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发展中的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特区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1)03-0013-12
一、关于近期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目标”
我国经济特区以往20年的伟大成就已成为定论,但我国经济特区的未来发展,却充满了值得研究的若干新问题。以深圳为典型的个案来分析,就应修改一下深圳“十五”规划纲要所规定的深圳未来的发展目标。
深圳的《纲要》把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定为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建议修改成“建设全面现代化城市”,或者是“为深圳全面实现现代化而奋斗”。理由是:“十五”计划纲要的出发点必须面对两个因素:第一是特区发展的国内因素;第二是特区发展的国际因素。所谓国内因素即是指特区发展在国内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所谓国际因素主要是指中国加入WTO后对深圳经济社会将产生的影响。显然,纲要草案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定为总目标、总任务来统揽全局,就未能完全反映这个时代的新特点与要求。因此,我们建议结合江泽民总书记在深圳特区建立2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重新调整深圳的发展目标与使命。
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周年之际,中央明确宣告: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可以说中央兴办经济特区的目的始终有两点:第一,尽快地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城市;第二,更主要的还是要开辟出一条建设中国现代化的道路。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中央才赋予经济特区“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排头兵”的神圣使命。如果说至少还需要10年左右我国才能从总体上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开放大业(现在称“已经初步建立”),那么我国经济特区至少还要存在10年(制度创新生产关系);如果说还需50年左右我国才能从总体上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基本上实现现代化的大目标的话(现在称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那么我国经济特区至少还要存在50年。不管这两个时间表有什么不同的时间跨度,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央决定把我国经济特区长期办下去。
保持经济特区而不是经济普区的这种超常发展态势,在理论上当存在两个客观前提假设:
第一个假设,中央坚持赋予特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因为所谓“特区”,说到底,就是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它只能是特殊政策的产物。一旦中央取消了对特区的全部特殊政策,特区的科学含义也就自然消失了。我们总不能说特区的唯一象征就是周围那道铁丝网吧?!这正如陕甘宁边区只能在1949年以前才叫特区一样。况且对于这种特殊政策还必须从经济需要上作两点考虑:其一,这种特殊政策并不是一种“照顾”,而是市场经济性质本质的要求,是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只不过在体制转型时期特区先实行了一步而已。其二,有的特殊政策,可能并不是一般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特殊市场经济的结果。正如在美国、台湾也兴办经济特区一样。为了使我国一部分经济特区走向世界经济特区,中央必须保留并坚持甚至扩大某种特殊政策。我认为,只有存在这个前提,特区才能尽快地发展成为一个个繁荣、富裕的新城市(深圳20年的发展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第二个客观前提假设,就是中央对经济特区的改革与创新的授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号召,而是真正允许比其他非特区如北京、上海进行更大的试验。应当明确地规定:只要符合邓小平理论中“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试,即便出了差错也不责备。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明确而具体的授权,当发生违宪(即改革的某些东西可能会和现行法律相冲突)、抗上(和某些领导人的指示相冲突)、叛道(和传统的正统的某些基本原理相冲突)的时候,地方官员就可能永远以“某些借口”而远离改革与创新。
回顾20年的特区发展史,并不是一场自下而上的自发改革过程,它首先来自邓小平的改革理论,来自中央的英明决策。办特区最大的风险还是由中央来承担的(谷牧语)。我注意到邓小平1984年的题词也是“深圳的经验与实践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
可以说,第二个客观前提比第一个客观前提更为重要。因为深圳不是“深人治深”,而是中国的深圳、广东的深圳。我来深圳7年,从来不怀疑深圳人的勇气与能力,但也深知深圳人的权限与束缚。只有存在第二个客观前提条件,特区才能履行好“排头兵”的神圣使命。
