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社会--广义上对“文化”概念的逻辑批判_文化论文

文化是社会--广义上对“文化”概念的逻辑批判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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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说纷纭的“文化”概念

在世界范围的“文化纷争”中,一个最基本的争论便是“文化”概念——究竟什么是文化,文化究竟包括了一些什么内容。为此,人们对“文化”下了不同的定义,作了不同的划分。

早在1952年,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克拉克洪(C·Kluckhohn)合写了一本专门研究“文化”这一概念的论著,名为《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探讨》,列举了他们所能搜集到的1871年到1951年八十年间关于“文化”的定义共161个。迄今,人们关于什么是文化的争论和研究在不断地深入,相应地也会给出不同的定义,而究竟现在有多种定义,就更难以统计了。这些不同的定义或对于文化的不同解释,有的从词源学上立论,有的从人类学领域入手,还有的从文化结构上阐述。“文化”概念上这种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的状态,使一位叫做H·约期特(HeinzJohst)的诗人愤言:“当我听到文化这个词时,我就伸手去拿枪。”

伸手拿枪当然是不必要的,必要的是用逻辑的批判,把缠绕在“文化”概念上纷乱的麻线理出个头绪来。

首先,我们看一下权威辞书的解释。

《辞海》1989年版对“文化”一词注了3条:(1)广义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2)泛指一切知识,包括语文知识。如“学文化”即指学习文字和求取一般知识。又如对个人而言的“文化水平”,指一个人的语文和知识程度。(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与教化的总称。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释“文化”为:(1)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3)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

其次,我们看一下国外辞书的解释。

由英国著名学者A·布洛克和O·斯塔列布拉斯共同主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The Fontana Dictionary of Modern Thought),在考察了历史上对文化下定义的基本情况后,对文化下的定义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遗产’:由一个民族(有时是故意的,有时是通过未能预见的相互联系及其结果)在他们特殊生活条件下不断发展的活动中创造并且(虽然经过各种程度不同的变化)从一个传向一代的物质手工艺品(工具、武器、房屋、劳动、崇拜、政府、娱乐场所、艺术品等等),集体的思想和精神制品(各种象征、思想、信念、审美观念、价值标准等等的体系),以及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各种揣度、群体、仪式、组织方式等等)的总体。”

最后,我们再列举一些学者给出的不同定义或阐释。

沙莲香在《文化沉淀与民族性格改造》(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一文中指出,虽然中国南齐王融在《曲水诗序》中有“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的说法,但把文化作为一种普遍现象来研究却是从19世纪德国人A·韦伯和M·舍勒等文化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开始的。然而,只有到20世纪20年代在英美出现了人类文化学之后,文化才成为一门学科的独立研究对象。这些文化人类学家在诠释文化时,都强调文化是一个“整体”、一个“复合体”。E·B·泰勒对文化的定义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习惯等在内的复合体”(《原始文化——关于神话、哲学、宗教、艺术和风俗的研究》,1871年)。R·F·本尼迪克特在《文化的类型》(1934年)一书中认为,一个文化正如一个人一样,多少是一种思想与行为都一致的类型或整体。R·林顿在《文化人类学入门》(1936年)中指出,文化是后天习得的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综合体,是一种完整的“型”。B·K·马林诺斯基在《科学的文化》(1944年)中也认为,文化是完整的全体,其中包括具体物(使用的器皿和生活消费品)和无形的思想(信仰、习惯、制度等)。

对于如上的不同阐释,沙莲香认为都缺乏广阔的社会历史视野,尚未把文化现象纳入整个社会历史过程中考究。为此,沙莲香指出,“所谓文化,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凝聚起来的生活方式之总体。首先,文化本身是一种生活方式,其中包括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其实,文化是生活方式的总体。”因此,“整体性(总体性)是文化的基本特点,由于这个基本特点,文化又具有固着性和排他性(其对立面是同化性)。”

其实,早在本世纪20年代,中国学者就已经在比人类学视野更广阔的视野中来理解文化了。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中指出:“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载《学灯》1922年12月9日,转引自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4页)孙本文认为,“凡是由人类调适于环境而产生的事物,就叫文化”(孙本文:《社会的文化基础》,世界书局,1929年版,第3页。转引自沙莲香《文化沉淀与民族性格改选》。《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第159页)与此不同,杨宪邦说:“文化是一个社会历史范围,是指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同时又说:“所谓文化不是不受人的影响而自然形成的自然物,而是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认识、掌握和改选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及其创造和积累的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社会制度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总合整体,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文化结构可以简单地分为互相联系的两个层面,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杨宪邦:《对中国传统文化再评价》,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第3-4页)。

