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澄清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些模糊认识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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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一年多来的实践成效看,这一举措无疑推动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所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为了确保这一重大战略更为有效地实施,必须澄清对其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性问题。本文所讲的定性是指到底应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还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只是局限于企业资产组织形式等等来看待的问题。从目前理论和学术界的观点来看,可谓五花八门,含糊不清。有的学者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行逻辑推理,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应该和我国其它的所有制形式并存,并构成我国多元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的话,我们就必须调整对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表述,或者说重新界定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关于这一问题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早已有了定论,并明确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指导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任务。显然,从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来看,目前我国的所有制成分主要是: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而混合所有制只是上述所有制成分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的一种联合或融合,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有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一种企业资产的组织形式,而非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观点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又理解得过于片面。混合所有制经济从企业层面而言的确首先表现为企业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我们在界定基本经济制度在微观层面的实现形式的时候,一般也强调的是一种混合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但不能因此就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局限地理解为只是一种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

从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来看,还是倾向于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来看待的,本文的观点也是这样。本文认为,为了彻底地解决对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必须对我国所有制及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历程有所了解。回顾我国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改革历程,我们曾一度陷入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认识误区,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完全等同于公有制本身,由此造成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和固定化。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超越了现实生活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符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和阻滞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认识不断深化。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论断突破了将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固定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传统观点,标志着我们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形式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它既建立在对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自身的一般制度优势的深刻认识上,更建立在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关系的准确把握上。《决定》中的这段话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论和学术界也将此评价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是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量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决定》的一个亮点,受到理论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方针的推动下,混合所有制经济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增长,在未来5~10年中,混合所有制将占到我国经济的60%~80%。本文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益成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存在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壮大,原因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集中社会各个方面的资金,实现资本的集聚,满足大型工程和建设项目对巨额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把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人才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有利于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职能主要转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正是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这些优势,在许多地方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一部分,成为搞活国有经济的主要途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浙江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股份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大幅度增长,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60%以上,预计到2005年,将上升到70%以上。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1990年只有9.8%,而目前已经占到我国国民经济的40%以上。从这个发展速度来看,实现上述预测应当不难。现在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占主体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强调的公有制占主体这一问题?这两个“主体”是什么关系?一方能否取代另外一方?有没有矛盾和冲突?如果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占到国民经济的60%以上,自然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存在形式,在比重上占主体是毫无疑问。那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呢?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公有制占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一再重申的政治主张,这一点绝对不能动摇。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其具体途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并一再强调主体作用不仅体现在量上、更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控制力”上。而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到主体也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所然,但它更多地是强调量上的“主体”。所以,这两个“主体”在我国经济中并存都是一种必然,不存在一方对另外一方取代的问题。就这两个“主体”的关系而言,混合所有制占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一种结果,或者说是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两个“主体”之间也不可能有矛盾和冲突。一个是从所有制性质或者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所讲的为主体,它关系到一个社会的性质。一个是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讲的占主体,它只是发展生产力的一种具体途径或手段。但是如果对这两个“主体”不能从理论上界定清楚,就容易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强调一方而忽略另外一方,甚至出现一方取代另外一方的局面。

三是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是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非常重要的微观基础。”这种观点的依据一般是我们上文所讲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40%的比重等等。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日益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理由是:因为比起其他所有制形式来,混合所有制,更能适应中国国情和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种适应性具体体现为:一是有利于国企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混合所有制这一主要形式的资产重组,使国有资本主要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企业,强化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二是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在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中更能凸显这种放大功能。因为在控股企业中,国家实际上掌握了企业的主要人事、收益分配和重大决策权,用部分资本控制着企业全部资本的运用,从而可以有效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三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既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前景黯淡、经营不善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前景看好、经营优良的企业。四是有利于集体经济改革。中央文件把集体资本列为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有一定实力的集体经济可以直接改组为股份制,或与国有资本一起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而不再受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限定。五是有利于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企业制度创新,从而使企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六是有利于在企业制度上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还有一种说法是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是要从高度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经济体制内和体制外做很多相应的改革与调整,需要对制度作出重大的突破和革命性的变革。其中,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它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自主化、经济交流开放化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由于其产权主体单一,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等缺点,根本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所有制经济形式。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的国有经济,同时与私营经济也有本质区别。换言之,它们既保持了国有的基本性质,但又不排斥非国有的东西。混合经济实现了财产主体多元化,并具有很强的所有权兼容力等特征,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混合所有制经济由于它自身的特点,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微观基础,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主要的经济形式。本文认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问题也应该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表述。从我国经济的实际和理论、学术界大多数相关文章的观点来讲,本文认为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表述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比较符合实际。就拿我们文中所介绍的观点看,这种表述其实是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的综合,与其表述为“我国经济非常重要的微观基础”或“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不如表述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来得更为准确和直截了当,因为我国经济本来也就是市场经济。至于第二种观点,很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众所周知,我国一贯的提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或途径,而非方向。方向只能有一个,实现的途径却有许许多多。所以,我们不能错把手段当作目的。

总之,本文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既是我国经济重要的存在形态,也必然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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