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政权与威权主义的弹性研究_制度理论论文

混合型政体与威权主义韧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威权论文,政体论文,韧性论文,混合型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政体,一直是比较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话题。随着亨廷顿所说的第三波民主化的结束及专制主义的回潮,研究政体及其变革的比较政治学界出现了三大流派:继续研究民主化的学者①,研究民主崩溃及其巩固的学者,以及开始反思民主化范式的局限性并开始研究混合政体或专制主义的韧性的比较政治学研究者。因为国内学界对民主化及民主巩固或崩溃的综述较多,本文将聚焦近十几年来美国比较政治学界对混合型政体及威权主义韧性的研究,对其做一个批判性梳理。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从方法论的角度展开,讨论混合型政体的方法论基础,第二和第三部分则分别介绍研究混合型政体和威权主义韧性的重要文献。结论部分则将对这些文献进行一个批判和展望。

       一、方法论

       显而易见,将政治体制分为民主与专制的两分法是对现实状况的过分简化。而建立在这样一种二分法基础上的民主化理论——从专制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和过渡——也有简化、目的论导向以及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嫌疑。熟悉二战后美国比较政治学发展史的人很容易联想起当年的现代化理论:将社会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将现代化视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②随着这样简单的两分法和线性发展的历史观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现代化理论作为一个研究范式也开始逐渐式微,一些现代化理论的学者也转向了新的研究领域:如埃森斯塔特(Shmuel Eisenstadt)开始转入了比较历史研究。取而代之的,是强调国际因素的依附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理性选择和基于比较历史分析的国家中心论的兴起。那么,民主化理论是否会步现代化理论的后尘呢?

       2002年,《民主杂志》刊登了一系列批评民主化范式的文章。基于民主转型理论既不符合现实状况(尤其是当时第三波民主化之后的状况),又存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托马斯·卡罗瑟斯(Thomas Carothers)提出了“转型范式(transitology)的终结”的论点。首先,卡罗瑟斯认为民主转型范式的五个核心预设(assumptions)都是错误的:(1)专制统治倒台后必然意味着向民主转型;(2)民主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经历从体制开放(包括政治自由化)、旧体制崩溃到民主巩固等几个阶段,即使稍有反复,但总体趋势却是如此;(3)选举具有决定性意义;(4)民主转型不需要政治精英选择之外的“结构性条件”;(5)第三波民主化是建立在有效运转的国家之上的,民主转型只是意味着调整这些国家机构和制度,而非同时还需建立一个有治理能力的国家。③卡罗瑟斯认为这五个预设都是错误的,因此转型范式也必然是错误的,需要被新的理论范式所替代的。这样的批评似曾相识,正如当年对现代化理论的批评一样。当然,这样的批评能够带来新的研究议题,但并不意味着被批评的范式的消亡——社会科学中往往是不同范式并存,正如现代化范式的一些理论至今还很有生命力。

       我们再从概念化的角度来分析。将民主和专制简单对立起来并作为两个(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具有其分析上的优点及缺点。其优点是概念上的清晰和易于理解。其缺陷也非常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忽略了现实的多样性——而解释现实的多样性正是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正如韦伯的国家理论受到以乔尔·米格代尔(Joel Migdal)为代表的许多学者的批评那样,④现实政治往往和理想型相去甚远,因此理想型往往不能引导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更好的分析。当民主和专制作为两端时,中间的灰色地带被忽略了。

       与理想类型相类似的问题是“概念旅行”(concept traveling)的问题: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发现比较政治学研究经常使一个在西方社会发现的概念“旅行”到非西方社会,但同时却因此过度“拉伸”和扭曲了这一概念的原意。由此,萨托利对“概念的拉伸”(concept stretching)提出了批评。萨托利指出,概念的普适性程度(他形象地称之为普遍性的梯子)越高,其适用范围越广,但精确性越低;其普适性程度越低,适用范围就越窄,但精确性也就越高。而普适性程度则是由概念的内在特征(或衡量指标)的数量决定的:概念包含的内在特征越少,则概念的拉伸程度越大。而理想型可以被认为是概念的各项主要特征都达到了极致的状态。那么,要捕捉现实的多样性,必然意味着要偏离理想型。而无论是现代性还是民主政体,都是被定义为具有多个内在特征(及其衡量指标)的综合性概念。⑤

