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再就业计划方面取得重大进展_劳动关系论文

在推动再就业计划方面取得重大进展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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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来,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在牡丹江、长春、沈阳、丹东、唐山、西安、洛阳、武汉、株洲、昆明、淄博、芜湖、兰州、重庆、绵阳、常州等16个城市、160家国有企业开展了调查研究。

从全国的整体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的职能机构,多数下岗职工已进入“中心”,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部分下岗职工获得了再就业岗位,下岗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基本上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工作目标。

但是,国有企业的下岗分流进程是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及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形成的,这项工作遇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1)下岗职工队伍庞大。据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西藏除外)总工会上报数据汇总,截止1999年6月底, 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641.2 万(其中不包括本人不愿进“中心”的“两不找”人员;由于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筹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有困难,未被安排进“中心”的人员;与企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障关系协议后出“中心”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人数有限, 滞留在“中心”的人员过多。截止1999年6月底,多数省(市、区)下岗再就业率在20%到40 %之间。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过多,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量大;二是直接影响企业下岗分流的进程;三是三年期满时需要集中处理劳动关系的人太多。

(3)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筹集困难。目前, 中央财政拨款到位情况良好,但部分地方财政筹资难度大;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有七成以上是亏损企业,需自筹的保障资金落空的多,到位的少;社会筹集部分到位情况也不好。

(4)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面临诸多障碍。

(5)煤炭、有色冶金、军工等行业中,中央和省属企业多、 “老大难”特困企业多、下岗职工多。尤其是那些地处偏远的“三线”企业和资源濒临枯竭的工矿企业,老产业日趋萎缩,新的经济增长点搞不起来,职工下岗后缺乏再就业门路,既不能在原企业得到重新安置,又因地理位置闭塞难于到社会上寻找就业机会。

下一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基本目标,我们认为应当是:在继续抓好现有政策措施的落实、千方百计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推动再就业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着力建立下岗职工退出旧体制的机制,分步骤地、有序地、积极稳妥地梳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千方百计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应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保证资金的到位。凡是企业有能力出资的,应限期拨付,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资金难以全部拨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应当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并对重点困难行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财政出资部分,要打足预算,不得弄虚作假,既要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足额到位和发放,又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加强对企业资金的审计,力促企业自付或自筹资金的到位。

下岗分流的步伐要与政府、社会和企业的保障和安置能力相适应。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若下岗职工存量庞大、过于集中,保障资源相对不足,各方面都没有足够的“消化”能力,各种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各地、各行业要依据现有的保障能力和分流安置能力,合理控制下岗节奏,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企业富余人员下岗,从而避免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数量过大且下岗相对集中的现象。

(二)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为突破口,优化再就业环境。要防止大批下岗职工在下岗三年后仍未再就业、被强制性地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再就业工作要切实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认为,当前优化再就业环境的重点应是加快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下岗职工之所以不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或虽已实现“隐性”就业但形不成较稳定的劳动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险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覆盖进度太慢,且缺乏规范的劳动契约关系为保障。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可取得三方面效果:一是消除下岗职工对日后社会保障问题的顾虑,为他们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打开渠道;二是大大改善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三是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相对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分步骤、分块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代表着职工在企业的就业、保险福利权益。我们认为,形成下岗职工退出旧体制的机制,处理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关键环节;在解除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时,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丢,以避免引起大的震荡。在具体的操作办法上,可因地制宜,区别不同类型的下岗职工,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

在把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合同制覆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基础上,对以各种方式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与新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达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要及时清理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养一批、保一批、直接向劳动力市场推一批”的总体政策,并将重点放在中年龄段这一难点上。

(四)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制作适当调整。目前,再就业服务中心一般建在企业一级,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可继续由企业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部分职责,避免企业将下岗职工大量推向社会,适当缓解政府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压力;企业对下岗职工的情况比较熟悉,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保险费等工作由企业来操作比较便利;避免下岗职工大规模聚集酿成不安定隐患。但它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集中表现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很难在推动再就业方面有所作为。

受资金、信息等条件的限制,“中心”很难有效地组织对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且培训的内容也容易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脱节。同时,企业更缺乏向劳动力市场输送其下岗职工的能力和手段。目前,上海等城市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行业主管局或区县一级。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到位情况好,推动再就业的手段强,出“中心”的速度加快,也使在“中心”三年期满时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等问题的解决变得简便起来。鉴于此,有条件的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因下岗职工的数量相对少,政府的负担能力相对强,应及时调整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制,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行业主管局或区县一级,为将来实施由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主导的失业管理创造条件。

(五)增强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能力。按照现行政策,下岗职工在“中心”三年期满后若未实现再就业,以两年为期进入失业保险程序来保障其基本生活,之后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待。虽然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已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 %提高到2%,但各地的收缴情况不好, 且近年来动用了大量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负担能力明显下降。下岗职工进“中心”三年期满时,失业救济对象的人数必然要大大超过平常年份,届时失业保险基金仅靠自身的积累势必难以应付支出大幅度增加的局面,需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予以补助。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三年期满时出“中心”转入失业保险程序的人数和失业救济支付金的支付量作出预测;为避免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虚报基金亏空,审计部门应对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审计,摸清底账;财政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编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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