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文献论文,著作权论文,专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专利文献因其覆盖面广、内容新颖、著录规范,而在很多领域得到广泛利用。但是在使用专利文献的同时,专利文献是否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广泛利用是否会侵犯著作权,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1 对《著作权法》第七条的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学者在探讨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时,往往是围绕这一条文展开的,文献[1]和[2]认为专利文献属于规定中的“科学技术作品”,应由专利法进行保护,而我国专利法中又没有涉及著作权的规定,于是他们得出了“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权问题”的结论。这一论断,笔者不敢苟同。
文献[1]和[2]所提出的前提是专利文献作为科学技术作品,应当由专利法来保护,这是与专利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应是《专利法》第二条所称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些保护对象并不是指某件具体物品,而是指设计某种物品的技术方案、方法。它体现的是一种思想,虽然这种思想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必须以文献的形式表达出来,并公之于众,但我们并不能说专利法保护的是文献。这一原则和著作权法是有很大区别的。著作权法“有两条普遍的原则:(一)著作权保护形式的创作者;(二)形式应是独创的。”[3]由此可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也即其第二条所称的“作品”是排除思想在外的。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思想的表现形式,即使是同一种思想,只要是独创地通过不同形式表达出来的,那么这些不同的形式都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专利法的精神则不同,由于它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而非思想的体现者——文献,那么,即使用不同的形式表达同一种思想,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只有一个,就是这种思想,而非思想的各种载体。
综上所述,文献[1]、[2]关于《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的理解,不仅前提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结论也是没有说服力的。《著作权法》第七条不能像文献[1]和[2]那样理解:“科学技术作品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应该是:“科学技术作品中只有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那一部分,才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笔者的理解为由专利法保护的那部分科技作品并不包括专利文献,它指的是由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些创作本身。
既然专利文献被排除在受专利法保护的科技作品之外,那么专利文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首先明确专利文献的概念。
2 专利文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当专利制度尚在萌芽状态的时候,称其为专利证书,它是授予发明人垄断权的法律文件。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为了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发明内容和法律保护范围,也为了能够科学地管理和利用专利,促进科技进步,于是出现了有关专利的一系列出版物,这才逐渐使用“专利文献”这一术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现代专利文献的概念,“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物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和。”该教程还指出:“专利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是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
在专利实践中,专利文献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次专利文献,是指各种形式的专利说明书;二次专利文献,包括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资料,用于组织专利文献,揭示每一件专利的基本内容及各专利之间的相互联系,包括专利分类表、分类定义、分类表索引。
3 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
专利文献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对专利文献概念的权威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专利文献是专利局的官方文件及官方出版物,属于法律性出版物。其中的专利分类资料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属于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文件;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和专利索引虽然是专利局就个别专利发布的,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但它也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应属于法律文件中的非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说专利文献是法律文件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之规定,专利文献作为法律文件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它的使用不会侵犯著作权的。我们可以证明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内容。
(1)专利文献不存在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也即“是否发表作品,以何种方式、在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发表作品,是作者的第一种权利。”[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和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的规定,我们发现按法定形式公之于众并不是专利文献作者的权利,而是申请人想获取专利保护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提交专利文献给专利局时,申请人就已默认承担这种义务了,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将专利文献公布不过是辅助专利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已。
(2)专利文献不存在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 在作品上标记自己姓名的权利。它反映了作者与作品的内在联系,只有参加了作品的创作者,才是真正的作者,才有权署名,其他任何人署名均属侵权行为。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不署名,这些都是作者的权利和自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这说明了在专利文献上署上真名是法定内容,不能可有可无。在实践中往往还写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名称,使得我们无法确定谁是专利文献的作者。《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规定的署名权只是表明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作品——发明创造本身的联系,而与专利文献无关。
(3)专利文献不存在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作者对其作品自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后者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专利法》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等处对专利文献的修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专利文献的修改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方式、期限内进行,否则将导致不良后果。这与著作权法的修改权完全是两码事。
(4)专利文献不存在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著作权(版权)的全部。因此考察专利文献是否存在财产权是确定其是否存在著作权的重要标志。纵观专利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其存在的基本理论就是在承认发明创造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前提下,保护发明创作者的权利,提高他们创造的积极性,刺激科技发展,将发明创造及时公开,以消除技术垄断,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专利文献作为体现专利制度根本目的的媒介,只有广为流通,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使用专利文献必须得到作者的同意并给予报酬,那么将大大限制专利文献的流通利用,造成不良后果。一方面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难以为公众知晓,易发生侵权行为,不利于专利权人;另一方面不利于科技查新工作,导致重复开发,浪费有限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公众利用已有发明创造成果去进行新的开发,阻碍科技发展。这些都是与专利制度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