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权力概念及学术权力主体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学术论文,主体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04)03-0014-04
(一)什么是学术权力
在众多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中,最早提出学术权力概念的是伯顿·克拉克。在范德格拉夫等著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中,伯顿·克拉克提出了学术权力的10种概念,第一种是教授个人统治,第二种是教授集团统治,第三种是学者行会权力,第四种是专业权力,第五种是魅力权威,第六种是院校董事权力,第七种是院校官僚权力,第八种是政府官僚权力,第九种是政治权力,第十种是高等教育的学术寡头权力(注: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又把这些学术权力划分为三大组成部分:即扎根于学科的权力、学院权力和系统权力。其中扎根于学科的权力包括个人统治、学院式统治、行会权力和专业权力;学院权力包括董事权力和院校的官僚权力;系统权力包括政府的官僚权力、政治权力和全系统的学术权威人士权力(注: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而在我国,学者们对学术权力有着几乎完全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伯顿·克拉克提出的十种学术权力中,大部分不是学术权力,而是行政权力(注: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咸宁师专学报,2001,(1).)。有的学者认为,学术权力可以分为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注:张珏.试论大学的学术权力[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3).)。还有不少学者将学术权力仅仅看成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学者所行使的权力,是一种与学校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行使的权力相对的一种权力。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可以是学者也可以是行政人员(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在我国还有人提出,学术权力是某些学术权威因为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影响并自发地形成的一种学术魅力(注: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咸宁师专学报,2001,(1).)。从上述的表述可以看出,学术权力的概念并没有得到正确的阐述。伯顿·克拉克提出的学术权力的十种概念,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其实只是提出了学术权力的分类或者是提出了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并没有阐明学术权力的概念本身的涵义;认为学术权力是教师和学者行使的权力,同样也只是提出了行使学术权力的主体,而非学术权力的概念。没有清楚地认识学术权力的概念和涵义时,谈论学术权力的主体是谁是没有意义的,也必然引起混乱。比较接近对学术权力概念的界定的意见有:认为学术权力是管理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权力,如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术讨论与交流、教师工作、课程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学科建设、招生与考试等等(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也有人认为学术权力是控制学术活动的权力,决定着课程的开设,内容的讲授,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注: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这些认为学术权力是管理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权力,以及学术权力是控制学术活动的权力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学术权力的概念,但是还不够确切和深入,比如什么是学术活动,什么是学术事务,也还不是很清楚的。
我们首先考察学术的概念。我们在讨论学术权力时可以发现,几乎没有人界定学术权力中学术指的是什么,或者说学术的概念是什么。其实,学术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学术这个术语我们常常使用它,但是很难查到他的确切的涵义。笔者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教育大辞典》(高等教育卷)中都查不到“学术”这个词条,只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查到“学术”指的是“有系统的、专门的学问”。与汉语中的“学术”、“学术的”词汇相关的英文词汇是academe,academy,academic,分别指的是“学术机构;学术界;学术生活”、“科学院;研究院;学会”、“学术的;研究院的;学究的”等等,可见“学术”是和科学研究相关联的术语。确实,人们在实际应用“学术”这一名词时,通常指的是科学研究,或者指的是高深知识的教学和研究。在此,我们可以用通常使用的涵义来界定学术的概念,即学术是指对高深知识的传授与研究。这个概念虽然还不够规范、严谨,但是符合我们日常使用中的涵义,至少可以成为我们讨论学术权力概念的共同基础。
其次我们考察权力的概念。张德祥在潘懋元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一书的“政治学视野中的高等教育”一章中写道,霍布斯将权力看成是一个人为取得将来具体的利益的现有手段;拉斯韦尔认为权力是获得其他价值的价值;多尹奇认为,权力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当人们在社会体制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时,他们就有了权力;摩根索认为,权力是行使权力的人们与作为权力行使对象的人们之间心理上的一种关系;卢少华等人认为,权力有两个基本意义。其一,权力是意志,是法令;其二,权力是权威。无论何种意义上,权力都是一种社会力量,支配权力的主体利用这一力量去驾驭客体并使客体服从自己(注: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权力”的词条有两层意思,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综合上述说法,我们可以把权力看成是主体用来驾驭客体并使客体服从自己的一种社会力量,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是在社会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的人对其他人的支配力量。这种支配别人的力量在有组织的机构中表现为一种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主体所处的强势地位得以合法化。
