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削弱冲击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关税论文

中国加入WTO削弱冲击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关税论文

减弱入世冲击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启示论文,经验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底和2000年5月,中国与美国、欧盟就入世问题达成的协议以及美国国会通过对中国提供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决议,彻底扫清了中国入世的障碍。中国不日加入WTO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入世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千载难逢的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多方面的挑战。借鉴别国减轻开放对外贸易体制对国内产生冲击的成功经验,对即将入世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的积极干预及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在减弱入世冲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日本入关后的贸易、资本自由化进程中,政府充分发挥了其宏观调控职能。在外部环境方面,政府对在未来将成为国内的支柱产业,通过关税和非关税等措施给予积极保护,以此弱化来自外部的冲击。例如,日本建立了针对不同产业征收不同关税的“倾斜关税结构”,通过制定苛刻的卫生、质量、技术标准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产业保护效能。在内部环境方面,日本政府通过强化法制,诱导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健全和完善各类体系的基础上,确保企业间的充分竞争。

日本政府宏观调控的显著特点是它非常注重“官民共识”。在改组旧产业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意识到新产业体制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或企业的力量来建立,需要政府介入其中进行协调并提供支持,采取“官民协调方式”。政府经常举行有官方和民间代表参加的协调恳谈会,对某一问题进行交流与磋商。政府还为双方共同设定的目标的实现提供财政、金融支持。

日本的经验表明,在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相互渗透并接轨、旧体制与新体制发生摩擦并进行转换的时期,在面对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战略选择、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实施等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前途的问题时,政府和企业取得某种共识是十分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官民共识”对整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往往会超越其他因素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因此,尽早达成国家和企业的共识,既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也是采取缓冲措施的先决条件。

韩国入关后,政府对整个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较强,对本国民族工业、国内市场开放都实行了明显有效的保护政策和措施。韩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都是在政府的直接过问下展开的。在组建和强化大企业集团,推行规模经济,制定开放本国市场的步骤,有效地调整利率促进出口以及加速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韩国都体现出“政府主导型”体制的特征。

韩国政府的积极干预在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建立和实行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政府不仅在每个重要时期都制定了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而且还从组织上予以配合以保证实施。60年代政府把扩大出口作为工作重心,除总统亲自抓出口外,还建立了出口的决策和执行系统,加强了政府对出口贸易的计划和指导。出口的扩大减轻了入关给韩国带来的冲击。

入关后,巴西历届政府都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与调节作用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手段。政府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指导国民经济有步骤地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巴西在入关后,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发展目标的不同和对国内外环境、主客观因素的分析,在经济战略和对外贸易体制的选择上都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这表明,我国对外贸易体制向更开放的状况转变时,在一些具体体制形式的选择、开放顺序的设计和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套方面,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以因时因地进行调整。我国目前正在完成由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市场经济并不否认政府的宏观调控,相反,政府的有效指导和干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入世后,我国的许多民族产业都面临冲击,政府必须积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

二、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情况,分阶段、有计划地实行逐步开放

日本入关后并不是立刻全面开放国内市场,而是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分阶段、有秩序、有计划地逐步开放,成熟一批开放一批,轻易不向外国开放未成熟的产业。日本的对外开放由50年代侧重于保护国内成熟产业,增强出口竞争能力,发展到60年代侧重于鼓励出口和竞争,实行有节制的对外贸易开放政策,再到70年代实行侧重于协调与竞争并举的贸易政策,体现了一个分步骤、有计划的开放进程。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开放中,则根据每个领域的不同特点、开放的难易程度、风险大小以及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不同来确定其对外开放的先后顺序,并实现了限期逐步开放的战略部署和有限保护的政策。这种谨慎的自由化政策给企业和社会留出了调整、适应以及准备的时间和余地,不至于在自由化的强大冲击下陷入崩溃。可以说,这是一种成功的保护性政策。

韩国的逐步开放战略在汽车工业上表现得尤为典型。入关后,韩国根据本国汽车工业发展状况,虽然逐渐对汽车进口税率有所调整,但到80年代末仍高达40%以上,仅略低于日本战后进口汽车最高关税税率。在国内汽车生产水平和能力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后,韩国才逐步开放市场。政府从1986年开始实行对进口汽车分阶段自由化的政策。1986年首先实行专用车进口自由化;1987年开始实行客车、载货汽车进口自由化;1988年开始实行排量在2升以下的轿车(韩国汽车工业的优势所在)进口自由化;1989年开始实行中、大型轿车进口自由化。韩国1967年加入关贸总协定,用了20年的时间才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汽车进口税,实现了进口汽车自由化。

三、确定产业保护的重点,运用合理的产业保护措施,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植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贸易自由化是各国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国家能实现完全的自由贸易,更不能无视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一步就实现贸易自由化。保护贸易作为一种对外经贸政策有其合理性,但是保护必须符合国际分工的合理性、国际竞争的公平性以及有利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推动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必须确定产业保护的重点。

