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社会矛盾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矛盾论文,实证研究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4)03-0001-1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充分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发展中大国搞建设,我们面临的挑战也很严峻。中共中央明确指出,中国进入了“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世所罕见,我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所面临矛盾和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世所罕见,我们在前进中所面对的困难和风险也世所罕见”①。面对这一时期矛盾的状况,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②。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看,关于社会矛盾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法国学者涂尔干提出了“失范理论”,认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从“机械团结”的同质社会向“有机团结”的异质社会的转变,原有社会规范约束力锐减甚至丧失,社会控制力下降,从而导致社会失范,滋生各种社会矛盾。美国学者托马斯提出了“社会解体理论”,认为社会变迁会使社会原有的权威、规范和控制日益减弱,导致社会解组、犯罪等社会矛盾滋长。美国亨廷顿提出了现代化产生冲突、不稳定性,甚至诱发动乱的理论。在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矛盾的研究文献较多。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主题检索“社会矛盾”一词,截至2011年年底共有涉及社会矛盾的文献1564篇。这些文献绝大多数是对社会矛盾进行定性分析的文章,也有少量的是通过抽样调查、参与调查对局部地区或部分类型的社会矛盾进行实证探讨。代表性成果有:一是用阶级利益分析法来分析社会矛盾的文献。代表性的专家有廖盖隆、杨春贵、李忠杰、王伟光、张启华等。他们按照毛泽东的分析方法把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主张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探寻矛盾的原因。二是用阶层利益分析法来分析社会矛盾的文献。代表性专家有陆学艺、郑杭生、王绍光、吴忠民、李强、孙立平、朱力等。他们认为是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失衡或断裂,甚至是“倒丁字型”的阶层结构,中间阶层过小,社会下层人口比例过大,利益在不同阶层分配不公平,阶层利益分配差距拉大,从而导致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大量滋长。三是用阶级阶层意识分析法来分析社会矛盾的文献。代表性专家有李培林、张翼等。他们通过城市抽样调查分析发现,客观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要通过主观的阶级阶层意识才能起作用,人们的社会意识影响着社会矛盾的发生,由体制不完善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是导致矛盾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内外的既有研究成果,对于人们认识和分析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不过,这些研究主要是侧重于定性分析或局部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而对全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情况、演变态势及其原因的全局性定量实证研究涉及较少。为此,我们在前期对1994—2004年社会矛盾的探索性研究基础上③,重点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以全面把握1990年以来全国社会矛盾的演变态势和特点,并着重分析社会矛盾的成因。这不但对认识我国社会矛盾的全局特点和发生机理,以及检验和丰富现代化及社会转型理论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有效预防、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框架 在数据来源方面,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全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演变态势和特点,关于社会矛盾的指标数据,本研究使用的都是《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公开发表的统计数据;对于社会矛盾宏观原因的指标数据,也尽可能地以以上统计资料为依据。但需要说明的是,有个别指标(基尼系数)缺乏官方完整的统计数据,则采用了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数据。还应指出,有的社会矛盾如群体性事件(案件),现在还没有见到公开系统的统计数据④,有的社会矛盾如刑事案件,由于客观存在的立案不完全真实的问题,可能使实证研究难以完全反映全国社会矛盾的真实情况(当然,这是任何实证研究都难以避免的挑战)。但从已搜集到的统计数据看,从总体态势来看,本研究应该能够相对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演变态势和特点。根据可以搜集到的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最早年份,本文将研究的起始时间选定为1990年;根据搜集到的有效数据的截止时间,本研究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 在研究设计方面,研究社会矛盾,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国内常见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把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本文认为,从法治社会的视角分析,对矛盾的认识和处理,亦应纳入法治的轨道,首先要看矛盾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因此这里把社会矛盾分为两种案件类型——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社会矛盾⑤。同时,再把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分为合法形式的公民矛盾、合法形式的劳资矛盾、合法形式的官民矛盾,把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分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这种对矛盾的总体分类法和再分类法,有利于判断我国社会矛盾在形式上的合法性程度和非法性程度,有利于科学判断我国社会矛盾的总体危害程度,也有利于显示其政策涵义。对社会矛盾的成因探讨,本研究主要从经济社会背景因素(选取城市化、工业化等非农产业化、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比例、人口流动性等作为指标)、社会控制力因素(选取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刑事案件破案率等作为指标)、经济根源性因素(选取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人均收入相对人均GDP的比重作为指标)等来分析,采用了相关系数、ARIMA模型、多元时间序列回归模型等进行了定量实证分析和检验。 