将“学术”和“权力”两个术语结合起来看,学术权力就应该是管理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力量。教学和科研作为一种工作,是一个过程,表现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形式,比如教师的教学,通过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等活动过程来实现,学者的科学研究,也要通过选题、开题、收集资料、调查、实验、对实验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得出新的结论、形成专著或论文或研究报告等等得以完成,对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学术活动。然而教师和学者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只是他们不证自明的学术权利,而不是学术权力,因为如前所述,权力应该是一种对他人的支配力量。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所进行的知识传授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是教师的学术权利而非学术权力,只有涉及对学生的管理、课堂秩序的维持以及根据一定的标准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时才表现成为教师的学术权力。同样,学者在科学研究中,对知识的研究和处理过程是学术权利,但是在对科研助手的指导,对课题中涉及到课题组成员的分工配置、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实验室和设备的管理、对于助手的学术工作的评价等,就体现为学者的学术权力。在这里有没有对人、财、物的管理行为是区分学术权利和学术权力的关键。如果说教师仅仅在教学,学者仅仅在研究,这可以说是学术活动,涉及到对这些学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人、财、物的管理就是学术事务。一般来说学术事务要具体一些,学术活动的概念更宽泛。或者说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事务,学术事务不等于学术活动。在我国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中人们提出的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术讨论与交流等都是学术活动,对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具体学术事务的管理才是学术权力的内涵和体现。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学术权威和学术魅力只是学者个人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成就而形成的对本学科范围其他学者和学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如果没有与正式的学术事务管理权力结合在一起,就称不上学术权力。比如某位没有任何学术和行政职务的学术权威人物,虽然对某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了否定的意见,但是他没有权力不给这位博士生授予学位,他只能靠他的学术声誉影响学位答辩委员或院校的学位委员会,通过这些有正式学术权力的人员和机构来否定这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学术权力、学术权威和学术魅力是不同的概念,学术权力属于正式的学术职位和对学术事务有管理权力的行政职位,学术权威和学术魅力对学术事务的影响力,只能通过正式的学术管理职位来实现。如果承认学术权威和学术魅力是学术权力或等同于学术权力,那么高等学校中正式的学术职位和管理职务的权力得不到保证,就会在学术管理中产生混乱。当然,在高等学校的现实生活中,学术权威往往都有着正式的学术职务,但是在学理上看,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威是完全不同的。
对上述分析可以做如下概括:(1)学术活动——包括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是高等学校中的基本活动。(2)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的学术自由,是法律赋予学者的一种学术权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学者和教师具有自由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权利,任何权力——无论学术的还是行政的——都不应于涉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的自由。(3)在学术研究和高深学问的传授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与学术活动相关的事务,如:谁可以当教师或者可以被聘为研究人员;向学生传授什么知识或者研究什么课题,怎样教和怎样研究,准可以被准许入学,教学和科研经费怎样分配和使用、怎样对学术成就进行评价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构成了学术活动中的学术事务,对学术事务的处理就是管理,也就需要权力的介入。可以说,学术权力就是对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具体的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在这里应说明,学术活动不是全都需要权力的介入,只有学术事务才需要权力的介入,也就是说,学术权力的对象只能是学术事务。(4)学术权力是一种正式的管理权力,学术权威和学术魅力只有和正式的学术职务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学术权力的作用,否则它们只是一种学术影响力。
(二)学术权力的主体
从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学术权力是一种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而不是对整个学术活动的管理权力。学术事务不是教学过程和研究过程本身,只是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和不断产生的且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教学过程和研究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人或者机构,就是学术权力的主体。
在此,笔者没有指明具体的学术权力主体是学者还是行政人员,是院系官僚还是董事会,或者是政府官僚,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地文化传统和不同的时代,学术权力主体的重点是不同的,比如在欧洲中世纪大学,由于学校的高度自治和学校规模很小,还没有形成科层制的管理机构,掌握学术事务管理权力的只能是学者和教授,在早期的大学中,还存在昙花一现的大学生掌握学术事务管理权力的模式,在那里,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大学生。在当代,欧洲大陆的德国和法国的高等教育中,学术权力主要掌握在大学的教授、教授团体和国家高等教育管理机构手中,他们是学术权力的主体;在英国,学术权力的主体主要是教授、教授团体和大学的董事及行政人员;在美国,教授学者、大学校长(大学的行政人员)、董事会、州政府是学术权力的主体,其中大学校长和董事会的权力更大一些(注: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在我国,学者、教授,大学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国家教育行政机构都是学术权力的主体,相比而言,学术权力的大小自上而下递减。
