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与劳动价值理论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讨会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来,随着对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随着对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问题的争论,学术界逐渐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对剥削问题的研究上来。2002年3月3日,北京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再次举办题为“剥削与劳动价值理论”的研讨会。与会学者就剥削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本文对此进行简要综述。
一、关于剥削理论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剥削范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剥削指的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是一种经济行为。
1.剥削的内涵
就剥削的内涵是什么,与会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认为,现实中的剥削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合法的剥削,即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其二是非法的剥削,即当前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一部分人凭借超经济强权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称前者为合法的剥削,是因为在当前以公有制形式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获得资本收益的行为,在我国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在当前条件下还要加以鼓励和发展;而非法的剥削形式,指的是社会中存在的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为法律所不容的经济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白暴力教授认为,从表象上看剥削问题似乎是按要素贡献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但实际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必须解决分配主体的落实,即分配的主体必须由生产要素的所在者承担。因此白暴力认为,剥削问题事实上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从而剥削就是人与人之间对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岳福斌教授提出,对剥削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他认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过去学术界对剥削的定义存在内涵过于狭窄而外延过于宽泛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剥削范畴重新进行定义。他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说的剥削,特指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垄断权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一种不等价交换的经济行为,因此,现实中那些凭借暴力和政治权力等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剥削。
2.剥削的判断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李玉峰博士提出,在剥削的研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剥削的判断标准,即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现实中是否存在剥削和什么行为属于剥削。他认为,当前学术界有两种错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法与否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这种观点认为凡合法的行为,收入再多也不是剥削,凡不合法的行为,收入再少也是剥削。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利用了政治上层建筑的标准来衡量剥削存在与否,而剥削范畴本身是一个经济范畴,只能用经济意义的标准进行衡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生产要素多元价值论作为判断剥削的基础。这种观点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三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参与价值创造,因此三种生产要素分别获得的地租、利润和工资判断,是否存在剥削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当前我国私营经济中必然存在剥削。
岳福斌提出,剥削问题是一个收入分配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商品价值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商品价值=C+V+M。岳福斌提出,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指的就是对剩余价值M的分割是否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因此在他看来,如果对剩余价值的分割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从而使每个利益集团都得到了应该得到的有法律依据的收益,那么这种分配方式中就不存在剥削;相反,如果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获得收入,那么这种收入就是剥削收入。岳福斌提出,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剥削,不仅存在上述理论的支撑点,同时还存在政策支撑,即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行判断。因此他认为,虽然地租、利润和利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都被看作是剥削收入,但现实中这些收入并不都是剥削。他还认为,不仅私营企业中存在剥削,国有企业中政府如果无偿占有了应该归其他主体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剥削行为。在他看来,按照合理合法的标准对剥削的判断,“合法”指的就是是否存在政策的支撑点,而“合理”指的就是在C+V+M这一公式中,C和V是否得到了足够的补偿。
卫兴华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合法和非法的两种形式的剥削,因此对剥削的判断应当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形式而进行。其中合法行为是否是剥削的判断标准,要看它是否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取得收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的那些利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剥削。
3.如何认识剥削
与会学者认为,剥削既存在消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积极的一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一直过于强调剥削的消极面,对剥削积极的一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1)否定的观点
岳福斌从非法性入手对剥削进行了定义,即剥削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从这一定义来看,由于凡剥削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打击。但是岳福斌教授提出,当某种收入属于正常收入还是剥削收入难以界定时,应当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将判断标准适当地放宽,以免产生对经济的负面作用。
(2)肯定的观点
剥削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中国社会科学院钱津副研究员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谈到了剥削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他认为。承认剥削存在,同时又允许剥削存在,并不是要利用资本收益来保护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社会的生存发展。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满足人们物质消费的程度,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给予生产资料所有者一定的收益补偿,利用剥削的机制,在客观上达到保护生产资料的作用。
剥削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李玉峰认为,剥削本身是不合理的,但是剥削的存在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他认为剥削存在与否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下,剥削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在理论上应当承认它,在政策上应当引导它、限制它。
剥削的存在具有进步性。卫兴华认为,对待剥削的态度不能简单地从道义的原则去看,而应当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研究。他提出,即使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并不是只承认剥削的不合理性,他们也多次提到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下剥削具有进步性。例如,恩格斯就曾经指出,奴隶制代替原始公社制度,野蛮的剥削制度代替原始的公有制度是一种历史的进步。马克思也曾经论述过与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剥削在三个方面具有进步性,即资本主义剥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有利于向进步的社会制度过渡。
