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头”思考——关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改革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潮头论文,几点论文,俱乐部论文,我国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社会化的体育组织,是大多数体育发达国家发展体育运动、开展体育活动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各类体育俱乐部也在各省市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体育俱乐部以及类似体育俱乐部的各种健身中心、体育网等均已形成一定规模,以开展高水平职业体育为主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更是引人瞩目。可以说,体育俱乐部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体育体制改革中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的体育组织形式,代表了体育改革的方向,它在组织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推进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方面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江苏是一个位于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省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健身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体育俱乐部也相继建立并已初具规模。面临着职业体育俱乐部制这种全新的发展态势,江苏也从1993年开始以足球项目为试点,先后成立了江苏迈特足球俱乐部、加佳足球俱乐部、南钢篮球俱乐部、仪化女子排球俱乐部、山禾女子乒乓球俱乐部、苏印男子乒乓球俱乐部,力图把这些项目逐步推向市场。同时,以体育俱乐部为阵地,以部分运动项目逐步走向市场为契机,培育和启动体育市场,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应该肯定,随着我省体育俱乐部的改革,体育的社会影响在全省范围内日益扩大,它自身具有的教育、激励、示范和娱乐功能得到了进一步体现,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省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但是,几年的实践也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体育俱乐部作为一种全新的体育组织形式,它在指导思想、管理、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调整、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其中,特别是作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潮头”的足球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面临着许多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符合、与我国社会现实和经济条件不相适应、与奥运争光计划不相协调的诸多矛盾,成为全社会、体育行政部门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谨慎而稳妥地推进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改革和发展,是事关我国体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1 对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认识
1992年,我国以足球为突破口进行了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足球改革进入了“以试点城市为龙头,以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为核心,以协会实体化、俱乐部制和产业开发为重点”的新的历史阶段,一批职业足球俱乐部相继成立。但是,在足球改革试点尚未认真总结完善,许多矛盾日益激化,各方认识远未统一甚至完全相悖的情况下,国家体育总局的许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就纷纷仿效,把职业体育俱乐部制作为项目管理改革的近期目标,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加以推进。一时间篮球、排球竞相推出俱乐部制,继而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运动项目的俱乐部制也迅速由点到面推开。
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各种矛盾的激烈碰撞,使我们认识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改革在启动之初没有进行有效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也缺乏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深刻把握;在改革之中对职业俱乐部的管理和运作规律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及时的总结,问题不断发生,而且呈现激化、恶化之势;在推广之中对各个运动项目改革的基础和发展条件缺乏实事求是的认识、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长远谋划。尤其是在改革深入后没有正视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诸多负面效应和社会问题,在配套改革和具体措施上常常显得非常被动乏力。我们认为:改革方向并不等于是近期目标,方向正确不能代替步骤、方法的可操作性。试点的成功与否要以是否有利于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是否有利于职业俱乐部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作为判断的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小试成功方可进入中试、中试成功才能区域推广。职业体育俱乐部小试尚未成功,就想一步到位全面推广,这本身就缺乏科学求实的态度。因此,职业俱乐部制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必须与整个竞技体育的发展相互协调、综合考虑;必须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相融合。
1.1
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
正确认识国情,从国情出发,是制定改革政策的基础。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对于深化体育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我们最现实的基础、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意味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总体上我国还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即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是体育赖以发展的基础,也是职业俱乐部生存发展的基础。从国际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历史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条件下体育组织形式变革的自然产物,是直接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所制约的,而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更不是由少数人长官意志所决定的,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完全意义上实行职业俱乐部制的运动项目也只是群众特别喜爱的个别或少数几个项目,而且在启动阶段也是严格控制在很小范围内试验探索,以后才逐步扩大的。