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个客观前提假设都处于实质性的为难境地。第一,中央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不可能不收回一系列优惠政策(特区发展的基础条件将被削弱)。第二,中央要强调保持在政治上、组织上,甚至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就无法明确具体指出哪些领域可以授权创新(特区创新的空间将变小而难度加大)。中央赋予特区的“使命”大多太重(两个“排头兵”,五个“要带头”),而中央给予特区的“权力”又太少(优惠政策有限,创新空间不大),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及失衡,使特区难以真正地、更好地实现与完成所担负的使命。在这种形势下,要把特区进一步发展所缺乏的客观条件都变成主观所具有的内在因素,就应当充满忧患意识。
“现代化”不是一个“既定的指标”,而是一个“永远的过程”。虽然我们可以以若干指标达到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过程来说明它的“数”和“质”,但是,说到底,仍然是一个“过程”。从深层意义来要求,关键的因素在于人的现代化。这里不仅要求有一个现代化的管理,更要求市民有相当的现代文明程度,而这一点并不是三五年可以达到的。中共中央“十五”建议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即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还包括民主法治内容,即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人们之所以一般不提在王府井率先实现北京的现代化,或者在南京路率先实现上海的现代化,是因为这一切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来讲已无实际意义。这样,对于深圳的结论必然是:(1)如果以若干“经济指标”计算,以深圳的发展惯性与经济周期,到2005年即使不做太大的努力,也可以达到。(2)如果以“全面现代化”来要求,那么三五年是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的。尤其是民主政治建设,决不是三五年能完成的。(3)如果说要我们争取的是“基本”实现,弹性又太大。即使与美国比,在相当多的方面,深圳也完全可以立即就宣布“已经”进入现代化了。君不见,纽约也有脏、乱、差的中国城,华盛顿的酒店也有电脑失灵……(4)如果说我们要“率先”,那么不可比因素又太多。因此北京、上海人口多,政策开放慢。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提“率先”,别人恐怕也不服气。因为中国现代化的难点,不在东部而在西部,不在城市而在农村。为了全面提高综合市力和国际竞争力,深圳应把眼光放到世界上去。
综上4条,建议将“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修改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关于“以开放促改革”的战略安排
发展经济特区,同样需要两大动力,即改革开放与科技进步。在这里,需要否定两种倾向:(1)以“发展”来取代“改革”。即认为既然发展是主题,是硬道理,并且认为深圳已经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每年近200亿的地方财政收入只要支配好了就一定会大大发展起来。我们决不能高估深圳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与完善的程度。因为经济市场化,其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无论从个人财产含义还是劳动力运行含义,以及人与人的互动关系,深圳市场化的测度从基本指标到综合指数的整合过程,都不能得出“已经确立”的乐观结论。我们不能忘记,以往的辉煌正是改革的结晶,改革是特区的主旋律和灵魂,也是深圳的未来与希望。如果削弱了这一点,就会破坏制度上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换言之,离开了改革开放,深圳就难以保持如此高的发展速度。(2)“重结构调整轻改革开放”。即以为经济调整是“十五”计划的主线,只要深圳抓住了高新技术产业,也就寻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须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因素恰恰是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与世界经济相比,深圳落后的不仅仅是企业和产品,更主要的还是体制上的差距。说到底,制度创新才是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因为技术的背后是人,而人的背后是制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语),而人力资源正是第一资源(江泽民语),所以建立尊重人的制度才是第一项制度。美国硅谷的成功和美国128公路地区的失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硅谷的精华不在于高新技术本身而在于培养高新技术的土壤,硅谷既不是“计划”,也不是“投入”的产物。对于我国来讲,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归根到底要靠改革,我们决不能陶醉于已存在的高新技术产值高比重上,深圳工业化的任务还远没有完成。目前,深圳的制造业需要大幅度提升,深圳的服务业需要大面积建设与大幅度开放。深圳还没有形成以信息化取代工业化的总趋势。所以对于深圳来讲,当务之急还是要寻找新体制。激励创造供给,体制创造结构。政府建立体制,结构自然生成。
无论是邓小平理论,还是中央的政策,都不可能给特区的每一项具体工作提供十分明确的答案。但是,中央确实明确地号召我们“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要克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妨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为对于经济特区来讲,不仅要创造性地运用,而且更要创造性地发明。这就不仅需要智慧、胸怀,还更需要勇气和胆识。因为这里不仅会有较高的收益,更可能会有较大的风险。应当说,承担创新风险的能力与程度,也是衡量特区干部特有素质的一个显著标志。
