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劳动条款及其对我国劳动法治完善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启示论文,条款论文,我国论文,TP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12-0115-06 2015年11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协定文本正式公布,新西兰政府在其网站上抢先公布了TPP文本。①该官方文本已经公布,各国朝野表示不一,而在美国社会各界反映也是不一,美国商界表示支持,但劳工、环境和卫生等组织誓言反对。美国总统奥巴马称TPP是21世纪贸易的基础,将提振美国经济,并保护环境和工人权益。澳大利亚贸易和投资部长安德烈·罗博表示,公布的协定文本表明“TPP将为我国的企业、农民、制造商及世界一流的服务商带来广泛的利益”。智利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司长安德烈斯·雷沃列多(Andrés Rebolledo)称,TPP是一份有益而公平的协定。企业界对该协定普遍持支持态度。美国商业圆桌会议称该协定“在改善成员方环境和劳动标准的同时,对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潜力”。但反对者严厉批评该协定,称文本中劳工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承诺软弱无力,药品专利保护过于苛刻可能阻碍穷人获得关键药品。无国界医生组织法律顾问胡迪特·圣胡安称药品专利规定“将致使全世界数百万民众无力支付重要药品”。美国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the Sierra Club)执行董事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称,协定文本是“TPP威胁到我们的家庭、社区和环境的具体证据”,“全文对‘气候变化’只字不提,不配作为一份21世纪的贸易协议”。尽管TPP协定必须得到成员方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对于TPP相关利益方而言,暗潮已在悄悄涌动。许多国家的政府可能要面临一场艰苦的战斗,美国尤是如此。② 一、TPP协议的缘起、内容及其特征概括 (一)TPP协议的发展历程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有“经济北约”之称,是目前太平洋地区较为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其前身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Asian Pacific Free Trade Area),旨在促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 2006年5月1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新西兰和新加坡生效,对智利和文莱生效的时间分别为2006年11月8日和2009年7月1日。2008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参与TPP谈判,并邀请澳大利亚、秘鲁等一同加入谈判。2009年11月,美国正式提出扩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计划,澳大利亚和秘鲁同意加入。美国借助TPP已有协议,开始推行自己的贸易议题,全方位主导TPP谈判。自此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开始进入发展壮大阶段。2010年,马来西亚和越南也成为TPP谈判成员,使TPP成员数量扩大到9个。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2012年10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宣布已完成相关手续,正式成为TPP协定第10个成员国。2012年10月9日,加拿大遗产部长莫尔(James Moore)代表国际贸易部长法斯特在温哥华宣布,加入TPP谈判。2013年9月10日,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2015年10月5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已成功结束TPP谈判,达成TPP协定。 (二)TPP协议的基本内容 TPP谈判采取闭门磋商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束前不对外公布技术文本,从2015年11月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③和新西兰对外关系与贸易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官方文本来看,最终文本除序言和一些附件外,共分30个章节,共涉及以下议题: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原则及程序、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措施、卫生与检疫措施(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投资、边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人的临时出入境、通讯、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国有企业(SOEs)、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环境、合作与能力建设(Cooperation and Capacity Building)、竞争与商业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SMEs)、监管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管理与制度条款、争端解决、例外规定等。