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形成的基础研究
梁舒适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00)
[摘 要] 礼法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原则,以礼教为确定犯罪构成的理论依据和以礼教为制定刑罚的准则。礼法融合有其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组织基础和文化基础。文章认为礼法融合的传统法律思想在一定时期对于社会稳定是有利的,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效果是不明显的,所以超越礼法融合的法律意识,是未来艰巨的使命。
[关键词] 传统法律思想;礼法融合;主要特征;形成基础
要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就必须先理解何为礼法融合。礼法融合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也是中华法系思想发展的主要线索,它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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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一)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原则
儒家思想贯穿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各个方面,自西汉中叶起,历代封建法律在儒家礼法结合、礼主刑辅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律。
我国传统法律立法原则之一,就是通过法律确认封建礼教所要求的君主权威,过去认为,君主只有用道德教化而不能像法家那样光靠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方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传统法律用礼教加强君权的另一种手段就是迫使君主“守法”。儒家认为法律是圣人之法不能轻易改动,即使是君主修律,也必须以前代法律和儒家经典为鉴,因此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呈现出明显的连续性,这也反映出礼教思想能约束君主使其不恣意更改法律。
我国封建法律的另一立法原则,就是通过封建礼教伦常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封建等级制主要表现,一是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相对特权,礼教通过在法律中掺入贵贱有别的思想,使得国家强制力能有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二是通过维护封建家庭制度,限制子孙分居,加强父系家长特权,使得家庭成员能得到有效约束,这种家长制家庭是封建礼教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典型表现。
(二)以礼教确定犯罪构成的理论依据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越显严厉,而相对的,道德也逐渐法律化。国家强制力与礼的日常习惯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了所称的“封建礼教”,演变成一套思想控制的网络,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时日渐发达和完善的家族法规经过了国家的认可,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
首先,将一切企图破坏封建社会关系的行为当作最严重的犯罪行为,集中体现为“十恶”罪。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等是属于颠覆政权的行为,“不孝”则仅仅是违反封建伦理的行为,而封建统治者将这些行为统统列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再者,将无意的过失行为也划为犯罪,特别是对触犯君主的所谓“反德悖礼”行为,或是误犯也要处以重刑。尤其是受礼教尊卑观念的影响,法律把卑幼、奴埠触犯尊长或主人的行为,不分故误,一律治罪。
其次,将一些非犯罪行为或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列为犯罪,例如以单纯的思想和言论定罪,秦汉的“妖言罪”“诽谤罪”,明清的“文字狱”都集中体现了礼教的法律化。
(三)以礼教为制定刑罚的准则
我国古代政治有三大特点:王权专制、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和官僚政治,而法律必然是与这样的政治结构相适应的。王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在法律制度的反映就是君为臣纲,法律体现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力。而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是与传统的中国家庭结构是类似的,表现为家国一体,所以自然而然地礼法融合成为了法律的要求,社会中的不同阶级与法律的不同等级有了紧密呼应,反映了礼治的尊尊精神。再从官僚政治来说,在中国古代官僚是亦奴亦主的地位。对于皇帝来说,他们是皇帝统治的工具,是奴;对于百姓而言,官僚是手握权力的上级,是主。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礼与法的融合不断进行,官僚掌握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特权,这也是掌握有权力的官吏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基础
(一)经济基础
