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基本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社会主义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特殊形态,也是这一辩证法思想的崭新阶段。它的总体规定性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和落脚点在建设上。社会主义新时期的辩证法是建设的辩证法,一切围绕着建设,一切落实到建设。这一总体规定性展开为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特点是它的开创性
一般地说,建设就是创造,创造就要立新。特殊地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必须发扬开拓创造立新的精神。这一点,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讲话中反复强调的。例如他说:“正确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必须更新发展思路”,解决农业问题必须“积极探索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也要有“新思路、新办法”。一般地说,建设、创造、立新是一个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过程,主体发扬高度的自觉能动性,改造和创造客体世界;又在这种实践中改造和创造主体自身。特殊地说,开辟新道路的实践更需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主体精神。我们过去的辩证法研究和宣传,没有把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提到最重要的地位,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马克思说:作为他的科学世界观之对象的,不是抽象的物质世界,而是以“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为基础的“现存感性世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9 页)。这个世界的基本关系是主客体的实践关系。辩证法要研究人通过劳动创造对象,又在创造对象过程中创造自己,把“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结果”的辩证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毛泽东也说:“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他的任务是要“提高中国人民的能动性、热情,鼓吹变革现实的中国是可能的。”(《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11页)过去,我们恰恰忽视了辩证法的这个最重要方面。 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的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精神,特别强调发扬主体能动性,认为“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同时,他又强调从客观实际出发,特别是“每年领导层都要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这样来实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我们的实践证明:要把握住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开创性,必须围绕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正确认识和解决如下几个辩证关系问题。
第一,动机与效果。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实践的归宿是效果;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践论是科学的效果论或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实践检验就是实践的客观效果对于指导实践的主观动机的检验与校正。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就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个统一的落脚点在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客观效果上,它规定了实践活动的正确方向。开创性实践在其开始的阶段只能是探索性实践,确定动机与效果统一的价值导向尤其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辩证法思想强调效果的意义,他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我们追求的客观效果与行为准则。他告诉我们:效果是我们考虑问题进行决策的出发点,确定动机就要预计效果,借以在思想中努力建立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效果又是我们工作的归宿和检验动机是否正确的标准,通过检验,在实践中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第二,需要与可能。人作为主体,他的一个基本规定就是有着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需要”与“愿望”不同。需要是历史发展与客观条件的产物,具有客观性,而愿望则是客观需要的主观表现。党在判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时,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当作一个侧面,“社会生产落后”当作另一个侧面,二者都是客观的。“可能”是与“需要”对应的哲学范畴。“需要”是主体能动性的原动力,“可能”则是这一能动性的约束力。把握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能动性和开创性,就不能不研究需要与可能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同志把需要与可能的统一当作我们所面对的真正实际,这对我们有深刻的哲学启示。他在考虑发展速度问题时,始终重视国际格局与中国人民客观需要的分析。他1992年在南方说:“现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比我们快,如果我们不发展或发展得太慢,老百姓一比较就有问题了”(同上书,第375页)。 这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巩固问题,中国人民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高的发展速度。在作了这样的分析以后,他才分析对应的可能性,认为我们完全有可能发展得快些,“经济发展隔几年上一个台阶, 是能够办到的”(同上书, 第376页)。
第三,实践指导规律与客观物质规律。“实践指导规律”的概念是从毛泽东的“战争指导规律”的概念扩展而来的。他在《论持久战》中说:“作为战争指导规律的战略战术,就是战争大海中的游泳术”(《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478页)。这样, 放在我们面前的规律就有两种:一是客观物质规律,二是实践指导规律,二者相同之处是,都讲客观必然联系或客观必然性;相异之处是,前者揭示客观物质世界自身的必然联系,后者则是阐明客观条件、主观目的、使用手段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因为目的与手段都是客观条件系统所规定、所允许的;这种联系又是必然的,因为有此条件才抱此目的,抱此目的则必用此手段。邓小平同志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明确指出,这是在为我们的目的选择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就是说是在确定实践指导规律。对于开创性、探索性实践来说,把握实践指导规律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在实践指导规律充分展开之后,它才能够转化为客观物质规律。到那时它不再是人的选择,而是人必须遵循的。
第二个特点是它的协调性
