务性责任,其消极责任意涵逐渐减弱而积极责任意涵逐渐增强[17]。制定版权政策和跟踪版权发展仅仅是执行了法律责任,属于消极责任;开展关于版权的教育或培训仅仅是承担了伦理责任,属于消极和积极责任之间;纯义务责任,属于积极责任,可能是图书馆在完成自己所必须承担的职责之外,以公共组织的身份,为社会的公共事业(如和平、和谐、民主、法治、环境建设等)和公益事业(如慈善捐赠、助人等)主动承担义务的责任[17]。中日图书馆之间的比较表明中国香港图书馆处于消极和积极责任之间,中国其他地区和日本的图书馆仅仅处于消极责任水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应当包括:中国香港在回归祖国后继续沿用普通法律制度,而中国大陆和日本主要都基于民事法律制度。在普通法律制度的影响下,中国香港一直采用英国法律及其相应的做法。英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2/3参与了版权许可[18]的事实表明英国教育机构非常重视版权问题,因而,中国香港图书馆参与版权活动的程度要远高于中国大陆和日本。
3.5 目的
图书馆网站提供版权信息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内容分析,我们发现主要有三种目的:告知、教育和警告用户有关的版权限制。日本大多数图书馆(76%)提供版权信息是为了告知用户要安全使用版权材料,无论是图书馆馆藏还是从外面订购的电子资源;而在中国,仅有25%的图书馆试图告知用户一些潜在的版权问题。至于教育目的,中国仅有香港图书馆对用户进行版权问题和合理使用规则的教育,日本图书馆没有这样做。此外,这两个国家的图书馆都提供了警告用户相关版权限制的版权信息,但在数量上中国图书馆(70%)要比日本图书馆(24%)多。中国很多图书馆都在警告用户从数据库中下载学术文章时要避免恶意下载;数据库不准用于盈利目的;用户不准创建派生作品;如果用户不遵从数据商的使用条款,他们会被处罚并且图书馆的访问权都会被限制。
版权信息具有多种功能,提供它的目的应该不局限于告知、教育和警告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应当扩展。只有这样做,版权信息才能在图书馆的发展中完全发挥作用。
4 对中国图书馆的建议
(1)中国图书馆应当更加重视版权问题。版权信息应出现在图书馆网站中,并且要处于显眼的位置,以便用户通过几次点击就可以获取。
(2)在中国,图书馆的版权信息数量应该增多,而且重点也应不限于数据库,应涉及其他领域,比如ereserves、电子杂志、复印设备等,所有这些都是图书馆可能涉及与版权有关的日常业务。因此,版权信息应涉及图书馆的多个部门。
(3)中国图书馆应该跟踪版权法的发展和近来缔结或签署的与版权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而且它们应该出现在图书馆的版权信息中。另外,图书馆应当与其他组织或群体合作开展与版权有关的教育或培训,从而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
(4)中国图书馆展示版权信息的目的应该扩展到教育用户版权知识和告知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时的版权问题,而不局限于警告用户版权限制。换种说法,教育和告知用户版权问题应该成为版权信息的一部分。
(5)中国图书馆应该设立版权馆员的职位。目的是提供与版权相关的参考咨询、培训及建议,发展版权政策和程序,参与图书馆许可协议的谈判,为图书馆管理、保存版权协议,就版权问题经常与图书馆其他部门交流,进行行政和管理报告等[16]。
本研究的限制性主要在于我们假设图书馆网站能够代表图书馆的立场和活动。而事实上,有些情况是图书馆网站不能代表的,比如,图书馆复印设备上或附近的版权信息就没有被本研究捕获,纸质版的图书馆版权规章(非数字版)也没有被本研究报道。其次,翻译的不精确性导致版权信息平均字数的不准确。未来研究应扩展图书馆类型并使用不同的数据收集方法,比如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