二、社会矛盾的计量分析 (一)合法形式社会矛盾 一般而言,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是比较轻微的社会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和平的、合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是人们期望通过体制内的途径来解决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是社会冲突的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本研究主要从反映合法形式公民矛盾的全国民间纠纷受理案件、反映合法形式劳资矛盾的劳动争议受理案件、反映合法形式官民矛盾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这三方面来考察全国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 1.全国合法形式的公民矛盾情况 在我国,合法形式的公民矛盾可以用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来反映。第一,从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看:1990—2010年,全国民间纠纷调解案件数量呈现先降后升的演变态势。在1990-2004年间持续下降,年均下降2.55%,2005年以后逐步上升,并在2010年第一次超过1990年的民间纠纷调解案件数量,2005—2010年6年间全国民间纠纷调解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1.35%。总的来看,1990—2010年,全国民间纠纷调解案件数量呈现波浪式变化态势,从最初7409220件经一段时间下降后最终上升到8418393件,年均增长0.64%(参见图1)。从民间纠纷调解案件的巨大数量和先降后升的演变过程来看,消极的一面在于,每年低则400多万起高则800多万起的民间纠纷调解案件数量,客观上反映我国民间矛盾的多发频发;积极的一面在于,我国民间纠纷的调解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上升,也反映出我国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效,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益。第二,从民事诉讼案件来看:1990—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总体上持续上升,从2448045件迅速上升到6112695件,年均增长4.7%(参见图1)。第三,从全国合法形式民间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一方面,从全国合法形式民间纠纷总量来看,1990—2010年全国合法形式民间纠纷总量从9857265件逐步增加到14531088件,年均增长率为1.96%。这就是说,合法形式民间纠纷矛盾持续保持在高位运行,并且呈现更加频发态势,合法形式民间纠纷发案率从1990年的每万人86.2154件,上升到2010年的每万人108.3674件。另一方面,从民间纠纷的结构组成来看,民事诉讼案件占全国合法民间纠纷案件总量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从1990年的24.8%上升到2010年的42.1%(最高时的2008年,占到51.9%)。这反映全国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越来越多地从社会行政领域转向司法领域,民间调解的难度加大了。 图1 全国合法形式的民间纠纷情况 注:图1-图12原始资料均来自《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2.全国合法形式的劳资矛盾情况 在我国,合法形式的劳资矛盾可以用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来反映。1990—2010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高速增长,从9619件迅速上升到600865件,年均增长速度23.0%;同期,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数从22837人增加到815121人,年均增长速度19.6%(参见图2)。1990—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数、劳动争议当事人数的增长速度均远超出同期GDP年均增长10.5%的增长速度。需指出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得以仲裁调解处理的比重有所下降,从1992年以前的60%以上,下降到2010年的41.6%;而案件通过仲裁裁决处理的比重上升,从1992年以前的不足15%上升到2010年的41.6%。这也反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总之,劳动争议案件及涉案人数的高速增长反映了我国劳资关系不和谐问题的日趋突出。 图2 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整理,其中1990—1991年数据来自中国劳动网http://www.labournet.com.cn/ldzy/ckzl/t1.asp;(http://www.labournet.com.cn/ldzy/ckzl/t2.asp)。 3.全国合法形式的官民矛盾情况 在我国,合法形式的官民矛盾可以用行政诉讼受理案件来反映。1990—2010年,全国一审收案的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3006件上升到129133件,增长了9倍,年均增长12.2%(参见图3),增速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长10.5%的增长率。诉讼对象涉及土地、城建、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乡政府等众多行政部门和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快速上升,除了反映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之外,还主要表明指向政府机关的社会矛盾呈上升态势,反映了官民关系存在诸多的不和谐。 图3 全国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4.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总体情况 从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总量来看,1990—2010年,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总量呈上升态势,从987.9890万件上升到1526.1086万件,年均增长速度为2.2%,总体呈低速增长态势(参见图4和表1)。从发案率来看,1990—2010年,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从每万人86.41件上升到每万人113.81件,年均增长率1.4%,总体呈低速增长态势。从三种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占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比重看,合法形式公民矛盾案件占绝大多数,基本上每年都占92.8%以上;不过,其比重总体呈下降态势,从1990年占99.77%下降到2010年占95.22%。