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民族政策坚持与调整的初步研究--兼论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当前中国民族政策坚持与调整的初步研究--兼论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当前我国民族政策的坚持与调适初探——兼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民族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2)04-0021-05

最近,在我国学术界提出了一个“第二代民族政策”的问题,这确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时代在变,一切事物都与时俱进,民族政策也不例外,但是否要称“第二代”,就值得商榷。当然,如果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准,称前后二代,也未尝不可,但以我们党的习惯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划分,则已是第四代了,且“十八大”即将召开,新的党中央集体也将产生,“二代”之说更不易理解,故在民族政策上还是不以“代”称为好。在这里,笔者仅以“当前我国民族政策”为题,说说对其坚持与调适问题,并就其理论依据“去政治化”作一简评。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我国的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制定出来的一项基本政策,其主要体现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这对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所以,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1]这就是我们坚持当前民族政策的根本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执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还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对自治权利作出了一系列的基本政策规定,据统计共达67条,体现自治权有31条。在经济方面有20多条,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并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包括制订计划、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管理体制、资源利用开发、开展边境贸易、森林草场的维护和使用等等。在财政管理上,也规定“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经上报批准,自治地方机关还“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不仅如此,《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上级机关还要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加速发展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包括设立各项专用资金、临时性民族补助、投资贷款、技术协作、利益优惠等内容。其他如文化、教育、卫生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和优待方面,也莫不如此。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提出的是,除了优惠照顾政策以外,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还规定了一个“变通权”和“停止执行权”,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机关的特点和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有这些政策,都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新阶段必须坚持执行的,决不能取消。事实证明,建国以来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在上述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因此,正如周恩来同志早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所总结的:“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所以,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2]

前几年,在我国学术界有主张取消“民族”称谓而主张用“族群”代替的观点,主张只用一个“中华民族”,取消“56个民族”。最近,又有人主张“淡化”乃至取消个人“民族身份”。这也涉及如何看待建国初期我们党的民族识别政策和民族个人的“自然同化”问题。应当承认,在建国初期乃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为了弄清中国的民族构成状况,反对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不承认他们是民族),在我国各地开展了民族识别工作和民族成分鉴别恢复工作。尽管工作中也可能有不够科学之处,但从总的方面看,还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我国民族历史情况的,反映了广大各民族人民的意愿。通过识别和恢复,构建了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56个民族,56朵花”,大家从心底里接受和爱护这个“一体多元”的中华民族现状。这种现状更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的基础性表现。试问:如果不承认中国多民族的存在,只搞一个“民族”,那岂不是又要回到蒋介石的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其他的人都是汉族的“宗支”的政策上去了吗?这是万万行不通的。至于近来有同志鉴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日益频繁,可否“淡化”乃至取消个人民族成分,在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这作为一种政策措施,也是难以通行的。须知,民族成分不等于阶级成分,阶级划分是以经济地位决定的,只要不存在经济剥削了,阶级成分也就不存在了。而民族则是由语言、文化心理素质和经济生活及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划分的,而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尤其是文化心理素质,即民族意识是不容易“淡化”和消失的。在现阶段,此问题的提出,为时尚早。当然,如果个别人,因已融入一般社会,甚至“自然同化”到其他民族之中,要求改变个人民族成分,甚至不再在居民身份证中填写民族成分,则值得考虑。但必须明确,这不是当前我们所应当提倡的民族政策。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发展的,没有什么东西是永存的,万物皆动、皆变。民族政策也是如此。列宁说过:“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考虑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3]

