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与IPO定价机制研究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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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自2005年开始,中国证监会推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但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先后出现了IPO首日超高回报、IPO“三高”等一系列的问题。对此证监会从2009年至今已先后进行了四轮改革,来完善IPO询价与定价,其中2010年10月第二阶段改革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这一独特的信息披露机制无疑为研究询价机构的报价行为、揭开IPO定价黑箱提供了可能性。

       在询价过程中,由于初步询价往往统一安排在上市前一两个月的两三天内完成,作为拥有一定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各询价机构的报价理应基本接近公司的基础价值。但是在我国,询价机构报价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例如在2011年6月22日比亚迪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显示,出价最高的兴业全球基金给出了22元的报价,而出价最低的长江证券报价仅8元,最高价和最低价两者竟相差近两倍。这样的报价差异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十分普遍,如汤臣倍健的发行价为110元,易方达基金给予了140元的最高报价,但推荐类机构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却给出了60元的最低报价;华锐风电发行价为90元,华林证券给出138.68元最高报价,而宏源证券却给出了65元的最低报价。从后文的进一步统计中可以看到,总体来说机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相差普遍超过一倍。

       那么作为IPO定价的核心环节,询价机构这种报价差异性对于IPO发行价格的确定,以及二级市场表现有何影响呢?特别是对我国一级市场IPO“三高”和二级市场IPO首日溢价并存的现象有何影响①?本文基于。Miller(1977)提出的投资者意见分歧理论,利用手工收集整理的询价机构报价数据,从机构意见分歧角度对IPO定价机制展开研究,结果表明:(1)询价机构报价存在较大差异性,即机构报价过程中意见分歧较为严重;(2)和Purnanandam et al.(2004)及俞红海等(2013)类似,通过选择配对样本的方式来确定IPO定价合理性的比较基准,发现平均来说IPO发行存在定价过高的问题,并且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与IPO定价显著正相关,同时机构报价的差异性还与IPO市盈率及超募比例显著正相关,表明询价机构意见分歧越严重,一级市场IPO“三高”问题越突出;(3)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对IPO首日回报的影响显著为负,即报价差异性程度越高,IPO首日收益越低,表明二级市场投资者意见分歧已通过询价机构报价方式提前进入到IPO发行定价中;(4)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还进一步影响新股上市后的长期表现,报价差异性程度越高,则IPO长期收益(包括询价机构持股锁定期解除前和解除后)越低,股价回调现象越突出。

       相比已有研究,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本文从询价机构意见分歧角度研究了IPO定价机制,并对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一级市场IPO“三高”问题和二级市场首日溢价、长期股价低迷等现象提供了系统解释。传统的IPO研究均以IPO首日收盘价作为有效定价基准,研究不同制度背景(蒋顺才等,2006;刘志远等,2011a),或不同内部人性质(陈工孟等,2011;张学勇等,2011)对IPO首日回报及长期表现的影响,但这些研究无法合理解释一级市场同时存在的IPO“三高”问题。尽管汪宜霞等(2009)基于意见分歧理论,利用分析师对上市首日价格预测的离散程度和上市首日换手率作为意见分歧代理指标,分析其对IPO上市首日溢价的影响,但该文同样无法解释一级市场IPO“三高”问题。

       第二,本文使用询价机构报价差异作为投资者意见分歧的直接衡量指标,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了Miller(1977)提出的投资者意见分歧理论。在这一领域的实证研究中,如何衡量投资者意见分歧是一个难点,一般以代理变量的方式来间接度量,例如采用分析师的预测分歧(Diether et al.,2002)、换手率(Loughran et al.,2005)和超额收益波动率(Nagel,2005)等指标,但这些指标的采用充满争议,都无法精确刻画和度量投资者意见分歧(Berkman et al.,2009),其中分析师的预测分歧,由于受股票不同分析师覆盖面的影响较大,而且分析师预测分歧只是代表了分析师这个群体的信念差异,并不能代表投资者的实际判断;再如换手率还包含了流动性的信息,从而造成了该指标的片面性。而询价机构的报价,不仅是投资者意见的直观反映,而且由于是在特定时点对特定的IPO价格的估算,减少了环境和突发事件对投资者的影响,因此可直接反映机构投资者的实际预期和估值,用这一指标来分析和论证相关投资意见分歧理论无疑更具有说服力。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的提出