而我们更关注的是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行政诉讼受理案件所占比重的演变态势,虽然这两类案件占合法形式社会矛盾比重较小,但总体上都呈大幅上升态势,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比重从1990年占0.1%快速上升到占3.94%,所占比重大幅增加;行政诉讼受理案件比重从1990年占0.13%快速上升到占0.85%,所占比重明显增加。 图4 全国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总量 (二)非法形式社会矛盾 一般而言,非法形式社会矛盾是比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在冲突程度上相对严重的社会矛盾。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可以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两种类型来计量。对治安案件,一般可以用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情况来计量;对刑事案件,一般用公安机关立案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情况来计量。 1.治安案件情况 治安案件是非法形式社会矛盾中情节较轻的一种社会矛盾。这类社会矛盾已经违反法律但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它包括情节较轻的各种非法形式的公民矛盾、非法形式的劳资矛盾和非法形式的官民矛盾等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1990—2010年,全国治安案件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案件从196.5663万起上升为1275.766万起,增加了5.5倍,年均增长速度均为9.8%(参见图5)。 图5 全国治安案件情况 2.刑事案件情况 刑事案件是一种情节较重的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包括情节较重的各种非法形式的公民矛盾、非法形式的劳资矛盾、非法形式的官民矛盾等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刑事案件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是比较突出和严重的。对刑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第一,从公安机关立案的普通刑事案件来看,1990—2010年,全国普通刑事案件从2216997起增加到5969892起,年均增长5.1%(参见图6)。 图6 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普通刑事案件情况 第二,从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案件来看,1990—2010年,全国腐败案件从88595件下降到32909件,年均增长率为-4.8%;但同期腐败大案在上升(年均增长率为0.73%),尤其是大案占腐败案件的比重大幅上升,从1990年占21.2%快速上升到2010年占66.0%。综合来看,当把腐败案件指数和腐败大案指数平均计算得出腐败情况综合指数时,发现腐败情况综合指数还是有所下降(年均下降1.3%),从1990年的100下降到2010年的76.4,这显示我国总的腐败程度向有所减轻的方向发展(参见图7)⑥。这应该与国家加强反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制度建设有关。 图7 全国腐败案件和腐败大案立案情况 第三,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情况来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属于敌我矛盾范畴。1990—2010年,全国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呈现出波浪式的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变化特点,总体上有所下降,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从1990年的716件下降到2010年的424件,年均增长速度为-2.6%(参见图8)。可以看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我国矛盾总量中已经微乎其微,占刑事案件的比重1990年只有0.031%,到2010年下降到0.0039%;占全国社会矛盾的比重更加微乎其微,1990年只占0.0053%,到2010年下降为0.00087%。这充分说明敌我矛盾在我国只是极少数个案,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99.99%以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及其衍生的其他社会矛盾)。 图8 全国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情况 原始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由于法院早已不单独公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数据,这里大部分数据系检察院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数,但1990—1997年检察院数据缺乏,而当时法院尚有有关数据(即反革命罪),故使用法院的一审收案数据。 第四,从刑事案件总量来看,1990—2010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上升速度较快,从2306308起(件)上升到6003225起(件),年均增长4.9%(参见图9)。 图9 全国的刑事案件总量 3.全国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总体情况 第一,从全国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总量和发案率来看,1990—2010年,全国非法形式社会矛盾总量呈大幅上升态势,从427.1971万件(起)上升到1876.0885万件(起),年均增长速度达到7.7%。全国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从1990年的每万人37.36件(起)上升到2010年的每万人139.92件(起),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8%。这比1990—2010年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年均增长速度高5.4个百分点(参见图10和表1)。 第二,从全国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构成来看,1990—2010年,治安案件占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比重呈现上升态势,从46.0%上升到68.0%,年均增加1.1个百分点;刑事案件占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比重呈下降态势,从54.0%下降到32.0%,年均下降1.1个百分点。这表明治安案件的增长速度比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更快。 图10 全国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总量 (三)全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情况 第一,从全国社会矛盾总量和总发案率来看,1990-2010年,全国社会矛盾总量从1415.1861万件(起)增加到3402.1971万件(起),年均增长率4.5%。日均社会矛盾发案数,从1990年每天发生38772件(起)增加到2010年每天发生93211件(起),年均增长率4.5%。这反映出我国社会矛盾总量和日均发生量的数量巨大,而且还在继续增长。