何晓明在《中国文化概论》的绪论部分阐释文化时认为,“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为此,认识文化时,“人们自然要将文化的结构解剖当作文化研究的首要程序。”对文化结构,如今存在四种观点,一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分说”,二是物质、制度、精神“三层次说”,三是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层次说”,四是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六大系统说”。在做了这种总结后,何晓明采用了四层次说,并对之分别作了新的解释:一是“由人类加工自然创造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的物态文化层”;二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文化层”;三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定势构成的行为文化层”;四是“由人类社会实践和间谍活动中幺因蕴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的心态文化层”。在进行了这种文化结构分析之后,何晓明进一步指出,“广义的‘文化’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上立论,认为正是文化的出现‘将动物的人变为创造的人、组织的人、思想的人、说话的人以及计划的人’,因而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统统摄入‘文化’的定义域。”(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4-6页)

读了关于“文化”概念的这些林林总总的说法,我们也许真有些拿枪自杀的想法。不过,既然这些问题是人设置出来的,那么人应该是有办法来解决它们的。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工具是逻辑。

二、“文化”的词源考察与“文化”概念的社会历史根据

从逻辑上看,概念与语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相互区别的范畴。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的结果,是客观对象特有属性的主观表达,同时能够指向特定的客观对象。概念是哲学认识论和思维科学(包括逻辑学)研究的对象。与此不同,语词在本质上只是一些符号——一些笔划或一些声音,它们是历史发展中发放习惯的产物或约定俗成的结果。语词是语言学研究对象。但是,概念与语词又是有联系的;语词是概念的存在形式,概念总是需要借助一定的语词才能存在和表达;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只有表达或代表了一定的概念才能成为真正的语词而不是一些没有意义的笔划或声音。同时,由于语词和概念的联系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们的固定联系既具有久远的历史根据,又有普遍的社会稳定性,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例如,汉语中的“黑”或英语中的"black",在历史的发展中已经有了固定的含义,表达着相同的颜色概念,客观上指向同一对象,而且这种联系已经被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承认和接受,所以不能再随意改变,客观上指向同一对象,而且这种联系已经被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承认和接受,所以不能再随意改变,不能用它们去指象棉花或雪一样的那种颜色,而只能用它们来指象煤或夜晚那种颜色。正因如此,我们在研究一个概念时,特别是要给一个要领下定义时,例如研究“文化”概念或给“文化”下定义,就不能随便脱离它们与语词在历史上形成而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固定关系,而必须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社会中人们对特定语词和特定概念的普遍认同上来进行。

那么,“文化”概念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与什么词联系着呢?显然,在汉语中,它是与“文化”这一语词联系在一起的,而在英语中它又是与"cultuer"一词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通过考究汉语中“文化”一词及组成这一语词的“文”和“化”两个汉字,以及考察英语或西语中"culture"一词来理解“文化”概念。

在汉语中,“文化”一词是由“文”和“化”两个汉字组成的,而且“文”、“化”二字连用组成“文化”一词,比“文”和“化”两个汉字出现的要晚,“文化”一词是在“文”和“化”两个汉字出现以后才形成的。所以,要考察“文化”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首先就要先考察“文”和“化”两个汉字在汉语中的出现及其含义。

在先秦文献中,已经可以经常看到“文”字了。例如,《易·系辞下》有“物相杂,故曰文”的说法。《礼·乐记》则说:“五色成文则不乱。”《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文。”这是“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在此基础上,历史使“文”字产生了多种引申之义,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指“文字”及与此相关的各种象征符号。《尚书·序》说,伏羲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左传·昭公元年》载:“于文,皿虫为蛊。”在此基础上,“文”还具体化用来指文物典籍、礼乐制度。《论语·子罕》载:“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此外,由“五色”的本义,还产生了装饰、人为修养的含义,用以与“质”、“实”相对。所以《尚书·舜典》有“经纬天地曰文”的说法,《论语·雍也》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在这些含义的基础上,“文”字最终取得了审美修养、道德修养的含义,用以指人的美、善和德行。《尚书·乐记》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就有这种含义。郑玄在注《礼记·乐记》中“礼减而进,以进为文”时写道:“文犹美也,善也。”

