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第二中学 解宇瑾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法律监督应运而生,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新兴监督方式,是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这一典型情形的研究,使其更加符合当今时代响应的民主政治这一主题,本文研究的我国公职人员法律监督状况也会更加有利于实现我国的民主与法制。
关键词:公职人员;网络;法律监督
一、选题背景
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技术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使得方方面面在社会领域里发生了巨大变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医疗、法律等各个领域。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与发展,这就要求法律制度的更新交替。便利的网络能够让人们不出门便知天下事。与此同时,当现实生活中的平台不能够满足他们对权利的需要和保障时,他们便会用网络这种虚拟的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和言论自由权。这样的平台就会使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不便时,他们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检举、控告,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公众网络法律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网络法律监督作为不容被忽视的新兴社会监督方式将会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二、公职人员存在网络法律监督的原因
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既要受到法律的控制,又要受到法律个人的自我控制。对于这种法律行为,既要从内在方面考虑也要从外在方面来探讨。
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的强烈渴望是公职人员网络监督行为的内在动机。公民可以通过对权力的监督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在动机,首先,公职人员网络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是通过网络媒介或者公民通过平台进行举报,揭发公职人员的行使权力时的不当行为或者不良作风;其次,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行为的手段总体来说是通过互联网举报或发表评论来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及公职人员自身作风的监督;最后,是这种法律行为的后果,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行为首先是一个人或一个媒体的个体行为,是由网络传媒或网络公民的个人或个体意志来支配的。对于这个行为来说,它可以是一个角色行为,也可以是一个非角色行为,因为法律对其监督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因此,这个行为的后果也将是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它可以是一个合法合理的后果,也可能会是一个非法的后果。
网络暴力是现代社会的热点话题,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监督主体主要是网络公民和网络媒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青少年占网络公民的年龄分布的主体,由于青少年涉事较少,权利的使用没有比较系统且正确的指引,随心所欲这种情况偏多,在正常揭发检举的同时,也会连带出他们对事件的不满以及宣泄,容易出现以暴制暴的情况,也极有可能出现空穴来风,人身攻击,肆意诽谤等情况。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正如追星一般,监督时他们的极端情绪可能不仅在网络中宣泄出来,还可能造成他们宣泄的对象进行行动上的暴力干扰行为。严重者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中有规定侮辱罪、诽谤罪等,但是对于网络中这些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就目前来看,我国网络法律监督立法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在面临可能涉及的犯罪等行为的界定却没有明确的立法将其与现行的相关部门法衔接起来。因此,导致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难以顺利发展,不能充分发挥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的作用。
三、完善公职人员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对于公职人员的网络监督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完善立法,使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利既要得到有效保障,又要受到规范的制约。同时,也要有效的保护公职人员在网络法律监督中的合法权益不被肆意侵犯。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出台的相关网络法律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可操作性也比较一般,并且网络法律规定的不可预测性也为法律法规的出台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对网络法律监督方面起规范和引导作用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网络传媒和网络公民行使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权以及公职人员在网络法律监督中的权益保障,同时在网络法律监督过程与司法监督权的衔接上要做出明确而统一的法律规定。
建立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系统管控机构。互联网包罗万象,且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也是乱象频出,并且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的受理机制也不健全。网络公民和网络传媒虽然可以通过网络等公众平台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分散,有些信息可能不会被关注或者被忽略。因为截至 2012 年 6 月底,中国已经有 5.38亿的网民,由于所有网民同时关注同一个网站导致那这个网站来运行这个系统时出现超负荷运行,以至于系统的瘫痪。因此,我们需要强大的网站及技术支持来运行这个系统,这就需要建立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系统的管控机构来管理这些网站,管理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管控系统。在建立了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管控系统后,有必要设立由政府组织和公共参与组织的管理机构共同来完成对这类系统的管理工作,必要时要做到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与网络法律监督并重,形成官民联动模式,充分发挥网络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
我国公职人员网络法律监督的顺利实施,需要网络、新媒体、民众、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完善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立法,建立科学的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管控系统,从而构建出一个完整的针对公职人员的网络法律监督的法律机制,以便实现网络法律监督,权力监督与司法监督的相互衔接。
参考文献:
[1]袁世杰,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对策[J].记者摇篮,2007(8).
[2]刘召成,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8(7).
论文作者:解宇瑾
论文发表刊物:《高等教育》2016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20
标签:法律论文; 网络论文; 公职人员论文; 公民论文; 互联网论文; 是一个论文; 系统论文; 《高等教育》2016年12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