从这些条款当中,可以看出,TPP协议不仅是纯粹的自由贸易区概念,也涵盖了对各参与国间关于市场金融监管的政策,包括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立法、经济透明度、反贪污、金融改造、产品标准统一等。 (三)TPP特征概括 与以往双边或多边谈判中以具体的货物和关税为主不同,作为“升级版的WTO”,TPP以规则谈判为主,纳入了WTO所没有涵盖的劳工和环境等议题,专门设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劳工条款和环境条款。TPP与WTO不尽相同。它从传统、单一、狭义的贸易协定拓展成为现代、广义、综合的贸易协定。除了经济元素以外,TPP包含了许多非经济元素。TPP成员不仅要受到贸易机制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生态环境、商业模式和公众评判等制约。这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对于“自由贸易”的全新注解。这是整体、多层次发展的自由贸易新模式。TPP不仅涵盖国际贸易领域,还对劳动和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金融业开放等敏感议题进行了规范,涉及的是“在21世纪全球经济来说最为重要的议题”,因此也被称为“21世纪的贸易协定”。④截至2015年,成员国经济规模占全球经济总量的40%。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已经突破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模式,达成包括所有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将对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将整合亚太两大经济区域合作组织,亦即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重叠的主要成员国,将发展成为涵盖APEC大多数成员在内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成为亚太区域内的小型世界贸易组织(WTO)。 从TPP的目标愿景来看,该协议具有如下主要特色:⑤ 1.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消除所有涉及货物、服务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关税及其他壁垒,为工人及商业发展创造更多的新机会,进而间接为消费者谋福利。2.全面的区域协议,方便TPP成员的生产发展及供应链,支持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准、改善福利及促进各国的可持续发展。3.关于跨领域贸易问题,延续APEC及其他论坛推进TPP在以下四个领域展开合作:(1)监管一致性。承诺各国在进行贸易时对其监管致力于更加无缝对接和更高效率。(2)竞争与商业便利化。各国承诺加强TPP各成员国国内及区域经济的竞争力,通过发展区域生产及供应链,推动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并促进就业。(3)中小企业问题。承诺对中小企业在理解和适用贸易协议时所产生的困难给予关注,鼓励中小企业更多进入国际市场。(4)发展。通过全面而又健康的市场自由化、贸易及投资强化自律方面的改善,及其他承诺,包括承诺帮助所有TPP成员有效实施本协议之机制并完全实现其利益,充分发挥机构在经济发展及治理方面的重要性,从而极大推动TPP成员国在各自经济优先发展领域预期目标的实现。4.对于新的贸易挑战。主要通过促进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和投资,其中包括数字技术与绿色科技,确保在TPP成员国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商业氛围。5.协议的开放性,未来如果有新的贸易问题出现,该协议可以持续更新,并且该协议对新成员国的加入持开放态度。 该协议所涉及的贸易领域空前绝后,基本上覆盖所有的贸易领域及贸易有关的区域,除了对之前既有的自贸区(FTA)的传统路径有所提升外,该协议对一些新出现的贸易问题及跨领域贸易问题都有涉及。经过20个工作组的多年谈判,这些TPP国家将向彼此开放货物、服务及政府采购。成员国一直承诺高标准确保协议所带来利益及义务完全共享,并且对于一些发展中成员来说存在敏感性和独特挑战的问题通过贸易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及阶段性承诺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理。[1]这种新的跨领域的承诺将致力于降低成本、使贸易自由和贸易网络在TPP成员国之间更加无缝对接,鼓励各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增长及改善民众生活水平。 (四)对TPP协议的总体评价 尽管TPP协议强调了传统应当遵守的国际准则之外,还创新了很多制度,不过有学者认为此“美国版TPP”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和美国-欧洲间旷日持久扯皮、尚未达成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一起,构成以美国为内核的贸易自由化(对内)/贸易排他化(对外)经济体系,从而取代在美国看来越来越难以驾驭的WTO旧框架。[2]在美国看来,TPP协议的达成,是美国优先发展亚太地区经济政策的体现,体现了美国对该区域经济的优先考虑及重视。该协议不仅为美国商品和服务出口提供了新的有意义的市场准入,而且如美国所愿,为国际贸易设定更高标准规则,并就其认为21世纪全球经济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样板。该协议的签署,对于美国商品和服务的出口无疑是极大地促进。美国在谈判时一再重申对工人权益的尊重是TPP协议的核心价值,因此在这个贸易协议中其极力加强劳动条款,寻求能够得到实施的劳动规则,大力推动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反对货物贸易有关的强迫劳动、雇佣童工等违背ILO核心国际劳动标准的一切做法,并且提出建立与劳动相关的监督与合作措施。 