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少数群体问题_三角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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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10月1日,位于西非几内亚湾被命名为“尼日利亚”的英国殖民地,正式宣告独立,从此以崭新的国家面貌出现在世界之林。然而,历史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尼日利亚的建国之路并不平坦,成立之初便面临着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难题,其中少数族群问题如影随形,挥之不去。主要原因在于,非殖民化后,尼日利亚不仅在地理上接受了殖民主义体系遗留下来的疆域,在观念和制度上也接受了殖民者的政治理念和国家模式。几百个没有共同历史文化经历的族群,根据殖民主义时代的行政系统整合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在前所未有的政治场景中相互发生新的联系。由于缺乏统一政治共同体所需要的内在凝聚力,加之族群间基于语言权利、地区自治、政治代表性以及土地诉求等方面的争夺,造成了内部的紧张和冲突,国家建构之路举步维艰。在这一进程中,少数族群常常遭到多数族群的压制,其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伸张和满足,不仅导致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淡漠,而且容易采取极端暴力、甚至分裂的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从而威胁到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纵观尼日利亚建国50年的历史,少数族群问题引发的冲突与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时刻提醒人们非洲大陆政治生态冰冷残酷的一面。

一、尼日利亚的少数族群及少数族群问题

尼日利亚是一个典型的多元社会,其文化、族群、宗教千差万别。其中族群多样性的现象既有地区独特自然环境以及历史演化的原因,也是殖民者随意、无序整合的结果,尼日利亚独立时,族群结构呈现明显的非均衡性,少数族群问题的出现就源于种种的结构性差异。

(一)尼日利亚的少数族群

人类学族群理论揭示,对一个族群下定义通常要结合以下要素:共用的语言或有关联的方言,共同起源的神话,共享的文化特征,核心的地域,以及常常存在的共同宗教或精神世界。但是尽管有这些“客观的”标准,主观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族群边界依据环境而变化,客观标准不总是那么“客观”的;其次,政治和经济变迁的因素会影响到族群的同化和融合;最后,族群认同有时候会被归并到更为广泛或狭隘的认同中,这是他们工具性自我认同的结果。例如,尼日利亚北方大量少数族群选择性地认同豪萨文化,被南方人视为“豪萨人”。根据这些理论预判和经验意识,学术界将尼日利亚的族群数量大致圈定在250个左右,虽然不一定十分精确,但获得主流的认同。

尼日利亚多数族群的界定则相对容易,他们在人口数量和政治上都占据主导地位,即北部的豪萨—富拉尼(Hausa-Fulani)族群、西南方的约鲁巴(Yoruba)族群和东南方的伊格博(Igbo)族群,这三个多数族群在尼日利亚被少数族群称为“Wazobia”(这个词的Wa来自约鲁巴语,Zo来自豪萨语,而Bia来自伊博语)①,象征着一种霸权的结构。少数族群通常相对于多数族群来界定的,显而易见,相异于三个多数族群即为少数族群,它们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在语言、文化甚至体格上存在广泛差异,有代表性的族群包括北方的卡努里(Kanuri)族群、努佩(Nupe)族群和蒂夫(Tiv)族群;东部的伊乔(Ijaw)族群、埃科伊(Ekoi)族群;以及西部的埃多(Edo)族群、乌尔赫博(Urhobo)族群等等,此外另有两百多个更小的群体,或聚居、或散居于全国各地。从地理分布上来说,西北部拥有54个,中北部有123个,东北部205个,西南部4个,南南部59个,东南1个,见表1。②

(二)尼日利亚少数族群问题的由来

在前殖民时代,无论是多数族群的豪萨—富拉尼人、约鲁巴人、伊格博人或其他少数族群,都是在一个相当宽泛且自由的空间内交往互动,这里既有贸易、通婚、文化和技术的相互采借、宗教的交流,也有战争、征服、奴役、暴力,它们构成了当前尼日利亚族群关系非常重要的历史积淀的一部分。但这个时候,所谓的“少数族群问题”远没有成为历史语汇的一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当时一个人口规模小的群体未必就意味着处于少数者被支配的地位。富拉尼人就是极佳的例子,相对于豪萨人而言其人口数量相差甚远,不过他们所建立的伊斯兰政权控制着北方大部分土地,成为实实在在的统治者。

