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部腐败行为的心理分析_心理学论文

政府干部腐败行为的心理分析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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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部腐败行为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政府干部的社会心理诱因。社会心理因素是导致政府干部腐败行为的直接内在原因。各种政治经济等因素不过是腐败行为的外部因素,只是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有机可乘的外部条件而已。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外部的各种政治经济诱因只有通过政府干部个人内在的心理诱因才能共同形成导致腐败行为的动机系统。因此,在腐败行为的背后,更多的是人的社会心理因素在起着直接的动机导向作用。这些复杂的社会心理诱因通过有机可乘的、不健全的法制、经济转轨时期的某些混乱状态、政治体制方面的某些有待改进的监督机制等可以利用的条件,诱发了某些政府干部潜藏在内心深处的各种本来见不得人的、为社会法律道德风范所不允许的私欲的恶性膨胀。于是,这些人就不自觉地寻求各种伺机得以满足私欲的机会,以至于到了无法自控的地步。

在导致腐败行为的动机系统中,主要的心理诱因有:

特权意识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权利的高度集中所造成的特权思维一直主宰着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到思想领域、文化生活领域的一切思维活动。特权与社会财富及个人财富是密不可分的,甚至于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权力就意味着财富,权力是获得、保持并增加财富的最重要的手段,而财富的多少又反过来标示出特权的大小。所以,下至一无所有的布衣平民、上到家财万贯的皇亲国戚,所有的人都知道,有权就有财,权是财的保障,财是权的体现。这种意识已经在人们的思维中根深蒂固。这种特权意识甚至于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仍然残留在某些政府干部的潜意识中。在其心灵深处,他们仍然十分顽固地认为,就是应该按照职务级别与权力的大小进行利益的分配。这种主导动机在主体发现某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可乘之机时,就会驱使主体产生腐败行为。

认知失调

由于在某些政府干部与一般人心目中,政府干部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其它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十分优越的。因而,当实际上政府干部必须做人民的公仆、地位高而薪水低,非但不能优越、倒反要吃苦在先的时候,某些贪图自身利益的干部就无法在自己付出多、得到少这个问题达到心理上的平衡,就在心理上产生了认知失调。心理学研究表明,每当一个人的认知结构中的知识、观念、信念等认知元素之间发生了矛盾即处于认知失调状态时,这个人就会感到十分痛苦,在心理上产生焦虑与紧张的感觉,于是人就会或者改变其中不协调的某种认知元素、或者自我增加新的认知元素,以便消除认知失调状态、保持心理平衡状态。在处于认知失调紧张状态的干部中,绝大多数人都能够通过增强奉献精神等认知元素来使自己的心理调整到认知平衡状态,这正是一个以人民利益为重的正直的政府干部所应该具有正确态度。可是也的确有某些干部在强大的特权意识为中心的动机系统的驱动下,不是通过增强奉献精神来达到认知平衡状态,而是通过改变自己的相对收入的方式来消除已有的认知失调状态、达到心理平衡。而政府干部用以改变自己相对收入的唯一方式就是利用自己的地位与身份,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特别是当事实上由于政府机构过多地干预某些经济生活而创造出许多能直接左右某些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的人为的特许条件时,政府主管干部的权力就会被某些人以金钱来加以度量。这些干部就成了为取得经济效益不惜任何代价的经济实体想方设法要控制和掌握的主要对象。在某些人看来,只要把这些干部的关系打通了,就不怕得不到政府特批或其它优越条件。而打通这种关系的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金钱。因为这正好迎合了某些利欲熏心的干部想要增加自己相对收入、改变其认知失调状态的心理。因而双方一拍即合,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由此开始。