根据TPP协议最终文本,可以发现该协议具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要求全面市场准入,即消除或削减涉及所有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覆盖贸易的全部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及投资,以便为缔约国的企业、劳工和消费者创造新的机遇与利益;二是促进区域生产和供应链网络的发展,TPP协议将促进生产和供应链的发展,促进“无缝贸易”,提升效率,支持工作岗位的创造和维持,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环保力度,促进跨境融合,促进国内市场开放;三是为增进创新生产力和竞争力,TPP将应对新问题,解决数字经济、国有企业等新的贸易挑战;四是包容性贸易。TPP包含一些新的要素,试图保障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不同规模的企业都能从贸易中获益。其中包含了一些承诺,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帮助成员国加强贸易能力建设,利用它所带来的机遇,并提醒TPP各缔约国政府关注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独特挑战。它也包含了一些特别承诺,旨在促进各方发展并帮助其提升贸易能力,确保各方都能兑现协议中的承诺并充分利用其益处;五是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平台,从其条约规范设计上来看是鼓励吸纳亚太地区其他经济体加入的。 我国学术界在TPP协议没有最终推出之前对加入TPP协议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声音。完全反对者认为:加入TPP,就意味着我们要与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国争夺对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低端产品出口,将阻碍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扩大内需的发展战略,而不加入TPP协议,TPP国家的贸易转向无疑将倒逼我国集中到加快进出口结构的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上。因此,中国应坚定地拒绝加入TPP协议。[3]支持者认为:TPP协议反映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新态势,如不加入,中国将被排除在TPP协议的关税优惠之外,难以避免出口竞争力削弱造成的贸易转移负面效应,我国加入WTO所获取的全球贸易份额也很可能被蚕食,加入TPP协议既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常务理事国应获得的与此相对应的地位,也有助于倒逼国内的改革和开放。也有人士认为,对加入TPP协议进行了一些具体的构想,例如短期内不加入,而是大力推动中国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⑥,以及双边谈判积极应对;对自身进行调整,做好准备,今后再选择有利时机加入。[4] 尽管目前中国尚未加入该协定,但未来不排除中国在适宜的时候提出加入。从短期来看,该协定或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可能会形成某种程度的冲击,但从长期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多边贸易安排都无法将非协定国家和地区排除于国际贸易体系之外,否则其自身发展将大为受限。此外,为了应对TPP协议对我国经贸的冲击,我国一直在倡导RCEP,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是成果斐然,⑦此外,我国和一些TPP成员国已经并且正在谈判签订FTA协议,这样一来,TPP协议对我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随着我国自由贸易谈判的深入及数量增加而逐渐降至最低。 二、TPP协议最终文本中的劳动条款述评 尽管如上所述,但是TPP协议的劳动条款是承载了很多新的劳动法治理念和规范的,值得深入研究。TPP协议最终文本劳动条款安排在第19章,13个页码,共计15个条。诚如该章第19.1条和第19.2条所载,⑧全体TPP缔约国都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成员,都承认促进国际劳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TPP各方同意,在其国内法律和实践中纳入并维护维持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宣言》(ILO Declaration)所承认的各项基本劳工权利:保障工人组织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消灭强迫劳动,消灭童工现象和禁止某些极端恶劣的童工形式,消除雇佣歧视。要求成员国制定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件有关的劳动法律等。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的劳工保护。鼓励成员国与TPP及非TPP成员国在货物贸易存在的强迫劳动作斗争。12个缔约方同意,不得以吸引贸易或投资为由,放弃或削弱各自法律对基本劳工权利的保障;不得对劳动法的可持续实施进行克减,进而影响TPP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对于TPP成员国是否遵守本章的劳动承诺,建立透明的并且有应对的程序让工会组织、倡导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监督;此外,各方还承诺在本国消灭强迫劳动,该章节包含一些承诺,阻挠进口涉及强迫劳工或童工所生产的货物,或包含强迫劳动成分的货物,不论所涉货物的产地是否属于TPP缔约方。12个TPP缔约方均承诺,确保劳工可获得公平、平等和透明的行政及司法程序保障,对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该章还同意号召公众参与“劳动”章节的实施,包括建立获取公众赞助的机制。 此外,该章节中的承诺可援用“争端解决”章节中所明确提出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在TPP各方之间快速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该章节将建立一个劳工对话机制,由各方自愿选择,以解决发生在各方之间的劳动问题。