人们都热衷于谈论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但要真正探索到创新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首先分析创新的实质。比如,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来说:
创新的背景是:(1)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不是定型期。(2)经济发展处在全球化时代,而不是阵营化时代。(3)世界各国制度建设极不平衡,而不是处于高度均衡状态。
创新的任务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创新的特点是:(1)不是追求什么“新”,而是追求市场导向,不应形成抵制市场发展的新方法。(2)可以而且必须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特点,但首先必须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内容。任何一种“特色”,只能“特”在“形式”上,而不能“特”在“内容”上,只能“特”在“发展道路”上,而不能“特”在“发展目标”上。若一种创新既不适应国际惯例,又不体现大众的利益,那么,这种创新就不具有“先进性”。
创新的要求是:寻找“适应”而不是“超越”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机制、制度,舍此就不能相互交往,不能相互交易。
创新的目标是:从转型期走向国际惯例;只有在大体上完全适应了国际惯例之后,才能够而且应当发生经济体制的再创新。
创新的捷径是:对于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来讲,最快、最好的办法不是一切从头做起,而是“拿来主义”,是走向国际惯例。因为从客观上看,所谓的“国际惯例”,不仅是当代人类文明的最高结晶,而且也是现行国际经济关系、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虽然我们清醒地知道,在经济全球化中,世界经济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受到极大的制约,因而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利益绝大部分又常常会为发达国家所占有。这就是说,由于起点不同,“国际惯例”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但它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一个既定前提。我们不能“反抗”、“抵制”与“拒绝”,重新走向原始的封闭。只能寻找“适应”,以求“发展”,即在“适应中求发展”,如我国争取加入WTO一样。
虽然体制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寻找一种既有效率而又公平的新制度,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现实:第一,那种绝对理想化的制度只有在最高理想境界中才能寻找得到,现存制度中没有一个100%完美的制度,我们的目标仅仅在于择优;第二,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过程,一定要结合国情进行一场“目的单一性和制度多样化”的实践,不应以单一的资本主义模式来规定这一过程的全部结局,因为这里也有人类文明中的一部分智慧;第三,历史的经验证明,计划经济是一个已经被证明为失败的体制,我们不应再去挖掘计划经济在体制上的合理性进而再去论证它在今天的合法性地位,只应去忠实接受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体制要求,并真正承认它虽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但并非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市场经济也给了东方,给了全人类。我注意到党的“十四大”以后,提出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过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过程,却从来没有提出过“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原因就在于:第一,计划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第二,计划经济并不能造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不应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个概念。国际惯例不是某个国家、某种主义的专利,而是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阶段、一种标志。经济体制创新过程也就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接轨完成标志着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任务、当前创新目标的实现。
创新的精神是:智慧+胸怀+胆略。
结论是:我国经济体制方面创新的实质仍然是“改革开放”;而创新的方向就是国际惯例。
深圳毗邻香港,处于窗口地位,应大力借鉴香港的体制资源。而要做到这一点,特区更要在解放思想上有一个新高度,而解放思想也就是文化启蒙,其核心仍然是民主与科学。在这里,我们要尽量避免另一种倾向,即以“中国特色”来抵制“国际惯例”,以“初级阶段”来阻碍现代化进程,把一个正确的反“左”口号变成一个落后的东西。为了推动体制创新,深圳是否可以提出“以开放促改革”的策略方针?