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稳步上升,从1990年的每万人123.78件(起)上升到2010年的每万人253.72件(起),年均增长率3.7%(参见图11和表1)。 图11 全国社会矛盾总量 第二,从全国社会矛盾的严重程度来看,全国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占全国社会矛盾的比重总体上越来越高,从1990年的30.2%上升到2010年的55.1%(相应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由69.8%下降到44.9%,下降了24.9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全国社会矛盾的冲突激烈程度在加剧,采用非法手段的社会矛盾不但数量增多,而且在矛盾总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参见图12)。刑事(犯罪)案件占社会矛盾的比重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990年的16.3%经波浪式变化达到2010年的17.6%;刑事案件发案率(犯罪率)从1990年的每万人20.17起上升到2010年的每万人44.77起,年均增长率4.1%;日均发案率从1990年的6319起上升到2010年的16447起,年均增长率4.9%。1990—2010年,暴力案件占全国社会矛盾的比重在1.4%至3.0%之间波动,2010年与1990年的比重相当(均占1.4%左右),但考虑到全国社会矛盾总量的快速上升,暴力案件发案率实际上是不断增长的,从1990年的每万人1.72起上升到2010年的每万人3.43起,年均增长率3.5%;暴力案件日均发案率从539起增加到1259起,年均增长率4.3%。 总的来看,1990年以来,全国社会矛盾不但数量巨大、发案率不断上升,而且冲突强度在加剧,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及刑事犯罪形式、暴力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多发高发。 图12 全国社会矛盾的非法矛盾比重 三、原因探讨 从国内外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现代化历史和实践来看,我国社会矛盾的凸显可能是社会变迁导致的,很可能与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等现代化进程因素有关,也很可能与社会控制力弱化有关。而根据马克思经典作家的理论,社会矛盾的最终原因都在于其经济根源,“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⑦。这里所谓交往形式就是指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⑧。为此,下面从经济社会背景因素(城市化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人口流动性、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比例⑨)、社会控制力因素(刑事案件破案率、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经济根源性因素(全国人均收入相对于人均GDP比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等三大方面,采用简单相关系数法、ARIMA(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多元时间序列回归模型来逐步深入地探讨社会矛盾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矛盾与影响因素的相关系数 根据既有的理论成果,本研究首先考察社会矛盾与经济社会背景性因素、控制力因素、经济根源性因素的相关性水平(皮尔逊相关系数),统计结果见表2。结果显示: 第一,全国社会矛盾发案率、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与经济社会背景因素的4个指标、控制力因素的2个指标、经济根源性因素的3个指标分别均具有较高程度的相关关系。其中,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与城市化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人口流动性(人均流动公里数)、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比例、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基尼系数分别均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均大于0.74;与刑事(普通)案件破案率、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人均收入相对于人均GDP比重分别均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大于0.55。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与经济社会背景性因素、控制力因素、经济根源性因素的相关关系,表现为同社会矛盾总发案率一致的模式,只是其相关水平更高一些。 第二,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与经济社会背景因素的4个指标、社会控制力因素的2个指标、经济根源性因素的3个指标的相关系数普遍较低,相关水平较低或不明显。 (二)社会矛盾影响因素的ARIMA分析 由于相关分析只能给出两变量间的相关性水平,而不能确定相互间的因果关系方向性,为进一步探讨社会矛盾的原因,本研究采用ARIMA模型进行分析。本研究采用的识别模型为ARIMA(1,0,0),在各类社会矛盾发案率和各类影响因素中,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和人口流动性取对数值作平滑处理,其他指标使用原始数值。根据Q统计量检验,在时滞为5期的各类社会矛盾现象和影响因素的ARIMA分析结果中,残差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均明显高出显著性水平0.05,通过白噪声检验,这也意味着模型对指标序列信息提取充分(参见表3)。分析结果显示: 第一,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分别受城市化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人口流动性、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比例的显著正向影响,而与社会控制力因素(刑事案件破案率、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经济根源性因素(人均收入相对于人均GDP比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基尼系数)无显著影响关系。 第二,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分别受城市化率、人口流动性、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比例、基尼系数的显著正向影响,与刑事案件破案率呈显著反向影响关系。 第三,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受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的显著正向影响(此外,在经过一阶差分处理、考虑时滞效应后,合法形式社会矛盾与经济社会背景因素的4个指标、经济根源性因素的3个指标也呈现较高程度的相关水平)。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控制力的2个指标,即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刑事案件破案率分别对合法、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影响方向不同,其中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刑事案件破案率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有显著的反向影响。 (三)社会矛盾影响因素的多元时间序列回归分析 为了深入考察社会矛盾的影响因素,本研究建立时间序列多元回归模型,对不同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进行估量。由于表示各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本研究首先对经济社会背景性因素、社会控制力因素和经济根源性因素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表现3类影响因素的新指标,分别是现代化指标、社会控制能力指标和收入分配差距指标,新指标的方差贡献率水平较高,均能较好地解释原有的各类影响因素及其指标(见表4)。依据前面的分析,刑事案件破案率、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对非法形式和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的影响方向不同,在时间序列回归模型中,仍对该两个指标进行单独考虑;此外将衡量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也单独纳入到回归模型中,以有利于弥补提取社会控制力和收入分配差距主成分指标过程中造成的信息损失。不同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均作滞后1期处理,利用动态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统计分析结果见表5。根据国外的失范理论、现代化理论、阶级阶层利益矛盾等既有理论成果(参见前面的研究综述),本文根据主成分法得出的三个新指标,提出三个主要研究假设:假设一:现代化的推进会导致全国社会矛盾及合法形式、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发案率上升。假设二:社会控制力的加强会导致全国社会矛盾及合法形式、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发案率下降。假设三: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会导致全国社会矛盾及合法形式、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发案率上升。 统计结果显示,各种模型对各类社会矛盾发案率绝大多数都具有很强或较强的解释力。其中,对于社会矛盾总发案率,4种模型的解释力都很高,模型1至模型4的多元回归方程分别能够解释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变化的95.2%、91.1%、91.0%、75.6%;对于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4种模型的解释力甚至更高,模型1至模型4的多元回归方程分别能够解释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变化的95.2%、96.8%、90.3%、92.7%;对于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4种模型的解释力普遍要低一些,这从侧面反映出由于合法形式矛盾的复杂性(本身包含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而导致现有影响因素解释力不够理想,例如模型4只能解释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变化的13.0%,不过,模型1至模型3分别能够解释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变化的58.9%、56.4%、69.0%,解释力较强。统计分析发现: 第一,现代化是显著影响社会矛盾发案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对解释变量进行滞后1期处理后,在不同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构成的模型中,现代化都是显著影响社会矛盾发案率的因素。在不同形式社会矛盾的模型1、模型2、模型3中,现代化对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这验证了假设一。实际上,这与失范理论、社会解体理论、现代化理论揭示的社会矛盾滋生上升规律是相符合的。从失范理论来看,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就是社会从“机械团结”的同质社会向“有机团结”的异质社会的转变,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开放,原有社会规范约束力锐减甚至丧失,社会控制力下降,从而导致社会失范,滋生各种社会矛盾⑩。从社会解体理论来看,现代化引发的社会变迁会使社会原有的权威、规范和控制日益减弱,导致社会解组,犯罪等社会矛盾滋长(11)。从现代化理论来看,现代化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变迁,容易使政治权威流失、经济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不平等加剧、价值观混乱,社会容易普遍滋长相对剥夺感等不满情绪,因此虽然经济在发展,但社会矛盾同时在大量滋长,容易产生不稳定甚至诱发动乱(12)。从我国1990年以来的现代化实际进程来看,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迅速从1990年的26.41%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49.95%),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非农产业就业人员比重快速上升(从1990年占三次产业全部就业人员的39.90%上升到2010年的63.30%),大量劳动力从农业和农村转移出来;人口流动性不断上升(全国人均流动千米数从1990年的492.28千米上升到2010年的2080.25千米)(13);市场化快速推进,城乡在民营等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快速上升,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等快速发展导致了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快速城市化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存在的农民因征地失地、市民因拆迁失房等问题,以及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并且未能较好地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城乡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一方面给流入地造成经济竞争、社会融合、文化认同等多方面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从而导致社会矛盾上升;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到非农部门就业,从传统体制内的“单位人”转变为现在市场中的“社会人”,所受的社会约束相对宽松,从而更容易诱发社会失范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就业和工资待遇的市场化、劳动力工资增长缓慢、社会保障的相对滞后也会在劳动关系等领域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引发相关的劳资矛盾等。此外,在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贪污腐败等政治和社会不公平现象、社会价值观的变迁尤其是核心价值观的缺失、人们的期望值上涨特别是相对剥夺感的滋生蔓延,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滋长。 