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四小”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洲论文,企业制度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亚洲“四小”建立的是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企业制度。它们在各自的民法与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物质、金融和智力资产拥有的使用权、受益权和自由处置权应具备的条件,从而为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文主要论述亚洲“四小”采取何种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自由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推动经济迅速发展。
一、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
香港在19世纪中叶确立自由港地位之后,一直延袭英国殖民当局所推行的自由企业制度。在战后的经济实践中,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韩国、台湾、新加坡在战后的进口替代工业化阶段,由于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其企业制度具有与传统自由企业制度不同的某些特点。如公有企业所占的比重过高;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过多;政府通过对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利率、汇率、价格等经济变量的管制,造成企业对政府的严重依赖,以实现政府的各种意图和目标;等等。
(一)确立公有企业的主导地位。
亚洲“四小”(台湾、香港除外)获得独立后,都用接管和赎买的办法将原殖民当局的大型企业和外国私人的某些企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收归国有,使国家控制了主要的经济部门。在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时期,国家又在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进一步投资,从而扩大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使国家逐步成为最大的所有者与生产者。
战后至1963年,韩国拥有的国有大型企业52家,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高达31.7%,国有企业的价值增值部分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7%。60年代,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占的比重虽有下降, 但经济规模日益扩大。到1970年,上述三项指标分别为119家、18.9%和9.2%。1973年至70年代末,韩国实施重化工业的进口替代战略,其间,国有经济进一步扩张。到1975年,在固定资本形成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高达33.2%〔1〕。60年代以前, 韩国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但从60年代开始,政府在它认为合适的地区与部门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其中金融部门由政府实行垄断经营;即使是农、林、牧、渔,以及化工、旅游、贸易和海外开发等通常认为应由私人企业经营的传统项目,国有企业也广泛参与经营。
新加坡60年代前期在实施进口替代开发战略时,政府也投资于基础设施和私人资本无力经营的制造业,70年代,则重点投资于船舶、海运、钢铁、石油冶炼、运输通信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金融保险业。当时,国家投资在总投资中占的比重,钢铁业为30%,船舶业占56%。新加坡航空公司与东方海洋运输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也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是商业开发银行,政府也拥有49%〔2〕的股权。总之, 当时国家已成为各个重要产业部门的最大股东,拥有对大型企业的决策权。
台湾在战后将日本殖民当局和日本私人资本在台的企业全部转变为公营企业。此后,在推行进口替代开发战略时期,又在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建立了众多的公营企业。台湾当局曾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涉及“国防秘密”、专卖或独占、大规模公用的或有特定目的的企事业,一律由“官方”经营。因此,大量财政拨款被直接投资于公营企业;在“计划经援”和“相对基金”项下的美援,大约有36-72%提供给了公营企业;金融机构则将其1/3-2/5左右的贷款,以低于民间企业50 -100%的利率贷给了公营企业。这样,公营企业在军工、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等部门实现了独家经营;在钢铁、石油化工业和化肥等也居垄断地位。1952-1980年,公营企业在固定资本形成中所占的比重平均达48%〔3〕。
香港一直实行高度自由的企业制度。战后港英当局除了在房地产、机场、港口、邮政、海底隧道、高速公路等社会服务性极强的基础设施部门建立公有企业外,加工制造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自来水、电话、轮渡、公共汽车与电车,以及粮油零售等部门都由私人自由经营。香港当局规定,无论是港人还是外籍人,只要遵守各项法律,都可在港投资建立企业,既没有国籍与持股比例的限制,也不给予任何特殊优惠。
(二)通过“特惠安排”,形成私人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依赖关
系。
如上所述,亚洲“四小”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在强化政府和地区对企业的控制方面,除了直接扩大公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外,还通过各种特惠安排,以形成私人大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依赖关系。这是亚洲“四小”企业制度的一大特点,而韩国与台湾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