“化”字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等。《离骚》中有一句:“伤灵修之数化。”王逸注此曰:“化,变也。”在《庄子·逍遥游》开头,也用了“化”字:“北冥有鱼,其名为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了。化而为鸟,其名为鹏。”《易·系辞下》中有“男女构精,万物化生”的说法。《黄帝内经·素问·五常正大论》载:“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说:“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礼记·学记》说:“就贤体远,足以动众,未足以化民。”

在两千多年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文”字和“化”字的多种含义,虽然未必都与现代汉语中“文化”一词相关,但它却是形成“文化”一词丰富内涵的历史基础。“文化”一语在今天之所以有丰富的内涵,甚至给以歧义,也是与“文”与“化”的多种含义密切相关的。所以,了解“文”和“化”的多种含义,有助于我们在更长远的历史背景和更丰富的现实基础上理解什么是“文化”,理解如何进行文化修养。

在汉语中,“文”与“化”的联用,较早见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易·贲卦·象传》:“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虽然当时还没有组成“文化”这样一个词,但由于把“人文”与“化成天下”相连,所以已具有“以文教化”的思想。西汉后,“文”与“化”合成了“文化”一词。《说苑·指武》载:“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三月三日曲水诗序》载:“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文选·补之诗》有“文化内辑,武功外悠”的说法。这里所说“文化”,有时与“自然”相对,是“文化”最广泛的含义,似等于“人化”;有时与“野蛮”相对,是“文化”一词的一种古老含义,似等于现代所说的“文明”。

在英语中,“文化”一词是"culture"。西方文明和文化的源头在古希腊,考究西方历史上“文化”一词的来历,也必须追溯到古希腊。但是,在古希腊文中,还没有“文化”这样一个独立的语词,而只有一些与后来人们所理解的“文化”相近的语词,如"tropos"(“样式”或“方法”)、"ethos"(“气质”或“精神”)、"nomos"(社会地位的多样性和可变性)、"paideia"(智力与教育)。但是,在古罗马人使用的拉丁语中,则出现了后来文化(culture)一词的原始形式"cultura"。"cultura"源于拉丁语"colere",含有耕种、居住、练习、注意等意思。另外,从"colere"一词还派生出了祭祀"cultus"一词。罗马人征服希腊后,继承了古希腊人文化遗产,并在某些方面发展了这份遗产。但是,在中世纪,人们使用更多的是cultus一词,而不是cultura一词。然而文艺复兴之后,人文主义者则在反对基督神学,提倡人学的过程中,开始大量使用cultura一词,并赋予其知识和道德方面的内容。与拉丁语同属印欧语系的英文、法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culture"一词,在表达“文化”这一含义,也还有养殖、耕作等含义。

“文化”的词源和词义考察,虽然有助于我们理解“文化”这个概念,但这还不是对这个概念的科学把握。要科学地把握“文化”这个概念,就不能停留在词源和词义的考证上,而必须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和有关研究的程度,在科学研究的层次上对“文化”下定义。但是,当我们要对“文化”这个概念下定义时,却发现前人已经下过不少定义,而且各种定义多如牛毛,莫衷一是。

在此,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对“文化”一词的词源和词义的考察,与“文化”这一概念下定义既有深刻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这里的联系表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已经使各种文字符号获得了一些基本含义,无论是汉语中的“文化”,还是英文中的"culture",抑或其他文字系统中相应的符号,都已经不是任意的符号了,因而我们不能脱离这种符号基本的语词含义而把它任意定义为一种概念,比如说把“文化”这个符号定义为“进行光合作用的水生植物”。此外,我们也不能脱离已有的语言文字,用另外的一个什么符号代表文化这一社会现象,比如说用“质持”来指称文化。我们只能根据不同语言中“文化”一词已经具有的基本含义来确定“文化”概念的内涵,来给其下定义,同时也只能用“文化”一词来表示相应的社会现象,来承载“文化”概论的内涵,来给“文化”下定义。这就要求考察“文化”一词在语言发展史中已经用来指称过什么对象,考察这些对象有些什么共同的而与其他对象不同的属性,以便结合现实情况和研究的需要对这些对象及其属性进行研究,然后归纳出“文化”的外延,找到“文化”的内涵,给“文化”下一个既符合历史又更为科学的定义。