唯物辩证法从一个方面说来是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这是同认识论和思想路线同一的;从另一方面说来,又是为主客体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的普遍规律的辩证法,这是同方法论和思想方法同一的。
辩证法诸规律中,统摄性的规律是对立面统一的规律。对立面之间又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与变化。对立面之间这种又同一又斗争的关系,在革命和革命战争时期与和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各有什么特点、各取何种特殊的形式呢?在革命和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的矛盾是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就这一矛盾而言,它的展开过程是相互对抗、相互排斥、相互克服的斗争过程,其结局则是胜利或失败、生存或灭亡二者必居其一。当时的非主要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关系,单就这一关系而言,则是要实现同一与联合,以共同对付面前的敌人,其间也有斗争,但斗争是服从于战胜敌人的统一战线要求的。到了和平建设时期,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主要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并且一般是非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革命与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内部含有阶级关系),由此,矛盾的同一与协调上升到主要的地位,而其间的矛盾斗争性是服从于和服务于矛盾同一性的。这时,作为非主要矛盾的敌我矛盾的处理,不但不居于主要地位,并且其处理方法、力度也要服从于和服务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
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十二个关系的共同点,都是以它们的统一或一致作为出发点的。经过对于它们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的正确处理来实现统一或一致。他尤其重视具有全局性与全程性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三者关系,着重指出:“我们要善于统观全局,精心谋划,从整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这里,提出了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矛盾必须遵循的协调性原则。
在协调性这一点上,也有一些哲学观点必须予以正确理解。
第一,矛盾的同一性与矛盾的斗争性。任何矛盾在任何时候都有两重性,即既有相互联结的同一性,又有相互排斥的斗争性,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事物的存在,推动事物的发展。但是,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具体地位和关系仍是需要探讨的。关于这个问题,历来都讲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我党在革命与革命战争时期所进行的关于建立、巩固、发展统一战线的实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所进行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以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都证明:这个论断需要补充。其实,毛泽东在写作《矛盾论》之后不久就认识到了这种必要。他在笔记中写道:“依一时说,统一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依永久说,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绝对谓占统治地位。”(《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74页), 这个论断是违反传统观点的,又是具有充分根据性的。证之于统一战线,占统治地位的是要统一、联合、共同对敌;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有时也十分激烈,但不居统治地位,所以才有“有节”即“休战原则”的提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750页)。 证之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团结(一种具体的矛盾同一性)是出发点和归宿,批评(一种具体的矛盾斗争性)则是中介环节,同样是“有节”的。再证之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改革、发展、稳定之间,在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在东、中、西部之间,在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之间,它们的矛盾的互斥性这一面只能是相对的,协调统一才是绝对的。
第二,矛盾的两极性与中介性。这个问题长期未引起我国哲学界的重视。其实恩格斯在上一世纪就作了精彩的论述:“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5页)。承认“非此即彼”就是承认矛盾的两极性;承认“亦此亦彼”就是承认矛盾的中介性;两极性与中介性是相对地规定着,是共存于同一个矛盾结构之中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两极对立的,就整体说来只能是二者必居其一;但是,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却真实地存在着既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又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中介性社会,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制度就都是这样的中介性制度,后者不同于前者的只是社会主义成分取得了主体地位。我国现实社会已经处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历程中,但它又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不够格”的重要表现是它仍是一个中介性社会。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介性,决定了它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是中介性的结构。社会主义建设矛盾诸方面间的相互协调性,就是中介结构的内在协调性。例如我们又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们的经济结构是中介性的。所谓协调就是使这两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相互参与,共同发展。又如我们实行市场经济,但又必须使用计划手段(不是计划经济体制),我们的配置资源的方式是中介性的,所谓协调就是使这两种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在现阶段,中国的政策选择只有作中介性选择才是行得通的,才能促成矛盾的协调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发展。两极性的“非此即彼”选择则是行不通的。
第三、矛盾的消除与矛盾的建构。在破坏一个旧世界的革命和革命战争时期,对于敌我矛盾这一主要矛盾是用一方克服一方的方法将矛盾根本予以消除。但是,在创造一个新世界的和平建设时期,我们不但必须协调既有矛盾的诸方面,使之共存共荣,而且还要在创造性实践中自觉建构许多从前没有的新矛盾,并把它们协调好。矛盾建构的成功如同矛盾协调的有效一样,必须解决一个质的问题和一个量的问题。在质上,必须使矛盾诸方面具有特定性质和地位,然后才能相互结合。处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矛盾,必须使公有制经济保持主体地位,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居于非主体的或曰补充的地位。这样,二者方可结合起来。如果公有制经济不能通过改革和发展巩固主体地位,以致丧失主体地位,那么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就难以协调共处,共同发展。处理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必须是市场经济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方式,宏观调控主要是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使用经济方法的调控,二者方可结合起来。在量上,必须使矛盾诸方面有一个适度的比例关系,从而得到平衡,以体现质的相互结合的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达到协调的目的,这是容易理解的。但是,真要处理好这些矛盾还有相当复杂的哲学问题、经济学问题以及其他诸学科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必须有一个实践过程。