战后初期,韩国把从日本殖民当局没收的部分企业和资产,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私人资本家。一些被冠之以“特惠企业”头衔的私人大企业享受“援助配额”,美国提供援助的绝大部分通过各种渠道补贴给了它们;政府的信贷补贴和财政奖励,以及经济信息也提供给它们。在1972-1981年的10年长期计划中,钢铁、有色金属、造船、机械、电子、化学工业被确定为六大重点发展部门。政府对在这六大部门中经营的“主体企业”提供了优惠利率贷款,减免了税收,并对其出口给予数量可观的补贴。仅以1978年为例,政府对六大战略部门的出口补贴和税收减免,就使这些部门的保护率高达16.4%;而除食品和烟草以外的全部产业的平均保护率仅为2.3%。此外, 在国内市场上,重化学工业部门的保护率更高达35%;而全部产业的平均保护率仅为3.6%〔4〕。与此同时,政府又颁布种种规章制度,鼓励企业兼并,而对新建企业则施以诸多限制。60-70年代, 新建一个企业须加盖 312个各级政府部门的公章,而盖满这些公章需要花费整整一年的时间 。对于大型民间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政府则进行严格的约束。例如,为迫使企业开拓国外市场,1980年以前不允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彩色电视机、电唱机和便携式电话机,也不允许不同企业集团生产属于重点发展产业部门的同类产品,等等。总之,韩国大型企业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财政与金融政策扶植的结果。与大型企业相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则微不足道。仅就资本成本而言,在60-70年代,小企业比大企业平均高出30%〔5〕。 这使中小型企业失去了参与市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随时面临被兼并和倒闭的命运。
韩国政府的企业政策加速了资本的集中与积聚,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在1966─1976年的10年间,企业的数量由22718家增至24957家,大约增加了9%,但企业的平均规模却由25人增至69人,扩大了1.76倍。 其中1─49人规模的企业数量由21013家减至19844家,年平均下降0.6%;50─99人规模的企业数量由874家增至2094家(年平均增长9.1 %); 100─299人规模的企业数量由593家增至1990家(年平均增长12.9 %);3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数量由238家增至1029家(年平均增长15.8 %)〔6〕。数据表明,在上述10年中,微型与小型企业的数量日益减少, 而大型企业的数量则迅速增长。在1960─1984年的24年间,韩国涌现出资本总额在3亿韩圆、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大公司近1000家。一些著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像现代、三星、乐喜金星、鲜京、大宇、双龙、韩国火药以及东亚建设等,都是在此期间迅速发展起来的。
台湾一向支持民间企业的发展。在第三个4年(1961─1964 年)计划中,台湾当局提出了《十九点财政经济改革计划》,在税收、外汇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民间企业以更多的保护与支持。金融机构向民间企业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由1953年的24.2%增至1970年的77%,使民间企业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债务在其债务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由75.8%降至23.0%〔7〕。然而, 台湾当局的财政金融补贴同样也向少数大企业倾斜,对它们所经营的部门实行高保护政策。例如,对于大企业经营的产品一般都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对其经营的部门与产品实行进口管制和高关税保护,某些产品的进口税率甚至高达50%以上。此外,台湾当局对于设立新企业也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复杂的程序,使新建企业极为困难,以此保证公有企业和民间大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垄断利润,加快它们的资本积累。60年代中期,资产总额在1 亿元新台币的企业仅有59家,到80年代初这一指标已增至1078家。
二、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弊病
依靠政府资金建立起来的公有企业和通过政府财政金融政策扶植起来的私人大型企业,是亚洲“四小”(香港除外)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力量,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企业制度同时也存在某些弊病。这些弊病在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过程中日趋严重,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削弱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一)政府的过度直接投资和诸多公有企业的严重亏损,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甚至导致宏观经济失控,破坏经济的稳定。
