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经济分析与对策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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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3)03-0045-05

关贸总协定(GATT)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并且一些具有明确退出时间表的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许可证等)也将逐步失去作用。相形之下,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却越来越频繁地被各国所采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主要障碍。我国加入WTO后,主要贸易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更加集中地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致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研究反倾销进而探索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已经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界定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所谓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由于倾销本身是一种价格歧视,它破坏了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来自别国的倾销行为均采取了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反倾销。

实施反倾销并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定主要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以及适当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即倾销幅度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1)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一般是指被指控的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至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2)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一般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按结构价格,即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出口价格不明确或者不真实的特定情况下,进口国也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倾销幅度系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的部分,通常表示为超出的差额部分占出口价格的百分比。由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两个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必须对它们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同的贸易水平,尽可能是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以及汇率等。

损害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1)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审查以下内容:倾销的数量情况,倾销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和产业的影响。(2)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这是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3)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它是指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不但要审查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而且还需要审查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比如: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改变,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发展,等等。进口国主管机构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倾销。

只有当上述三个要件均被确定成立时,进口国才可以向出口国实施反倾销。反倾销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倾销产品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附加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的经济影响

世界各国最初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目的是抵制倾销以保护公平贸易和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然而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不断升级,反倾销逐渐演变成为许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指控他国倾销仅仅是一种借口。由此而来,反倾销对各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愈加明显,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一)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

1.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进口国之所以进口某项产品的根本原因在于:进口国自己生产该产品不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会低效率地占用进口国较为稀缺的资源,或者说这些资源被利用在其他产品上会使其他产品具有更强的国际比较优势,会占有更大的国际市场,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但当对进口的该项产品实施反倾销后,由于出口国对进口国市场的该产品供给量会减少,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产业则可以恢复并增加产量,这样就打破了前述的原有的国际分工格局。一方面,进口国增加的该产品的产量,由于缺少国际比较优势仅仅只能针对进口国本国的市场,增加产量对进口国的出口贸易不会产生多大贡献;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

2.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分工的因素,只有顺应国际分工的要求,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才是合理的,它们的经济资源才有可能实现最佳配置。而实施强制性的反倾销措施,会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分工,因为反倾销通常保护的是进口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保护这样的产业,只能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方面,落后的传统产业因为受到保护而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发展的动力不足,这些产业自身不会有所进步;另一方面,落后的传统产业低效率地占用了一部分稀缺的经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

3.对社会净福利的影响

从图1中可以分析出征收反倾销税后对进口国产生的福利损失。图中,P[,w]为国际价格水平,关税额为P[,1]-P[,w],由于价格上升会使生产者剩余增加a(P[,w]HB→P[,1]HE),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政府征税增加c,因此征税最终使国内效应为负的b+d。d是由于消费者需求下降造成损失,是消费者损失的国际交换利益;b是损失的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利益,对于整个世界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造成了进口国社会福利的下降。

图1 增加反倾销税后进口国的经济效应

反倾销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它仅仅保护特定商品的生产者。而反倾销税作为一种附加关税,只是使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按照自由贸易增加社会总福利的理论,反倾销会使进口国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产生社会净福利损失。

(二)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

1.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很快就会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这也是进口国采取反倾销的目的所在。恶性影响往往不止于此:一是,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特别是目前国际经济格局呈现出区域化、一体化的趋势,一旦出口国产品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就意味着出口国的产品将很可能要失去进口国所属经济体的全部市场。二是,由于许多国家采用原产地原则,出口国产品遭受反倾销,不但会影响到产品的直接出口,还会进一步殃及到产品的转口,造成转口产品不能出口。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

2.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反倾销保护的是进口国落后和衰败的产业,打击的却是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再投入到出口国本国市场上来,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最后的结果就是这些产业长期一蹶不振。

3.对规模经济的影响

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规模扩大而导致长期平均成本(LAC)下降的情况。由图2可知,具有规模节约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大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Q[,1]→Q[,2]),单位产品的成本递减(C[,1]→C[,2]),企业具有贸易优势。但规模节约的实现与市场容量有密切关系。如果市场广阔,则它的制造业就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规模节约,取得比较优势,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就具有竞争能力;反之,则相反。而反倾销则会造成市场缩小,降低一国制造业规模经济水平,从而导致利润率下降。

4.对利用外资的影响

反倾销会对出口国利用外资造成不良影响。以我国为例,我国被诉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三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等产品。反倾销的结果会使得三资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海外市场份额,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这样势必会影响外商对我国投资的信心,甚至有可能从我国撤资,从而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图2 具有规模节约的长期平均成本