尼日利亚沦为英国人殖民地的前期,当地的族群结构尚未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大致延续了上述状况,主要原因在于殖民政府所执行的“分而治之”策略。英国人最初的计划就是要强化地方自治权的。殖民总督休·克利福德(Hugh Clifford)在1920年说道:“尼日利亚政府将会持续支持本地部落机构和他们土生土长的政府……例如我完全相信英国人有这样的权力……尼日利亚北方的埃米尔也有这样的权力继续享有——确切地说——一个国家……尼日利亚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强化这些国家机构。”③在已建立的地方司法权原则之下,以地方权威或间接统治体系为基础,不同的族群区域保留着自己的行政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部分的少数族群保持着相对的“独立”和“自治”。

1940年代后期,自治的组成部分发生转变,从间接统治的单位转向地区(1954年正式通过联邦宪法使其正式化),整块殖民地的政治架构被分割为三大地区,即北区、西区和东区,事情于是出现戏剧性的变化。每一个地区都包含着规模不等的族群,对它们来说,只有占据人数上的优势才有希望掌控地区,甚至中央的权力。后来被视为多数族群者实际上是由许多松散的群体组合而成的,他们固然说同样的语言,拥有相似的文化,但彼此间互不认同,并没有形成同一族群的意识。西区的埃基蒂(Ekiti)、伊杰斯加(Ijesha)、伊杰布(Ijebu)、埃格巴(Egba)等群体就是如此,之所以结合在一起凝聚为约鲁巴认同,是因为他们相信地区的实际权力依赖于族群人口的数量。同样,东区更为微小的村落式群体构成伊博族群;北方豪萨人、富拉尼人则摇身变为豪萨—富拉尼族群。多数族群的精英们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成功地鼓动了所在族群的民族主义,使其由自在(in itself)的族群转变为自为(for itself)的族群。④经过有意识的整合运动,形成北区、西区和东区分别被豪萨—富拉尼族群、约鲁巴族群和伊博族群所把持的状况。而那些无法归并到多数族群中去的群体则成为少数族群。

少数族群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多数和少数族群整合所带来的,也是因为多数族群日益激化的族裔民族主义以及完全控制中央和地方权力的野心所引起。1952年埃非克人(Efik)埃约·伊塔(Eyo Ita)被赶下东区总理的宝座,标志着少数族群地区执行委员会的席位被剥夺。在中央,情况没有什么不同,只有多数族群的政党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结果从1940年代自治运动开始之后,来自多数族群的领导人决定着政治发展的方向和步伐。当然,他们也是主要利益获得者。⑤伴随着“大族群沙文主义”的滋生,少数族群被排挤出中央和地区的权力中心。从而最终呈现一种“多数者VS少数者”的二元对立结构。

尼日利亚建国后,少数族群继续遭受结构性歧视,这里存在三个主要因素对少数族群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其一为政治因素,长期军事独裁统治的危害甚深。对于族群问题,军事政权特别支持非政治的解决方式,甚至最温和的寻求改进的族群运动也被视为对当局的挑战和威胁,采取暴力的镇压手段,在他们的法律里,人权不值一提。其二为经济因素,国家过于依赖石油资源,世界市场石油价格急剧地下滑之后,1980年代早期遭遇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攀升的外债、贫穷和腐败以及长期的政治动荡使阻止经济下滑的努力成空,1986年采纳世界银行结构调整计划后也无济于事。经济衰退与1980和1990年代增长的族群紧张和冲突有直接的关联。其三为宗教因素,尼日利亚占据主导地位的宗教分别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自独立建国后两种宗教都试图利用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对方的势力范围内传播自己的信仰,导致激烈的矛盾与冲突,也是少数族群问题产生的诱因。

本文部分认同“工具论”关于“族群是一种社会建构”的观点,就尼日利亚的案例而言,少数族群不是简单地指那些数量上处于次级地位的文化和语言群体,也不是多数与少数群体客观存在的必然产物,而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差异之上主观互动的结果。在殖民统治、国家建构等宏大的历史事件的背景下,如果注意到这些群体遭受到的结构性歧视,或许可以为少数族群问题的出现找到正当的理据。

二、尼日利亚少数族群的诉求与国家应对

现代民族国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一个或几个族群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在国家建构的进程中,许多相异的族群被裹挟于其中,并被置于共同体的边缘地位。这些边缘族群享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受到多数族群的支配和压迫,构成了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诉求和反抗的基础,族群意识同时也得以强化。