三、关于“市场经济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2001年初,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效率全面‘提速’”的响亮口号,认为“进入新世纪,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在想方设法改善环境,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抢占发展先机,形势逼人。深圳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奋发进取”,要求“我们的机关必须有一流的效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提出“深圳政府工作效率不仅要在全国前列,而且以世界领先水平作为参照坐标”。深圳市共有15个部门作了郑重承诺。[1]
我认为,从表层来看,这是一场效率上的革命,但从深层去讲,则是一种制度上的变迁。因为它的实质已经是走向了公共权利公民化,而不是继续维持传统体制下的公共权利特权化。可以说,为防止公共权利演变为利益集团的特权,使其直接转化或被清偿、被归还给大众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一直是理论上的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焦点,也是现实中反腐败问题的核心。可见,行政改革的动力并不是来自提高效率本身,而是来自力求反抗腐败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改革的进程如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亦如此。
人们之所以再三引用阿克顿(1843-1902)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在于“他给政治带来了先知的道德热忱,给宗教带来了自由充分政治家的人道关怀;他给这两者同时带来了一个真理: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2]他的伟大之处可算是基督教原罪说在政治学中的逻辑延伸。亚里士多德曾在他著名的《政治学》中认为:“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激情所腐蚀。”我想,这一切并非完全来自什么信仰,而是一种社会的经验主义与历史智慧。如果讲规律的话,恐怕这也算做一个。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说:“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者几十年之后,他们就会滥用权力。如果说人类历史确曾给我们什么的话,那就是,国家的监护者们必定会走向贪污腐化,任人唯亲,只顾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滥用他们所垄断的国家强制力以压制批评,掠夺人民的财富,用高压手段迫使人民服从,国家的监护者很可能会变成暴君。”可见,这里的“问题”并非出自个人的性格、修养与道德,而是人性中的特点与弱点。本杰明·富兰克林曾明确地讲:“先生们,有两种激情对人类事务存在强大的影响。这就是野心与贪婪,一个是对权力的爱,一个是对金钱的爱。”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遏制腐败的力量主要并不在于教育与内省(当然决不能忽视这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而在于制度中的民主与监督。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曾十分清醒地揭示着公共权利的特权化趋势。马克思曾在他的《法兰西内战》中深刻地指出,把制度上的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涵义,是十分必要的。他说:“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同样也可以看到。”曾是英雄的法国大革命时雅各宾派首领罗伯斯庇尔后来发展到可以按“意识上的根据”来枪决人,说明了正是这种权力上腐败使其走向了反面。这就难怪当他也被推上断头台时,巴黎群众居然会袖手旁观。至此,马克思进一步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两条基本措施:其一是普选与罢免制;其二是低薪制。
我认为,在这里,要重新探索与创新的已经不仅仅是某种“体制”,也不仅仅是某些“理念”,而且是某种“观念文化”了。我尤其注意到,在本世纪之初,江泽民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他明确地指出,“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3]
我体会,“三个代表”的基本要求是:(1)解放而不是束缚生产力的主体——人的积极性,促进而不是阻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努力寻找与维护既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关系的各种形式。(2)尊重而不是否定科学与技术,珍惜而不是排斥科学技术的人格化载体——知识分子,努力寻找与维护体现全部人类文明的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3)体现而不是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否定而不是利用执政党的特有地位为特权阶层服务,努力寻找与维护实现人民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上层建筑。“三个代表”各种要求的出发点从根本上讲,就是不存在游离于人民群众利益之外的党的自身的私利。共产党执政就是当好体现人民群众的整体与根本利益的“代表”。
至此,我们可以说,“三个代表”的理论精髓在于它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主要不是取决于它的原始阶级性,而在于它的时代先进性。而“三个代表”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重新奠定了执政党的合法性的基础;第二,完成了执政党的现代化在理论上的要求。“三个代表”的实践作用不在于它的宣言、愿望、要求、甚至承诺,而在于它的结果与实现。为此我赞同一位学者的判断:“三个代表”的关键在于“能否代表”。[4]这就是说,我们所要建设的民主制度不仅能够保证“三个代表”的顺利实现,还必须从反面同时去解决“如果不能做好三个代表怎么办的问题”。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则要提醒人们淡化政治上的至善至美意识,警惕完善主义。这就不由得叫人更容易记起大政治家邱吉尔当年的一句名言:“民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而是所有制度中缺点较少的一种。”这样看来,当年俄国沙皇的立场——民主将使俄罗斯天下大乱——的观点就纯粹是一个伪问题了。我一直认为,民主制度所发生的缺陷和没有民主的必然灾难在本质上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从世界历史进程来看,列宁才能够判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识:(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现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5]而邓小平则不仅重复了列宁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句经典的话,而且更进一步明确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