三、我国近年来遭受反倾销的情况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尤其是近几年来,这种情形大有愈演愈烈、防不胜防之势,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突出发表在:

(一)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制裁的“重灾区”

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近年来,我国受反倾销指控的案件更是有增无减,已经沦为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重灾区”。一是,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最多。从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在欧盟被反倾销起,截止到2002年4月份,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指控已达494起。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2001年上半年提起的134起反倾销案中,以我国为涉案国的有22起,占16%而居首位。二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上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进入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一试身手,加入到反倾销指挥的行列中。截止到2002年上半年,已经有包括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32个国家和地区向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三是,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广泛。以前反倾销多是针对我国的五矿化工产品,现在已经扩展到家电产品、农产品等。四是,反倾销指控不仅涉及我国内资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针对我国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作为我国的出口企业的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已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0%强,并且在继续增加。目前,国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多数都涉及到了我国三资企业的产品。五是,反倾销案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在上世纪80年代,上千万美元金额的案件就算大案,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出口的增加,反倾销案件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大。比如:旅行箱包案的金额达6亿美元,自行车案为2亿美元,焦炭案1.4亿美元。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同时,我国出口产品更多地依赖价格优势,低价竞销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反倾销征税时间较长而且税率过高

我国产品一旦受到反倾销制裁,往往会遭到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甚至百分之几千的沉重税负的制裁,而且一征就是5年。比如,1994年墨西哥对原产地为我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征收537%的反倾销税,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居然达到1105%;再比如,1997年7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达156.77%。这些令人吃惊的反倾销税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可能存在的倾销幅度。长时间征收高税赋的直接后果就是产品完全丧失市场。我国中华牌自行车1992年遭遇欧共体30.6%的反倾销税制裁,在欧洲的市场急剧萎缩,销量一落千丈,最终痛失欧洲市场。

四、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一)加强出口的宏观指导,实现出口战略转型

目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实行低价竞销策略,产品又往往过分集中于某一市场,这样极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对此,国家要加强宏观指导和调控,防止企业各自对外降价竞销,同时要引导出口企业实施战略转型,从低价策略转移到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以及产业重组等创造高附加值策略上。企业应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国家可以通过行业、商会、协会制定相关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和价格,尽可能将倾销的隐患消除在境内。

(二)坚持“谁应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积极应诉

反倾销调查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我们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就有权使用所谓的“最佳可获得信息(BIA)”来直接裁决,而BIA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不利的数据,裁决的结果必然是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因此,发生反倾销指控时,我们首要的工作就是积极应诉,变被动为主动,不应诉实际就等于不战而降。鼓励积极应诉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谁应诉、谁收益”的原则,对于应诉的企业,政府将允许它们有权继续出口或分得较多的出口数量配额;对于未应诉的企业,政府将不允许它们继续出口或进行出口数量限制。同时,出口企业也应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改变了过去对我国所有涉案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而开始实行差别税率,那些应诉的企业有可能争取到比较低的税率甚至是零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只能统一适用较高的无法逾越的税率。

(三)贯彻执行《反倾销条例》,适当回击国外无理的反倾销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反倾销条例》,这无疑为抵御国外产品向我国倾销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同时,也为我国与相关国家磋商解决反倾销贸易纠纷增加了谈判的砝码。我们贯彻执行《反倾销条例》,对外国针对我国的反倾销尤其是那些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无理的反倾销保有对等报复的权利,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从而形成制衡手段,使外国政府不得不慎重权衡其国内各利益团体的利益,不能轻易地动辄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

(四)健全应诉协调机构,设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反倾销涉及的企业往往很多,反倾销也常常来势凶猛,个别企业单打独斗势单力薄,难以应付。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各出口商会的作用,健全应诉协调机构,积极组织协调,提高应变能力。同时,应在那些比较容易遭受反倾销指控的行业设立行业的反倾销诉讼基金,聘请有经验和有影响的各方专业人士积极进行抗辩。

(五)据理力争,争取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对我国仍然坚持那种所谓“国家为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也受国家干预”的推断,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基本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不使用我国产品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作为判断倾销与否的依据,而使用替代国或“类比国”的价格作依据,导致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我们的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利用各种机会摆清事实、讲明道理,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而获得更加公平的对待,为赢得反倾销诉讼打好基础。

收稿日期:200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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