我国高等教育学界在研究学术权力问题时,学术权力的主体是谁一直是讨论的重点之一,其中不少人认为,学术权力只能是学者的权力,行政人员不论其是否是学者,行使的还是行政权力,并进而认为,行政权力不能于涉学术权力,学术问题只能交给学者处理。这种观点混淆了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会造成学术权力概念的扩大化,干涉到学术活动中正常的学术自由;另一方面,排斥了行政人员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必然会造成学术事务管理的混乱。在现代高等学校中,学校如何定位,学校规模应该多大,学校开设什么专业,各专业的招生标准是什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的编写和选购,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教师职务的选择标准和评聘,校历和课表的编排,教学质量的评估;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课题成果的评审结项、出版、发表、评奖;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与使用管理等等,都与教学和科研过程息息相关,都是学术事务。这些学术事务有的与教学和科研过程关系要直接一些,有的要间接一些,有的是教师和学者个人或者团体就可以处理的,有的离不开行政手段来处理;有的在学校内部可以解决,有的需要政府的力量来处理。显然,学术事务的管理仅仅靠教师和学者是管不过来的,如果把这些学术事务都交给教师和学者处理,不仅会造成管理的混乱,也会分散教授和学者们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教学和科研本身的进度与质量。
显然,根据上述对学术权力的定义,现代高等教育中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教授和学者一元的。从前述的欧洲中世纪大学中学术权力由学者一元掌握,到现代各国高等教育中学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的变化,是与传统的大学逐步走出“象牙塔”,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的过程相一致的。在大学走向社会中心的过程中,社会团体和政府对大学的干涉在加强,大学的规模在扩大,大学的职能在增加、大学中从基本的学术活动中派生出来的学术事务也越来越多,对学术事务的管理也越来越复杂,仅仅靠学者的管理已经不可能了。因此,不但专门的学术事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出现了,甚至学术事务管理也开始成为一种专业。当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当代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中,对多元化的学术权力主体中哪些权力主体的权利更大一些,在大学的实践中是不一样的。总体看,在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受中世纪大学学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传统影响较深,在这些有着早期大学“教授治校”传统的国家,教授、学者及其团体的学术权力比较大一些;在美国,由于中世纪大学传统影响较小,教授的学术权力比较起来就小得多;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上,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比较少,院校董事会和行政官僚的学术权力就大;法国和德国国家对高等教育有着长期的控制,院校的学术权力就小于国家官僚的行政权力;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缺乏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的理念和传统,国家对大学的控制权力一直很强大,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术事务,强化了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学术权力。
(三)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
高等学校中行政管理权力的范围超出了非学术事务的范围,包含了对学术事物的管理,这是我国学者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立起来看待的重要原因之一。别敦荣提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并不是一对对称的概念,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也不是一对对称的概念。他认为,行政管理也是一个由多种涵义和用法的概念。“在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中,人们采用较多的是,把行政管理作为一种特定的管理方式和机制,指代高等学校中以校长为首的一整套学校管理系统及其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和所从事的各种管理活动,以及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政府采用直接的指令性手段处理学校有关事务”(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或管理机制,行政管理具有以下意义。“其一,采用科层制组成的管理系统;其二,管理系统所承担的管理职能和所开展的管理活动;其三,按照下级服从上级、首长负责制等原则处理各种管理事务;其四,在具体的常规管理活动中,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因此“行政管理并不是特别针对高等教育的具体事务,而是带有普遍是适应性的一种管理方式,不论是学术事务还是非学术事务,只要纳入行政系统的职责范围,就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可见,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也可以用行政的手段来行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术事务,其权力行使的主体既是学术权力的主体,也是行政权力的主体。