虽然“文化”的词源学考察与“文化”的概念考察有很大不同,但由于“文化”一词作为一种符号,在历史上已经形成了它的一些基本含义,而我们又必须利用这个语词符号来表达“文化”这一概念,所以我们就既不能另造一种符号来表达“文化”这一概念,比如说用“光天”这样的符号来表达文化概念,也不能完全脱离文化的词义来定义文化概念,比如说把文化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就使我们必须在文化一词原有含义的基础上,结合今天所研究对象的特有属性,来给我们所要研究的文化概念下定义。所以,考察文化一词的含义,特别是它在当代语言中的基本含义,是理解“文化”概念的语言学基础。

“文化”概念借以存在和表达的“文化”(cuture)一词,在历史发展中已经凝固了稳定的含义和确切的所指。因此,人们在理解“文化”概念时,只能以此为根据。我们如下对“文化”概念的讨论,也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

三、“文化”的外延与划分

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基础属性,“文化”概念也不例外。明确概念既可以在认识对象特有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定义以揭示概念的内涵来达到,也可以在认识对象所涉及的范围的前提下,通过划分以明确概念的外延来实现。就逻辑准确性和科学性而言,定义则是更为有效的逻辑方法。所以,无论是自然科学中的数理化,还是社会科学中的文史哲,常常都是通过定义来明确概念的。但是,考察人们对文化概念的研究,我们发现许多解释并不是指出文化的特有属性,而是指出文化包括一些什么对象。这种解释,从逻辑上说不是定义,而是对概念外延的划分。划分虽然不是定义,也不如定义那样准确和完美,但它却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明确概念,而且还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文化与其他对象的区别,这就为认识文化的特有属性提供了前提,从而为明确“文化”概念的内涵,给“文化”下定义打下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在这些解释中划分出来的文化对象的共性及其它们与其对象的区别,来寻找文化本身的特有属性的“文化”概念的内涵,从而给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为此,我们也先从外延上来分析“文化”概念。

首先,从《辞海》所举文化最狭窄的含义看,“文化”一词最初在“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一句中,所指的是“文治与教化”。在此,我们必须承认,“文治”和“教化”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无疑都是文化,但我们又十分明确,文化在今天已经不仅是指“文治”与“教化”了,甚至与“文治”相对的“武功”都已经是属于文化了。这说明,用来专指“文治”与“教化”的“文化”概念,其外延在今天已经过于狭窄,已不适于阐释今天的“文化”概念了。其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文化”还被解释为一个“考古学用语”。这显然有其特定的学科适用范围,也不同于今天人们广泛使用的“文化”概念。第三,当“文化”一词常用来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即文字知识和一般知识时,在今天确实被人们广泛使用,例如人们在讲“学文化”时,就是在这种含义上运用“文化”一词的。但是,这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用法,不具有严格科学上的含义。第四,用“文化”一词指称一切精神生活和精神产品。《辞海》注道:“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现汉》则注:“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这里所解释的文化,其实还是狭义的文化。这一文化概念的适用领域主要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而还不是哲学。例如,人们在讲“文化建设”、“文化立法”、“文化市场”等等时,所说的就是这种狭义的文化概念。我们在此所要讨论的,并不是这种“狭义文化”,这种文化概念的确定,可能要由法学进行详细讨论,并且由于法律的严密性,给这种狭义文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在法律上将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如果根据前面对“文化”一词的历史考究和《辞海》、《现汉》等对“文化”一词的注解,汉语“文化”一词曾用来指称:(1)文治(与武功相对);(2)教化(与“质朴”相对);(3)文明(与“野蛮”相对);(4)语文知识;(5)一切知识;(6)指考古发掘的遗迹遗物;(7)精神财富;(8)物质财富;(9)社会制度。而在英语中,"culture"也曾指:(1)耕作、栽培;(2)人工培养;(3)教养、修养。

“文化”一词曾用来指称过的如上各种对象,包括在今天依然在某些具体科学中用来指称的具体对象,在今天是不是都可以称作文化呢?是不是都还属于“文化”概念的外延呢?我们认为,从哲学的高度上看,这些对象都可以称为文化,都在“文化”概念的外延之中。例如,我们既可以说历史上的“文治是一种文化”,也可以说考古发现的“殷墟是一种文化”,还可以说“耕作是一种文化”。但是,哲学层次上的“文化”概念,在今天已经不是用来专指如上某种对象或某些对象了,甚至也不是用来指如上的所有对象,而是已经大大超过了如上的对象范围。“文治”、“教化”、“知识”、“耕作”、“教养”等等都是文化,但文化却并不是只包括了它们。

