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被告人倾销的成因及对策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我国被告人倾销的成因及对策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我国被诉倾销的成因及其对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成因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1)03-0014-04

20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为100亿美元,涉案金额400多亿美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激增,迄今为止已经达到56起,将影响到我国近15亿美元的出口。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除了使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锐减甚至丧失,并扰乱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外,还影响到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也遏制了中国新兴工业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研究我国被诉倾销的原因及其反倾销对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被诉倾销的原因分析

从1979年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投诉倾销以来,截止到1999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投诉已达380起,从1994年起中国已成为第一大被投诉国家。现就我国大量被投诉的原因作一分析。

(一)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

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则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二)一些国家将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

反倾销法律一直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主导下进行修改补充的,因此在有关法律的制定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对计划经济国家的抵制和敌视。按照反倾销法的一般原理,一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在进口国就构成倾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某一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同类产品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对生产和市场的垄断和控制,能源、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等等都是由国家控制的,产品的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的情况下确定的,一家工厂生产的产品,其对外销售的价格就不能反映其真实的价值,因而不能依据上述三种价格为标准进行判断。要获得某件产品的真实价值,应采用某一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进口国(替代国)的价格,以此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是否倾销的结论。在我国被诉的反倾销案中,欧盟、美国等一般选择的是新加坡等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大多选择的是它的成员国。由于我国产品的优势在于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而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成本是我国的二十倍多,因此用这样的替代国自然会得出我国产品倾销的结论。

(三)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成为一些国家注视的焦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类别广泛,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实现了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1978年以前,工业制成品在出口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不足二分之一,到1991年开始达到78%以上。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年均递增近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到2000年底,进出口总额增长了31.5%,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进出口服务和商品总额已达4743亿美元,与200多个国家有贸易往来。这也很容易引起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重视,将中国产品视为很有竞争力的对手,以反倾销为合法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

(四)我国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产品总体附加值不高,国内市场价格不统一,低价竞销情况不断发生而授人以柄

我国有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没有长期作战的思想,通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哪种产品在某个市场畅销就一窝蜂地涌入这一市场,多头对外,价格混乱。有些企业盲目追求出口创汇的数量,而不注意质量,以数量来弥补价格的不足。更有的企业采用制造假合同、假文件等手段与进口商勾结,规避行业商会制定的最低限价使得出口市场更为混乱,授人以柄;我国出口产品大多是依靠比较成本优势进行价格竞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对市场同类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加之我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即使同一企业也不注意分散自己的出口市场,使得我国产品在某一国际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很容易引起反倾销投诉。

二、反倾销对策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即将出台,这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斗争中有了一支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即使如此,我国在反倾销的道路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行业商会约束机制

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适应国际经济运行的惯例,是减少反倾销的根本途径。

首先,我国应继续加大经济改革的力度,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价格。我国现出口产品大多还是低层次、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低价格优势是以低的劳动力成本为基础的。在我国遭到的反倾销案件中,由于被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情况下是使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我国的低劳动力成本被第三国高于我国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劳动力成本代替后其优势不复存在,因此被裁定倾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出口产品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继续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器产品的出口比重,同时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使出口产品结构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精加工产品转变。

其次,实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我国之所以遭受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投诉最多,就是因为我国企业的出口市场约75%集中在西欧和北美。我国应加快实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同时,引导和鼓励企业开拓东欧、独联体、拉美等市场,从宏观上减少产品被诉的机会。

第三,建立出口价格协调机制,保证出口价格最低限价的落实。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现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

(二)动态分析出口市场,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首先,加强出口市场的监测,控制我国出口产品尤其是敏感性产品对某一市场的出口流量,避免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一般说来,当中国产品在进口国当地市场所占的份额超过20%时或者对某市场的出口增长较快、价格偏低时,而该国工业和经济状况恶化时,容易遭到反倾销,此时我国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产品出口流量,预防反倾销的发生。一旦发现对我国反倾销的苗头,及时做出反映,消除误会,化解矛盾,争取打消外商起诉的念头,或将起诉消灭于立案调查阶段。

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这其中包藏着一个用心,那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失去国内市场。中国节能灯就是一个让人痛楚的例证,虽然最后飞利浦撤诉,但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近几年来,飞利浦及另一家德国厂商西凡尼亚一直在向中国的节能灯厂家收购产品,出品到欧洲。1999年开始,这种收购突然起了变化,不仅量大了,而且质量要求极低,价格也很低。中国规定的节能灯质量标准是5000小时,但是飞利浦向中国厂商收购节能灯,要求的寿命只有2000到3000小时。他们在灯体和包装上印上飞利浦的商标,只有一行极小的字表明是中国制造,然后利用中国某进出口集团作为出口商,协助其将节能灯销往欧盟。这样,他们一则用质量更低、价格也更低的中国造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排挤其他中国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二则由于其产品是通过中国的进出口集团做代理,欧盟有关机构就可以轻易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因此,在对出口市场同类产品分析时,要特别关注某些包藏祸心的外国企业的收购活动,一旦发现有批量突然增大,质量要求放低、价格降低的情况,要认识到其中会有欺诈,一定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而上了人家的当,成为人家控告我们的帮凶。