政府筹资直接建立公有企业,以及向公有企业和大型民间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和信贷优惠,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政府的支出,成为产生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70年代初期之后,韩国因实行重化工业的进口替代,货币投放量过大,曾导致严重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达21─29%),贸易逆差扩大,收入分配恶化,经济出现衰退,宏观经济动荡。新加坡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其宏观经济失衡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后期,使产业升级的计划受挫。台湾在50─60年代,当局投资约占其历年财政支出的10─20%,70年代更上升至20─30%〔8〕。 但公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却一直不佳。80年代上半期,在被调查的台湾的13家大型公有企业中,盈利的只有3家,其余的多为亏损企业。 其中台湾金属工业公司这样的大型公有企业的负债率〔9〕高达1683%,台湾铝业公司的负债率为855%,造船公司为499%〔10〕。为了维持大型公有企业的正常运转, 台湾当局不得不给予巨额补贴,成了财政的沉重负担。
(二)公营和民营大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中的垄断,严重阻碍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削弱了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完善经营和加快技术开发的动力。
韩国大型企业集团对资本和生产的垄断程度极为突出。80年代中期,30家最大的企业集团有下属公司270个,它们提供了9.7%的国民生产总值。其中15家最大的企业集团控制了该国工业生产总值的60%。仅现代、起亚和大宇3家汽车公司就分别占该国小轿车生产总量的62%、 21%和17%。在电子工业中, 15 家大型电子公司提供了该部门产量的73%,其中3家公司电视机产量占电视机总产量的95%和录像机的85%〔11〕。 15家最大的联合企业占该国全部出口额的50%,其中7 家竟占38%。 1986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按销售额排列的600家垄断组织中,韩国占101家。
台湾公营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对生产和销售的垄断程度不亚于韩国。公营企业独家经营交通通讯业、电、水和煤气等公共服务业,并从事军工生产,以及石油、天然气、铜和铝等矿产资源开发。即使在钢铁、石油化工和化肥等制造业部门,公营企业和少数民营大企业也居垄断地位。其中,公营企业在钢铁业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高达84.16%; 而民营企业集团则在制造业中占有很高垄断程度。80年代中期,11家企业集团的营业额占台湾国民生产总值的9.2%,其资产额占被调查的96 家企业集团资产总额的61%, 其中, 仅台塑企业集团一家的资产总额竟占这11家企业集团资产总额的37%;该集团还垄断了8 种石化中间产品销售额的2/3以上,并在玻璃、轮胎、肥皂、家用电器、汽车、机车和纺织 业等市场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生产与销售的集中和垄断抑制了市场竞争机制。企业能够通过垄断获取利润,依靠财政与金融补贴降低成本,就无需为在竞争中取胜而革新工艺技术。例如,对台湾最大的5家公营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 在1974─1983年期间,这5家企业共申请专利12项, 仅占同期内专利总数的4%〔12〕。90年代之前,即使资本额在1亿元新台币以上的大型企业,研究开发支出也仅占其营业总额的0.51%〔13〕。由于大型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中小型企业又没有技术创新的实力,这使亚洲“四小”在80年代中期之前处于“技术模仿大于技术创新”的局面。
(三)公有企业和私人大型企业在经济中享有的特权和垄断权,不可避免地制约了私人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政府对公有企业和私人大企业实行高保护政策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私人中小企业得不到政府的应有支持和平等的市场竞争条件。台湾大约有73%的中小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减免优惠;在“证券法”和“银行法”中,也有许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规定。因此,中小企业长期缺乏资金,无力进行设备更新与技术开发,其工艺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据调查,韩国小型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大抵只相当于大型企业的20%。由于中小企业在经营方面存在明显弱势,大型企业往往宁肯自己生产或进口零配件和中间产品,也不愿使用中小型企业的货物,从而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把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标准结合率定为100的话,70年代初, 韩国的这一指标仅为23.4,新加坡和台湾的这一指标则更低。这种状况使中小企业的地位极不稳定,破产与倒闭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小企业的优势更难以发挥。
(四)少数大型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政府的倾斜政策,强化了政府的经济权力,往往导致官商勾结和政治腐败。
在政府通过其掌握的财政与金融等政策手段,极力扶植少数私人大型企业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这必然为官商勾结提供了便利条件。少数“特惠财阀”以不正当手段聚敛资财,官员中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日趋盛行,这些都引致本国(地区)内不平等的加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三、企业制度的调整
亚洲“四小”对企业制度进行较大调整,是从80年代开始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将不再适于由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私有化,并改革保留的公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减少或取消政府对私人大企业的高保护政策,削弱它们对政府的财政和金融政策的依赖;放松对民营企业的限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总之,调整企业制度旨在促进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公有企业民营化。
