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贸易壁垒的必要性与谨慎性_贸易壁垒论文

降低贸易壁垒的必要性与谨慎性_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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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贸易壁垒逐步降低。在关税壁垒方面,我国自1992年起已4次降低。在1995年11月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我国宣布将在1996年对4000多个税目降低进口关税率,降低幅度不低于30%。在非关税壁垒方面,我国降低幅度一直不大。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必然会引起进口大幅度增加,国内某些工业受到冲击。有些同志担心:在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已达45%左右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有无必要?国内工业能否承受得了?本文将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降低贸易壁垒的必要性

降低贸易壁垒不仅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我国经济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

1.降低贸易壁垒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大致经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是不同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源、土地相对丰裕,劳动力虽丰裕,但素质较低,资本、技术稀缺,具有比较优势的是资源密集性产业。由于资源密集性产品出口换汇能力低,贸易条件较差,国际收支容易失衡,整个工业基本上处于幼稚时期,因而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国家采取进口替代的外贸发展战略,用国产工业制成品替代进口制成品,这种战略只有在高度贸易壁垒下才能实现。随着经济发展至中级阶段,资源、土地丰裕度下降,农业不断释放劳动力,劳动力丰裕,资本、技术丰裕度提高,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性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性制造业。由于劳动密集性制成品在劳动生产率、需求价格弹性、需求收入弹性等方面均比资源密集性产品大,出口换汇能力相对增强,贸易条件相对改善,国际收支容易平衡,因而在中级阶段,大多数国家的进口替代战略逐步向出口导向战略过渡,用制成品出口替代资源密集性产品出口,这种战略转变客观上要求一国逐步降低贸易壁垒,营造有利于进出口的宏观环境。随着经济发展至高级阶段,资源、土地稀缺,劳动力成本增大,资本、技术丰裕,具有比较优势的是资本、一般技术密集性产业。由于资本、技术密集性产品具有更强的换汇能力,贸易条件优化,国际收支易于顺差,因而在高级阶段,大多数国家实行出口导向战略,用资本、一般技术密集性产品替代传统产品出口,这就要求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推进自由贸易。在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变过程中,极容易出现固守高度贸易壁垒不变的现象,这是因为高度贸易壁垒极可能使受保护工业形成即得利益阶层,这些阶层总是倾向于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延长保护。我国从1949年至1978年一构筑高度贸易壁垒,长达29年。1979年以后才逐步降低贸易壁垒。从我国现阶段看,资源、劳动密集性产品是出口创汇的主力军,仅劳动密集性制成品出口值就占出口总值的2/3左右,资本、技术密集性产业多为青年或幼稚产业,大致处于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我国大幅度降低易壁垒是必然的。

2.降低贸易壁垒是我国培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培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在于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这是因为:(1)从宏观上看,高度贸易壁垒往往伴随着行政管制,导至价格扭曲,特别是要素价格扭曲,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失去有机联系,从而掩盖比较优势和比较利益,影响国民经济增长,同时还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和滋生腐败现象。行政管制是“租”之母腹,其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便构成租金,“租”的大量存在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世界银行的一项对31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表明,高度贸易壁垒的进口替代战略会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扭曲,1973-1983年的经济增长与70年代的价格扭曲呈强列负相关。另一项对41个国家的研究表明,三个实行低度贸易壁垒的强列外向型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香港、南朝鲜和新加坡)的经济增长最快,而许多实行高度贸易壁垒的强列内向型发展战略的国家的经济增长却较慢。(2)从微观上看,高度贸易壁垒易造成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企业在高度贸易壁垒的保护下往往不思进取,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倾向于谋求和享受政府恩惠,从而产生低效率,这种低效率不仅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而且制约创新和进步。此外,高度贸易壁垒还导致企业与政府谈判受保护权、企业与企业争夺保护权的交易费用上升,导致与它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谈判费用上升。

上述分析可见,高度贸易壁垒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有的学者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已达45%左右为理由,认为,我国经济开放度已经很大,不宜再降低贸易壁垒。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际上,对外贸易依存度并不与经济开放度呈正相关,一国经济开放度应理解为该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的程度,表现为该国市场价格信号与国际市场价格信号相一致的程度。只要一国市场人格信号与国际市场人格信号基本一致,即使对外贸易依存度低,该国经济也是开放的,此时低的对外贸易依存度符合比较利益规律的要求;反之,即使一国有很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只要是国内价格扭曲,该国经济就不是开放的。

3.降低贸易壁垒是我国经济按照国际规范动作的客观要求。多边、双边协定对世界各国降低贸易壁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47年以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经过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大幅度降低了成员国的进口关税率,发达国家的平均进口关税率从50%左右下降至3%-5%,发展中国家下降至13%-15%。在第八个回合谈判中又达成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农产品贸易等方面的协议,并协定由世界贸易组织(WTO)代替GATT。迅速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推进着成员国之间相互降低贸易壁垒。便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自由贸易;由美、加、墨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七国构成的东南亚联盟正在走向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十分迅速,该组织于1995年11月通过了《茂物宣言》及《行动议程》,该议程阐明了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一般原则和执行框架,规定了关税、非关税、服务贸易、投资等15个领域的行动规则,以达到发达国家在2010年前、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这一长期目标。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双边协定构造双边自由贸易的基础,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以看出,贸易处由化已成为国际大趋势,通过多边、双边协煊相互降低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的选择。由于我国的关税壁垒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有些非关税壁垒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因而不得不在谈判中作出一定的让步。事实上,也只有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才能符合国际规范。例如,为了复关,我国在降低贸易壁垒方面的让步是较大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6次会议上,在非农产品进口税率方面,我国就承诺了40%的上限约束,到1998年进一步把40%的上限约束降至35%,对现行进口税率15%以下的大多数商品承诺20%的上限约束,例外清单税目不超过全部税目的20%。在1995年11月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我国宣布大幅度降低贸易壁垒,一方面是为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另一方面表达了我国对这次会议通过的《行动议程》的承诺。