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时代。随着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全国各民族人民的交往、交流、交融日益频繁,相互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差距大为缩小,生活正在接近,已经成为我国现实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对我国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作某些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在民族政治权利保障政策上,在继续坚持少数民族自治权和自主权的同时,更应强调集中统一。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服从维护中央权威,增强中央凝聚力和增强少数民族的向心力,是中国历史优良传统。我们各民族人民一定要像明代嘉靖年间土家族听候朝廷召唤,急赴江浙前线进行“抗倭”,建立“东南第一战功”一样;像清代乾隆年间蒙古族土尔默特部渥巴锡心向祖国,率部“万里回归”一样,热爱祖国,心向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特别在当前,要更加自觉服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决反对和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势力,警惕地方民族主义情绪,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民族。最近,有同志提出要加强“国族”即中华民族的建设,这是一个很好很及时的提议,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政策和措施,加以贯彻执行。我们还可以在《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文中,公开地像宣布维护我国的人权事业那样,理直气壮地向全世界宣示“民族人权”,说明我国的民族政策及其实践,已经成功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人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比西方做得更好。岂知,如我们党在西藏地区所进行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帮助百万农奴从残酷的人身依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下解放出来;近三十多年来,又大力帮助他们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使西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展速度之快,人民生活之改善,尤其是交通建设上“天路”之修通,文化事业上的布达拉宫之巨款维修,难道不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吗?除了中国共产党人,谁能做到?因此,对于西方反华势力打着所谓“人权”支持“藏独”言论,我们必须嗤之以鼻,站在真正维护“民族人权”的高度,加以驳斥。

第二,在民族经济发展政策上,要随着时代的变化,一方面继续坚持执行“国家帮助”的各项政策,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另一方面,又要因势利导,强调“自力更生”,不断调整,由计划经济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调整早已体现在2001年3月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之中。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共有23条涉及到民族经济政策。主要有:凡原集中体现了计划经济要求的条文和内容,均予以删除。同时,补充规定了“调整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关于财政转移支付,鉴于我国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更加困难的状况,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在原条文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增加了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此外,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实行利益补偿,在金融支持扶持力度、民族贸易包括对外贸易优惠等等经济政策上,也都作了若干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规定。

值得提出的是,这次修改调整,还作出了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和对口支援的规定,要求“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态,实现小康。”“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支持和技术协作”,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更加体现了在新的形势下党的民族政策的新内容。

第三,在文化教育政策方面,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高等教育招生录取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根据形势的新变化,也应该作出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的新调适。《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建国以来,我们党为了实现民族平等标志之一的语言平等,不但充分尊重和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而且重视帮助一些无文字和文字不完备的少数民族创制了新的文字,如帮助壮、彝、布依、苗、侗、哈尼、傈僳、黎、佤和纳西等民族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文字,帮助原来使用阿拉伯字母的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设计了拉丁字母新文字,还帮助景颇族、拉祜族、傣族改进了文字,这对于发展这些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是有利的,效果较好。但也应看到,在有些地方效果并不明显,亦不受欢迎。如在广西、湖南湘西为推广新壮文、新苗文而开办的“壮文学校”、“苗文学校”就办不下去而停办了。本来大家都能使用汉语交流,硬要他去学习新制的语言文字,再来学习汉语,这就是一种倒退。有一则笑话:为了推广新苗文,湘西花坦县文工团用新苗文移植“样板戏”,弄得几不像,结果不但汉族群众听不懂,苗族群众也听不懂,常常引起台下哄堂大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在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尤其提倡学习我国的先进的通用语言——汉语,以利于本民族的发展,而不再做那种重新创制“民族文字”、硬性“办学推广”的蠢事了。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尤其高等教育的招生,一直实行着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优录政策。这对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建设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起到了很大作用,是为少数民族地区消除历史上“事实上不平等”、尽快赶上先进地区而采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应当基本坚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少少数民族的进入先进地区生活,文化素质差距的缩小乃至持平,对这一政策作适当调整,亦是可行的。其原则是:“有保有降,有留有除。”对于目前仍居住在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边境落后地区的考生,无论是少数民族身份,还是汉族身份,都一律实行优录照顾,以示平等;对于生活在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身份考生,适当照顾,降分录取但不宜太过;至于对同样生活在一个城市里尤其是像北京、上海等这样发达城市里,而且同样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达10年以上者,就应取消优待降分的待遇,将与汉族考生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对待,以消除在受高等教育上所造成另一个“事实上不平等”。这样做,对于推动进入城市生活的少数民族学生,积极奋进,敢于超越,也是有好处的,而不仅仅是“打民族牌”,依赖少数民族身份“吃照顾饭”。

