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持有大额股份的缺陷与矫正_经营者集中论文

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持有大额股份的缺陷与矫正_经营者集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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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许多地区完成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大量原来由社区政府所有的企业被出售和转包给个人,在这一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成了普遍现象。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经营者不再由社区政府委派,而是以自己的财产承诺来行使企业的控制权。在这类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得到了强化,而约束机制淡化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削弱了。因此,克服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制度缺陷,建立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成为提高企业绩效的新课题。

一、经营者持大股是经营者对企业控制权逐步强化的产物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成的公司制企业大部是由经理、厂长持大股,他们兼有大股东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这使经营者既获得了剩余索取权的主要部分,又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在改制后的公司制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之所以能够持大股,这与经营者长期以来人力资本的积累及对企业控制权的强化分不开的。

1、经营者长期管理企业,熟知企业资产存量和财务情况;而社区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产存在状况了解甚少。这就造成了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强化了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

2、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乡镇集体企业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社区政府对企业组织经济资源上的优势不断减弱,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个人信誉对贷款获得所起的作用变得十分明显。面对来自个体、私营企业的竞争以及乡镇集体企业亏损面扩大而企业净资产减少的局面,社区政府为降低权力成本,成为改制的支持者。在改制中,政府逐渐从企业中退出,从而使企业的控制者落到了经营者手中。

3、由于经营者拥有与当地乡镇领导人良好的人际关系资源,在企业产权转让的谈判过程中,经营者往往在谈判中占有优势,从而使企业契约关系的订立更有利于经营者自身。

4、经过多年的磨练,很大一部分乡镇集体企业原经营者已具有丰富的经营才干,他们手头掌握着广泛的商业网络,且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资产面对这种情况,社区政府认为经营者持股能使他们更关心企业绩效、更有利于改制的进行,强调原经营者具有优先购买企业资产的权利,导致经营者在企业改制中获得优厚的待遇。

可见,随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化,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日趋强化。相应地,经营者拥有和控制的资本也在增大,自然地形成了经营者持大股的局面。

二、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制度缺陷

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乡村政府与企业原经营者博弈和利益分割的结果。经营者持大股推动了乡镇集体企业委托人的“非政府化”,也减少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有效地激励了经营者,扭转了乡镇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机制弱化的问题。但是,经营者持大股也引发一些新的问题。

1、经营者持大股限制了企业作为一个团队的潜力和优势的发挥。如果我们把企业看作是企业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合约,那么,一个富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应当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在经营者持大股的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凭借持大股这一产权基础,掌握了企业的决策权,其他小股东很难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这就可能使企业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限制企业作为团队的优势的发挥,从而会降低企业的效率。

2、经营者持大股弱化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都有一套解决代理问题的授权与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重大问题。而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封闭性和家族化的特征,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决策上以企业主个人决策为主。经营者利用其大股东的地位优势,完全地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使其他股东处于从属地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大大削弱。

3、经营者持大股没有解决经营者的选拔问题。在乡镇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的股权设置向原有的经营者倾斜,原企业的厂长、经理只要能买下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就可以成为新的经营者,即使暂时缺乏自有资金,他们也可以享有“延期支付”的特权,以企业将来创造的利润支付为承诺。于是,原企业的经营者绝大多数成为改制后企业的经营者,加上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这就排除了社区内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而且,绝大部分乡镇企业的股份还不能进行公开的交易流动,企业难以通过股份的转让更换经营者,从而弱化了对经营者的约束。

三、建立乡镇集体企业的经营者选择机制

前一阶段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只是解决了集体企业出资者不到位的问题,基本摆脱了经营者选拔上的行政干预。但经营者持大股现象的存在使企业的厂长、经理集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于是,只要拥有一定资本量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经营者,而且,我们还不能断定现有的经营者就是优秀的经营人才了,而那些具有自身人力资本和创新精神但没有足够资本量的人,却被排斥在经营者队伍之外。因此,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者选拔机制已经十分迫切。针对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选拔中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经营者市场,由市场选拔经营者。在经营者市场中,拥有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人可将自身的学历、工作经历、经营业绩及要求的薪金等真实情况记录在案,并提出自己希望获取的职位,形成个人档案。企业可到经营者市场通过招聘的形式来选拔经营者,通过研究这些应聘人员的相关资料,在进一步调查、考查、面试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并征求经营者个人意愿,达成聘用协议。

经营者市场的建立,可使资本所有者选择到拥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将资本交给经营者经营。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则可通过经营者市场找到他可以支配的资本,使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的才能。经营者市场的建立,会迫使经营者考虑自身的声誉。如果经营者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者经营不努力,其市场声誉会受到损害,不利于该经营者的长远发展。

2、建立经营者人力资本的评价机制。为了克服企业与应聘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应尽早建立经营者人力资本评价机制。对经营者的选拔必须建立在对经营者人力资本准确评判的基础上,经营者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集中体现在学历、工作经历、经营业绩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等方面。一般地,经营者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人力资本数量就越大,但学历为企业提供的只是经营者的潜在能力信息;工作经历和经营业绩则为企业提供了经营者过去能力的信息;一个有能力的经营者的业绩必然通过企业的市场价值和企业的会计指标反映出来。对待风险的态度也可以反映经营者的能力,因为能力强的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胆识和冒险精神,如果某经营者在高、中、低三个不同风险的方案中选择了高风险方案,则可以反映经营者有较强的能力,因为他的选择是以能力为依托的。

3、促进企业股权的转让和流动。在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权力会因其持大股而增强,要在企业中形成经营者优胜劣汰的机制,必须促进企业股权的转让和流动。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建立企业股权的流动机制,使股权不仅在企业内部流动,而且可以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流动以后,如果经营者违背广大小股东的意愿,小股东就能出让自己的股份,行使退出的计划,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

4、积极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持大股以后,经营者的业绩可以通过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体现出来。在资本市场,企业竞争是对企业控制权的竞争,如果经营者管理不善,企业的市场价值就下跌,并购和接管将构成对经营者的威胁,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动摇。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小股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十分乏力的,因此,必须借助市场约束机制形成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其中,资本市场是外部约束机制的主要力量。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许多不完善的状况,要在经营者选择方面发挥资本市场应有的作用,必须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而且,资本市场的发展应与经营者市场的建立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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