我们的祖先自古就在亚洲东部这片辽阔富饶的大陆繁衍生息。由于这片土地的地理环境,从奴隶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到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之后没有走向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而是走向小农经济,其原因有三:一是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散。在我国古代,大地产是依靠兼并而来,很难保持长久不变。由于社会各阶层的频繁流动,地主官僚可以因种种原因而使其社会地位下滑,失去原有的财产和土地,而贫困之人也可以通过中科举或者获得军功等方式使其社会阶级得以上升,从而占有更多的土地。二是我国过去实行多子平分财产继承制。自商鞅之分户令始,汉宋明清各朝均有财产诸子平分的法令。三是土地经营者没有能力耕种大面积的土地。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自耕农和佃农是两种主要的土地经营者,他们有限的经营能力无法经营大片耕地。综上几点,决定了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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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为相通、相类和统一。中国古代思想家一般都反对天与人相互敌对的观点,而讲求天与人的统一。”天人合一思想在治国之道上表现为法天而治,效法天道以行人道。因此体现天人合一思想的“春秋决狱”“存天理,灭人欲”等理论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贯彻与落实,也由此推动了礼法融合的潮流。
(二)政治基础
我国古代立法者往往用“明德慎罚”的礼教原则来掩饰刑罚。首先,体现在审判方面。自董仲舒后我国出现了“以经断狱”的风尚,具体表现为符合礼的即便犯法也不予科罪,否则,虽合法也要判刑。另一特点是判案依尊卑而不依法律,如“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这种审判方法,把儒家经典置于法律之上,使得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造成法律运用的混乱。其次,体现在量刑方面。统治者要求法律要体现仁慈,刑罚体现着仁义,所以,刑被说成是“义刑”,杀是“义杀”,要做到“义刑”“义杀”,量刑时就要以礼教的伦理纲常为准则。但按照这样的量刑方法,不仅不能使受刑者消除怨气,相反却会导致更多的错案。
(三)社会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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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基础
我国古代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主要包括天人合一与人性论。
1.天人合一思想
我国传统社会中最大的社会组织就是宗法家族,它不仅是一个生产组织,还是社会保障和保险组织。正如学者所指出,“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完全依靠家族、家庭而非其他社会机关,如同在原始社会中个人不能离开氏族一样,在整个古代社会,个人也不能超越宗法家族而独立”。这种宗法家族的社会结构是礼法融合的法律的社会基础,宗法关系连接了社会各个阶级,使得国家与家族既对立又统一。因此,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法律与调整宗法关系的礼便在宗法血缘的沟通下融合起来,礼成为法的灵魂。
我国发达的小农经济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性格,而这些性格因素,都和我国固有的礼的精神相契合,这些性格表现有:一是现实主义和实用理性。小农经济的小生产模式与人的衣食住行直接联系在一起。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致使中国人注重实利感性,宗教意识不强,但又注重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即所谓“礼”。第二是中庸。因为小农经济极仰赖自然,要团结整个劳动集体,因此中庸成为中国人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心理基础。具体表现为伦理的中庸之德、艺术的中和之美、政治的中和之治和法律的慎重其罚。三是家庭观念和乡土意识。家庭经济使得家庭伦理发达,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网也是通过亲属关系网络相连接。而小农经济要求人们长久定居,使得中国人的乡土意识浓厚。家庭观念和乡土意识导致了性格中的内倾型。这三个方面的性格推动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朝着礼法融合的方向发展。
所谓失礼即入刑,在中国传统礼法融合的法律思想下,礼教被赋予了法律强制力,一切违反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三纲五常的行为都被视作犯罪行为。有几个具体表现:
2.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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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一直是我国古代哲学家乐于探讨的问题之一,所谓人性论,就是关于人的本性为何的学说。第一个倡导礼法融合的思想家是春秋战国的荀子。众所周知,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荀子亦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因此荀子一方面主张用重法以扼制人的性恶,另一方面主张以伦礼化性其伪。
起汉至唐,主流的人性论是董仲舒的“善恶两分论”与“性三品说”。一方面人性中有善的因素,统治者需要教民为善,对百姓实行德治教化,另一方面人性中也会有恶的因素,为了防止恶危害社会,就要利用法律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董仲舒德主刑辅政策的重要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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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宋明理学中,主流则是程朱理学的二元人性论。朱熹认为封建伦理道德具有永恒性和神圣性,而人的合理欲望则是一种罪,而在这个论述体系之下,封建法律和礼的规范逐步紧密结合,促进了礼法融合。
三、结语
礼法融合是奴隶时代礼文化和封建时代法文化的整合,是社会规范和国家规范的整合,是自律性规范和他律性规范的整合。礼法融合适应了封建社会的要求,促使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超稳定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有利的。虽然工业文明的来临宣告了礼法融合的淘汰,但是时至今日,礼法融合的意识仍植根于一些人的观念之中,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超越礼法融合的法律意识,是未来艰巨的历史使命。
[作者简介] 梁舒适,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立法与军事法理。
[责任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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