从我国目前推行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状况来看,显然有许多方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不相符合。主要表现在:
——职业体育俱乐部所需的经济基础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从我国人均GDP来看,1998年我国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对各类经济国家的分类,我国还是一个标准的下中等收入国家。从经济结构上分析,我国1997年末的数据显示,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约为26.4%,而当今下中等收入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是37%。如果和发达国家的历史比,我国的产业结构大概相当于英法的上个世纪末,日本和美国的本世纪初。再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职工下岗、企业解困任务相当繁重,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极为关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各职业俱乐部出资方绝大多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资金来源渠道不是政府直接从财政中支出,但实际上企业出资组建俱乐部多数仍是政府干预行为,或变相从政府政策性优惠里拿钱,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政府出资区别不大。我国是一个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整体状况还没有出现根本性好转的情况下,企业还不具备花巨资赞助或经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实力。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来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及运行法则不相符合。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目前我国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起始阶段,市场经济发育还很不健全,市场体制和机制距离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差距,缺陷也十分明显。我国体育事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几十年来由国家包揽的状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所谓职业体育俱乐部制必然是政府行政性市场行为,而非运动项目顺应自身发展规律步入市场轨道,这样的职业俱乐部制有着明显的先天不足。一方面,现阶段组建职业俱乐部本身是超越国家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超前行为”;另一方面这些俱乐部根本无法离开政府部门“顺应市场规律和法则”的干预和调控,许多俱乐部都是在党政机关甚至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亲自干预下建立起来的。英国足球产业专家洛根·泰勒近日在中国授课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足球俱乐部过分地依赖当地政府,足球产业的发展已经走入歧途。如我国20多支甲级足球俱乐部中,除个别队伍外,绝大多数经营俱乐部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地享受了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绝大多数俱乐部都做不到自负盈亏、良性运转,每年都要靠外部大输血来维持。一旦失去政府强有力的关心和扶持,球队成绩就可能会一落千丈,俱乐部也将遭受重创、乃至解体。
——职业俱乐部的全面推广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差异不相符合。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是不同于任何经济发达国家的客观现实,也导致体育改革的环境大不相同。在这种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推行俱乐部制只能采用“区别对待、量力而为、局部先行、稳步推进”的办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职业俱乐部制根本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片面追求一种固定的模式,致使不少地方体委的同志们谈俱乐部而色变,处于“想搞不敢搞、不想搞也要搞、不搞不行、搞也不行”的两难境地。这种脱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俱乐部制即使在短期内依靠政府行政性市场行为强制建立,也很难有长久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也将制约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所依赖的体育市场与现阶段我国群众体育消费水平不相符合。体育产业化的重要前提是体育消费的大众化。职业俱乐部要通过市场实现再生产,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群众体育消费水平有密切关系。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在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社交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无法形成对其它需要的内在驱动力。1998年我国人均GNP是773美元,处于这种收入水平,体育消费不可能有较大增长。同时,体育消费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化水平和闲暇时间。我国目前城市化水平为29%,而下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率为45%,这反映我国城市化水平非常低。另外我国居民可自由支配时间少,给体育消费水平的提高增加了难度。由于现阶段我国群众的体育意识和体育消费水平还远未形成职业俱乐部所依托的体育市场,因而职业俱乐部还不具备真正参与市场经营、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它所需要的投入产出经费也难以实现良性循环。正因为这些职业俱乐部都在尚未成熟的市场中运行,大多数职业俱乐部既无从产业中赚钱生存的意识,也无完全靠自身经营的生存能力,俱乐部对输血的依赖大大强于造血功能,使得俱乐部成为不断需要注入大量资金而长期亏损的企业。这就迫使体育部门常常处于求助于企业“重组”、“接盘”的境地。我国目前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外援除外)都是体育部门或国家从小投资培养起来的,但在组建俱乐部时,由于不具备市场条件,体育行政部门都是不计价值、无偿地划归俱乐部,对体育部门有形或无形的人才、物力和财力投入没有进行评估或合理评估,无法真正明确各自的投资比例和利益分成。一旦这些球队和运动员出现转会、交流等收入,体育部门也无法按比例提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职业体育俱乐部盲目“扩军”对运动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与我国目前人才状况不相符合。职业俱乐部所赖以生存的市场与经济发展水平、体育消费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与俱乐部自身的组织、管理、经营、发展有密切关系并起关键作用的是俱乐部所具备的人才基础,即俱乐部运动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质量和水平。只有拥有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俱乐部才能有成功的市场运作和较好的市场价值,才有条件进入市场实现价值交换,实现俱乐部的良性循环。这些运动员、教练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除极少数可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外,绝大我数还必须是国内、省内、市内的运动员。而目前在我国职业俱乐部不断“扩军”、盲目扩大的情况下,适应职业化需要的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数量严重不足,不少俱乐部还是靠“胡子兵”支撑,难怪有人戏言:“阿猫阿狗”都可以当职业球员。俱乐部与运动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关系呈现明显的卖方市场状态,这种畸形的供求关系,根本无法形成一种竞争机制。它既不利于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立志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也无法保证职业俱乐部组建的质量,在客观上我国推行俱乐部制产生负面效应。这种状况如不适时调整,“搞一个项目、毁一批人才、垮一个项目”决不是危言耸听。