       针对这一悖论,大卫·科利尔(David Collier)和列维茨基(Steven Levitsky)的《带形容词的民主》一文更进一步讨论了研究中概念拉伸的困境:对现实差异性的分析和追求概念的效度这两个目标往往并不相容。⑥他们进而提出了三大概念创新策略,分别是:(1)在保留概念的核心要素(如熊彼特提出的竞争性选举)的同时对民主概念的“精确化”或“细节化”,一般通过在概念前加形容词来完成,如“议会制民主”;(2)转化那些被视为特殊案例的民主的大概念,进入抽象层次更高或者更低的概念;(3)建立亚类型(通过参考和修正其他概念而派生出的概念),也主要是在概念面前加上形容词,但和第一个策略不同的是,概念的一个或几个核心要素在新概念中是缺失的——因此被称为是缩减型的亚类型。⑦这为后来的混合型政体奠定了方法论基础,而该文作者之一列维茨基成为混合型政体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也并非偶然。

       如果民主化范式错了的话,那么我们该用什么样的范式来替代它呢?卡罗瑟斯认为,我们要研究介于民主和专制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之前被一些学者称为“准民主政体”、“门面民主”(facade democracy)、冒充的民主、弱民主、局部民主、不自由的民主等等“带形容词的民主”,但最近更多学者倾向于称之为混合型政体、准威权主义或选举型威权主义。前者更符合卡罗瑟斯提出的“软弱的多元主义”(feckless pluralism)症状,亦即除了选举之外,民众不参与其他政治活动;而后者更接近于“支配型权力政治”(dominant-power politics),即当权者拥有各种优势资源而在选举中占据绝对优势。限于篇幅,本文余下部分将主要讨论后者。

       二、混合型政体

       民主制度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崩溃一方面意味着建立有效的民主政府困难重重,很多威权主义国家(包括民主崩溃的国家)往往采用了一些“看起来民主”的制度(如选举制度、代议制度等)作为合法性的依据。另一方面,一些勉强维持的民主则因为缺失了一些民主的核心要素而成为“带形容词的民主”而非真正的民主。这一切都使得基于理想型的民主和专制的两分法缺乏现实的解释力,而混合型政体则显然更好地把握了这种状况。

       混合型政体(hybrid regime),尤其是竞争性威权主义(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或选举型威权主义(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既区别于民主制度,也区别于全面的专制主义制度。列维茨基和卢·威(Lucan A.Way)在其2002年的文章中提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四个最低标准:(1)行政和立法机构由开放、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产生;(2)几乎所有成年人都拥有选举权;(3)公民享有普遍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批评政府的自由,这些权利都要受到保护;(4)民选当局拥有真正的统治权,不受制于军事或神职领导人的监护性掌控。他们认为三种政体在这四个方面表现很不同,以至于影响反对派能否和当权者公平竞争。在2010年合著的《竞争性威权主义》一书中,⑧他们则对标准进行了调整,用下表中的三个特征来区分三种不同的政体。

      

       并非存在选举的威权主义政体都是混合政体或选举型威权主义政体,一个威权主义政体要成为选举型威权主义政体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国行政首脑以及国家层面的代议机构是经过定期选举产生;且选举时存在多党竞争;选举本身有一定程度的、但并非完全的自由和公平的成分,同时也并非完全是象征意义的和装点门面的——或者说存在有限的、非常有利于当权者的竞争。⑨虽然更早的研究者认为,一旦竞选造成了政权的更替,那么按照民主的最低程序标准,这个政体就成为了一个民主政体。⑩混合政体的研究者们还是更关注选举程序本身的自由、公平和竞争性,而非依据其是否造成政权易手的结果来界定政权性质。当然,这样就进一步模糊了混合政体与带形容词的民主政体的界线,譬如我们很难研究二战后到2000年的日本、印度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政体。进一步,按照选举的竞争性程度,混合政体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多党制和一党独大制的威权主义——而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研究者又持不同观点,此处不再赘述。

       三、威权主义的韧性

       混合型政体等概念及其界定解决了一个政权类型学的问题,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威权主义政权和混合政体如何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被民主化或者被新的威权主义政权替代呢?不同于民主化理论对结构性力量(结构性力量通过影响反对者力量而影响民主化)的关注,各种制度成为了威权主义韧性研究者的关注重点,如列维茨基和威认为,影响威权主义和混合政体能否持续的主要因素是国际影响和国家的组织性权力(organizational power),即当权者抵制或吸纳反对者的挑战的能力,这些能力包含控制公民社会、吸纳反对者或将其分而治之、压制抗议以及盗取选举成果。(11)而组织性权力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和机构能力决定的。这些制度包括:军队和秘密警察等暴力机构,法院,“民主机构”如政党、议会和选举,乃至税收制度。