我们应当郑重地强调,鉴于我国特定的国情,尤其是特定的发展阶段,在政策上,我们不采取建立反对党派的形式,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但是我们决不是要拒绝任何反对意见、更不是取消任何民主监督。因为在今天抛弃了这些民主化的内容,也就在事实上完全丧失了共产党执政的根基,也就失去了“三个代表”的保证条件。在这里,我尤其赞同我们党的一个说法:“为了维护我国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高度警惕和严厉批判西方所谓民主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认真研究并切实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7]
显然,民主政治建设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鉴于近20年改革开放的曲折进程,建立民主政治还应当被看成是邓小平的政治遗嘱与精神交待。他明确地讲“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8]对于邓小平理论中民主政治这一重要内容,我的体会是:第一,中国终究要实现民主政治;第二,普选可以安排在下世纪中叶;第三,现在在县级以下普选只是全面普选的条件不具备,不是方向上有什么错误。应当坚信,一切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人们是一定不会忘记他老人家这一谆谆教诲的。可以说,无论是深圳行政效率的全面“提速”,还是深圳大鹏湾的镇长直选;无论是深圳局级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深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趋势,这一两年来一系列的“大动作”,无一不孕含着巨大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与效应。显然,我国经济特区应该做得更好。
四、关于“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结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在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特区经济结构的特点也恰恰在于国有企业走向特有的范围与领域。对此,在2001年初,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入地反省到,“我市几年前就制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组织、工会等五个《暂行条例》,但为什么一直贯彻不太好,各自职能的发挥不够到位,运作不够规范?为什么一些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会出现党政联席会议代替董事会?还有,国企改革这么多年来,为什么一直难以形成职业经理层?核心的问题就是这些企业产权主体过于单一”。“中兴通讯公司原来的资产只有二三百万,现在的资产已达几十个亿,它为什么能成功?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在于其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国有股份占大头,还有民营、外资等。由于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它从董事会的组成、总经理的产生,到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每一项决策等等,都避免了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一些毛病和问题。可以说,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现代化制度的基础工作就是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通过优化组合、规范上市以及与外商、民营合资合作,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转换经营机制,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和突破口,也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大量企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实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有效地克服单一所有制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弊端,有利于企业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建设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建立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有利于造就真正的企业家和优秀的人才”。[9]
如果我们确认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全球化、全面竞争的时代,它不仅要面对国内的买方市场,而且必须迎接入世后的国外企业激烈竞争。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调整结构。说得再明确一点,就是大幅度地撤退出来,固守在它的公益性的关键领域。正如中央所安排的那样,“十五”期间,我国将集中精力解决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2001年重点解决煤炭、有色金属、军工行业扭亏无望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破产关闭问题,争取4-5年时间,使那些早已丧失竞争能力应当退出市场的企业基本退出市场。而在这一过程中,除确有条件搞兼并的企业外,要尽可能去走破产之路,力争多消灭一些亏损源。与债转股的问题一样,在资产重组中,也必须防止“伪重组”现象。据报道,某企业“重组”的手段是上市公司向其母公司高价售货,由公司低价让入资产或者与母公司进行资产置换。1998年,曾有某公司于一日之内将同一份资产即买即卖,顷刻间逾4000万元利润落入账中。所以,针对一些上市公司为保配股资格、保壳和粉饰业绩而进行的报表性资产重组,尤其是年终突击买卖资产、操纵利润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表示,将坚决予以打击!