攀比心理

互相攀比、以求得心理公平感也是造成某些腐败之风盛行的重要社会心理诱因。心理学的研究指出,人们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的人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比较。如果这两者之间的比值相等,那么双方就都有公平感;如果这两者之间的比值不相等,某一方的比值大于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在进行自己与别人之间的横向比较的同时,人们还会进行自己现在与以往的纵向比较,以感觉报酬的相对值是否合理而公平。当人们经过纵向或横向比较之后,感到不公平时,就会产生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于是,人们会采取各不相同的方式消除不公平感,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在政府机构中,由于职务等级与权力级别的不同,干部的待遇级别也就随之而有明显的差别,反过来而言,待遇级别就是职务级别与权利级别的外显标志或者说是一种象征。这就使得一些干部通过这种外显特征来显示自己的职务级别与权力级别而片面追求这种权利的象征形式,以图心理上的公平感与虚荣心的满足。某些政府干部看到与自己同等级别的其它干部用车比自己高级、住房比自己高级,甚至有的比自己级别低的干部都坐高级车、住高级房,心理自然是很不舒服的,于是换车风、建房风一刮再刮。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心理上的诱因导致的。所以,公平心理与攀比心理使某些干部忍不住要显示自己级别与权利级别的那些象征,而这些象征当然是用国家的钱财、人民的血汗铸造成的,不搞腐败行为能达到这些人心理上的安宁吗?

从众心理与侥幸心理

许多腐败案件都具有牵涉人数多、面积广的特点,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类腐败案件中牵涉的人大多对于问题的性质与后果不是没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对于自己腐败行为有种心安理得的心理,认为反正现在当官没有不为自己打算的,不为自己打算是天下最傻的傻瓜,正是因为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政府干部肯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腐败行为,自己的腐败行为纯属正常现象,所以是不足为怪的。于是,他们变得越来越胆大妄为。从心理上来说,这些人就是对于腐败行为怀有一种“反正人那么多、又不止我一个、要抓也抓不到我头上”的从众心理与侥幸心理。这些人一般在政府机关中都有一种自认为牢不可破的“自己人”的关系网。腐败行为已变成而是具有更复杂特点的非正式的群体行为了。这种非正式的小群体与其所存在的环境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场。其成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场的强大作用,必须跟从这个小群体的行为、产生强烈的从众倾向与从众行为。于是牵连于其中的政府干部相互之间制定攻守同盟、愈陷愈深、无法自拔。他们自认为已经筑起了一道密不透风的城墙,而且是坚不可摧的。更有某些官至一定级别的干部认为,反正我这么高级别的干部还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反正死不了。死了的是少数,主要是上下“公关”没有搞好,是在非正式小群体内部以及与其它各方面的关系方面出了某些问题才会败露的。只要把这些方面的工作做到了家,就绝对不会出任何问题。

标识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腐败行为其实是一种违反现有社会道德规范、不为社会公众所容纳的偏离行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偏离行为有时会由于社会群体所赋予的某些消极的社会标识而变得更加广泛、更加极端化。因为偏离行为者或只是有偏离行为倾向者会在受到社会非议与排斥之后,形成一种“自我实现”的心态,在社会群体的共同认识与共同期望作用下,受到众目所视、众手所指的影响,就会在长期的标识的暗示性作用下对于这种标识产生自我认同,从而有意、无意地发生了身份的转变,于是就产生了类似于社会标识所指的那种自我形象与相应的行为倾向性以及行为反应,产生更加强烈的标识所暗示的那种偏离行为倾向性或偏离行为反应。即便是当时还没有偏离行为的人,也可能会在偏离行为的某种标识下以偏离者自居,因为他会认为既然社会群体已经给自己所在的群体贴上了某种偏离行为的标签,而自己就是这一群体当中的成员,那么自己也就理所当然被社会群体看成是这一类人了,自己也没有理由不做出这一类人的特征性行为。他们一方面害怕社会的非议与排斥,一方面又出于物以类聚的心理更加紧密地与偏离行为的非正式小群体相结合,从而做出相应于社会标识的那些偏离行为,或者使已有的偏离行为更趋于极端化。正如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汤姆森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一个人认为某种情境是真实的,那么这种情境就会可能会使他产生真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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