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切社会变革都充满辩证法。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亦如此。从总体上说,16年来,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是方向一致、互相促进的。这种一致关系既使我国的商品流通发生了根本的改观,而有目共睹的商品流通的发展又增强了改革的信服力。但是流通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商品流通的发展又存在不一致。这是因为流通和生产一样,不能有一时一刻的停顿,不能把流通停下来专门搞改革,等改好了再流通,而只能是边改革边流通。因此,在实践上必然是新旧观念、新旧体制交错并存,引发诸多的冲撞,产生种种的混乱。我国现阶段在商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无序状态,乃至各种不法行为都和改革与流通的不一致有密切联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经常地对已进行的改革进行深刻的反思,结合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深化体制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在1979—1981年这一起始阶段是无目标模式的,只是在放开搞活上做文章。1982年起才提出确立目标模式的问题。但至今无一个理想的目标模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十多年来的改革始终未能触及商业流通体制深层存在的症结。
1982年以来,在总结1979—1981年三年放开搞活的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流通领域长期官商独家经营,渠道单一,流通不畅,难以担负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任的状况,提出了“三多一少”的目标模式。这一模式的提出对于打破封闭、僵化的局面无疑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三多一少”的模式只涉及浮在面上的问题,或者说只是新体制搭了一个框架,却未涉及体制的核心内容,即要建立新的流通体制的运行机制问题。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是讲商品流通不能官商一家来搞,而应由国家、集体、个人多主体一齐来搞,其购销组织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产品应由流通环节的多种组合而构成的通道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少环节则是指流通必须是高效低费用的。至于依靠什么样的经济机制、方法和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在目标模式中没有任何反映和规定,这就必然在1984年以后的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始料未及、但本质上是体制运行机制不明必然会出现的问题。
首先,随着官商独家一统天下的局面的被打破,出现了市场的分割和封锁。1984年后,原体制下的一、二两级批发站下放到各中心城市后,很快成为地方割据的工具,区域市场和全国统一市场发生了激烈的冲撞。省与省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乃至市与市之间,以邻为壑,不准外地商品进入,同室操戈,商品大战,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参与其中的不正当的竞争。杭州娃哈哈果奶事件,湖南、江西两省的烟草大战正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其次,公有商业对市场的调控作用的削弱。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新体制后,原体制下的公有商业必须摆脱对政府机构的依附关系。但这样一来,一方面原来在政府控制下的公有商业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新体制的运行机制不明,刚刚从政府无所不包的管束下解脱出来的公有商业还在以过去的行为惯势从事经营,在和适应我国国情、顺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非公有商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再一方面,由企业微观利益驱动的商品流通本身也不可能依据宏观利益,担负调节市场供求达到全社会范围内平衡的任务。而在改革中兴起的有组织的商品流通渠道,如合作渠道、公司渠道等,在短期又无法形成新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一切都大大削弱了公有商业的宏观调控作用,加深了我国商品市场的无序性。
1989年后,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开始认识到“三多一少”的体制模式只搭框架,没有内容,只讲量的多少,不讲体制的质,也就是只讲流通主体、经营方式、渠道多少,因而存在严重缺陷,应该在“三多一少”的框架内加入流通机制的内容,提出“既要保证商品自由流通,又要可控”的新设想。把新体制称为“开放式可控式”体制。但是对“开放”和“可控”的内涵,尤其是两者的关系未作确定的界定,比较流行的是一种描述性的表述:“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征税,你赔本我不管,你犯法我惩罚。”在如何以商业企业微观利益来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商品流通,又以宏观利益为依据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问题上仍没有确定的回答。因而,在其后实施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的困难和矛盾。突出的表现是:一是商管机构难以确定。从政府的纵向管理看,原有的商管机构是在计划体制下按部门和系统组建的。其管理和调控是站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立场上来进行的,不可能真正地从整个流通领域的高度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管理,也不利于企业和行政机构的真正脱钩,显然不能继续沿用。那么用什么样的商管机构来代替,使其超越于系统和部门对整个流通领域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呢?由于新体制运用机制不明,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不相同。有的用财办,有的用公司,实践证明皆不理想。根本原因是商管机构的改革基本上是以部门和系统进行的,没有也不可能按新体制运行机构来进行。因而看起来轰轰烈烈,而实际是机构名称变了,内容仍是旧体制的那一套。在民间商管方面,商会、行会、协会在不少地区都作过试验,都因缺乏具体的调控原则和手段而归于失败。河南省甚至赋予商会以政府商管机构的地位,仍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新体制的运行机制不明确,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时,受传统体制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回到原来的习惯做法中去,分不清哪些市场行为该管,哪些市场行为不该管,该管的没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却向企业横插一脚。
二、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立足点
16年来,我国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不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矛盾,皆根源于改革的立足点。改革之初,鉴于对传统的高度集权计划体制的弊端的切肤感受,实业界和理论界有个共识,认为未来的体制应满足以下两点:其一是政企必须分开;其二实行平等竞争。但在如何满足这两点的问题上,存在立足点截然不同的两派意见。一派是以改善计划机制为基本取向,即以克服过去计划调节排斥市场调节、无视市场竞争的弊端入手,实行计划规范的商品流通。另一派则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基本取向,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流通中,市场机制是第一性的,计划机制是人的主观见诸客观的第二性的东西。商品的本性是要实现价值。在一个区域市场辐射范围内不能实现价值,商品就要冲破一切障碍到相近的、甚至更远的市场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作为商品流通体制,应满足商品这一本质特征,突出地保证流通的自由。