因此,我们所要讨论的文化概念,既不是历史上与“武功”相应的“文治”,也不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在识文断字意义上所说的“文化知识”,还不是在考古学、政治学、法学及社会人类学等科学领域使用的具体的文化概念,而且有广泛普遍性的哲学高度上的文化概念。对于这种文化概念,无论是《辞海》还是《现汉》,首先都是从外延上进行阐述的。《辞海》对“文化”的首要释义是:“广义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汉》首释“文化”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显然,二者对“文化”外延的阐释是一致的,即“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这种说法其实是把人类所创造的一切都看作是文化的外延。这里的“总和”之说,其实是从外延上指出文化的范围,并不是说只有这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总和起来才能称作“文化”。

但是,国外一些社会人类学家在强调“文化”是个“总体”、“复合体”等等时,特别是他们强调文化就如同人一样是个整体时,却不是在指出“文化”概念的外延,而是说明文化的组成部分。《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所说,文化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遗产’”,是“由一个民族在他们特殊生活条件下不断发展的活动中创造并且从一代传向一代的物质手工艺品,集体的思想和精神制品,以及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的总体。”这里所说的“文化”,是集合概念,而不是非集合概念。正因如此,他们所说的文化是特指作为不同整体存在的“社会遗产”,例如我们在说“半坡文化”时,在说“殷墟文化”时,都是这种作为集体概念的文化。对于这种作为不同整体存在的文化,其具有的属性,并不一定为其所包含的分子所具有。按照这种文化概念,整体中所包含的部分则不能称为文化,因而当他们说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习惯、器皿等等的整体、复合体时,按照逻辑的规则我们就不能说其中的知识是文化或者艺术是文化,而只能知识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艺术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这就如同我们说一个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或复合体时,我们便不能称组成人的脚是人或者手是人或者头是人,而只能说脚是人的组成部分、手是人的组成部分、头是人的组成部分。其实,当我们跟着人类学家的指挥棒理解文化时,就只能是这种作为集体概念的文化。但是,这种集体的文化概念,只能作为一个人类文化学的概念存在,而还不足以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存在。因此,如果是人类学来研究作为人类遗产的某种文化,那么完全可以而且必须依据如上的理解来阐释文化概念。但是,如果要想在超越具体科学的哲学层次上认识文化,那么我们就既不能局限于把文化理解为“识文断字”常识,也不能局限于考古学和社会人类学对文化的阐释,而必须把文化把握为一类对象。

事实上,中国学者,特别那些倾向于从哲学上理解文化概念的学者,他们在重复国外人类学家所说的“整体”、“总体”等等术语时,常常已经是在文化概念的外延范围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些词语的。当《辞海》和《现汉》把文化说成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时,这种说法已经不同于人类学家对文化概念的理解了。这时所说的总和,其实是说文化在外延上包括了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两大类。这是从外延上明确文化概念。除此之外,无论是对文化的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等,从逻辑上看都是对文化概念外延的不同划分,都是通过划分来明确“文化”这一概念。二分法只不过是说文化的外延包括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大类,三分法则说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类,四分法又是说文化包括了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这样四类对象,六分法则是说文化包括了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这样六类对象。

通过考察人们对文化概念外延的这种划分,我们发现他们是一切社会对象都包括在文化的外延之中了。我们认为,对文化概念外延的这种广泛认定,既与“文化”一词在历史发展中已经形成的指示能力相称,又与人们如今在哲学的层次上阐释文化时对“文化”一词的使用相当。在哲学的层次上,我们便应该如此来认定“文化”概念的外延。这样的文化概念,其外延既包括了历史上与“武功”相对的“文治”(当然也包括“武功”),又包括了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文化知识”,还包括了考古学和社会人类学所强调的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遗产”。它既可以指向一类作为个体存在的具体社会现象,如服饰、器皿等,也可以指向一些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现象,如“半坡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等等。对于文化的外延,人们其实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划分的,如上的一些划分虽然能够帮助人们明确“文化”概念的外延,但它们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唯一正确的,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唯一正确划分。正确的划分可以有各种各样。例如,人们可以根据哲学理论对物质与精神的区别把文化划分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可以根据文化的民族差异把其分“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或者根据国别不同把其分为“中国文化”和“外国文化”,还可以根据人类生活不同方面把其分为“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居住文化”等等。