总之,在结构调整问题上,我赞同山东省省长最近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提法:“当前民营经济要坚持放手发展,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在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下,能干什么干什么,能干多大干多大,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其实,市场经济就是等价交换经济,而等价交换就是否定无偿调拨,其背景只能是不同的所有者。作为一种财产归属关系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界定为所有权,也称财产权,简称产权。其理论支持在于只有不同的产权关系才有可能,并且才有必要发生等价交换关系,因为价格仅仅是产权交换的条件而已。所以,产权一元化才导致无偿调拨,只有产权多元化才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当然这种多元化必须是社会化、大众化,而不是几个长期固定存在仍然是国有企业的单位组合。在所有制结构上,要抛弃以往的所有制“一大二公”观念,不能只把国家企业当作“自己人”,把集体企业当作“朋友”,而把私有、个体、三资企业当作“敌人”,应以经济利益的“所有制作用分析法”来取代阶级关系的“所有制比重分析法”,即充分界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与功能,承认他们都是国家的“亲儿子”。通过这种调整才能把国有企业由完整的体系布局变为垄断性的领域安排。
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项任务就是“改制”,即把企业由工厂制度变成特殊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特殊的现代企业制度,特指我国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中所必须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建立的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因为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它的基本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国有独资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或是以国有为主体的混合经济,投资主体虽然十分明确,而且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但投资主体最终不能落实给自然人,所以也不可能真正形成社会化。
在现代企业中,其财产的前提是给定的固有的。而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又是不可分割的,它绝对没有具体的所有者,也决不会量化给个人。所以,对于国有资产,任何投资主体都并非所有者,仅仅是“所有者代表”,其自然不具有对财产保值增值的内在动力。现有的所有者代表,又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对下是“委托人”而对上是“代理人”。于是,双重目标之间相互矛盾,他们既追求企业的利润,又追求个人的收入,还要考虑社会目标。所以本来良好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变成“合谋机制”。
由于国有企业中任何一层的控制权者都是廉价控制,所以他们不可能真正承担任何财产风险,对于国有资产虽然有人投资却最终无人能够负责。更有甚者,虽然具有双重身份的各级委托人与代理人,没有承担财产的风险能力,却有使用与操纵财产的权利,这样,也就容易像马克思所说的,去“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自己的财产去冒险”。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即使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班子,本质上都是一种“工作责任制”,而不是“财产风险制”。在这里,董事长是假老板,总经理不可能与董事会负责。他们所有的人几乎都是本质上的准官员。而由于他们没有能力去真正承担风险,所以,也就没有资格去要求也像非国有企业经营者那样去得到人力资本外的激励。
所以,无论是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一人兼任,还是分设,或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交叉任职,都难以起到监督与制衡机制的作用。无论是具有多少层次的国有企业,任何“授权经营”都只会“有权经营”,而“无需承担责任风险”。任何“专司管理”也都是政府内部的职能分解,而不是职能的转变。
国有企业性质决定其存量的不可交易性,所以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机制,难以造成优胜劣汰的行业良性循环。国有企业的生态环境不应是每一个企业都愈办愈好,而应是新陈代谢。在美国,每年有1万个企业垮台,又有1万个企业新生,这才是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特殊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从存量资本到人力资本都来个市场化过程。
五、关于“市场经济下人的现代化素质”
我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当然来自特殊的政策优惠,来自特定的地理位置,但在这一社会层面之外,便是人的因素了。比如,在深圳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所谓“员工持股”,尤其是所谓经理人员的“年薪制”等政策都在相当程度上调动了人的积极性。
如果说,对于自然界大部分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如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人类社会大都可以通过认识进行预测,甚至做到控制与防范;如果说人的行为真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充分自利,真是在“看不见的手”操纵下走向“经济人”的过程,那么,为什么即使通过道德的、行政的,甚至法律上的规范与协调的自律和他律,却仍然不可避免要发生战争、金融风暴、寻租贪污等现象呢?