正因为改革之初,实业界、理论界对流通体制的构想有政企必须分开、实行平等竞争的共识,所以在1984年之前,对“三多一少”的模式,各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也正因为改革之初在改革的立足点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取向,所以1984年后,当必须在体制框架内加上运行机制的问题提出来时,矛盾和分歧就显现出来了。
首先是新体制框架内的运行机制是计划机制还是市场机制之争,改革之初立足点不同的两派中走极端观点处在激烈的对立之中,以后这种对立和争论逐渐演变为以哪种机制为主的争论。1994年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的提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性运行机制,以计划机制实现商品流通的可控性,似为全社会所接受,但由于两种机制内在统一性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建立之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影响,在实践工作中实行宏观控制时,每每一味借助行政手段,使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处在不和谐的、无法形成调控合力的状态之中。
其实,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都是一种利益机制。市场机制以微观利益为依据,以市场中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连动调节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功能。计划机制则是以宏观利益为依据,通过制订、实施、修订计划影响市场要素连动而产生的调节功能。因此,所谓市场和计划一个是客观的第一性的,另一个是主观见诸客观的第二性的,区别只在现象中存在,实质上都是以实现市场上商品为核心依据的。围绕这一核心,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应该是一致的,应该同时存在,共同起作用,优势互补地形成调控合力。这一点,西方一些学者看得比我们清楚,如萨谬尔逊就认为不是百分之百的企业制度,日本学者说,任何社会,计划、竞争、契约的关系都是同时存在的。
根据上述对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内在统一性的认识,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立足点应该是:以市场实现为中心,使“三多一少”的体制框架成为实现这一中心的载体。而体制的运行机制是调节市场要素的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合力。新体制的目标模式构想的要点应是:
(一)以现代企业为主体,包括广义的商业企业和工农业企业。因为即使是生产性企业,只从事生产,只能叫工厂或生产组织,而不能叫企业。
(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性调节手段,各种经济成份并存,但不能优惠;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在法令、法规面前不能有任何变通;多条流通渠道并存,但不能是先验的,而应由商品经济合理流向来形成。
(三)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发挥计划机制的调节功能,使占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10%左右的重要物质资料和商品,进入有组织性的渠道流通,以此实现国家依据宏观利益对这些商品的必要规划,并间接地引导绝大部分在自主性渠道流通的商品和物资的生产和销售,使其不和宏观利益发生根本性的冲突。
(四)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相关的法令、法规为依据,对整个商品流通进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和管理。
三、商管机构设置的原则和构成
建立一个新的流通体制,必须有统一的商管机构,否则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体制无法正常运转。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机构来替代原有按系统设置的、图行政方便的那一套机构,而新设置应具有什么样的构成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要求?这里首先是要对设置机构的原则有个明确的认识。
在新体制下,商管机构不应是企业的襁褓,只让企业在自己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应让企业在市场中自由行动,只有当这种自由行动超越了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变成无序的会造成经济混乱的行为,才需要加以控制和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是管企业,而是管企业的行为”的含义。这里,设置商管机构的原则是十分清楚的,即因为企业在市场上可能出现无序行为而设置商管机构,而不是企业在市场有行为而设置商管机构,否则就会回到传统体制下商管机构把企业一切行为都管起来、捆绑企业手脚的老路上去。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管机构,尤其是民间的商管机构本身就是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自身的行为也要由市场机制来调控。因此,只要企业的行为符合市场的内在要求,商管机构只能配合企业同步行动,不存在管的问题,否则必然会乱上加乱。
根据上述设置机构的原则,新体制下的商管机构应达到:一是统一而有系统的,但不是按系统分割的、排它的。因为新的商管机构不是按系统划分企业,而是按企业行为的类型形成系统而形成统一的管理机构的体系。二是疏而不漏。所谓疏,就是商管机构的体系中层次不应过于庞杂。所谓不漏,就是简炼的机构体系要覆盖流通全过程,不能有漏缺。从宏观角度讲,政府商管机构应是管理调控的主导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从社会宏观利益的角度和视野来管理流通,但不应层层设机构,应以区域市场为范围设立一个行政区划或相邻行政区划独立或联合的行政商管机构。其职能一是组织落实国家规划的极少品种商品的有组织渠道的流通;其二是协调民间商管机构,配合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控并管理企业的不端行为,以实现纵向管理。从横向管理来看,以行业为基础,组织民间以协会、商会、行会为形式的自律性管理机构体系,打破所有制界线和部门界线,在邻近中心城市的经济发达地区还可以打破地区界线。其职能一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在商会、协会、行会内自责性地对企业不端行为进行管理;二是发展横向联系,配合企业组织商品在区域市场间的自由流通。
上述有关新体制下商管机构构成和职能的设想,似乎过于单薄和简单。但是因为对商管机构要求很高,要求在对企业行为进行分析上进行调控和管理,从而应是高效率的。
首先,对企业行为的分析,不仅要求商管机构对市场有深刻的认识,而且还必须对一定时期国内、国际、区域内、区域外市场,从宏观到微观都有观察和了解,否则就不可能把握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分不清不端行为和正常行为的区别,从而无法确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纵、横管理。而商管机构真正做到了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正确分析,其管理必将是得体而高效的,从而保证新体制顺利运行。
其次,机构的疏而不漏,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会减少互相推诿扯皮,同时又强化了工商行政、税务乃至司法机构在商管中的作用。而政府主管部门和民间商管机构又是跨部门甚至是跨地区的,有利于削弱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实行纵横结合,官民结合,既有配合,又有牵制,从而提高对商品流通合理调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