由于学术事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以由学者和教师的权力自行解决,有的必须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在处理某些学术事务时必然出现矛盾,这是我国学者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立起来看待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姚启和认为,在高等学校中,教学人员总是处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权力矩阵之中(注:姚启和.高等教育管理学[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这一观点经常被一些学者引用,以证明两种权力是对立的。不错,在高等学校管理实践中,学者们在行使自己的学术权力的同时,确实一方面要接受其他学者(包括本校的学者,也包括本校之外的学者)对自己的学术成果、学术水平、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的评价,另一方面还要接受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的管理,比如要服从教研室、院系领导对自己工作的安排,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教学、科研活动,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在我国还要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但是,教学和科研人员受到的这两种权力的制约不能理解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对立。如前所述,学术事务管理可以是用行政手段实现的,也可以使用学术手段来实现。除了对学者的学术和教学能力的评价外,教研室、院系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业务工作安排,学校制订的有关教学和科研的规章制度虽然是以行政方式表现的,但是与后勤、党务等间接性的学术保障活动不同,它们都是直接保障学术活动开展的学术事务,是学术权力的客体和学术权利的体现。教师和研究人员服从教研室、院系安排的业务工作,遵守学校关于教学科研活动的规章制度,其服从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的学术权力。除非我们将学术权力仅仅定义为学者在学术活动中开展相互评价的权力和对学生、助手的管理权力,否则无法将行政管理方式排除在学术权力的行使方式之外。那种认为学术权力是无组织的、分散的,行政权力是有组织的、集中制和科层制的观点,是建立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对立的认识基础之上的,由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是一对对立的概念,所以说对学术事务有组织的、科层制的行政管理和无组织的、分散的非行政的管理其对象是一样的,都是学术事务,只是管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对学术事务行使的都是学术权力。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适用于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所有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管理权力都可以称之为行政权力,所以,学术权力的主体和行政权力的主体就存在着交叉,这种交叉现象是在现代高等教育和各种其他学术机构学术事务管理中独有的现象,在其他组织机构中是不存在的。正是由于学术权力的主体和行政权的主体存在着交叉,才会在高等教育系统和高等学校的学术管理上产生矛盾和冲突。对这种矛盾和冲突的不同处理方式构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中学术权力行使的差异,体现为有的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行政性学术权力大于学者性学术权力,有的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学者性学术权力大于行政性学术权力。但是这种矛盾和冲突不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而是两种管理方式的冲突。
我们必须理智地看到,否定对学术事务的行政管理,提出把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管理权力完全交给教师和学者的观点是错误的。现代社会的管理,包括高等学校中学术事务的管理越来越复杂,绝不是一些从事非高等教育的学科教学和研究的学者轻易可以管理好的。学者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在其他领域其发挥的作用就可能是负面的。布鲁贝克指出:“由于(学者)行会的自行其是,很容易带来某些弊端,如散漫、偏执保守、排斥改革”(注: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就像战争意义太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祥,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注: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可以说保持对学术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同加强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力一样,也是防止出现学阀和学霸以及学术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然,在高等教育系统中,越是靠近学术事务的基层,越是涉及到具体的教学科研活动而产生的学术事务,学者学术权力的作用就越大。同时,没有学者学术权力的制约,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容易强化官本位意识,使行政权力从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协调和对学术活动的服务,异化为对学术事务的控制权力和对学术活动的干涉权力,阻碍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学术管理中,由于传统上行政管理手段过于强大,也使得行政人员的学术权力显得过于强大,甚至于干涉到了学术活动的自由;学者和教师的学术权力偏小,影响了学者和教师开展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加强基层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的确是我们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重点之一,但是不能用否定行政手段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来加强学者对学术事务的控制。加强学者的学术权力应该采用加强学者团体与行政领导民主决策的方式来实现,即对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应根据决策层次和性质的不同,分别由不同比例的学者和行政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由于对学术事务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学术权力的主体的多样化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交叉,加上传统的学术事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使我们不容易处理好行政人员和学者在行使学术权力方面的关系,这也是姚启和在他所著的《高等教育管理学》中指出的“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分”(注:姚启和.高等教育管理学[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的原因。但是有了对学术权力的科学界定,将学术权力的客体限定为学术事务,认识到学术权力的多主体性和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交叉性,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学术权力问题无疑是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