       如前所述,选举的有无及其公平性和竞争性是区分混合型政体和传统分类下的民主和专制政体的关键特征,那么,选举对威权主义的韧性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呢?很多学者发现,有选举制度的威权主义政体更具持久性。选举通过发挥如下功能而影响威权主义政权的持久性:(1)“遴选”有影响力的社会经济精英并加以吸纳和拉拢,这样也能对反体制精英进行分而治之从而减少威胁;(2)“鉴别”有异心的政治精英并进行威慑;(3)使得当权者能够收集信息来了解其支持力量的规模和分布,找出反对者并加以惩治,了解下属(地方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和受欢迎程度,等等;(4)这些信息也有利于当权者了解民众不满意而需要改革的地方,以避免最终被革命或政变推翻;(5)如果当权者总是能够赢得绝大多数选票,则会有利于瓦解反对党,促使其精英加入执政党以获得政治机会;(6)提供程序合法性。(12)

       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当权者拥有各种资源优势,因此可以利用操纵选举或选举舞弊而保持统治地位。更具体而言,以下手段可以被用来操纵选举: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来阻止投票人投反对票、贿选(购买选票乃至花钱让人不去投票)、压制(投票)、伪造选票、偷取选票箱、违反选举程序等等。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时候选举操纵和舞弊会被使用?以下因素被认为能解释选举舞弊的运用:竞争的激烈程度(尤其是差距)、社会因素(社会分化、职业构成等)和制度性因素(如习惯法的使用、比例代表制)。(13)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选举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给反对者提供合法的机会来获取政权,而使得威权统治无法持续。一些学者如斯塔凡·林德伯格(Staffan Lindberg)认为,经常进行的、重复的选举会产生民主红利并导致政治社会化,从而使得渐进的民主转型成为可能。(14)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在很多国家发生,正如莫斯(Yonatan Morse)所提出的那样,关键是决定选举功能背后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如选举制度本身的设计、历史原因尤其是混合政体产生的历史原因、社会经济结构性因素(如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资产流动性等等)、获取资源的渠道等等,而非重复的选举本身。也就是说,我们分析制度对威权主义韧性的影响的时候,要将其和结构性因素结合在一起,看制度如何影响当权者和反对者的力量对比乃至偏好,从而影响其持续性或民主化前景。

       如果说学者们对选举的功能还多有争议的话,那么,他们在暴力机构对维系威权统治的功能方面则有一定的共识。暴力机构被认为是维系威权主义或混合型政体的统治最为重要的工具,无论是暴力镇压还是更为隐蔽的监控、骚扰、威胁,都被认为是各类威权政体能够维系的重要原因。(15)

       一个强大的、制度化的政党对威权主义统治的维系具有重大意义。一个支配型政党可以通过以下机制长期维持统治:(1)攫取国家资源(包括各种政府职务和其他就业机会)并以此建立各种庇护关系,从而消除反对者和潜在的反对者;(2)通过政党意识形态、纪律来维护党内精英的团结;(3)通过建立和强化党内制度解决党内精英之间的冲突,而接班问题是党内潜在冲突最可能发生的诱因,其制度化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6)

       而作为“民主机构”的议会则扮演了几类作用,一是吸纳社会精英、各种反对者和/或潜在的反对者,二是调节统治精英之间的冲突使其不至于分裂,三是提供一些合法性功能,使专制统治和半专制统治获得一些“程序合法性”。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和詹妮弗·甘地(Jennifer Gandhi)的研究发现,存在议会的威权主义比没有议会的威权主义或竞争性威权主义政体的寿命普遍要长。(17)

       独立的法院和各种形式的法治(rule of law)乃至于法制(rule by law),也对威权主义政体有正面作用。塔米尔·莫斯塔法(Tamir Moustafa)和汤姆·金博格(Tom Ginsburg)认为,威权主义下的法制(司法独立)能发挥以下五个功能:(1)使得国家得以建立并运用社会控制;(2)为政府提供法理的合法性;(3)能够强化对下级官僚体系的控制;(4)使得威权主义政府能给工商业投资者可信的承诺,使其有意愿进行投资,从而带动经济增长,进而为政府提供绩效合法性;(5)可以使一些政策决策去政治化,从而减少失败的政策对政府产生的负面影响。他们进而认为,这五大功能是一致的、相互强化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个悖论:专制统治者要通过赋权给独立的法院来约束自己的专制权力。(18)

       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能力也被认为是解释威权主义韧性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索非亚·芬纳(Sofia Fenner)和丹·斯雷特(Dan Slater)提出了两种建制性权力机制:获取更多的税收能够支持更强大的政府机构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以及需要同时提高国家的渗透能力和监控能力。(19)这方面的研究补充了列维茨基和威所强调的国家的组织性能力——因为组织性能力的建成和维持是代价不菲、需要财力物力的支持的,这一点上述作者经常提到但却未能深入研究。