日本从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出发,严格选择和限制实行早期自由化的商品,对幼稚产业给予了合理的保护期限,待其逐渐提高市场竞争力后再不断扩大自由化范围。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必须建立和发展新兴产业体系。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战略规划,大力扶植电机、汽车、电子、石油化工、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等新兴产业部门。新兴产业部门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联带效应,促进了其他部门的发展,为日本经济的对外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

政府对产业实行的保护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产业保护的重点应随客观条件和本国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相应变动。韩国在入关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汽车工业实施了严格的保护,然而,当汽车工业已经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后,它就不再成为保护的对象。90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农产品回归”协议,把农产品纳入公平竞争的范围,推行农产品市场的开放。韩国农业相对落后,农产品回归必然会给本国农业带来相当大的冲击,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农业又成为政府政策的重点。

日本、韩国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国也应对产业的比较优势与劣势进行客观的分析,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按各种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给予不同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对目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可以适当加大开放力度,放手让它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得以提高和发展。对目前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幼稚产业),可设定一定的保护期,逐渐加大开放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将其转化为优势产业。具体做法是:首先要科学界定幼稚产业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幼稚产业的发展应是与产业结构的优化相一致,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支柱作用的产业;其次,应科学界定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实现和力度,制定阶段性保护目标;此外,在保护幼稚产业的同时要尽量避免负面效应。当前我国的产业优势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入世后,纺织品和服装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强,将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而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部门及原来保护程度较高的部门将承受较大的冲击,如电信、商业、农业、金融、保险、证券以及电子、汽车、石化等行业。根据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其幼稚产业采取保护措施的例外规定,我国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条件和发展水平,确定需要保护的幼稚产业,即选择那些具有巨大需求潜力和一定基础的行业进行重点保护,对这些行业从研究与开发、投入、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植的力度。

四、大力育成民族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一国要想在世界上立足并保持不败,唯一途径就是适时有效地育成自己的民族产业。1955年日本入关后,将重化工业作为重要的民族产业加以育成,事实证明这的确是成功之举。培育民族产业并不是普遍均衡育成,而是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按不同发展时期的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培育“雁头产业”,然后再全面拉动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日本入关后,优先确立了钢铁、汽车和电子计算机三大行业作为战略产业予以重点培育。通过重要民族产业的育成,日本加速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了产业结构由低级化向高级化的演进。

入关后的巴西不管受何种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都十分注重对民族产业的育成。巴西政府一贯重视“增长点”工业的发展,加强了政府对这些工业的支持,采取各种灵活的措施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巴西建立起了自己的工业体系,由一个初级产品出口国演变为发展中国家中重要的制成品出口国。

我国在入世后必须把民族产业的培育作为减弱入世冲击的积极应对措施。我国是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按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我国应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才能获得比较利益。但这种产业结构类型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从长远考虑,旧的产业结构类型会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失去广大的国际市场,丧失更多的经济利益。日本在这方面为我国提供了颇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日本在入关时与我国一样,产业竞争的优势表现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但日本却运用动态比较利益的原则,选择了重化工业作为战略产业加以发展,并利用关贸总协定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主要部门进行保护和扶植,最终培育了极富国际竞争力的重化工业,推动了日本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加速产业结构的升级,并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来提升出口的贸易结构,增强重化工业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五、实行规模化经营以增强国际竞争力

日本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由于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因而存在过度竞争的现象,这不利于产业的发展。为此,日本政府通过企业合并实行规模经营和集团化经营,增强了国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韩国也通过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来保护和扶植大型企业集团,其目的是让这些大型集团成为韩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占领国际市场,以积极的态势主动出击,减弱入关所可能带来的冲击。

目前,我国不论在生产还是贸易领域均未达到规模经营的标准。以汽车工业为例,我国共有126家汽车总装厂,是世界上汽车生产厂家最多的国家。然而,我国的汽车企业生产规模小,年生产能力超过10万辆的只有一汽、二汽和上海大众汽车公司,远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未来竞争的形势。为此,我国应通过政策扶植这类产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六、保护手段力求多样化

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巴西政府,入关后在实施贸易自由化或走向更开放的贸易体制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综合运用了各种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其他各种手段来实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扶植。虽然入世意味着大幅度降低关税,而且WTO也禁止运用非关税措施来实施保护,但我们仍可以采取灵活的措施,利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原则来保护国内产业。首先,在大幅度降低关税的同时,对关税进行改革,改变原有的单一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以灵活的关税体系,增强幼稚产业的保护功效。其次,巧妙地利用非关税壁垒,促进幼稚产业的培育。入世后,用直接、明显的行政手段来控制进口的做法将难以施行,但这并不排除间接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非关税壁垒的运用。例如,采用规定进口通道、实行押金制度和规定商品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等等。此外,采用立法来保护本国产业,日益成为主要贸易国重要的保护手段,因此,我国也应加强法律手段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如利用反倾销法来抑制外国商品对国内民族工业的不公平竞争及破坏性冲击,充分利用WTO的有关准则,对幼稚产业进行合理保护。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保护措施是为了保证入世后的中国经济仍然能够获得顺利发展,不至于因外来的剧烈冲击而打断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减弱冲击是为了更好地开放,从长期来看,扩大开放才是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和成为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标签:;  ;  ;  

中国加入WTO削弱冲击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关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