(一)尼日利亚少数族群的诉求

1.自治与分离运动

1940年代的地区化,激发了该国少数族群要求自治的第一次高潮。少数族群积极申请建立各自的州,并以这种形式实行自治,以便使他们从各自地区的多数族群压迫和支配中解放出来。约鲁巴人阿沃洛沃(Awolowo)是一位顾全大局的政治家,他为少数族群代言,1947年时指出:“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一部真正的联邦宪法,无论多么小的群体都享有无论多么大的任何群体同样的待遇。每一个群体都必须有权管理它自己的内部事务,都必须有自己的地区议会”。⑥1950年的伊巴丹大会以及其他一些制宪会议上,少数族群的发言人都多次表达了建州实行自治的愿望,建州的呼声主要的要求来自于中西部、卡拉巴尔—奥格贾—河流(Calabar-Ogoja-Rivers)地区和中部地带。1957年在伦敦举行的尼日利亚制宪会议上,提出了15项分别建邦的议案,但最终不了了之。

尼日利亚独立后,各少数族群继续为单独建州而斗争,这与联邦政府的财政分配有关,政府强调的是按照平等标准、人口、土地面积和需要实行分配,而不是按照财政来源实行分配。换言之,不是按照联邦各组成单位对联邦财富的贡献从联邦账目中分得资金的原则。这些变化引发了各民族和各地区的不断抗议,指责联邦政府在州的分配上的不公。一些少数族群纷纷要求建立新州,其目的在于增加以至于最大限度地从中央政府那里得到回报、利益和特权。因此,尽管州的数量有了显著增长,但人们还是不断提出建立新州的要求:从1975年伊利科菲会议时所提的约30个州,增至第二共和国的50个州,又增至1996年的72个州。⑦

在1960年代中期,在尼日尔河三角洲爆发了被称为“十二日革命”的分离运动。⑧这是少数族群比较少见的脱离国家的直接行动,以撒·阿达卡·波诺(Isaac Adaka Boro)等伊乔族群社会活动家为首。矛盾来源于三角洲地区在国家独立后政治结构中处于绝对的边缘地位,人们的基本发展和生活权利得不到保障,被忽视、排斥在国家之外。这种境况成为波诺等人号召人们奋起反抗的正当理由。在他们的鼓动和谋划下,成立了所谓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共和国”。为了实现建国的梦想,他们甚至还创建了一支军队,即“尼日尔河三角洲志愿军”(NDVF),发誓要将三角洲从尼日利亚独立出来。1966年2月22日,三角洲志愿军正式举起了反抗政府的大旗,但很快遭到了联邦军队的镇压,因寡不敌众,在与联邦军队经过12天的激战后失败。这一事件与第二年发生的伊博族群分裂不同,因为后者是多数族群间争夺国家权力的结果,而前者为生存与发展权而战。

2.暴力活动与政变

1980年代后尼日利亚经历了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变化,经济衰退、结构调整计划、民主化,国际社会也施加了强大的影响,包括人权组织的关注、国际债权人施压等。这些因素促使尼日利亚公民社会的兴起,它们通常以族群为单位,对国家提出各种利益诉求。这种现象在产石油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他们要求补偿因开采石油造成的环境恶化、提高财政分配的份额、要求地方政治自治,在此背景下成立了数十个族群军事组织。1990年代初,奥戈尼人萨罗·威瓦(Saro Wiwa)领导的奥戈尼生存运动(MOSOP)被尼日利亚政府粗暴的镇压,其本人被处以极刑,是三角洲人民的抗议活动从非暴力转向暴力的转折点。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报告,在巴耶尔萨、三角洲与河流三州(产油的核心地带),爆发过至少120-150次极度危险的暴力冲突。⑨暴力冲突在整个三角洲地区形成燎原之势,武装分子攻击石油设施,绑架石油公司职员,与国家安全部队间也冲突不断。时至今日,三角洲依然飘荡着硝烟的味道,成为非洲最不稳定的地区之一。

尼日利亚出现过7次成功的军事政变,多次未遂政变,但少数族群发动的政变不多见。1990年,来自贝努埃州的蒂夫人吉迪恩·奥尔卡尔(Gideon Orkar)少校领导一群军官,企图以暴力推翻易卜拉欣·巴班吉达(Ibrahim Babangida)军政府的政变,是少数族群不满和积怨的总爆发。他们指责这个军政府是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巩固信奉伊斯兰教的豪萨—富拉尼人的统治。政变者声称,他们是以中部地带和尼日尔河三角洲“边缘化的、被压迫的、受奴役的人民”的名义在行动,是要“使自己、自己的孩子和自己尚未出生的后代,从该国某一集团的无休止的奴役和殖民化解救出来”。⑩少数族群在谋取利益时,往往就是以此类话语为斗争口号,其正当性无可争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鱼死网破。

