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知识论的“基础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论文,主义论文,基础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问题的缘起
基础主义同一致主义、内在主义、外在主义及自然主义等流派一起,构成当代西方知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知识论主张源于对有关知识的确证方式的不同理解。确证理论在近二、三十年间是知识论中的核心部分。
具体说来,基础主义的问题之所以根源于知识的确证,是因为论证在形式上是由两个层次的信念或命题所构成,一是有待论证的信念或命题,另一是作为论据的一个或一些信念或命题。它们之间可能形成这么几种情况。一是两信念之间形成一种循环的关系。如信念B1依赖于信念B2作为论据,但反过来,信念B2的论证又有赖于B1;二是一些信念之间形成一种“回溯论证”(regress argument)的状况,如信念B1依赖于B2,B2又依赖于B3,B3又依赖于B4……等等。这种论证假如没有某个可以作为基础的信念,即它们的最终理由,那么只会是一种无限回溯的论证,陷入一个无限后退的论证系列之间。第三种论证方式是论证结束于一个得不到确证的信念,从而使论证得不到结果。因此,在基础主义者看来,要使一个论证成为有效的,它就必须在形式上结束于某个或某些本身是“非推论的”信念,即本身是无须论证的、或自身确证了的信念。它们可以作为论证的理由,用以支持、证明其它的信念,因此这类信念属于“基础信念”。这样,我们可以说,基础主义的基本主张有两条。首先是把知识的论证区分为基础与非基础的信念,前者是非推论的;后者是推论的,可称为“上位信念”(superstructure beliefs);其次,是断定基础信念的存在。在基础主义者看来,只有断定基础信念的存在,才能使确证的基本形式——回溯论证——成为有效的。我们可以把不同类型的基础主义看作是对“回溯论证”问题的不同解答。上述基础主义的这两个基本主张可以表达为如下两个命题:
a.某些确证的信念是基本的;一基本信念的确证独立于任何其它信念的支持;
b.所有其它得到确证的信念是导出的;导出的信念是由某个或某些基本信念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才得到确论的。(注:Haack,Susan:Evi-dence and Inquiry,Oxford,Basil Black well,1993,p14.)
2.基础信念的性质及其可能性
由于区分开基础信念与上位信念,这样,什么样的信念可以作为基础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基础论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对“基础信念”的主张的强弱程度,把他们的理论区分为“强的基础论”与“弱的基础论”。
在近代哲学中,笛卡尔表现的是一种强的基础论。他的哲学追求的是找到一个不可怀疑的、从而也就是自我确证的基础观念,由此演绎出作为“上位信念”的其他信念。这样,他把基础信念看作是逻辑上自明的、无可怀疑的、确定无误的。在现代,典型的基础论则是经验论哲学的集中表现。在主张一切知识都来源于经验的基础上,它们强调,一个不是关于我们自己的感觉状态(知觉经验)的信念如果要被证明是合理的,就必须诉诸于我们感觉状态的信念来证明。对于这类具有充分的、非推论的确证性的基础信念,强的基础论主要有两种界定,即“常真的”(infallible,或译为“无误的”)与“不可纠正的”(incorrigeble)。
关于“常真的”信念,基础主义者把它看作是会得到确证的,但这一确证不必借助于与任何其它信念的联系,也无须从任何地方获得支持;换言之,它是自我确证的。这种意义上的基础信念,其为假的可能性为零,因而是最强的基础论主张。但对基础主义的主要反对意见恰恰集中在这里。因为这样的主张太强,所以批评者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信念,相反,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即使是当下的感觉状态,我们也有可能是错的。虽然有的基础论者辩解说,这一类的错误并不出在感觉,而是出在对感觉的描述上。例如,我们把对“粉红色”的感觉描述成“桃红色”的。
另一种关于基础信念的界定是“不可纠正”性。它最通常的定义是:“对于某S来说,一信念是‘不可纠正的’,当且仅当S不可能既断定该信念同时它又是错的。”(注:Pollock,John L:Contemporary The-orics of Knowledge,New Jersey:Rowman &Littefield,1986,p30.)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C.I刘易斯,他认为除非有某种东西是确定的,否则甚至没有任何东西是可能的。(注:Dancy,Jonathan: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Oxford,Black well,1985,p.54.)由于“不可纠正”的界定与“常真的”非常相似,所以,人们不禁要问它们二者是什么关系。但刘易斯本人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给出说明。
