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会法”促进工会工作合法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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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工会法》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法论文,法制化论文,工会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标志着工会工作法制化进程迈向了新的发展 阶段。当前,各级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

一、依照《工会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 内容和措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在突出维护职能上 狠下功夫。

第一,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按照《工会法》规定,在所有企业及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 劳动权益。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实行平等协商,既是签订集体合同法定程序,是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又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抓好平等协商机制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平等协商机制的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工资 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坚持由 工会或职工代表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与企业进行 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工资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讨论通过,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依法与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 。

第二,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 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职代会制度,提高职代会质量。要督促企事业单位 落实《工会法》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 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定,凡属企业重大决策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 、奖金、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 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要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 ,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企业党委和组织 人事部门,在企业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奖惩、 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凡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和 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凡是有关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情况,都应纳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公司制企业要正确处理职代会与股东会关系, 切实发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作用。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职 代会等各种与本企业实际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落实职工民主权利。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实现形式。非公有制企业还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劳资协商会议,以及工会主席参加或列 席董事会、参加监事会和行政或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 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职代会制度或其他形式,重点维护职工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享有的劳 动保护条件等基本权益。

第三,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要按照《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企业 要建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工会主席担 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要严格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时、正确处理好各类劳动争 议纠纷,尽可能将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探索建 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同时,地方工会要按照《工 会法》的规定派出代表参加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积极参与劳动纠纷仲裁工作。要依照《 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无法调解的争议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会 同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 劳 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协商机制的三方都要按各自职责对《工会法》、《劳动法》等劳动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行行政或群众性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掌握的情况交换意见,通过 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 题,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情况及建议;对本地企业推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作指导,及时交换情况,通过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各级地方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 定,即各级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和修改与职工切 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时,都应该通过各种形式,认真 听 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把工会的意见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的制定,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努力促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充分体现职工群众 的利益;要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 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为搞好源头参与,各级地方工会要与政府及有关部 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

二、依照《工会法》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两年来的努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取 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有少数新建企业没有组建工会、部分职工没有参加工会。各级工会要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组建率和职工入会 率。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组织,巩固和 加强新建企业中已建的工会组织,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落到实处。已建的工会组 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要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近年来,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新建 企业工会组织还不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工会法》作了一些重要规定。比如,针对小企业 数 量多、职工少的情况,《工会法》规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 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 展活动。”又比如,为发挥街道和乡镇工会这一建会中间环节的作用,《工会法》规定“企 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再比如,为保证有一定数量 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工会法》规定:“职工二百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 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些重要规定为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按 照这些规定加强和规范工会组织建设。

第三,要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近年来,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突 出。《工会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规定,我们要按规定抓好落实。要按照《 工会法》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的规定,严格调整工会 主席工作岗位的权限,保证工会主席任期内的稳定性。要按照《工会法》关于“基层专职工 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 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的规定,坚决制止随意解除、终止工会干部劳动合同 现象的蔓延,保证其能更好地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按照《工会法》关于“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规范罢免工会主席的合法程序,杜 绝随意罢免工会主席问题的发生。要按照《工会法》关于“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时 间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 遇 不受影响”的规定,明确兼职工会干部占用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的合法待遇。要按照《工 会法》关于“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劳动行政机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等规定,追究侵犯工 会干部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通过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工会干部更 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维护工会的财产权益。《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 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 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百分之二的经费给工会,并允 许在税前列支,这是国家对工会工作的扶助。《工会法》规定了按照这一统一标准拨缴工会 经费和执行程序,使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有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现在有一些企事业单位拖 欠工会经费,各级工会要以《工会法》为武器,制止这种违法现象,保证工会经费收缴到位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如发现侵占工会合法资产的 行为,上一级工会要出面干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工会资产的完整。

三、依照《工会法》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自身的行为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法制化和规范化,客观上也要求工会组织自 身的活动必须法制化、规范化。这就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过程 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一,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 宪 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坚持这一准则的极端重要性。国家颁布 的一切法律,都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得到贯彻和遵守 ,工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身的工作。只有将 工会工作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工会组织才能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必须依法完善工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当前,特别要依照《工会法》作出的新规定 ,对按原《工会法》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进行检查清理,有的要继续贯彻执行,有的要按《工 会法》新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有的要废弃;对于《工会法》新作出的规定,要及时研究 制定新的制度和措施,建立新的工作运行机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适应依法 治会、依法开展工作的要求。

第三,必须依法履行工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会法》从劳动关系的双方代表入手 ,既规定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系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法制责任, 同时又规定了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有三种 责任追究形式:一是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二是 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三是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予以判刑。这就要求 工会干部增强法律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为此,要提高工会干部素质,使他们正确处理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严格规范工会干部的自身行为,自觉地依法行使《工会法》所 赋予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责任制,用制度保证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工 会干部的合法权益,督促工会干部勇于同一切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要提高工会 干部的思想警惕,避免出现犯错误的作为。

第四,必须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律素质包括提高“法治”意识,掌握必 要的法律知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知法用法,依 法办事,做到带头学法,模范执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推动廉政勤政建设。同 时,要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提高法律知识 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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