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制经济实践与理论的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科学论断,为重新认识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就清楚地看出江泽民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论断,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至“一五”计划前几年,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和民族工商业是鼓励发展的;到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所有制结构开始向“一大二公”过渡,盲目追求越大越公的所有制形式,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限制、改造、排斥的政策措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取缔,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市场商品严重短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的必要补充部分,开始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
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这就不难看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同年,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附属和补充。”第一次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地位。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个法律1990年又经过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从此确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我国开始出现不同经济成分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实现形式。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通过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从此,外资经济的发展也有了宪法的依据。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国营经济为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方针,并出现了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外资经济的多种经济形式。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方针。《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当前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决定》还提出:“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不同经济成分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的政策。《决定》还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第一次概括了直接利用外资的三种企业组织形式。
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1987年,党的十三大的报告提出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指出:“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报告还特别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产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报告肯定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施行的一个行政法规。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此,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同时,这次人代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明确了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至此,规范三资企业的法律得以完备,规范个体和私营经济的两个行政法规也都出台。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作出了重大决策,十四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报告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联系起来。确立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第一次明确了外资经济的提法,指出国有经济要在平等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但非公有制经济仍是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第一次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由允许存在,成为鼓励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受限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从国内生产总值来看,1978年公有制经济占99%, 非公有制经济只占1 %。 到1996年公有制经济占76%,非公有制经济占24%。从工业总产值来看,1978年公有制经济几乎占到百分之百。1996年的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占28.8%,集体工业占40.4%,城乡个体工业占16.5%,其它经济类型的工业占14.3%。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来看,1978年,国有经济占54.6%、集体经济占43.3%,个体经济占0.1%,合营、 联营的经济占2%。到了199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27.6%, 集体经济占19%,联营经济占0.5%,个体经济占30.3%,其它经济占22.6%。这个比例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流通领域发展更快。从城镇从业人员的分布来看,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占78.3%, 集体经济单位占21.5%,个体占0.2%。到1996年,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经济单位占64 %,集体经济单位占17%,非公有制及其它联营、合资经济单位占19%。就山西省来看,1978年非公有制经济几乎等于零,到1996年虽然比全国滞后,但工业产值仍占到全省工业生产总值的10%左右,从业人员占到城镇社会从业人员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到1/3还多。
从以上几组数字可以看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生着巨大变化,功不可没。它在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经济大家庭中由“异物”,变成了重要成员,由“拾遗补缺”、“有益补充”,变成了“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改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身份和作用,把它由社会主义经济外部纳入内部,并且提高到经济制度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这在实践上是重大突破,在理论上是重要飞跃,必将有力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
过去我们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把它作为一个方针来看待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不是人为地拔高,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大家知道,在现阶段,拥有12亿人口的中国,现代化工业与落后的工业同时并存,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与广大的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落后状况同时并存,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也就是说,我国现在还是一个经济落后、科学技术不先进、生产力不发达、市场发育较低下的发展中国家。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如果不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仍把它当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那就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结构中,有社会主义的,有不是社会主义的,这就会束缚甚至阻碍整个经济发展。这是形而上学的社会主义,是违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只有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十五大报告在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部分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明确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用劳动所得的收入,作为资本投资发展企业,不仅允许,而且还要鼓励。这一政策的确立,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贯彻落实十五大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中,有人存在着各种疑问:一是国有产权的转让,是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不是搞私有化?事实上,国有产权的转让,不是无偿赠送,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国家可通过产权转让收回资金,去发展急需发展的重点产业,进而调整国有经济结构,这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转让的收入是用于国有经济的再投入,把“死资本”转为“活资本”,不是把它用于财政的日常开支,或者作为消费资金使用。我们国家执行的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政策,坚持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不是在搞私有化。这与国外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不同的。很多国家搞私有化最后的结果是国有经济收缩,他们把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主要是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偿还外债。我们转让国有产权,并不是要收缩国有经济,而是要调整其结构,改善其分布,提高其质量,要使其发展壮大。对这一问题要从整体上来看,不能只看单个企业。二是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原有公有制企业的资产卖给职工个人,有人说这是在搞私有化。其实,本企业职工出钱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职工又都在本企业劳动,实际上是为自己劳动创造条件。这种形式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制度,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是一种创新,其本质是一种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结合,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三是转让的价格按照净资产作价,是否合理?国家在企业中的资产数量,体现的是所有者权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企业中的资产除了所有者权益外,还有债权人的权益,即负债。企业的的负债仍由企业承担,按照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来转让国有资产是完全合理的。四是按照低于评估价格转让,是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评估本身确定的是资产的交换价值,并不是交换的价格。实际交换的价格除了受交换价值的影响外,还受供求关系决定。有时,交换价格就可能低于评估价值,因为按评估价值市场上没有人买,没有需求。所以,对于低于评估价的转让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讲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五是改制过程中,是否需要付出必要的成本?原来,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都由国有企业包下来;现在,企业的国有产权要转让,如何解决这些离退休职工的供养问题?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不足,应该说这是改革必需付出的成本,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不从转让收入中解决,就要国家从财政的其他渠道支出这部分费用。六是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出卖后,国家用什么办法来控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靠金融、税收、行政职能,来调节、支配和控制重要行业的关键领域,因而不会失去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在贯彻十五大方针、政策的实践中,还会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按照邓小平理论,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研究解决。
三、非公有制经济应在更广的范围开拓发展
大力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范围,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采用多种形式快速发展,使之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扩大,形成一个多元经济格局。
首先,要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会威胁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忧虑。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前所述,国家会用金融、税收、行政职能进行调控,使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同时不断提高其质量,发挥主导作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个控制权党和政府是会牢牢掌握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只会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自身发展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发展。
其次,要积极大胆地寻找非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开拓新增长点。除继续大力发展机制灵活的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外,要在公有制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中,通过承包、兼并、租赁、购买、参股等形式,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增长点,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要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银行贷款、项目投资等方面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经济推向更为广阔的领域,实现与其它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本身也要实现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创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个体及私营经济财产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家族制”及划地为牢的粗放管理,很容易偏离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限制其继续发展。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需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制度的不断创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拓展财产组织形式。
第五,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强学习,开拓视野,掌握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及国际市场经济运作惯例,以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在新历史条件下向更高层次拓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