(二)国家应对

1.威林克委员会

在独立前夕,少数族群担心多数族群的支配会因此而得到加强,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宪法保护和单独建州,在1953年的宪法会议上就表达了这一主张。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57年成立了以英国人亨利·威林克爵士(Sir Henry Willink)为主席的少数族群委员会,被称为威林克委员会(The Willink Commission),以了解少数族群的顾虑,进而探索减少这种顾虑的办法。该委员会是殖民者以及独立后继承国家权力的新兴政治势力试图解决少数族群问题的唯一一个较大的举措。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尽管承认各少数族群渴望建立自己的州,但并不赞同这一做法,而是寄希望于未来的政治进程,即政治重心会从地区向中央转移,使得任何一个族群都不可能占据支配地位,这样就可以为少数族群的安全提供一种保障。报告中只是在建议中提供了一般性的和具体的保障措施。一般性措施有两点:一是建立全国性的警察部队,二是将权利法案列入宪法。具体措施则包括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处理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特有的发展问题,以及成立一个有关埃多地区和卡拉巴尔地区的顾问委员会。(11)就当时的殖民者和地区领导人而言,他们根本不想改变现状,少数族群独自建州的愿望自然难以实现。总体上来说,威林克委员会对少数族群的困境还缺乏清醒的认识,也没有意识到多数族群与少数族群间的关系实乃尼日利亚根本性的问题,再加上当时的政治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极为有限。

2.建州实践

从以区为单位的联邦制,到以州为单位的联邦制,是尼日利亚政治史上一个重大的变革,也是在“比夫拉内战”前国家首脑戈翁将军的前瞻性安排。1967年5月,内战爆发之际,联邦政府撤销了4个区的行政建制,(12)代之以12个州的架构,在东区设置3个州,将伊博人与少数族群分割开来,其中伊博人主要集中在中央州,而东南州和里弗斯州则被少数族群据有,从此伊博人在东区的支配地位不复存在。应该说戈翁将军的建州计划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对联邦政府最终战胜分裂势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迎合了部分少数族群的需求。此后伴随着争吵与妥协,州的数量不断增加,1987年19个,1991年30个,1996年达到36个。第三等级的政府,即地方政府(LGA),也从1976年的301个膨胀到1996年的775个。(13)

新州和地方政府的创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少数族群的地位,将之从多数族群控制的区域解放出来,得以直接进入和参与联邦政治和治理,因此他们成为国家的而不是地区的少数族群。部分因为这个原因,已建州的少数族群不再鼓吹分离出新州(成为多数族群的游戏和未建州少数族群的愿望),他们追逐的是如何与多数族群州分享国家的蛋糕。因为在多数族群的约鲁巴地区建有7个州、豪萨—富拉尼地区建有10个州、伊博地区建有5个州。这样,多数族群就控制了36个州中的22个,由北部和南部少数族群控制的州则为14个。如果说建立新州是为多数族群与少数族群改善平等状况的设想,少数族群作为弱势一方理应得到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建州的实践偏离了这一方针,多数族群在国家财政、资源的分配上继续占有绝对优势,总体不平衡的结构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建州计划对少数族群问题造成多样化的影响还包括:随着新州和地方政府的建立,产生了更多新的“多数族群”和“少数族群”。因为州的数量不可能满足所有少数族群的要求,在所建的州内必然会制造新的裂痕,人数多者成为“多数族群”,而人数少者则延续少数族群的地位,这种换位产生大量族群冲突,科吉、尼日尔、高原、河流、塔拉巴、约贝等州尤甚。最值得注意的冲突包括塔拉巴州塔昆(Takum)地方政府中的库提博(Kuteb)、朱昆(Jukun)和昌巴(Chamba)三个族群为争夺政府席位的冲突;三角洲州长期以来的伊特塞基里—乌尔霍博(Itsekiri-Urhobo)之间的冲突;贝努埃州的蒂夫—伊多马(Idoma)冲突,该州的蒂夫人宣称被伊多马人统治。有意思的是,伊多马的亚群体则要求建立新的阿帕(Apa)州,亚级群体如埃格德(Igede)声称遭到其它伊多马人的边缘化。然而,即便阿帕州建立,新的边缘化的抱怨也许会随之而来,永无止境。(14)

