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人市场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人论文,势在必行论文,大力发展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两个基本要素的简单组合,还需要有保险中介人活跃其中,即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保险顾问及保险咨询机构在法律上视同保险经纪人,具有同保险经纪人相似的地位和职能。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拥金的单位。公证人是在损失检验及理算上处于第二者的立场,为保险买卖双方提供公证服务,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及利益冲突。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之所以繁荣,其保险中介人市场的完善,活跃之力不可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人市场构不规范完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大力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人市场显得尤为迫切。
一、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人市场的必要性
1、发展中介人市场是改革开放,适应竞争的客观要求。重返关贸总协定,我国必须承诺金融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及国民待遇原则,保险市场开放是无疑的。我国作为拥有十二亿人口,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大国,其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皆看好中国保险市场,尤其是我国的寿险市场,并积极准备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国外保险企业的进入无疑会带来激烈的竞争,竞争机制下优胜劣汰,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全,这必将使我国保险业面临其先进的管理水平和营销策略的挑战,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的市场是难以适应开放竞争需要的。
2、发展中介人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一方面促进企业机制的转换,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不断增加,使得个人对于家庭财产,人身安全等各种保险商品的需求趋旺,这样传统的集体投保业务减少而个人投保的分散性业务增加,驱使我们必须完善中介人制度(代理人,经纪人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我国用工、医疗、养老二项制度改革,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使越来越多的人们迫切感到生存压力,人们对保险需求越来越大,领域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深,仅靠现有的保险职工队伍和服务网络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3、发展中介人市场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产物,而保险中介人的产生与发展,又有利地推动保险业更快地发展。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无不以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若使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和经济效益再上新台阶,再攀新高峰,就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中介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目前保险中介人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立法较为滞后。保险中介人在我国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保险代理已具相当规模,中保集团代理业务收入约占总业务收入的40%,1992年成立经纪公司,至今仅四家,从1993年3月18日上海东方公估行成立以来,全国现有五家公估行,这些中介人特别是与我国保险业同时恢复的保险代理人,对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未给予足够重视,直到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才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而按照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兼职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几乎没有,这足以说明一直都不规范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刚刚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2、监管重点倾斜,力度不足。作为保险业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期以来都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本身的培训和管理上,另一方面,作为监管部门助手的行业自律组织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使保险代理人之间不遵守职业道德,同业间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出许多不良后果。而有些地区保险经纪人只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即可营业,视同一般工商业的经纪行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未将其纳入管理范畴,亦隐伏不少弊端。
3、素质良莠不齐,整体水平不高。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而保险经纪人的素质要求则更高,经纪人应具有较高的保险理论水平,扎实保险业务技能,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公估人则必须由一些具备较高的保险法律业务知识,一流的专业检验水平的专家学者来担当。我国目前这样的人才比较缺乏,由于没有资格限制,致使一些不具备保险中介人条件的人员进入保险中介人的队伍,这些中介人虽经培训,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一时难以提高,因而在其代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如挪用或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保单等等。上述问题虽发生在个别地区或少数保险代理人身上,但性质严重,影响极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保险中介人的素质堪忧。
4、地区间发展有失平衡规范。保险代理在我国已具有相当规模,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功不可没,然而其发展在地区间、种类上表现为仍不平衡,仍不规范。具体如:农村专职代理获得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忽视了代理人的法律人格特征,加之现行的国家有关政策亦不配套,实际上很不完善;城市专职代理制基本上空白,城市大量的保险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兼职代理主要在城镇区域,且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表现为其多是银行及公安等部门和行业。应该说,这类代理对我国保险的迅速恢复发展,曾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今天,则明显不适应,此外,目前在个别城市,如深圳、广东、北京、天津、南京、成都等地成立了保险顾问(经纪)公司,保险咨询服务公司的公估行。然而这些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投资合股或全资的附量单位,有的是改头换面的合法支取“手续费”而已,并非真正的公司,虽不规范,但系新生事物,还是应先保护再整顿。
三、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人市场的意义及作用
1、有利于保险市场规范性良性发展。通过保险中介,可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保险信息的传递,交换。对保险人而言,可以随时了解掌握市场需求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结构,开发新险种,提高理赔质量;对被保险人而言,则可依赖一批具有专业知识,良好职业道德,素质高的经纪人,通过他们对众多保险人的比较,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人投保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这样,保险人靠服务影响保险市场和让被保险人择优投保相结合,体现了保险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
2、有利于保险人业务纵深发展及巩固。由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具有人员多,分布广,联系宽,信息灵等特点,所以通过他们能密切联系保户,积极宣传保险,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参加保险;另外,保险中介人以第三者的身价对保险财产进行公正的估损,使保险公司得以正确合理地履约,保持保险市场有序进行。
3、有利于提高保险经济效益。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重视其经济效益,即用尽可能少的成本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个效益差的公司无法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得上风,保险中介制度不仅可以增加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的来源,而且还能节省成本开支,有利于增加业务收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则是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获取手续费或拥金的。若业务进不来,即使其投入再多,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比保险企业以往主要依靠增加正式员工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要合理得多。节省得多。
4、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长期独家经营保险,占有很大优势,但随着多家办保险局面的形成,保险竞争日趋激烈,若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还将面临众多外商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展业竞争是保险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业务净流失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有序正常的保险竞争下,各公司费率将趋向一致,而发展保险中介人将成为密切公司同社会联系,争取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
5、有利于减少保险双方争议纠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常常会因对估损金额,赔款计算方式的看法不同而引起纠纷。因为在保险人的理赔中,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双方中的某一方常会对理赔的正确性提出疑义而相持不下,保险双方缺乏来自于第三方的权威估损,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的保险公估行可以科学公正地对受损保险财产进行查勘鉴定,估损以及接受赔款、理算等,保证保险合同的正确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人市场的措施
1、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介人制度。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市场要素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越高,经纪人及代理人越发达,反之则少。如英、美两国是开放市场国家,其保险经纪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世界十大保险经纪人均集中在英美两国;日本的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有限,中介人以专用代理及独立代理为主。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目较少(仅七家),适合中介人的专业水准,保险知识的人才缺乏,且从国民习惯和市场实际出发,我国老百姓比较习惯接保险公司直销和保险代理人的推销,以上这些因素影响,我国目前应积极完善代理人制度,谨慎适度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积极建立保险公估行制度。
2、加强行业管理,争取行业自律。发达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主要是代理人通过行业公会实行行业自我管理,行业公会定有严格的规章,会员共同遵守,良好服务,信誉第一,在保险中介人中一般都有此共识。因此,我国保险中介人除了应按法律规定从事业务活动外,还应该订立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自律,逐步摆脱潜在的恶性竞争,保持市场稳定。
3、资格限制及教育。各发达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均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凡从事保险经纪、公证、代理职业者,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准,并接受规定的专业教育,参加统一的规范考试,领取官方或同业最高协会核准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注册。与之相配套的则是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鉴于此,作为保险管理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尽早实行专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资格证书制度,并成立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专业证书,方能从事保险中介人工作。作为法人保险中介人,除了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外,保险公司应对其所属的专职保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辅导,人事管理。
4、加强立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国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给予确切定义并明确规定其资格限制及法律责任等,这无疑从宏观上给以法律上的规范,但其具体落实仍依赖于保险中介人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实施。迄今为止,我们只能找到9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条例》,还未能发现其他关于经纪人或公估人的法律条文,更不用说其实施细则了。为监督保险中介制度的健康运行,仍需大力加强立法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