这说明,面对自然存在着确定性,经济的发展却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只能得出人的经济行为纯粹是“每个人的经济”这一重要特点的结论。这不仅是因为对于这种能够增殖的资本,数字已经无法计算到理性以外的人的行为,而且也否定了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一般均衡分析。这一结论的实质就在于人力资本具有创造性(非机械性),人力资本创造力的本体性(非整体性)和创造力的无限性(非可计量性)构成了人力资本的三大特点。赫胥黎曾说:“人和人的差距,有时比人和猿人差距还要大。”这就是说,人力资本,尤其是优秀的杰出的人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说,各级政府可以用关税来保护本国的产品,来控制一般生产要素的流动,但唯一无法控制的就是人才流动。从人力资本这3个特点来看,吸引和保护人才,尤其是特殊人力的根本途径就是积极参与争夺人才的国际竞争。
人力资本的三大特点导致了人力资本具有两大经济要求:(1)人力资本的产权要求。人力资本的自有性必然首先导致排他性的产权要求。这就是说,人力资本的首要经济要求是承认其产权。(2)人力资本的报酬要求。人力资本的产权要求是保证其使用过程中的排他性,其结果必然追求功利性收益(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还追求利他的超功利性)。但是,这种功利性却有着极为鲜明的特征,从宏观上,人力资本具有创造无限性(若从反面去体验,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可搭便车,可逆向选择,所以它不可能一次性被定价);从客观上讲,人力资本又具有监督的有限性(任何直接契约都不完善,都难以事先直接定价,都具有相当的盲目与不准确性),所以,要提高人力资本开发与使用经济效率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满足人力资本的报酬要求,即实行充分的激励制度。这种报酬要求其经济含量就是人力资本的全部价值实现,而这种实现并不总是简单理解为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而大部分则是对人力资本的生产消耗的补偿。
如果我们承认并坚持劳动价值论,那么就应该承认并坚持按劳分配的科学内涵,因为这里“劳”不仅指一般劳动量,更指劳动的质,劳动的最终产品与效益,科学家与企业家们所付出的是超常创造性智力劳动,并且能为全社会带来超常的回报。在知识经济的大趋势中,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不是一般的劳动时间。这里的复杂劳动已经不再是简单劳动的倍数,而是性质不同的劳动,即创造性劳动,而不是重复性劳动。其衡量标准也不再是一般性劳动消耗,而是市场的确认。可以说,直接的体力劳动与劳动时间已经不再是创造商品的衡量尺度了,间接的脑力劳动的质量构成了商品的价值量的主体,即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已经从时间价值深化到质量价值上去了。哈佛商学院教授特德洛指出,现代企业的繁荣所依赖的主要是创见和电子,而不是机器与汗水;它的崛起归功于以下5个基本要素:管理、劳工、政府、金融与技术。
从现象上讲,这种人力资本的价格是一种社会分配机制,其背后则是一种个人能力的竞争、较量机制,是个人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毫无疑问,这种实现也反映着交易双方的力量、智慧、耐力的平衡点与妥协处。虽然这种人力资本价格上的制度安排体现着经济上的公正、公开、公平,但这一切都仍然是一种可爱的“现象”。因为本质上,即使是个人在物质财富、政治权力与社会地位上被制度这一层面完全地“平等”了,但个人的“人力资本”根本不可能相同,也必然“在事实上不平等”。其实,在人一堕地之际也就难以再谈平等了。
同时,我们应当强调,在现实的法治生活下,我们决不可能也决不应该以超现实的德性去约束每个人的经济行为。虽然我们不能绝对化地去讲,在一个盗窃王国里,君子们的自我约束,就等于为他人创造犯罪的机会,但我们还是能够赞同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的辨词:“一个人能成为大诗人或大作曲家或大画家,这是一个优点,但却不是道德的优点”,“我们没有理由要期待一个受过教育的人比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或者一个聪明的人比一个愚蠢的人,在道德上更为优越。”正如我们决不能因为少年维特的自杀而痛斥歌德还仍然活着一样。毫无疑问,我在这里并非鼓吹什么“反道德”,而是希望社会更加充分地看到人的多重性特点。
当然,事情还有另一面。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面对民主与科学,以往启蒙的先驱者也仍需要自己再启蒙。在这里,我特别欣赏一位学者的一个判断,他说:“今天读来,也许《狂人日记》真正令人惊悚的,不是对‘吃人’的洞见,也不是‘救救孩子’的呐喊,而是最终令狂人无比震惊的‘我也吃过人’的发现!”[10]我认为,上述对于个人素质的这种要求与宽容,正是一个走向现代化的人,尤其在历史转折期的人所体现出的“本色”。
综合看来,我国经济特区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是经济上的跃进,但更主要的,还是特区人的安全、满足与尊严。所以还要同时充分研究:物质丰裕所带来的精神焦虑问题。
在这里,我特别赞同蜚声世界的当代著名哲学家、被哈贝马斯誉为当代实践学史上“轴心式转折点”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之后的又一力作——《政治自由主义》中对前者的根本修正。在前本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产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在后来出版的新书中,作者重新认识到: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可见,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既保有相互冲突、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同时生活在一个稳定而公正的社会,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这就要对“秩序良好的社会”有新的理解。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说明,他的这种新的正义观念,既是各种主流意识重叠共识的焦点,也是西方近300年整个公共文化宽容性的一种标志,而这两点最终都在宪法中得以确认。
总之,我国经济特区进一步发展中的“特殊的理论问题”,也就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一般的规律性问题”,它所涉及的仍然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与个人素质等基本社会问题。
对于这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探索,仍然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忧患,这种忧患既来自20年特区发展的积淀,也来自特区人个人自身的局限,更来自各种社会环境的锁定。所以,尽管有些无奈,也必须曲折地前行。甚至可以说,这并非在履行什么“使命”,而是每一个个人现实生活选择中的“需要”。
收稿日期:20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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