其次,与进口国进口商和律师加强联系,建立进口国市场的动态信息分析体系。由于反倾销税是针对进口商而实施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进口商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应充分利用进口商的作用,由于进口商地处本土,对自己国家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行情了解细密、及时。与此相似,进口国从事反倾销业务的律师由于业务的需要,他们对市场也很注意,我们应与他们取得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利用他们的信息网络,跟踪了解有关国家的经济消长情况,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搞清进口来源国、价格等,进而建立我们的国际市场信息跟踪分析体系,合理谨慎地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同时由于进口国的生产商要提出反倾销申诉的话,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收集有关的材料,而这一切进口国的进口商和有关律师可以利用他们的优势从早得知,如果我们与他们建立联系则有助于我们提早做好应诉的准备,使我们在应诉中有备而来,沉着应对。

(三)深入研究有关法律,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首先,提高企业反倾销的意识,做到有诉必应、争取主动。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按常规,一起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征税期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如果不应诉,就等于自动放弃在该国的市场,因为裁决后征收的高关税将无法逾越。按照WTO反倾销法的规定,在涉诉企业不参加诉讼或者不能真实地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时,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其掌握的“可获得材料”做出“缺席判决”。而他们所掌握的“可获得材料”往往是申诉人在其申诉中所提出的材料,这些材料绝对是对我方不利的。因此,是否应诉,结果截然不同。例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则一律被裁定超过100%的反倾销税率。

企业应当认识到,如果我们轻易放弃抗辩的机会,不仅会使进口国的其他生产商认为中国企业软弱可欺,会纷纷提出反倾销投诉,而且会使其他国家担心中国在失去申诉方所在国市场后会将同类产品大量投入本国市场而采取“预防性”的反倾销措施,造成我国产品在一国被投诉后接连在其他国家被投诉,中国的焦炭、钢板、草甘酸、硅锰等就是例证。

企业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要遵循国际惯例,讲究策略。企业在应诉时最好不要共同请一个律师所。因为反倾销调查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申诉国给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就拿反倾销调查问卷来说,一般是20天的时间,而除去问卷在路上的时间,我们回答的时间只有十几天甚至几天,另外还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并有可能接受反复核查。请一个律师所来帮助我们这么多的企业按时准确地完成这些任务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能够派来中国指导的律师是有限的。同时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很容易让人认为是非市场行为,并且仓促交卷一旦发生错误,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往往会被判定倾销。

其次,建立中国反倾销的专业队伍,做到防患未然、主动出击。一方面,中国入世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家对进口的垄断和限制逐步取消,外国商品必然会以更大的数量和速度进入中国。在这些商品中,有些确实是以正常的贸易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出现在国人面前,但是也有可能会有一些外国公司出于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对中国进行低价倾销,这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拿起反倾销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中国颁布第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今共立案6起,与美、澳、欧等国家地区相距甚远。在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上,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十分之一,因此反倾销力量的加强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各国的反倾销法虽然大都遵循WTO反倾销法的原则,但由于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有所不同,有关律师及专家可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和诉讼帮助。按照WTO的规则,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第二,进口方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说来,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申诉方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具体说,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时,应主要从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着手。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确定与出口价格相对比的正常价值。这种正常价值一般是按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来确定的。因此,如何恰当地说明这些价格的实际水平并说服裁判者接受这种说明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还应当看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仍在很长时间内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第三国替代法仍然适用,但各国对比的态度不一。因此,在律师和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深入研究申诉国反倾销法,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加以精确计算和准确描述,提出有利于我方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和第三国替代数据,是打赢反倾销诉讼的关键。

第三,建立中国反倾销基金,做到应诉有力、积极自卫。由于反倾销案件除了聘请我国律师外,被投诉的应诉案件往往还要聘请申诉国律师帮助我们应诉,因此应诉费用较高,而涉诉企业的经营额并不大,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很多企业不愿支付这笔费用而放弃抗辩的机会,个别顾大局的企业因此而承担了应该由整个行业承担的义务。虽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各行业商会也在实践中积极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但有些企业不参加应诉还是可以通过种种渠道继续出口,由于没有经历应诉的艰难,在以后的出口中违规的往往是这些企业,他们的行为会断送那些规规矩矩出口、认认真真应诉的企业的成果。建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各行业商会设立反倾销基金,按出口企业的年利润或者出口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缴纳的基金数额,对那些违规企业或者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应提高基金的缴纳数额。基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用以弥补应诉费用的不足,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我国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概率;二是支持我国企业对那些在我国进行倾销的外国企业勇敢地提出反倾销申诉,对提出反倾销申诉胜诉的企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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