总之,职业俱乐部制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深刻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准确地把握基本国情,一切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才能获得生存的空间,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1.2
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改革必须与整个竞技体育的发展相互协调、综合考虑
体育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任何一项体育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也都必须有利于发展体育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实现为国争光的目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竞技体育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既不能与国家整个体育发展相脱离,也不能或不可能超越体育改革的现实,必须与整个体育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综合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但是,我国现阶段在多个项目上推行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显然已经超越了体育改革发展的现实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承受能力。主要表现在:
——上下脱节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使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盲目推进,超出了各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承受能力。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后,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计划与市场之间游离。在足球改革的严峻挑战面前,许多项目管理中心的领导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项目水平比足球高很多很多,而运动员、教练员的收入比足球低很多很多,工作难以开展,队伍难以稳定,唯一的办法也是搞俱乐部。而各省市的项目管理由于尚不具备走向市场的条件,仍旧是计划管理的模式,最终导致了国家和省市项目管理体制的脱节。在对各项目管理缺乏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在没有全面总结和研究足球俱乐部改革经验教训,没有充分考虑体育改革的整体部署和各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把俱乐部制从足球向其它项目推进,导致这些项目在既没有物质基础,又没有市场消费基础的情况下,强制性组建所谓的俱乐部,给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尤其是许多项目还仿效俱乐部赛制,用各种形式的大奖赛、系列赛、巡回赛、积分赛代替原来的赛会制,大量的外出比赛经费支出超出了目前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承受能力。这些做法既不利于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也不符合中国目前运动水平的现实,甚至还会导致体育项目的萎缩和运动水平的下降,损害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比如中国足球经过了7年的俱乐部制改革耗资数十亿元, 不仅没有实现走向世界的目标,而且在亚洲也沦为二、三流队伍。有的同志把这一现实与中国足球打进汉城奥运会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后认为:中国的体育改革该到了痛定思痛、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职业体育俱乐部采用的各种激励机制导致竞技体育队伍中出现利益的严重失衡。发放适当的奖金是当前激励运动员为国争光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俱乐部球员高额的出场费和畸形收入使运动队伍出现了利益的严重失衡,极易导致竞技体育队伍的混乱局面,从而影响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以我省加佳足球俱乐部为例,加佳足球俱乐部是我国足球俱乐部中年支出最少的球队之一,1998年全年总支出为1700万元,运动员的年均收入达到17万多元,是目前我省其它项目运动员的12倍多,是我省世界冠军年收入的8倍多。教练员年均收入31万多元, 是我省其它项目教练员年均收入的23倍多。现在,一个奥运会冠军国家奖励8 万元,全运会冠军省里奖励5万元, 有时还不及足球队赢一场球的奖励金额。这样的价值取向无疑会在运动队伍中产生误导,而使得国家对运动员的政策性奖励越来越失去应有的作用,或不起作用,不能成为激发运动员为国争光的动力。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体现“职业风险”,不利于培养职业运动员的“职业意识”。现行俱乐部制下各运动队伍的运动员原来都隶属于体育部门,成立俱乐部后他们的人事关系仍在体育部门,导致这些运动员一方面在俱乐部中挣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仍旧有国家给予的各种福利和优惠作后盾。职业俱乐部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有体现“职业风险”,不利于培养职业运动员的“职业意识”。而国家对专业运动员的保障机制与俱乐部制下对职业运动员的风险机制没有明显区别。对于职业球员来说,这实际上等于脚踏两只船,无忧无虑地赚自己的;对体育行政部门来说,等于养了一批闲人,是国家的一个包袱;对其它运动员来说,这也是一种人事上和经济上的不平等。
——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利益分配上的双重标准严重背离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在分配理论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和突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不仅包括工资部分,而且还包括利润部分,不仅是劳动要素,而且还包括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使分配与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相对应,使分配有所遵循,有利于规范分配原则。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便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俱乐部联赛中,各俱乐部都是投入大量人才、物力、财力而组建起来的,包含多种生产要素,应该是参与分配的主体成份。但目前由俱乐部赛制引发的各种赞助经费基本都由各管理中心支配,项目管理中心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俱乐部主体只能得到项目管理中心的安抚性恩赐。这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各种矛盾。有的项目管理中心,一方面积极推进运动队伍职业化,要求按市场规则运行,另一方面保护既得利益行政化,以行政手段指挥市场。它们对国家体育总局要计划经济政策,对地方不仅无偿使用其生产要素,而且转嫁经济负担。有些管理中心甚至还规定,从地方选调进国家队的运动员,其训练、比赛、医疗、营养等费用必须由地方支付,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其后果是国家力量与地方力量不能形成合力,甚至出现地方俱乐部一度要求成立地方联合会,与项目管理中心分庭抗礼的现象。