从80年代开始,公有企业民营化已扩及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因而具有根本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意义。
韩国的国有企业分为政府投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政府拥有50%以上的股份)和政府出资企业(政府拥有不足50%的股份)两种类型。80年代之前,韩国政府曾陆续将18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化。80年代上半期,该国又将7家政府投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民营化。80年代下半期, 国有企业民营化以更大的规模进行。为此,韩国政府于1987年4 月成立了“国有企业民营化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决定另将17家政府投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实行民营化。为了防止垄断并向社会中下层居民扩散股权,“国有企业股份国民化”是80年代下半期民营化的一大特点。例如,根据政府的规定,浦项钢铁公司、韩国电力公司等7 家大型公有企业预计出售的5万亿韩圆股份,将分5年向900多万人出售,其中的95 %优先售给企业职工、机关职员和渔民〔14〕。
台湾当局于1987年成立了“公有企业民营化推动小组”,并似定计划,将“中船”、“中化”等20家公有企业列为第一批民营化对象,将“中油”等公司列为第二批民营化对象,使政府在上述企业中的股权比例降至50%以下。
新加坡的民营化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也于1987年拟订此后10年内将23家国有企业(主要有国际贸易公司、远东化学公司、兴马电机公司、大众钢铁厂和联合工业公司)和4个法定机构(民航局、港务局、 电信局和公用事业局)的股权逐步民营化的计划。
除了实行公有企业的私有化外,对余下的公有企业还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中,韩国建立的公有企业实绩评估制度,新加坡和台湾实行的政府控股民营化,都是对公有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的有效做法。
(二)削弱大型私人企业的垄断地位,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进入80年代以后,亚洲“四小”(香港除外)开始纠正财政与金融补贴片面向大型企业倾斜的政策,使政府从以管制为中心的政策中解脱出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贯彻“基本自由和例外管制”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向企业提供自律和开放的条件,创造一个让所有经济主体都能自由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进行企业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韩国于1980年首次颁布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根据此法,经济企划院于1981年成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监督企业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反垄断法对大型企业集团相互之间的控股比率和大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的投资比率都作了严格的规定。1987年秋,韩国国会又通过《反垄断及公平交易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禁止同一财团内的企业之间彼此持有股份。反垄断法有效地限制了大企业集团的集中和扩展,在促进企业间竞争,改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条件方面发挥了有益的作用。此外,韩国政府还于1981年颁布了“税收减免限制法”,对“重点产业”和享受特殊优惠的“主体企业”进行重新审核与清理整顿,采取了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措施,压缩企业享受优惠的规模,减轻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程度。
台湾的民营大型企业的产品内销比例大,在岛内市场上的垄断程度高,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极低。因此,台湾当局也放宽了限制竞争的法规,颁布了“公平交易法”,减轻企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促进其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与此同时,台湾当局还鼓励企业通过竞争实现兼并,提高企业兼并率(70─80年代,年平均兼并率台湾不足万分之一,日本为千分之一,美国为千分之四)〔15〕,以便充分利用规模经营效益,促进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在削弱大型私人企业垄断地位的同时,亚洲“四小”还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从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政府向民营企业放开了除个别军工产品以外的一切部门和产品。台湾当局则把允许民营企业扩大经营领域作为8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自由化、制度化与国际化的主要措施之一,使以前由公营企业独占或垄断经营的公共服务部门和基础工业部门,以及金融保险业,都陆续向民营企业开放。此外,亚洲“四小”还通过精减行政机构,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提高职能部门服务效率等途径,为企业迅速进入市场减少障碍。
