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家庭论文,伤亡论文,本质上论文,意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独生子女家庭数量的估计
在独生子女数量研究中的一个主要困难是缺乏可靠的数据。因为严格说,一个人是否独生子女需要在其父母结束生育后才能确定。但现在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确认其独生子女身份的。这是不确切的:第一、已经领证的夫妇还有一部分可能再生育;第二、有些家庭虽然只有一个孩子但没有领证。按我的理解,无论是否领证,无论是否再生育,只要一段时期里存活的孩子只有一个(譬如一个孩子夭折后再生育一个),都可以算是独生子女家庭。这里的考察标准是唯一性和存活性。计划生育报表中的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只统计到14岁。根据国家计生委发布的2001年第3号计划生育统计公报,2000年全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数量已达到5578万,比1995年增加672万。如果再将没有领证但实际为独生子女的人数考虑进去,那么1999年全国独生子女数量估计在9000万左右。如果按每年增加500万计算,那么现在肯定超过了1个亿。根据杨书章教授等估计,1997年,城市地区有独生子女5600万,农村地区占3200万。共计近9000万独生子女(杨书章等,2000)。
2 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风险性
2.1 什么是“四二一”家庭结构
家庭养老问题是老年人对儿女的依赖性需求得不到满足所产生的。只要有儿女,老年人内心就有期待。目前如此大规模的独生子女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结果。这些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生子女他们的出生、成长以及对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
谈到独生子女家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大家都熟悉的结构就是“四二一”结构。什么是“四二一”结构呢?“四”是老人,“二”是两个儿女辈的独生子女,“一”是作为孙辈的独生子女。严格意义上的“四二一”结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三代共存,二是第二代是独生子女而且结婚,三是第三代也是独生子女。
现在的研究结论是:第一,20世纪90年代后期,刘鸿雁博士等的研究发现,在大城市,由独生子女结合而成的家庭比例可能达到70%;郭志刚教授的研究则指出:当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比例达到90%时,独生子女婚配的概率是67%。第二,三代同存的时间大概有十几年。考虑到寿命延长因素,实际情况可能是“五二一”、“六二一”、“七二一”等。第三,根据现在的政策,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所以,既可能出现“四二一”结构,也可能出现“四二二”结构。在实际生活中,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代人之间。隔代养老的可能性不大,这主要是关系的亲疏程度决定的。
2.2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风险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其养老功能比多子女家庭要相对弱小,而且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都具有风险家庭的性质。之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是因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具有唯一性,这和多子女家庭多支柱的养老支持显著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缺乏起码的回旋余地。如果独生子女迁移、外出或者出现意外事故,独生子女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它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在这种情形下,独生子女父母就只能更多地依赖配偶和自己的力量来克服现实生活中的养老困难。所以,说到底,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是一种结构性风险。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是非稳态的。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功能并不一定真的小,但从理论上分析作为一种现象的独生子女家庭,我们还是可以接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这个观点。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生育资源”和“养老资源”之间的关系。所谓生育资源,是指通过生育而积累的家庭人力资源;所谓养老资源,是指能够满足养老需要的一切条件的总和。生育资源是基础性的家庭养老资源,“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的古训支持了这个观点。
家庭养老的功能与儿女数量的关系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在假定儿女同等孝顺的情况下,那么老年父母所获得的养老资源就是每个儿女提供的养老资源与儿女总数的乘积。通过生育形成的家庭人力资源是老年父母晚年保障的基础性养老资源,其它的由下而上的养老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生育资源的转化。
在养老资源中,最重要、最基本、最可靠的正是生育资源,很多养老资源都是通过生育资源转化的。由于独生子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养老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更大的风险,一是表现在独生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如果中途夭折或者发生伤残事故,独生子女家庭就可能丧失基本的养老资源。二是表现在独生子女的养老能力上,不同于多子女家庭,父母有问题的话,可以互相支持和帮助,独生子女却只能依靠自己。
在现实生活中,在独生子女是“风险家庭”的性质界定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一定比例的独生子女“弱势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一旦遭遇变故,就可能演变为弱势家庭,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就很难摆脱困境。独生子女迁移和流动,独生子女夭折或者病残,独生子女不孝或者独生子女贫困。在这几种情形下,家庭养老都会形同虚设,养老功能会发生缺损。独生子女家庭就极可能从“风险家庭”变为“弱势家庭”。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概率。
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是不同的。总体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风险会随着生命周期的推进而放大。也就是说,越是到生命周期的后期,独生子女的养老风险就越大。如下图所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在母亲过了35岁之后骤然放大,而且随母亲生育能力的逐步丧失而依赖性需求的逐步出现而放大,独子生育的风险也同步上升。一些独生子女家庭残破空亡之后,将沦为在痛苦中挣扎的“形式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表现在成人风险(生存风险)、成材风险和养老风险(关系风险)等诸多方面。