这一对话机制可使各方快速研究问题,并达成双边谅解,以形成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另外,为了更好在劳动领域展开可持续的互动机制,该章明确提出将在各成员国间建立一个劳动问题合作机制,包括邀请利益攸关方参与,以确定合作和参与领域,并酌情且在共同一致的情况下发起合作行动。具体来说,该章涉及如下劳动法新理念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该第19.4条“不可克减/非克减(non derogation)”⑨特别强调,既然各成员国达成一致协议,各方成员国的劳动立法和实践中就不能以为了贸易或投资为借口而弱化或者降低对劳动的保护,对于第19.3.1条和第19.3.2条中所重申的《国际劳工组织宣言》(1998)之几项禁止性基本原则及最低工资、工时及劳动安全与健康制度等是严格禁止各成员国在劳动法律规章和实践当中违背的。为此,该条文进一步列举为了履行该协议,在各成员国领土范围内的出口加工区、外贸区域等特定贸易区域或海关区域也不能成为履行该禁止性规定的例外区域。该条给各成员国在履约问题上设置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对一些法治不发达国家,为避免其阳奉阴违,特禁止成员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公约的成员国义务或对其必须履行的条约义务打折扣,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不过,为了尊重各国主权,该章在第19.5条明确指出,一旦协议生效后,各国必须遵照该章对基本劳动权利及可接受的劳动条件的保护,不得保留或者采取不作为方式不履行条约;如果成员国不能尊重该章的义务,该成员国借口实施条件所限无法实施劳动条款是不能成立的。另外,该条约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成员国不得对他国领域内的劳动法实施行为可以进行干预。很明显,该部分内容是对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保留了尊重。 (二)公众对劳动法的认知和程序保障问题。根据该章第19.8条的解释,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劳动法实施及遵从程序为大众所知晓。公民享有平等和独立的劳动争端解决渠道,各国可以通过行政法庭、准司法法庭、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为其公民提供争讼解决渠道。相关争端解决程序必须公正、平等和透明,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有不合理收费、时间限制及无限期的拖延。听审程序必须公开。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重申或者上诉。裁判最后结果必须得到有效实施;等等,以及相关法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亦是非常具体。 (三)尤其强调成员国之间在劳动领域的全面合作,在第19.10条(有效实施本章规定的成员国合作)中特别详细列举了成员国之间未来在劳动领域的合作包括:(1)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有效率的、有质量的就业,包括能够增加更多工作机会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政策制定;(2)在一些新兴行业,包括环境产业,创造更多能够促进可持续增长以及员工技能发展的高质量就业岗位;(3)革新职场惯常做法,增进员工福利及企业和经济的竞争力;(4)注重人力资本发展,通过终身学习、继续教育、培训及技能的发展和提高来增强员工的胜任能力;(5)强调工作与生活的平衡;(6)促进产业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尤其是中小企业;(7)完善薪酬体系;(8)提高员工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所载尊重劳动的原则及权利的认知,及其对该公约所称体面劳动的认识;(9)劳动法与实践领域的合作,主要涉及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所载基本原则和权利的有效实施;(10)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11)劳动管理与裁判领域的合作,例如加强其能力、效率及有效性方面的合作;(12)在劳动统计数据方面的收集和利用合作;(13)劳动监察合作,例如完善劳动法律遵从和实施机制;(14)就涉及多样化的、不同年代劳动力对劳动就业所带来的挑战和机会的问题展开合作,诸如平等对待外来移民工人、消除对他们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以及在就业条件方面消除对年龄、残障人士等歧视待遇;不应歧视女性劳动者;对弱势劳动者,如外来移民工人、低收入阶层劳动者、临时工等进行同等保护;(15)就经济危机中诸如《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协定》(ILO Global Jobs Pact)中提及的共同利益领域的劳动和就业挑战问题展开合作;(16)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包括职业伤害或疾病、企业年金制度及就业扶助计划方面的员工薪酬设计等;(17)劳动关系领域的最优实践合作,诸如改善劳资关系,包括争端解决中最佳实践的不断完善;(18)推动三方对话及伙伴关系的社会对话;(19)对于跨国企业的劳资关系,推动企业与劳工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对话;(20)企业社会责任的合作;(21)召开专门会议、研讨会、对话及其他论坛方式,来分享知识、经验及最佳实践,包括建立网络论坛及网络知识分享平台;(22)进行实地调研和研究性考察,将劳动政策和实践记载下来并进行研究;(23)展开合作研究,在互利基础上推动最佳实践发展;(24)在各方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开展专门的技术交流或援助。 (四)鉴于各国法治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该章第19.9条(对成员国劳动政策和法律的公开申请质询)、第19.11条(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性劳动对话)、第19.12条(劳动联合会的设立及运行)、第19.13条(各成员国的联系机构设立、定位及运行)就成员国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劳动争端分别进行了系列原则设计,这些制度设计非常合理,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国的劳动法制走向趋同提供了很好的规范设计,体现了平等合作原则,值得称道。 (五)鼓励公众与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要求各国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协商或咨询机构,并要求该机构必须有劳方及资方的代表(第19.14条),并就成员国之间的劳动咨询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9.15条)。 这些条款,考虑到了不同经济发展和劳动法治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各国的情况,其目的旨在尊重各国国情基础之上,加强各成员国在劳动领域的对话、合作与交流,推动美国主导的劳动标准,将其与贸易往来和投资紧密关联,逼迫欠发达国家在法律规范建设和劳动实践上对国际劳动标准的遵从,是对现有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和提高。这种将劳动标准与贸易挂钩的思维是之前WTO及目前我国极力推动的RCEP所以没有触及过的。但是,其中关于注重人力资本发展更好促进就业、劳动与生活平衡、对外来劳工的平等保护、推广最佳实践促进劳动关系领域的劳资合作、通过各种平台促进知识经验分享、推动三方对话及伙伴关系等,这些对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三、TPP劳动条款对我国劳动法治完善的启示 我国政府一贯立场是,坚决反对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坚持劳工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权利,反对用贸易制裁的方式解决劳工标准问题,提倡通过缔约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5]考察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已签订的14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4个纳入了劳工条款,但是,这些多为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进行合作的宣誓性和促进合作条款,并非将其与贸易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尽管中国和新西兰《劳动合作备忘录》提到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承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承诺,但重点仍在于尊重缔约双方在其各自领域内对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⑩ 反观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劳动条款的规定却非常有限,例如,《对外贸易法》仅仅提及对外劳务合作单位的资质和合作形式,尚未涉及具体的劳动者权利保护。笔者以为,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尤其在“一路一带”大国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我国未来应该倡导在尊重各国主权原则基础之上,参照国际劳工组织中的相关条款,逐步提高劳工标准,整体提升贸易伙伴的劳工保护水平,未来在修改国内贸易法时,可统一规定关于劳工标准的要求,为我国在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我国主张的劳工标准提供国内法支撑。 吸纳TPP协议劳动标准中的有益成分,推进中国劳动法治建设,保障和改善劳工权益。随着中国相关劳动法规逐步健全,劳工权利及其保障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就劳动立法的现状来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废改立,劳动法律体系正在臻于完善,各项劳工标准立法正在成为劳工权益保障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随着中国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逐渐增加,但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存在差异,加上国际贸易的竞争,TPP协议中的劳动条款,尤其是关于结社自由和集体协商原则的确会成为可能被视为中国加入TPP谈判的一个敏感领域。尽管这些年我国在劳动领域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为维护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奠定了相当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从长远考虑及考察其对我国对外经贸的经济影响,更应当将其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有益成分及具有前瞻性的概括规定吸纳如我国劳动法中,推动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提高公众对劳工标准的认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从而真正提高我国劳动者及企业的生产率,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①See http://www.mfat.govt.nz/Treaties-and-International-Law/01-Treaties-for-which-NZ-is-Depositary/0-Trans-Pacific-Partnership.php ②法新社:《TPP文本公布 立法之战开打》,http://china.huanqiu.com/News/mofcom/2015-11/7929079.html.