第二,社会控制力对非法形式和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的影响方向相反。在模型1中,对于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社会控制力指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对于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社会控制力指标有显著的反向影响作用;对于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社会控制力指标无显著影响。这验证了假设二的片面性或不完全适用。正确的结论应是:社会控制力的加强会导致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的下降、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的上升,但对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没有显著影响(因正反作用相互抵消)。此外,在模型2、模型3中,也显示了类似的结果。刑事案件破案率对于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有着显著的反向(抑制)作用;而合法形式民间纠纷调解率对于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社会矛盾总发案率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一研究结论,是本研究最主要的理论发现之一。因为,以前的理论一般认为,社会控制力的加强会导致社会矛盾的下降,社会控制力的削弱则会导致社会矛盾的上升;社会控制力的加强,无论是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还是合法形式社会矛盾,都是起抑制作用的。然而,这里研究发现,社会控制力对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没有显著影响,因为社会控制力的加强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起抑制作用,而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起促进作用,由于对非法和合法形式社会矛盾两者的影响方向相反,从而导致对全国社会矛盾的影响相互抵消。总之,这反映社会控制力主要抑制的是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而随着社会控制力的提高,合法形式社会矛盾也随之有所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法律武器和体制内、制度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第三,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会导致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和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的提高。在以收入分配差距指标和社会控制力指标为解释变量的模型4中,收入分配差距指标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和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则无显著的影响。这验证了假设三的片面性或不完全适用。正确的结论应是: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会导致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的提高,但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在模型2中,也显示了类似的结果,以基尼系数为代表的衡量收入不平等水平的指标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和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的提高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则无显著的影响。这反映出,收入差距对社会矛盾的影响,通过合法形式矛盾表现得并不显著,而更多的是通过非法形式矛盾表现出来。实际上,社会矛盾滋生和凸显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复杂多样的,城市化、工业化等非农产业化、市场化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因素,主要是一种背景性原因或表层性原因。社会控制力原因主要是一种外部干预力量。从实质或深层次来看,社会矛盾凸显的最终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分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14)。经济利益的分化、差距拉大特别是分配不公平是引发社会矛盾的最基础性原因。不仅如此,由于人们的利益需要是相对的和互相比较的:“我们对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会的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去衡量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15)“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很低;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16)。这就告诉我们,社会不满、社会矛盾并不会简单地因为经济比以前发展、人民生活比以前提高而减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17)亚里士多德指出:社会动乱“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18)。这里的分析结果印证了收入分化对社会矛盾的影响主要是作用于非法形式社会矛盾,从而导致了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的上升。随着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1990年的0.3430上升到2010年的0.4830,即全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了40.8%(19),特别是这种迅速拉大的收入差距包含着诸多不公平原因引起的收入差距,机会不平等、腐败等消极因素的大量存在,导致社会普遍存在着对收入差距拉大特别是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我国社会矛盾特别是非法形式社会矛盾随之日益凸显,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日趋严重。例如,1978年以来,作为全国非法形式社会矛盾主体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80%的犯罪案件都是侵财案件(20)。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非法形式社会矛盾与贫富差距的关联性。实际上,现代社会学理论已经揭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21)。著名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亚当·斯密也指出,贫富差距过大,将导致贫穷人的不满,“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22)。