       四、结论

       本文先从方法论角度批评了转型范式的不足和混合政体的方法论基础,然后从概念上讨论了混合型政体(竞争性威权主义、选举型威权主义等)和威权主义以及民主政体的区别,最后讨论了威权主义及混合型政体韧性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制度对混合型政体稳定性的影响。总体而言,混合型政体理论的提出弥合了传统的威权主义(专制主义)和民主的两分法,更好地把握了现实政治的多样性。如果说胡安·林茨(Juan Linz)在多年前对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区分(及之后加入后极权主义的类别),很好地把握了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的现实情况的话,那么,21世纪之初提出的混合政体的新分类则更好地抓住了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政体的分类。同时,这样一个专制、混合和民主三类政体的类型学,打破了民主与专制的两分法及其隐含的线性发展(从专制到民主)的预设。

       而对威权主义韧性的研究则进一步对转型范式提出了挑战,尤其是这些研究强调各种政治制度对维系威权主义和混合型政体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民主化理论或转型范式要么过于强调结构性因素要么过于强调个体因素而忽视制度因素的缺陷,以及其线性发展的过于简化的历史观。作为一个兴起10年左右的研究领域,对混合型政体及其韧性的研究在成为一种中层理论导向的范式上已经颇有成就,而且还提出了一个研究日程,这必将产生许多新的有意义的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个新的范式正在兴起,即使不能取代转型范式,也将可以和转型范式并驾齐驱。

       当然,作为一个后起之秀,混合型政体及其韧性研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除了对选举制度的“双刃剑作用”(即既可能维系威权政府,也可能反过来削弱威权政府并导致民主化)外,很少对其他制度的双刃剑作用作出分析研究;在研究中割裂各项制度进行单独研究而未能将其联系起来进行整体研究;就事论事,未能就威权主义韧性对发展、公平、治理等问题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这些不足也给我们提供了机会进一步推动混合政体和威权主义韧性研究的。

       混合政体和威权主义韧性研究会对研究中国的政治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意义,也使得对中国政治的研究能更好地回馈比较政治学研究,而走出中国政治学研究只是简单地运用比较政治学现有理论来分析中国现状的尴尬境地。

       注释:

       ①一个新的进展是对不平等对民主化的影响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见:Stephan Haggard and Robert Kaufman,"Inequality and Regime Change:Democratic Transitions and the Stability of Democratic Rul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6:3(August 2012)。

       ②见谢立中、孙立平主编的《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收集的苏耀昌的《对现代化学派的批判》和亨廷顿的《关于现代化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等文章。

       ③Thomas Carothers,"The End of the Transition Paradigm",Journal of Democracy.Volume 13,Number 1,2002.

       ④[美]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⑤Giovanni Sartori,"Concept Misformation in Comparative Politics",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4,No.4(Dec.,1970),pp.1033-1053.

       ⑥本文作者之一科利尔稍早还有另一篇合著的论文(David Collier and James Mahon,"Conceptual 'Stretching' Revisited:Adapting Categories in Comparative Analysi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7:4,1993),文中提出了“概念家族”、“经典类型”和“衍生类型”等概念。

       ⑦[美]科利尔和列维茨基:《“带形容词”的民主:比较研究中的概念创新》,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4期。

       ⑧Steven Levitsky and Lucan A.Way,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Hybrid Regimes after the Cold Wa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⑨Andreas Schedler,"The Logic of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in Andreas Schedler,ed.,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The Dynamics of Unfree Competition,Boulder,Colo.:Lynne Rienner,2006; YonatanMorse,The Era of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World Politics,64,no.1(January 2012):161-198.

       ⑩Adam Przeworski,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well-being in the world,1950-199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11)Steven Levitsky and Lucan A.Way,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Hybrid Regimes after the Cold Wa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54.

       (12)JenniferGandhiand Lust-Okar,"Election under Authoritarianism",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9(12).

       (13)Fabrice Lehoucq,"Electoral Fraud:Causes,Types,and Consequences",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03.

       (14)Staffan Lindberg,Democracy and Elections in Africa,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6.

       (15)Eva R.Bellin,"The Robustness of Authoritarianism in the Middle East:Excep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omparative Politics 36.2,2004; Lucan Way,"The Real Causes of the Color Revolutions",Journal of Democracy,19,No.3,July,2008.

       (16)Jason Brownlee,Authoritarianism in an Age of Democratiz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Beatriz Magaloni,Voting for Autocracy:Hegemonic Party Survival and Its Demise in Mexico,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17)Jennifer Gandhi and Adam Przeworski,"Authoritarian Institutions and the Survival of Autocrat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40,no.11(November 2007).

       (18)Tom Ginsburgand TamirMoustafa,Rule by law: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Cambridge[UK];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19)Dan Slater and Sofia Fenner,"Inside the Authoritarian State:State Power and Staying Power:Infrastructural Mechanisms and Authoritarian Durabilit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65,No.1,Fall/Wint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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