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也要本着“继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加以调整。近年来,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号召的鼓舞下,各少数民族地区纷纷举办各种“会、节”,挖掘原生态民族文娱节目,而且打出“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旗帜,呈现出文化领域五彩缤纷、商品贸易繁荣发展的状态,十分令人鼓舞。但也不要办得过多过滥,注意实事求是,注重厉行节约,防止大操大办,入不敷出。在演出节目中,要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态度,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剔除一些带有封建迷信以及色情粗俗、血腥恐怖的情节,引导人们积极向上、健康身心。例如对于土家族“茅古斯”节目的“生殖崇拜”以及其他节目中“上刀山、下火海”的仪式,苗族过节中的“椎牛”、“打棒棒猪”等节目就不值得提倡。对于穿民族服装也要从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地区服饰早已“汉化”,通行汉装乃至西装,就不要再去搞什么“民族服装普及”,重新设计一些不伦不类的新式样款,造成对本民族原始服饰的“虚假”。在民族文化遗址的发掘和新建中,要本着“整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以供历史研究和旅游开放。本来没有的东西,硬要再造一个,就更不符合历史事实了。一定要对历史和未来负责,防止弄虚作假。如此等等,都要从民族政策的角度,加以重新调适。

此外,在社会建设中,如少数民族地区的养老保险等,过去未能明确提出,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政策调整中,也应加以制定完善。

正如有同志所指出的,在最近新提出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背后,有一个理论依据,就是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民族应称族群,只是一个文化的产物,中国民族的识别和民族问题的解决,应该“去政治化”。事实果真如此吗?不是的。

笔者认为,民族作为一个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不仅是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的人的族群,而且是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产生,是由一定的政治力量所推动、带有强烈的政治性的人类集群。不论是最早“从部落发展到民族和国家”[4]的原始民族,还是奴隶制类型、封建制类型以至资本主义民族和当代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都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试想:如果原始社会的血缘氏族部落,不因政治军事原因而结成部落联盟,能够发展到民族吗?在中国历史上,如果没有秦始皇实行“书同文”、“行同伦”、“车同轨”及统一长城以内的广大地区,能够形成汉民族这一世界上最大的民族共同体吗?如果没有隋唐以后的羁禁制度和宋元以后的土司制度,土家族也就不可能“入五溪而聚族”以及稳定巩固。在当代,如果不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类型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那种脱离社会历史背景、不论政治因素而谈民族,将民族仅仅看作是纯粹文化和生物因素的“族群”集团,显然是不符合民族的实际情况的。

这里,有必要对有人为民族“去政治化”而主张以所谓“族群”代替“民族”称谓的主张作一讨论。“族群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它可以用来指社会阶级、都市和工业社会中的种族群体或少数民族群体,也可以用区分土著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会集团。族群概念就这样综合了社会标准和文化标准。”[5]用这样一种含义极广的族群概念取代民族,而否定民族的政治性,是说不过去的。企图以“族群”取代“民族”称谓而“去政治化”的主张,肯定会遭到我国56个民族群众的反对。

与此相应,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更不能“去政治化”,而必须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靠各个时期国家的民族政策、靠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无论是民族自身发展,还是民族之间及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的关系处理,都是这样。正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推翻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的反动统治,才建立起了多民族统一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正是因为有了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才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正是有了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有了今天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所有这一切,难道都可以“去政治化”吗?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在谈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明确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6]今天,当我们在谈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时,应当牢牢记住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教导。

当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时,也不能故步自封,在坚持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同时,既可以总结列宁斯大林的“苏维埃”模式社会主义民族工作经验,吸取后期苏联解体中的民族因素教训,也可以从西方美国的移民“熔炉”民族政策、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多元文化”民族政策、“组屋比例”配给民族政策中吸收有益的东西。但无论如何,因其本身均是政治产物,所以都不能“去政治化”,也不可能“去政治化”。这就是结论。

收稿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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