总之,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进体育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是体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体育改革的必然要求。但职业俱乐部制决不可以超越现实条件,以牺牲事业发展为代价,脱离体育自身所必须遵循的规律而盲目推进。
1.3
职业体育俱乐部制改革必须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相融合
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是整个社会体育意识的增强和体育消费水平的提高。只有社会成员日益重视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只有与体育有关的整体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才能逐渐推动体育融入国民的生活方式之中,才能真正通过市场实现再生产。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同样依赖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认同。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与整个社会环境还不相融合。主要表现在: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畸型收入已经超过整个社会的心理认可能力,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不满。目前,我国少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教练员年收入最高已达300多万元,1998 年加佳足球队主教练年收入达80万元。甲A队伍中前几名的球队运动员年收入达100多万元,还不包括许多无形的奖励。即使甲B中等水平的球队, 运动员工资加上各种补贴、比赛奖金,年收入最低也要10多万元。这与我国其它领域和其它人群的工资、奖金相比,差距太大。比如,今年国家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家主席颁奖,每人奖金500万元, 其中获奖者个人所提奖金仅为50万元,其它450万元用作科学研究基金。 由香港几大基金会共同出资设立的何良何利基金,对我国在科技领域里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是:获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每位获奖者得100万港元,获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每位获奖者得20万港元。 今年国家评选的全国20名杰出青年获得求是科技奖,每人每年各得奖助金1 万美元,为期四年。这些国家级科技奖项奖金额都无法与足球运动员的收入、奖金相比。再如1998年江苏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6018元,全省农民人均收入3377元,足球俱乐部球员和教练与他们相比,差距十分悬殊。这种严重脱离国情的高收入,如果是靠球员自身的价值为俱乐部赚取了高额利润后的再分配所得,还情有可原。但遗憾的是,俱乐部靠球员价值经营所得寥寥无几,根本入不敷出。各俱乐部都靠股东单位和地方政府的不断输血来维持高收入,就难以容忍了。
——职业体育俱乐部群体变化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运动员、教练员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为他们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变化提供了物质支撑。加上各职业俱乐部普遍对运动员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不够重视,一旦自己把握不好,运动员、教练员就会受到腐朽文化的侵蚀,迷恋颓废的生活方式。现在,几乎所有足球俱乐部球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外出比赛必坐飞机,住宿必住宾馆,而且是星级宾馆。即使如此,运动员罢练、罢赛、泡吧、打架、斗殴、围攻裁判等事件还时有发生,并被媒体曝光,社会反映极差,使多少代新中国运动员树立起来的那种朝气蓬勃、团结拼搏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中华体育精神受到严重沾污。
——“黑哨”、“假球”现象已经成为体育行业不正之风中的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俱乐部球队每一场比赛都与经济利益相挂钩,使得裁判员和俱乐部都始终处在浓厚的市场氛围之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面前仅仅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无法成为裁判员们和俱乐部经营者、甚至更广泛领域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比赛中尤其是到联赛的最后几轮,打“假球”者有之、吹“黑哨”者有之。“花钱买公平”已经成为大多数球队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就是这样,“黑哨”、“假球”。伴随职业俱乐部应运而生,而且已经成为新闻媒体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成为观众席中和运动队伍中最愤怒的呼喊。
总之,社会环境是任何改革赖以生存的基础。职业俱乐部制的改革如果不能正视这个基础,就会失去它生存的时间和空间。
2 完善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对策与建议
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问题是当今中国体育改革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时至今日,积弊甚多,已经是不容易解决的重大问题了。因此,建议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门力量,邀请政治、经济、体育和体制改革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总结几年来的经验教训,既要肯定应该肯定的积极因素,又要大胆摒弃操之过急、不合国情的做法,研究制定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和操作规范,促进职业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根据我们对职业俱乐部问题的研究和思考,现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2.1 实行“双轨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促进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平稳过渡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必须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资源配置。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同样要在国家总体市场资源配置下实施。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差异很大的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差别也很大。这是我国体育改革,包括实行职业俱乐部制改革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有些省市无论从经济基础,还是从市场基础和人才基础上说,都还不具备推行职业俱乐部制的条件。为了保护和调动全国各省市发展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建议对已经试行职业俱乐部制的运动项目,在管理体制和赛制上实行两个“双轨制”。即在管理体制上各省市以现行的专业训练体制为主体,走运动队伍院校化之路,全面提高运动员的素质,允许几个有雄厚经济实力、有稳定决策基础、善于经营体育产业的企业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选拔最优秀选手、吸引高水平球员参加俱乐部,以综合条件较好的地区为依托,积极开拓体育市场。在赛制上仍以“赛会制”为主赛制,辅以俱乐部赛制,对原来已经取消“赛会制”的项目,尽快予以恢复,保证没有建立职业俱乐部的省市能为参加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积极组织队伍、刻苦训练、提高水平,使大量的运动员成为俱乐部赛制的预备军。