第三个特点是它的发展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实践活动的中心是经济建设,目标是实现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同上书,第377页), 这是由这一阶段中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的。“发展”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指谓经济增长(产品和劳务的量的增长)与社会全面进步的统一。发展包含着经济增长却不能归结为经济增长。因为它还包括着产业结构高度化、分配结构合理化(有更多的人脱离贫困线)、教育程度的提高、民族素质的全面增强等必不可少的内涵。“发展”又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指谓量变与质变的统一。就当代中国而言,就是要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从贫穷国家向现代化富裕文明国家的跃进。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特殊发展性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发展性和哲学意义上的发展性的统一。在发展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好几个哲学问题:
第一,质变与量变。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存在社会基本制度的质变问题,但是,中国仍在为质变的到来作着量的准备,这个质变就是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向现代化和合格的社会主义质变。从这里引出结论,现在的现代化事业是渐进的事业;我们的社会应当是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总体质稳定的条件下,通过改革和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现代化,这是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基本结论。
第二,量变和部分质变。苏联学者在本世纪30年代提出“过程内部或质量内部的飞跃”的思想;李达在1937年写《社会学大纲》时论述了“部分的质的飞跃”,艾思奇1939年编《哲学逻辑》明确使用了“部分的质变”的概念。毛泽东综上所成,进一步论述了部分质变思想,并用之于解释和制定党的路线。后来,中国哲学界又形成了这样的科学观念:部分质变可区分为空间上的“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和时间上的“阶段性的部分质变”(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第186—187页)。中国共产党人在哲学上的这项成就,反映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由部分质变到全面、根本质变的实践过程。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这一思想有了新的实践内涵,继续保持着重大的哲学指导价值。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两个方面都是部分质变。总体上,它所实现的体制转换,仍只是部分质变;在改革的推进方法上,区别不同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加以实施,一个经济单元一个经济单元地搞好,这也是部分质变,是部分质变中的次一级部分质变。我们的建设也是按从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思路展开的。现在,苏南的若干地区,胶东半岛的若干地区,珠江三角洲的若干地区,已相当接近现代化的目标。它们将率先实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质变。它们成为榜样,将波浪式地扩展自己的影响,带动周围地区实现现代化,最后促成全国的现代化。
第三,平衡与不平衡。中国近代以来社会的从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发展性,导源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存在状态的不平衡;而在从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演进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不平衡还有加强的趋势。只有经过这样的不平衡发展才能达到最终的相对的平衡,这是客观的规律性。我们在认识这种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制订出以不平衡促平衡的发展战略。邓小平同志的“从先富到共富”的战略选择是合乎辩证法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就建构了先富地区与相对贫困地区的矛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建构了富裕阶层与相对贫困阶层的矛盾,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据中共中央党校提供的材料,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这些年扩大了。从经济总量看,1978年,东、中、西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2.5%,31.0%,16.5%;到1994年,分别变动为58.5%,27.4%,14.1%。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看,1978年,东、中、西部人均为466元、312元、257元,东部与中、 西部的相对差距分别为33.0%和44.8%;到1994年,东、中、西部人均为5352元、2878元、2320元,东部与中、西部的相对差距变为46.2 %和56.7%。个人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也据中共中央党校提供的材料,城镇居民的贫富收入差距1978年为1.8倍,1993年扩大为2.9倍;农民的贫富收入差距1978年为2.9倍,1994年扩大为6.6倍;以城市中20%的高收入户与农村中20%的低收入户相比,贫富差距高达13倍(杨春贵主编《学习江泽民同志〈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十二讲》,第88—89页)。从辩证发展的观点看,所有这些差距扩大的现象大体上是正常的(当然也会含着由于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带来的不正常),问题要使这种矛盾作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处理。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促进共同富裕:第一,完善税收政策,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使国家有力量通过交通能源建设、资源开发等措置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第二,促进东、中、西部的广泛经济合作,当东部富裕地区在21世纪有力量向外投资时,他们将对中西部地区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第三,以东部地区的榜样,带动中部和西部地区提高能动性,采取正确战略,实现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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