无论怎样划分,“文化”概念外延所指的都是社会现象,而且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在“文化”概念的外延之中。这就是我们通过对“文化”一词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运用的考察,通过分析人们对“文化”概念所做的不同解释,而从逻辑分析中得出的一个关于“文化”概念外延的结论。

四、“文化”的内涵与定义

根据“文化”一词过去和现在的所指对象,根据我们对“文化”概念外延的认定,我们需要进一步寻找这些不同文化对象的共同点以及它们与其他不能称作文化的事物的不同点了。这也就是寻找文化的特有属性。只有认清了文化的特有属性,才能准确地把握“文化”概念的内涵,才能最终给文化下一个有效而正确的定义。

那么,不同文化对象的共同点以及它们与其他非文化对象的区别是什么呢?亦即文化的特有属性是什么呢?在前面我们考察过的对“文化”概论的不同阐释中,不仅有大量的对“文化”外延的划分,而且也有一些对“文化”内涵的揭示,而且这些对“文化”内涵的揭示,其实也就是在指出文化的特有属性。例如,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其揭示出来的“文化”概念的内涵便是“由人类心能开释”、“有价值”、“公共性”,这也是其指出的文化对象的特有属性;把“文化”定义为“由人类调适于环境而产生的事物”,其揭示出来的“文化”概念的特有属性则是“由人类调适于环境而产生”,这也成了这一定义的认定的文化对象的特有属性;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则又是在先把文化认定为一种“状态”的前提下,进而把在“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形成,表现为“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发展质量”等作为文化这一“状态”与其他“状态”相区别的特有属性,作为“文化”概念的内涵;把“文化”定义为“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认识、掌握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及其创造和积累的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社会制度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总合整体”,并且强调“文化不是不受人的影响而自然形成的自然物”,则非常明显地是要把文化作为自然的对立面来看待,把由“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认识、掌握和改造客观世界”所形成看成是文化的特有属性。

通观这些不同的文化定义对“文化”概念内涵的揭示及其对文化本身特有属性的认定,我们发现其中虽有极大的差异,但它们却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从社会性方面寻找不同文化之间的共性及文化与非文化的区别。这说明,这些不同的定义都承认了这样一个前提:不同的文化形式虽然有它们互相区别的特有属性,但在都具有社会性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不同的文化形式虽然与其他非文化存在有各方面的不同区别,但社会性也是它们与非文化存在的共同区别。这说明,这些定义自觉不自觉地把“社会性”看成了“文化”概念的内涵或文化本身的特有属性,也就是说,不同的定义都默认了这样一点:文化是社会的产物,而非自然的产物。其实,这一点不仅是这些不同定义用不同的方式都表达过的思想,而且确实也是不同的文化与各种非文化相区别的最普遍的特有属性。这是我们从对不同的文化定义中所得出的结论。

此外,如果分析一下上述已经提到的对“文化”外延的各种认识,那么我们也会发现,虽然那些由于对文化的不同划分所形成的划分结果(亦即文化的不同类型)各式各样,其中有精神财富、物质财富、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价值体系、思维方式等等,但这些被划分出来的不同文化形式,也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却都是社会的产物,而这一点也是这些不同的文化类型与其他非文化对象相区别的地方,是它们能够被称作文化而其他对象不能被称作文化的共同的特有属性,即文化的特有属性。

最后,我们需要考察的便是文化的特有属性到底是什么。所谓对象的特有属性,如果是对单独的个别对象而言,那就是这一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的属性,亦即这一对象具有而其他对象不具有的属性,而如果是对由若干个别对象组成的一类对象而言,特有属性则是这一类对象共同具有并且在这一类对象之外其他对象不具有的属性。在任何意义上,文化都不是一个对象,而是一类对象。正因如此,人们才能把文化分为“精神财富”、“物质财富”、“社会制度”等等。即使是对社会人类学所说的以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的文化,它也不是只有一个整体,不是一个单独概念,而是有不同的这种文化整体,是一普遍概念,其中也包括了不同的文化类型和文化个体。对于无论从什么角度来划分的不同文化类型和文化个体来说,它们有什么共同的属性呢?我们认为,这种共同的属性有很多,例如人们讲由“人类创造”、在“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过程中或“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等,就是不同文化所具有的一个普遍的共性。不仅如此,这些共性还是其他非文化对象所不具有的,因而也是文化的特有属性。