不论“常真的”,还是“不可纠正”的,这类信念不仅不现实,而且在实际确证过程中也不需要。因为基本信念的主要作用在于给确证的进行提供一个出发点。人们之所以挑选它,一般来说,是由于它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可以作为该论证的有效理由。但这并不排除将来随着认识的发展,这一基础信念会显示出不当或错误之处,因为即使是真理,也有相对的一面。此外,由于典型的基础论把基础信念看作是当下的感觉状态,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与经验论的意义证实理论相同的困难,即要对一些经验观察语句加以证实,这不仅在范围上可能是无限的,而且在内容上也可能是相当不确定的。
由于古典基础论关于基础信念的“常真性”与“不可纠正性”的条件界定太强,难以实现,因而出现了一些形式上较弱的基础论。它们依然采用强的基础论的基本观点,即一些经验的信念具有某种独立的、无需经过推论得来的认识的确证性或保证,但却认为这类保证仅仅是相当有限的,有的甚至还不足以满足知识的确证条件。一种弱的基础论主张把基础信念看作是作为“资料”(data)给予我们的。
关于这类“资料”的证明方面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这类作为“资料”给予我们的基础信念并非是得到充分证明的,而只是得到部分证明,虽然它们可以进一步从其它信念那里获得支持。按照这种观点,基础信念就不再是不可纠正的,而是可错的了。这属于相当弱的意义上的基础论。另一种看法认为这类信念虽然是可以得到充分证明的,但也存在着取消它们的理由。因此有关它们的证明可称之为“可取消的”(defeasible)或“显然的”(prima facie)证明。一个证明是“可取消的”,其原因在于存在着作为“取消者”(defeater)的理由。我们可以把“取消者”界定为:“如果P是S相信Q的理由,而R是这一理由的‘取消者’,而且仅当R与P是逻辑地一致的,并且(P&R)不是使S相信Q的理由”。作为“取消者”的理由是“显然的理由”(prima facie reason)。这里,“显然的”一词的界定是:“一信念是显然地确证的,当且仅当对于S来说,只有在他有理由认为不应断定该信念时,他才能断定它是非确证的。”(等值地,如果S断定该信念,并且没有理由认为他不应当如此,那么他是确证地断定该信念,这是必然的。)
上面这些弱的基础论属于从“基础信念”的性质本身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说,通过放宽对“基础信念”的确证性的要求,来达到使基础论的主张得以成立的目的。但另一类弱的基础论则采用一种新的思路,这就是把基础信念的确证问题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这类基础论又可区分为两种方式,即:“外在论”与“给定论”。
所谓“外在论”,其要义在于主张基础信念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一种联系。具体说来是,在Bap(即a关于P的信念)这一信念状态与使P为真的事件状态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规律性的联系,使得如果Bap,就必定是情况p。这样,就把基础信念的状态归诸于外部世界的联系,而不把它看作是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认识,外在主义因而认为认知者无需具有任何有关它的理由,甚至连这样的考虑都不需要。但是,外在主义的这一解决方式显然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而是把问题推向另一个方面,即“观念”、“表象”与对象的关系这一传统问题。在这里,问题表现为这样的形式:当某人相信情况p时,即使这一信念与事实状况有联系,但究竟什么东西能够保证它必定是情况p,而不是其它;或换言之,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某人的这一信念不会出错?
“给定论”与“外在论”有相似之处,它也把基础信念的确证问题与外部事件状态联系起来,不过不同的是,它认为这种事件状态是“当即理解”了的,或“直接出现”、或“直观”的,而不象外在论者那样看作是单纯的事件。至于这种“理解了”的事件状态本身是什么性质,则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刘易斯持一种较强的观点,把它们规定为只涉及私人的意识状态,并且它们具有确定性。较弱的观点则不要求这种确定性或“不可纠正性”,也没有把这种“理解了的事件状态”限定为私人的心灵和感觉状态。但不管它们的规定有何差别,却都有相同的困难,这就是:这一本身没有经过确证的直观如何能够保证基础信念的确证性。因为明显的是,虽然直观直接面对的是当下显现的对象,然而这一直观究竟是否正确,本身还是个问题。这样,给定论也最终回避不了直观、观念与对象的关系问题。
有关基础信念的性质,除了以上所讨论的它们自身的确定性以外,还有另一个基本的方面,即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是有关“基础信念集”(sets of foundational beliefs)的结构问题。一种理论认为它们之间可以有一种“因果相邻”(causal contiguity)的关系,即每一这样的信念都至少从另一基础信念中得到某种支持。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一基础信念是依赖于其它这类的信念。一种较弱的理论则认为,一基础信念可以从其它信念获得因果的支持,也可以不获得这种支持。二是关于基础信念之间的相互作用问题。它们有的否定任何基础信念足以产生或支持其它的基础信念,有的则肯定这一点。笔者认为,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某一具体基础信念内容本身的规定性及其与其它信念之间的具体关系。“基础信念”这一概念可说是涵盖了无限的范围,因此用任何简单的枚举或可能的分析来试图说明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上述的关系,其答案也总是包含着“是”与“否”两种可能性。不过这一问题对于基础主义理论本身的确立与否,关系并不大。