二、剥削与劳动价值理论
与会学者在研讨会上还讨论了与剥削理论相关的劳动价值理论等问题。
1.剥削与劳动价值论
剥削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胡均教授分析了剥削问题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关系。他提出,剥削问题和物化劳动价值论的背景都是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承认了物化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就肯定了私营企业主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就否认了私营企业主的剥削。
剥削问题体现了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矛盾。钱津认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价值的角度考虑,只有生产者在生产中所耗费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生产资料不参与价值的创造;但从商品使用价值的角度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生产中都做出了贡献,因此使用价值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这里就存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按照价值规定,商品的价值仅仅由活劳动所创造,因而应当归属活劳动所有;按照使用价值规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使用价值就应当由各生产要素共同进行分配。于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产品使用价值的合理性同占有产品价值的不合理性之间就存在矛盾。这就使得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成为一个尚不完备的理论。白暴力认为,西方经济学单从使用价值的角度对价值理论的研究很难构成一个有意义的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其一,使用价值的总体度量无法解决;其二,生产要素创造使用价值的贡献难以确定;其三,按各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无法落实分配的主体。
剥削不能离开价值创造。中共中央党校的王天义教授提出,对剥削问题的研究如果不深入到价值源泉问题就不彻底。虽然马克思区分了劳动的二重性,并认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了使用价值,但是价值创造过程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同一的,二者不能分离。因此对剥削的研究不能脱离了价值创造过程而只谈使用价值的创造。如果只从使用价值的形成过程去研究,剥削问题就深入不到价值源泉问题,那么所得出的结论就不彻底。
2.剥削与价值分配
岳福斌认为,剥削问题是一个价值分配问题,即对剩余价值的分割是否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他提出,价值创造解决了价值的源泉问题,价值分配解决了价值的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这就是说,无论价值的源泉如何决定,价值的分配都不必依价值源泉而确定,价值的创造者并不必然地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而不参与价值创造的生产要素也并不必然地被排除在价值分配之外。价值的创造者得不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量,并不意味着他受到了剥削,而凭借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价值分配并占有他人劳动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就是剥削行为。
白暴力教授认为,剥削虽然表面上看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但是按生产要素对产品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并不等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因此剥削问题并不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而是按所有者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分配的依据不是要素的贡献,而是所有权关系。
三、剥削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研讨会上,一些学者针对剥削研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都经贸大学文魁教授提出了剥削研究中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首先,剥削问题事实上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密切相关。马克思正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才得出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这两大发现,才做出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论断,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共产党的存在才具有现实的立党基础。因此剥削问题首先关系到共产党的立党基础问题,故而对剥削理论的研究不能模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问题。其次,他认为,剥削问题还涉及人类未来的历史发展方向。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我党的最高纲领,同时也代表着人类发展的目标。对剥削理论的研究不能模糊这一发展目标。再次,马克思主义看待剥削,总是将剥削放置在它所处的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中去考察,因此对剥削理论的研究不能隔断历史,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考察剥削历史,而要联系特定的社会背景去考察剥削。最后,文魁认为,对剥削的研究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脱离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
北京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文啟认为,当前的社会实践为理论界提出了许多理论问题。在所有制问题上,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形式;在分配制度问题上,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正是在我国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背景下,剥削与劳动价值理论问题才得以重新提出并得到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背景下,对众多现实问题及其理论基础的研究,从根本上都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都是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以及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进一步认识。而对这三个规律认识的深化,都可以归结为如何认识我党的先进性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剥削和劳动价值理论对于当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志宏认为,当前社会中存不存在剥削,剥削有没有必然性,剥削有没有合理性这三个问题是剥削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剥削研究中存在先后逻辑顺序的三个问题。根据当前的社会实践,我们不能说社会中不存在剥削。但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并进一步承认剥削的必要性,并不等于说明了剥削存在的合理性。目前理论界的任务就是说明剥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胡均认为,剥削问题的现实背景在于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理论背景在于如何看待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剥削理论与物化劳动价值论有关,即承认剥削就意味着认为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而否认剥削就意味着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进一步说,承认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那么就能够在现实中承认私营企业主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从而肯定了私营企业主在价值分配中的地位。剥削问题就是通过这样的逻辑与价值理论联系起来的。
中央民族大学张春敏博士认为,我们在政策上允许有私有资本的存在,也就应当容许它的所有者依据其所有权获取利润,但这并不影响生产资料这个物不创造价值这个基本理论规定。明确政策和坚持理论是两个层面的事。看待私有资本问题必须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在今天允许私有资本的存在,并可获得利润,是可理解并接受的,但不能因此将劳动价值论这个劳动者的经济观修改为“要素”论或别的价值论,那样,劳动者就不成为劳动者了,而他们也不会因价值论上的改变而变成资本所有者。劳动方式的改变与经济矛盾的演变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的改变交织在一起,作为劳动者思想代表的经济学人,应从劳动者角度来发展劳动价值论,促进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提高。
(执笔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列学院刘磊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