特别是在中国这样有着长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度,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和分配不公产生的消极影响,就很容易在犯罪活动上表现出来。 四、小结与讨论 通过对1990年以来全国社会矛盾的定量研究发现,全国社会矛盾不但数量巨大、发案率升高,而且冲突程度上升、危害加重。从社会矛盾总量和总发案率看,1990—2010年,全国社会矛盾总量从1415.1861万件(起)增加到3402.1971万件(起),年均增长4.5%;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从每万人123.78件(起)上升到每万人253.72件(起),年均增长3.7%。从不同形式的社会矛盾分类来看,1990—2010年,全国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逐步上升,年均增长速度1.4%;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快速上升,年均增长速度高达6.8%。从矛盾激烈程度来看,在社会矛盾总量不断攀升的大背景下,合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比例不升反降,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比例大幅上升,从1990年占全国社会矛盾的30.2%上升到2010年的55.1%,反映出我国社会矛盾不但在数量上呈高发增发态势,而且激烈程度也呈上升趋势。同时研究发现,敌我矛盾已经微乎其微,占全国社会矛盾的比重越来越少,到2010年其占比已不足十万分之一,这反映我国社会矛盾绝大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及其衍生的其他社会矛盾)。还要看到,与1990-2010年我国人均GDP年均增长9.6%相比,全国社会矛盾及合法形式、非法形式社会矛盾的发案率增长速度都明显低于同期人均GDP增长速度。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在推进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有意无意地经受了社会矛盾增发高发的挑战,累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包括提高了容纳社会矛盾、把社会矛盾纳入体制内渠道进行制度化处理的能力,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总体上是较为成功的,保持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另一方面,又必须深刻认识到,由于经济高速增长而很容易被掩盖的社会矛盾在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倒J曲线”拐点时,社会矛盾往往会骤然集聚、突然加剧,因此必须未雨绸缪,特别是要从源头上切实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严防发生“动乱易发期”的社会动乱(23)。 通过对社会矛盾宏观原因的分析发现,现代化是显著影响社会矛盾发案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合法形式、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和全国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社会控制力对不同形式社会矛盾的影响方向相反。随着社会控制力的增强,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下降,而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上升,这反映社会控制力主要抑制的是非法形式社会矛盾,而社会控制力的提高则有利于促使人们使用体制内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矛盾。收入分配差距对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社会矛盾总发案率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而对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发案率则无显著的影响。 总的来看,实证研究证实了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形势判断的正确性,反映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成本在加大,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已相当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认清国情,深入总结我们应对诸多社会矛盾的挑战、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全面辩证地看待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及其正负功能(24),善于运用社会矛盾的“安全阀”预警等积极功能来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和调整规范、改革和健全制度,把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变为增强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弹性、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这样,通过对矛盾冲突的宽容和制度化,社会为自己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稳定机制”,提高了容纳矛盾冲突和变迁的能力(25)。同时,特别要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针对诸多社会矛盾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治理措施,在依法提高社会控制力特别是着力扭转刑事案件破案率下降的态势,以遏制非法形式社会矛盾快速上升态势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对各种形式社会矛盾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引导人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社会矛盾,引导人们树立合理的价值期望,加快建设以公平、敬业、自由、民主、法治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尤其要更加公平地推进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加快推进以改善社会公平正义为基石的各项社会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清明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建设,不断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抑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形成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良好社会格局。标签:社会矛盾论文; 刑事案件论文; 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经济模型论文; 中国法律年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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