既然“由人创造”是文化的特有属性,那么当然就有理由把文化定义为“由人创造的存在”。正因如此,有人便说:“文化就是人化”。我们认为,如果把这种说法作为对“文化”的一种定义,那么它便具有前面我们所举各种定义所不具有的高度概括性。但是,这样定义“文化”,在克服了如上一些定义的缺陷之后,却产生了另一个缺陷,即把文化扩展到了“社会性”之外了。众所周知,人虽然是一种社会存在,但同时又具有永远无法摆脱的自然性。人的自然也是人的属性,是人活动的一种能源、动力、甚至根源。虽然在人的社会性面前,人的这种自然性的作用越来越弱,但却永远存在。这样,人的活动及其结果,就不仅包括了人的社会性的作用,而且包括了人的自然性的作用。文化作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其中当然既包含了人的社会性,也包含了人的自然性。但是,文化之所以是文化,并不是由于人的活动中的自然性,而是由于人的活动中的社会性。因此,把文化说成是人化虽然不错,在整体形态上也能够把文化与非文化区别开来,但是这却没有能指出文化的本质,没能在文化特有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其本质属性。如果要给“文化”下一个哲学高度上的定义,那么还必须进一步挖掘文化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文化更根本的特有属性或者说本质属性,就是其社会性。根据对文化特有属性的这种认识,我们认为这样定义文化更为合适:

文化是社会化的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更简洁一些,不从逻辑定义的形式上叫真,那么当然也可以说:

文化就是社会化。

由此来看“文化就是人化”的说法,如果把其转化为严格的逻辑定义,那么便也就成了“文化是人化的过程及其结果”。但是如前所述,人虽然是社会性的存在,但同时具有自然性,具有自然性的活动,因此人化不仅包括了社会化,而且包括了自然化,而自然化是不能被认定为文化的。这就是我们更进一步把文化说成是社会化的原因。

把文化定义为社会化的过程及其结果,就正确地指出了不同的文化形式的共同点,以及不同形式的文化与非文化相区别的不同点,即文化的特有属性。这一点,既是文化与非文化的根本区别,也是文化的特有属性,甚至是文化的本质属性。

我们在此之所以把文化一方面定义为一种“过程”,另一方面把文化定义为一种“结果”,是因为我们认为不能把文化只看成是一种结果,却不能只把文化作静态的分析,而应看到文化的静态存在是文化的动态运行的结果。因此,如权威辞书那样把文化说成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等的总和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其中一点就是仅仅把文化看成了社会运动的结果,而没有同时把文化也理解为一种社会运动的过程。同时,我们也不同意把文化只看成是“财富”,因为文化并非只有正面的积极的形式,而是还有反面的消极的形式。所以,“有价值”也不是文化的特有属性。虽然人类创造的文化大都是“有价值”的,但也有些文化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有负价值的。要不然,怎么会有“消极文化”、“腐朽文化”、“精神污染”等等的说法呢。

当然,前面所分析过的各种文化定义,除了在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对人们认识文化的特有属性有不同的帮助外,如果用严格的逻辑观点来衡量,用我们已经给出的文化定义来审视,那么也还有各自的缺陷。例如,把文化说成“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就是只把“有价值”的存在作为文化,从而对文化理解过窄。把文化说成“人类调适于环境而产生的事物”,一方面由于只把文化看成一种“事物”而把“过程”排除在文化之外从而缩小了文化的外延,另一方面把文化仅仅说成是“人类调适于环境”则忽略了在人类调适自我时所产生的文化。我们认为,把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甚至强调其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并在与不受人的影响而自然形成的自然物相区别的意义上认识文化,这种思想是深刻的,但文化的整体性却不能作为文化的特有属性,不能由此来定义文化。其实,在看到文化的整体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文化的个体性。除了作为整体存在的文化类型之外,还有作为个体存在的文化类型。这就象个人虽然都属于人类这一整体,但个人又都是不同的独立存在一样。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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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社会--广义上对“文化”概念的逻辑批判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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