图示:从生命历程观点看“独子生育”的风险性
第一个原因是独生子女家庭到了生命周期后期由于养老支持的唯一性所以就更惧怕生命丧失的打击,譬如万一出现独生子女大龄伤残甚至夭折现象,那么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会急剧放大。在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而在生命周期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却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
第二个原因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高龄化,即便独生子女不存在生存风险,独生子女父母的高龄化也会导致养老需求的变化,就是依赖性需求具有某种刚性的特点,包括了病弱时的照料和孤独时的慰藉。所以越是到独生子女父母的晚年,一般来说,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越大、现实困难就越多。
毫无疑问,我们在减少人口增量所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也在不期然中“制造”(不是故意的,但却是人为的)了未来的养老压力。只生一个的政策锁定了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的性质。根据于学军博士对2000年五普数据的开发,结论是农村独生子女夭折率为0.8%,总数估计有57万之多。笔者亲历的几个访谈也颇有说服力。2002年8月笔者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题调查组一起赴浙江、四川等地调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类别和成因,发现了一些残酷的事实。譬如,在浙江诸暨市次坞镇,有一家独子户,孩子在快8岁的时候因车祸死亡,父母亲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事情过去两年了,做母亲的还说:心里痛得要命。做父亲的说:孩子出事两年来,什么事也不想做,做什么都没劲。孩子出事后,夫妻双方都过了35周岁,试图再生育,但没有成功。俩人都担心今后的养老问题。再譬如,在四川蒲江县天华镇八村八组,一家成年独生子女户于1999年4月遭遇不幸,退役一年多的独子因车祸死亡,死时年仅22周岁(1977年出生),这个小伙子本来次年就要成婚的。当时母亲已经45岁,父亲46岁,都过了再生育的年龄。儿子是优秀的,1994年去河南当兵,当兵3年只回家三趟。在部队入了党,表现出众,原来是要留在部队的。但这是个孝子,考虑到父母身边没有其他儿女,所以就回了家。没想到回家后的第二年就出了事。虽然事情过去了3年,但这个非常事件对父母的打击却极其沉重。儿子死后这几年,心慌了地也荒了。我注意到在那位深爱着自己儿子的母亲流泪讲述时她的手一直在不停地抖……。时间过去了3年多,悲痛之情却不见减少。按这位不幸母亲的说法是“身不残心已残”。母亲对儿子的爱是如此的深切:“儿子上山时,自己真的不想回来。精神彻底崩溃,本来想自杀,想到还有80多岁的父亲,想到忠厚诚实的丈夫,才对这个世界还有一点留恋。自从儿子走后,心中一直想站起来,但站不起来,躺下去了,每天没事可做,也没心思做事,找不到答案,从此没有欢乐,每天走进走出,混时间,走一步看一步。也不会打麻将,精神无寄托。看到别人的孩子,就想起自己的孩子。想儿子,求天不能,求地不得。在农村就养儿防老,没儿子,就啥子都没了。没啥子脸见亲戚朋友。只好幻想能抱养一个7、8岁的女儿,能同自己合得来。”这段论述堪称成年独生子女夭折家庭的泣血心声。
联想起地方上的一些做法就不免值得反思,最突出的是各地鼓励“双农独女户放弃二胎”。譬如,浙江义乌县规定“双农独女户放弃二胎”一次性奖励2万,武义县是奖励5千。根据2002年8月的调查,武义县农村已有60来户独女家庭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为什么农户只要一个女孩呢?有些家庭考虑的是养育能力问题。现在初中以上的教育成本很高,一般的贫困家庭难以负担。譬如,有一户人家只有独女,学习不错,但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不想生二胎,想保这个孩子读书。这实际上是生育成本在起作用。但作为政府,如何规避独子生育的风险性却是“国家计划生育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帮助公民科学决策生育,使人口在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上都能安全运行也是“人口安全发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不带偏见的话,我们应该承认独生子女家庭并不具备理想的家庭结构。对父母而言,独生子女意味着只有唯一的精神支柱。唯一性其实就是脆弱性。现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存在的过度保护现象盖出于父母对“独生风险”的本能反应。如果有两个孩子,即便损失一个,也还有另一个孩子可以依靠,而不计风险、一味鼓励独子生育的政策导向却将很多家庭置于风险之中。
有些生活环境风险较大的地区更不适宜盲目推广独生子女政策。譬如洞庭湖区每年都要夭折一些下水游泳的孩子,湖区对孩子构成了威胁。2002年8月6日笔者随调查组到湖南益阳地区沅江市马公铺榨南村建新组调查了一户农家。这户人家1989年生了一个男孩,2000年夏天该男孩11岁时,天热下河游泳,不小心被湖中的打鱼网缠住溺水死亡。根据当地陪同人员的介绍,这样事件年年发生,不在少数。好在这个孩子的母亲年龄不大(2002年调查时34岁),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孩,调查时已经6个月大,这对那位母亲是个巨大的安慰。进一步讨论的话,这个家庭依然是“风险家庭”,因为它从独子户变成了独女户。他们家的门口就是洞庭湖。再假定,如果这个男孩出事是在21岁甚至是31岁,那至少意味着他母亲再生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对这个家庭的打击也将更为沉重。
3 政策思考
其一,从人口安全发展的角度出发,重建坚强有力的家庭结构才能确保家庭养老这种珍贵文化传统的传承。系统论的经典观点是:结构决定功能。只有在人口战略上将“健全结构”的要求置于首位来考虑,中国未来人口的安全发展才是可以期待的。战略和政策上的重新定位才是治本之策。
其二,独生子女现象不宜盲目鼓励。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用足生育的政策资源,帮助公民放远眼光,科学决策生育,不仅考虑到这一代人的需要,而且考虑到“独生子女新生代”的感受,才是真正符合以人为本的战略设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健康才能确保社会的健康,家庭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无须讨论的公理性认识。一个出现大面积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实际上是为自己未来的发展预留了隐患。如果继续在“少生就是一切”的思路下鼓励农村独女现象无疑会使人口的风险运行雪上加霜。这与我们对人口安全的追求南辕北辙。
其三,我们一方面固然要减少风险家庭的规模和比例,另一方面则要对已经出现的“弱势家庭”或者说“困难家庭”承担起“计划生育补偿的国家责任”,在精神关怀、养老保障、生活照料等诸多方面给予切实有效的帮助。毫无疑问,相对于一般意义的独生子女风险家庭,更需要得到帮助的是其中已经发生风险和问题的独生子女“弱势家庭”和“困难家庭”。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计划生育底线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