对于像尼日利亚这样一个多元且充满裂痕的国家,如何满足不同族群的意愿,减少离心势力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不断扩州的一个理由。但鉴于还有数量众多的少数族群至今仍在追寻“自治”的梦想,尼日利亚建州的计划难免就显得杯水车薪了。而且国家建构的目标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认同,如果在政治和行政设置上过于凸显族群意识,对国家的未来发展必然有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

三、结语

现代民族国家的语境下,族群的构建与国家的构建之间有着深刻而复杂的政治互动关系,这种关联首先源自追求族群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其次来自于国家合法性争议的需要:所谓政治就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而族群与国家在如何以及怎样进行这种权威性分配的制度安排方面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指向。(15)在尼日利亚,这种矛盾尤显突出。二十世纪中期如火如荼的反殖斗争,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族群、宗教、文化的界限,数百个族群或主动或被动汇聚在一面以“尼日利亚”命名的国家旗帜下,为独立而奋斗。取得阶段性胜利,即国家独立后,境内族群语言、文化、宗教等结构性差异与政治、经济的非均衡性日益凸显,反殖的凝聚力迅速消解,转化为对国家权力、资源争夺的矛盾。争夺的结果,形成种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族群支配、阶层支配等等,少数族群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族群支配的一种回应。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尼日利亚少数族群是国家建构进程的“副产品”,他们在国家的序列中处于先天的不利位置,如果不将之看做是劣势类别,在一些方面加以保护对待,其就不可能有效地治理和解决。正如尼日利亚学者埃格萨·奥萨加伊(Eghosa E.Osaghae)所指出,尼日利亚失策的地方在于,将少数族群问题看作是一个逐渐逝去的政治问题,将太多的期望放在州的设立上,却从未停止歧视和边缘化的步伐。(16)在不相称的权力游戏中,族群化了的政府所分配的资源和福利,不再具有“公共”的性质,成为多数族群的“私利”;推动作为对立面的少数族群的身份与界限得以不断地强化和放大,殊不知这种族群认同的能量也是可观的,在许多时候以破坏性的方式反作用于国家的建构。

注释:

①Abdul Raufu Mustapha,Ethnic Minority Groups in Nigeria:Current Situation and Major Problems,Sub-Commission 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 on Minorities,Ninth session,2003.

②Otite,Onigu,Ethnic Pluralism and Ethnicity in Nigeria:With comparative materials,Shaneson,1990,PP44-57.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少数族群分布在不同的州。

③Obi Ikpo Marizu,Social Evaluation Survey on Ethnic Relations in Nigeria,Nordic Journal of African Studies,vol.7(2),1998.

④Eghosa E.Osaghae,Ethnic Minorities and Federalism in Nigeria,African Affairs,Vol.90,No.359,1991.

⑤Ibid.

⑥弗兰克·德·兹瓦特:《文化多元社会中的定向政策:协调、拒绝与替代》,凤兮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6年第1期。

⑦埃格萨·奥萨加伊:《尼日利亚:国家与民族自治》,载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⑧Wilson Akpan,Ethnic Diversity and Conflict in Nigeria:Lessons from the Niger Delta Crisis,African Journal on Conflict Resolution,Vol.7(2),2007.

⑨Michael J.Watts,Blood Oil:The Anatomy of a Petro-Insurgency In the Niger Delta,Nigeria,Niger Delta Economies of Violence Working Papers,No.22,2008.

⑩埃格萨·奥萨加伊:《尼日利亚:国家与民族自治》,载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11)Wilson Akpan,Ethnic Diversity and Conflict in Nigeria:Lessons from the Niger Delta Crisis,African Journal on Conflict Resolution,Vol.7(2),2007.

(12)1963年从西区分出中西区。

(13)Abdul Raufu Mustapha,Ethnic Minority Groups in Nigeria:Current Situation and Major Problems,Sub-Commission 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 on Minorities,Ninth session,2003

(14)Eghosa E.Osaghae,Managing Multiple Minority Problems in a Divided Society:The Nigerian Experience,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Vol.36,No.1,1998.

(15)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6)Eghosa E.Osaghae,Managing Multiple Minority Problems in a Divided Society:The Nigerian Experience,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Vol.36,No.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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