3.基础信念与上位信念的联系
对于基础主义来说,之所以要确认存在着基础信念,重要的是在于为知识的确证问题提供一个避免“无限回溯”的解决方式,即主张在确证过程中这些基础信念可以作为上位信念的最终理由。因此,在基础主义者那里,基础信念与上位信念的关系问题就是一个核心问题。这一关系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基于”(based on)关系,也就是说,上位信念是以基础信念为理由、根据的,是依据基础信念得到确证的。换言之,S所具有的信念p是基于他的信念q的,当且仅当q是他相信p的理由。奥迪(Robert Audi)曾对此进一步做了四点说明。他写道,第一,这是仅当q在因果地支持p时起了一定作用。第二,这是由于它与确证的联系,并且这一联系是与对某个证据的认识有关的。这是因为,虽然S与S'都有相同的关于p的有效证据q,但可能S是在q的基础上相信p,而S'则可能仅在非有效证据r的基础上相信p。这一不同能够解释为什么尽管S和S'都有相同的证据q,但却只有S知道它,而S'却不知道,以及为什么是S、而不是S'是合理地相信p。由此可见这一联系是与认识有关的。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是否一信念与其它作为证据的信念具有这种认识上的关系,能够决定是否该信念构建了知识,以及这一知识是否合理地得到证明。第三,如果S合理地相信q,并且他关于p的信念是完全基于q之上的,那么首先他会倾向于引用q来确证信念p;其次,当一些条件得到满足时(例如,他看到如果不根据规则从q推进p,就会是无效的),他的信念p会通过信念q得到确证。第四,这一基本联系仅在如下情况中有效。(1)S相信q支持p(如蕴涵或证实它)是事实上如此,或他认为会是如此;或是(2)信念q通过某种程序产生或支持信念p。例如,它保证如果q是真的,那么p也是真的。这是因为,(1)和(2)能够解释这种基本联系何以能够从S的信念q那里传递确证和知识到他的信念p。奥迪认为,(1)和(2)是相容的,并且一些基础主义者会认为两者都是必然的。(注:Audi,Robert:Knowledge and Justific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55-5.)
不过,与对基础信念的看法不一样相类似,基础主义者对基础信念与“上位信念”的关系也有争论。首先,在有关基础信念产生或支持上位信念的问题上,强的基础论者认为,每一上位信念是仅由一个基础信念(它可以是合取的)所产生或支持的;弱的基础论则认为,仅只一个基础信念是不够的,上位信念是由一组基础信念所支持的。其次,在有关基础信念的变化对上位概念的影响上,有的认为,任一基础信念的失去都会至少消去一个上位概念;有的则在这样的意义上,即对于两个或三个彼此独立的基础信念来说,其中的每一个都足以支持某个上位概念,允许上位信念是可以由多重原因(overdetermined)产生的(也就是说,即使失去一个基础信念,上位信念可依旧存在);再次,在关于改变一组基础信念时,基础信念、上位信念或非认识的可变项(non-cognitiv-e variables)所起的作用上,强的基础论认为,不可能有任何一组上位信念p和q来替换一基础信念r,除非这组上位信念借助于它所根据的某个或某些基础信念得到的力量(causal power)。例如,如果信念p和q替换了信念r,是由于S相信p和q二者都与r不相容,那么S本来应当放弃p和q而不是r,假如他的信念p和q并没有从r之外的其它基础信念中获得支持的话。相反,弱的基础论则允许信念p和q在即使没有得到任何基础信念支持的情况下,也能替换信念r,假定它们符合了一些其它的条件(包括得到一些在某种意义上与它们相“一致”的其它上位信念的支持)。最后,在有关它们认为可以添加到认识系统而不改变其基础的一些上位信念的数目与种类问题上,有的理论主张,对于任一有限的基础信念的集合,存在着一个关于上位信念的数目的限制,这些上位信念并非是无关紧要的、并能够被添加上去;此外,只有一定类型的推论能够用于这种添加。弱的理论则赞同一些“丰富的”(rich)基础信念的有限集合,使得在原则上不存在任何关于上位信念的扩展的限定,并且它允许通过非推论的过程来产生某种扩展。
以上论述的基础信念与上位信念的关系,主要涉及的是一种关系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转换的可能性。这里我们还应当谈到的这一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基础信念如何支持上位信念。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举出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基础信念只是单纯通过引起后者、或在因果地支持后者中起作用。这属于“因果性”的联系。有的则认为这种联系是非因果的、纯粹“认识的”(epistemic),即在纯粹确证方式上的联系。也就是说,当s需要确证某一上位信念时,它将至少引用一个基础信念。
仔细分析起来,基础与上位信念之间的因果支持关系的种类,至少可有如下几种:
1.某一基础信念对一上位信念的因果关系是充分的;2.在基础信念集是充分条件的情况下,某一基础信念对上位信念是必要的;3.一基础信念集里的每个信念都因果地支持一上位信念,虽然它们没有一个是必要条件,但这整体集合却是充分条件的,并且具有不只一个元素的每一子集是上位信念的必要条件;4.不论是否作为必要的或充分的条件,基础信念皆可与一些不同的支持要素(例如,断定上位信念的欲望)一起,来支持某一上位信念;5.对于某一上位信念来说,上述1-4的支持种类会有各种不同的组合,包括一些使上位信念得以经由多重原因所产生。(注:Audi,Robert:Knowledge and Justific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59.)但是,一旦分析出基础信念对上位信念并非都是充分必要条件,那么强的基础论的那种认为只需一个基础信念就可支持一上位信念的观点,就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是正确的。
4.一致论对基础论的批评
对基础论的挑战主要来自一致论。一致论的基本主张是把确证看作是一些信念之间的关系。某一信念是得到确证的,当且仅当它在一个信念的集合中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把任何信念的确证,看作是依赖于其它信念在一致的关系上(如蕴涵或解释的关系等)对该信念所提供的证据上的支持。一致论的这种主张,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自对基础论的批评。它们这方面的批评,焦点集中在否定基础信念的存在上。下面的两个批评可说是比较有影响的。
第一个批评指出,基础主义关于基础信念不但是安全的(即要求它们的确证是独立于任何其它信念的支持)、而且是丰富的(即要求它们能够支持一组其它的信念)要求,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两个要求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前者只能通过减少基本信念的内容来得到满足,而后者则正好相反。雷舍(Nicholas Rescher)曾经举出这么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他写道,如果宣称“我看到一个苹果”,那么我的这一宣称超出了感性知觉对它们所能提供的保证。因为可能我看到的实际上是一个腊制的苹果模型,或者是某种类似物,所以我的上述宣称并不是足够安全的,它的内容超出了我所拥有的证据,从而使它在面对进一步的证据时成为脆弱的、可错的。反之,如果我为了稳妥起见,把上述宣称改为“我似乎看到一个苹果”,那么它所使用的现象语言有效地摆脱了前面那一宣称的弱点,从而是安全的;然而它却为此付出了在内容的客观性方面的代价,因为它无法提供任何认识意义上的保证。据此,雷舍认为一致论所提供的认识系统的网络模型可以取代基础论。
另一个有影响的批评则直接否定存在着任何评判其它信念所依据的固定的点。这种批评认为,在确证的过程中,每一个信念都处于相同的地位,都按照相同的方式来进行评判,即考虑它的出现对整体一致性的影响。所以,对于能依靠什么来支持其它信念,并不存在任何限制。并不需要区分出哪些是基础信念,哪些又是非基础信念。证明属于内部一致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回溯的过程。布拉德雷认为,这方面的检验标准是认识的系统本身,而不是什么符合证据这种单向的标准。一致主义把确证问题引向整体论。但是,这一理论本身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它把知识的确证问题仅仅封闭在信念系统之内,而这与认识的本质,即对客体的认识,是不相符的。
5.结束语
笔者认为,从知识确证的角度说,基础论有其相当的合理性。因为一旦我们不承认基础信念的存在及其论证方式,那就会陷入基础论所要解决的无限“回溯论证”的困境中去。此外,尤其是在价值论中,如果不承认基础论,我们的整个社会价值系统就会处于一种没有基础的状态中,而这将是不可想象的。试想,如果我们的社会缺乏诸如自由、民主、公正之类的基本价值,我们如何能够建立起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呢?人所皆知,社会需要各类规范,而规范恰恰是建立在一些人们所接受的共同价值信念的基础上的,虽然在不同的时代,这类价值信念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是根本不同。因此可以说,基础信念的存在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哪些”的问题。即使有些社会不以上述自由、民主与公正等价值信念为基础,它必然也要以其他价值信念为基础,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基础主义的观点也有其片面之处。基础信念往往并不具有强的基础论者所设想的那种直接的确证性、不可纠正性。因为事物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人的认识因而也只能是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同理,认识的正确与否,也是需要不断加以检验的。因此,在基础论的论证中,找出一些极其简单的日常经验的例子,试图用以说明直接的感觉经验能够保证基础信念的可靠性,这是没有太大说服力的,更何况直接的感觉经验也并不完全可靠,它们本身也是需要验证的。有些基础主义者之所以走向“外在论”,也是问题的逻辑所驱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