美国白宫11月5日正式通知国会奥巴马总统准备签署TPP,这意味国会有90天时间审议协议内容,再表决是否接纳。部分共和党议员和许多民主党议员已明确表示对TPP不满。加之恰逢美国总统大选,侯选人之一希拉里同样对此协定表示反对。因此,这份协定在美国要想通过势必会遇到很大阻力。新任国会众议院议长保罗·罗恩拒绝表态,称“批准TPP需要政府充分解释本协议可带来的利益并给美国家庭造成什么影响”。可见,TPP要在美国变成获得立法机关认可的法律规范尚需要时日进行博弈。 ③cf.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full-text. ④cf.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 ⑤cf.https://ustr.gov/tpp/outlines-of-TPP. ⑥它是东盟国家近年来首次提出,并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RCEP的主要成员国计划包括与东盟已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即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东盟10国与这6个国家分别签署了5份自由协定,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共同与东盟签署的一份自贸协定。组建RCEP目前计划是这16个国家,东亚峰会另外两个成员国(美国、俄罗斯)因现没有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所以不在RCEP成员国计划范围之内。RCEP的目标是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还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多领域,自由化程度将高于目前东盟与这6个国家已经达成的自贸协议。RCEP拥有占世界总人口约一半的人口,生产总值占全球年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由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WTO谈判受阻,面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一些负面影响,要想在当前世界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有新发展,就必须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此,部分国家之间实施“零”关税,相互开放市场,密切合作关系,来寻求合作发展。这就是东盟提出建RCEP的现实背景。另外,还可参见沈铭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的视角》,《当代亚太》2012年第1期。从目前RCEP的发展情况来看,该协议的发展态势是好的,其中RCEP与TPP成员之间大部分有重合,且大多与中国已经或将要签署FTA协议,所以暂时不加入TPP协议对中国经贸发展影响应该不大。 ⑦2015年11月2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发表讲话指出,愿与参加东盟和中日韩(10+3)峰会的各方共同努力,力争2016年结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建成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的自贸区。参见http://finance.ifeng.com/a/20151122/14083433_0.shtml. ⑧See Chapter 19 Labor,Article 19.1 & 2. ⑨Derogation作为国际条约法上一个常用的词汇,有其专门内涵,《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以限制范围或减损效力的行为来部分减免或者停止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其中对“克减条款”(Derogation Clause)的解释是:“条约中的一想保留,允许成员国拒绝遵守某些特定的条款。比如在战争或者其他国家紧急状态下,成员国可以被允许中止某些或者全部的条约义务。如果条约中缺乏明示的克减条款,规定中止或终止条约的一般原则是可以适用的。”Bryan A.Gamer,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ition),West Group2004,p.1340.在欧盟立法中,“克减”还意味着成员国在公约既定的时间内(比如5年时限)拖延对欧盟规约在其成员国内法中的履行,或指成员国因为国内情况特殊(如出现紧急状况)选择不实施公约中的特定条款。See http://esharp.eu/jargon/derogation/. ⑩目前,我国关于涉外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采取的是分别立法模式。一方面,我国已经与英国、俄罗斯、约旦、马来西亚、韩国、秘鲁、瑞士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劳务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其中与秘鲁和瑞士签订的双边劳务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已经分别成为《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协定内容,这4个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也互相有别。TPP劳动条款及其对我国劳动法治完善的启示_tp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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