二、降低贸易壁垒的谨慎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资本、技术密集性产业处于青年或幼稚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虽然降低贸易壁垒具有客观必要性,则时有利于提高国民福利,使人民花较少的钱买到更从更好的进口商品,但是却给国内的青年或幼稚产业带来了冲击,如果处理不好,还会造成一些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率增高,但是,如果谨慎从事,把工作做到前头,防患于未然,降低贸易壁垒的负作用是可以减轻或消除的。具体说来,降低贸易壁垒应坚持四个原则:

1.比较利益原则。对外贸易的比较利益有两种,即静态比较利益和潜在动态比较利益。静态比较利益是通过发挥一国在现阶段所具有的静态比较优热产业的比较优势所取得的利益。而潜在动态比较利益是通过培育潜在动态比较优势产业取得的,潜在动态比较优势产业一般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这类产业在现阶段虽然不具有静态比较优势,但是通过扶持其成长,这类产业会长大,特其长大后再进行对外贸易即可获得比较利益,这种比较利益是潜在的,现阶段得不到,必须先投入,待一定时期之后才能产出。根据比较利益规律,一国应根据比较优势状况,按照有利取重、不利取轻的原则进行国际贸易,这样双方均可取得静态比较利益,则时扶持潜在动态比较优势产业的成长,以取得潜在动态比较利益。由于静态比较优势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不害怕国际竞争,因而对其进口可以不设置贸易壁垒。而潜在动态比较优势产业一般为青年或幼稚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若政府不对其扶持,则难以生存或成长,因此,政府应通过贸易壁垒扶持潜在动态比较优势产业的成长。

2.有效保护原则。有效保护指的是关税制度对工业的保护,这一概念是巴伯于1955年提出的,六七十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有效保护率是与名义保护率相对应的。名义保护率(法定税率)着眼于被保护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指的是国内市场价格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仅考虑关税制度(和其它保护制度)对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投入品征收关税对保护的负作用。而有效保护率则着眼于生产增值过程上,指的是一种产品的国内、国外加工增值的差额与国外加工增值(自由贸易下该产品的增值)的百分比,不仅考虑了关税制度对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而且考虑了对投入品征收关税对保护的负作用。根据有效保护理论,一国进口税率结构应随着加工程度的深化不断提高,即原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制成品、制成品进口税率,半制成品进口税率低于制成品进口税率。有些国家虽然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率较高,但是由于对投入品也征收了较高的关税,从而并没有为本国提供足够的有效保护,甚至出现了负保护。对于投入产出系数(每单位产出品中包含的投入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高的行业,如果投入品的名义保护率稍微高一些就会出负保护。因此,在确定除低关税的方案时,应大幅度降低投入品的进口关税率,小幅度降低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率,这样就可以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不降低或少降低对被保护产业的有效保护率。

3.时限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设置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为了把青年或幼稚产业扶持到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地步,然后迫使其参与竞争。从投入产出分析,这种扶持必须使青年或幼稚产业长大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由于扶持所造成的支出和损失,这就要求受扶持的产业具有潜在动态比较优势,对于这类产业来讲,虽然目前的平均成本较高,但可以通过获取规模经济而予以降低。为了达到设置贸易壁垒的目的,政府必须自理好扶持时限和保护效率的关系。一般说来,扶持时限越长,保护成本越大,保护效率越低,但是时限过短又达不到保护的目的,这就要求在达到保护效率的前提下扶持时限越短越好,待青年或幼稚产业长大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壁垒。扶持时限过长企业就会产生惰性、依赖性,还可能使青年或幼稚产业成为“老青年产业”或“老幼稚产业”。设置贸易壁垒的时限性和效率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制定在一定时限内被保护的青年或幼稚产业的预期目标,以及逐步减少贸易壁垒直至完全废除的方案。除低贸易壁垒应强调渐进性,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次性降低幅度过大,易使某此产业负重过大,还可能使某些幼稚产业受到突然大理进口的冲击而难以生存。因此,应逐步降低贸易壁垒,从而使青年或幼稚产业受到“两个市场”竞争的锻炼,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把发展中国家的平均进口关税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作为降低贸易壁垒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把我国的贸易壁垒降低至符合国际规范的适宜水平。

4.例外保护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半协议规定,允许缔约国在例外情况下设置临时性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但是在援引例外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时,缔约国必须事先被授权或事后被承认。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例外条款主要有四个方面:(1)紧急保障条款例外。当具体产业由于受到突然大理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而造成开工严重不足、工人失业、利润率大幅度下降或亏损等严重损害时,则缔约国可以采用临时性贸易壁垒实行进口限制,但是该产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紧急保障期限一般为1-2年,也可延长到4-5年。根据这一例外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2)幼稚产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新产业或者保护刚建立、尚不具有竞争能力的产业,一国可以采取贸易壁垒进行进口限制。但是,是否属于幼稚产业须通过申请由世界贸易组织予以确认,对被确认的幼稚产业,一国可以通过高关税、附加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手段实行保护。一般说来,不能笼统地说整个工业都是幼稚产业,应视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3)国际收支失衡例外。当一国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援引这一条款时必须经过世界贸易组织审查,并要求国际收支改善后及时取消限制。(4)发展中国家例外。发展中国家可以取得发达国家所不能享受的各种更加优惠的待遇,1979年的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例外的原则。谋求发展中国家例外条款的利益是我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之一。从上述四种例外可以看到,在降低贸易壁垒进程中,我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有关例外条款,采取临时性的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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