(三)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仅从法律上反对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尚不足以真正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亚洲“四小”一般都采取一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金融支持。韩国政府曾制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从法律上规定政府、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在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中所应提供的支持和保护。包括建立中小企业银行(其中公营1家,民营7家)和中小企业信贷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保证。80年代中,台湾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已占其贷款总额的35.4%。此外,台湾当局还通过财政金融政策,鼓励一批经营稳定的大型企业向与其合作的卫星企业提供改善产品质量、开拓海外市场和购买原材料等方面的帮助。
在扶植私人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方面,新加坡起步最早,内容也最广泛。新加坡早期的私人资本力量薄弱,而且大多投向贸易和金融领域。因此,扶植私人资本的发展是新加坡政府的一贯目标。70年代初,新加坡制订了“资本帮助计划”。该计划的资助金额初期为每年1 亿新元,后增至每年3亿新元; 政府的资助拨款通过经济发展局直接放贷或银行转贷的方式贷给企业,贷款期限为5─10年,另有3─5 年的偿还宽限期。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还专门制订了“小型工业资助计划”。该计划通过银行向中小企业的4011个项目提供了10.5亿新元的优惠贷款〔16〕,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工艺技术水平。由于新加坡政府积极扶植私人企业,特别是私人中小企业,因此,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仅在贸易、金融和保险等服务业方面,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也获得规模可观的发展,为改变新加坡的产业结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联合,发展它们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联合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的分包合同制度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产品转向专业化与系列化。例如,韩国于1982年12月重新修订了197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为这种制度提供了的法律保证。这样,在政府的推动下,韩国的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结合率由70年代的23.4%提高到80年代末的41.7%。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联合,不仅使它们能够依靠专业化生产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规模经营效益,而且也有利于增强其生产的稳定性。
为了发展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亚洲“四小”还制订了其他的法律措施。如,韩国和台湾的“法律”曾规定了应由中小企业专营的产品和应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的产品,以保护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与此同时,“四小”还鼓励中小企业向农林渔业部门和落后地区投资,使它们也能在政府的部门和地区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寻求到生存和扩展的新领域。
注释:
〔1〕〔韩〕宋丙洛:《韩国经济的崛起》,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128页;小川雄平等:《南朝鲜经济分析》, 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2〕仲继银、胡春:《东南亚:成功的外向型经济》, 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
〔3〕段承璞:《战后台湾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208页。
〔4〕韩国经济人联合会:《韩国经济政策40年史》,1986年版,第811页。
〔5〕世界银行:《1987年世界发展报告》,第129页。
〔6〕〔韩〕宋丙洛:《韩国经济的崛起》,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121页。
〔7〕郭婉容等:《台湾的经济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年版,第82页。
〔8〕段承璞主编:《战后台湾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页。
〔9〕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10〕〔日〕田村纪之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台湾工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台湾研究集刊》,1989年第2期,第84 页。
〔11〕〔苏联〕《外国商情公报》,1988年第10期。
〔12〕段承璞主编:《战后台湾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8、243、217页。
〔13〕吴能远:《台湾的经济发展与九十年代的课题》,《现代台湾研究》,1993年第1期,第25页。
〔14〕韩镇涉:《韩国的工业化与民间活力政策》,〔日〕《海外共同研究报告书》,1989年第76页。
〔15〕吴能远:《台湾的经济发展与90年代的课题》,《现代台湾研究》,1993年第1期,第25页。
〔16〕仲继银、胡春:《东南亚:成功的外向型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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