“双轨制”实质上是竞技体育中少数市场前景好的运动项目从计划走向市场的一个过渡形式。在过渡时期,少数最优秀运动员可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省市区的专业运动员,又是某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应聘的职业运动员可提高个人收入,进一步实现自身价值。原培养单位可获得经济补偿,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俱乐部可充分利用著名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努力培育和开拓体育市场,为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俱乐部积累经验,积累资本。
2.2 减少职业体育俱乐部总数, 妥善进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大裁军”,以退为进,实现供求平衡
我国各地方运动协会和运动队伍都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还不具备全面走向市场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在现阶段除了可以在个别项目中试点职业俱乐部制,以培育市场、探索机制、总结经验外,我国职业俱乐部还不具备在项目、队伍总数和联赛规模上全面“扩军”的能力,也不具备“扩军”的经济承受力和社会消费基础。在项目上,对一些优势项目尤其要谨慎对待,不能把推行职业俱乐部制作为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在队伍总数上,不仅不能继续扩大,而且要从各个项目符合职业队要求的教练员、运动员人数状况,从各俱乐部的财政状况出发,理顺供求关系,大幅度压缩规模、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规范完善、试点示范。据报道,日本、韩国实行职业足球俱乐部制已有多年历史,但至今韩国只有6支职业俱乐部队伍,日本也只有12 个职业足球俱乐部。而我国现在已经有24个足球俱乐部。因此,建议根据我国职业俱乐部的规范要求,逐步清理整顿名不符实的职业俱乐部,对不能自负盈亏的职业俱乐部限期整改,量入为出,从而淘汰一批主要依靠输血过日子的俱乐部,减少总数,使职业俱乐部少而精,在市场容量和人才供给上力求平衡,切实提高职业俱乐部的质量。
2.3 明晰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关系, 逐步理顺俱乐部的管理体制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成绩和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运行机制的通畅。因此,理顺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体制是各俱乐部的当务之急,也是切实解决当前职业俱乐部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关键。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俱乐部的产权关系不仅是避免在俱乐部管理上时常出现推诿、牵制与对抗现象,影响俱乐部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实行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前提。我们认为,解决好产权问题的办法就是,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与俱乐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分开,使体委从“办”俱乐部中真正解脱出来,而把这些球队的国有资产交由单项运动协会通过参股、拍卖、租赁、转让等形式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同时,体育行政部门对俱乐部的宏观调控职能与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改变俱乐部产权管理责任模糊的现状,使俱乐部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统一起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
2.4 真正按照市场规律,规范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俱乐部正常运转、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从我国职业俱乐部发展的实际现状来看,我们当前要着重研究并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按市场法则逐步规范职业运动员的人事管理。除过渡时期的过渡政策外,运动员进入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后,国家对运动员不承担无限责任,而把纳入俱乐部制管理的运动员真正推向市场,人事关系转入俱乐部或人才市场,由市场决定他们的“职业风险”。二是加强对职业运动员收入的宏观调控。对职业运动员的高额收入进行有效的政策调节,参照援外教练员和参加世界大奖赛的调节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现有的职业俱乐部球队和运动员进行水平等级的评估,在对俱乐部总投入进行适当限制的同时,规范各等级球队和运动员的收入,并从运动员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国家,作为退役后的养老金和回报国家对其青少年时期的培养支出。运动员转会、交流的各项商业收入也必须按比例提取后上交国家,用于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待条件成熟后还可用于支持国家重点体育项目的发展。
2.5 建立和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规体系, 加强对俱乐部的监督和管理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一切消极现象,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当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新旧体制转换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性质、规模、注册、内部管理和运作方式上还很不规范,国家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上还没有建立相应法规,尤其是在处理中央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与俱乐部、俱乐部与球队、俱乐部与运动员、俱乐部与教练员等方面的关系上的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的《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健全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法规体系开了个好头,奠定了基础。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和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尽快研究并制定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方面的立法规划并抓紧实施,尽早出台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在训练、竞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用几年的时间建立一套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监督和管理。
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经过了几年实践,有教训也有经验。但我们对已有百余年历史的职业俱乐部制的发展变化规律、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如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等问题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本文仅从我国目前俱乐部面临的突出问题着手,就其发展过程、内在规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初步探索。我们相信,只要全国体育界的专家、学者和广大体育工作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制的改革和发展一定会在新世纪迎来新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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