       (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1.我国询价制度的实施与改革

       由于中国市场IPO询价制度的特殊性,我们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之前,首先对中国询价制度的实施与改革进行简要回顾。

       200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志着IPO询价制度正式确立并实施。在这一机制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其中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承销商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则是指参与初步询价且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投标申购,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价。在发行方面,实行网下网上分开发行,其中网下发行针对进行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配售方式是对申购价不低于发行价的投资者按同比例方式进行配售。

       然而中国特色询价制度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其中突出问题是IPO发行首日超高投资回报现象突出,并且这一超高回报几乎是无风险的,因而吸引了大量资金参与“炒新”,直接影响到二级市场的稳定。对此证监会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于2009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询价制度改革。第一阶段改革以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目的在于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进一步建立起合理的市场化新股发行价形成机制,具体包括如下三方面:(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主承销商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2)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3)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第二阶段改革以2010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询价中的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化,理顺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深市引入摇号制度,从而加大中签机构的配售数量,进而增加单只新股中签的风险以促使报价机构认真合理地定价;(2)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加推荐类机构投资者,该类投资者经保荐机构推荐获得新股询价资格;(3)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对每个机构参与询价的价格、数量在公告中统一进行披露;(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从这两阶段改革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询价和申购方式的改革是重中之重,两次改革都强调询价报价和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促使询价对象合理认真地分析IPO的内在价值,为市场提供更为有效的信息。因此,我们认为研究询价机构的报价行为,有利于解决我国一级市场IPO“三高”问题,以及二级市场首日溢价和长期股价低迷的问题。

       2.关于投资者意见分歧的文献回顾

       意见分歧(Disagreement)是指不同投资者对相同股权的价值(或期望收益)有不同估计(Morris,1996),或者说不同投资者对相同股票相同持有期下期望收益率或期望收益率方差估计的不同(张维和张永杰,2006)。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iller(1977)提出,Hong & Stein(2007)对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Miller(1977)认为,在市场存在做空约束情况下,当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有不同的预期,股价将只反映乐观投资者的估值想法,因为悲观投资者无法通过卖空来参与市场,那么此时的证券价格就比股票的内在价值要有明显的溢价。根据Miller(1977)的逻辑,乐观投资者和悲观投资者对未来的估值差异越大,意见分歧越严重,则当前的股价越高,此后的长期回报越低。

       后续的研究在Miller(1977)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进行扩展。在理论上Scheinkman et al.(2003)和Hong et al.(2006)运用动态模型,揭示了意见分歧和卖空限制下的交易量放大和投机性泡沫问题。Hong & Stein(2003)则从有限关注的角度考察了意见分歧下的市场崩溃形成机制。在实证上主要是寻找投资者意见分歧的代理变量来验证Miller(1977)提出的理论,其中Diether et al.(2002)及Nagel(2005)分别利用分析师预测偏差、换手率和波动率作为投资者意见分歧的代理变量,发现意见分歧越高的股票,未来收益明显偏低。Yu(2011)检验了市场组合和各种股票组合下意见分歧与未来收益的关系,结论也类似。在IPO研究方面,Houge et al.(2001)使用IPO首日交易相关指标,如开盘价差比例、首笔交易时间和大单抛售比率,作为衡量指标进行研究,发现投资者意见分歧可以解释IPO首日溢价和长期表现低迷的问题。

       国内研究投资者意见分歧与资产定价关系的实证相对较少,陈国进等(2009)、陈国进和张贻军(2009)用换手率作为投资者意见分歧的间接度量指标进行了研究,其中陈国进等(2009)研究发现,再售期权(由投资者意见分歧决定)和通胀幻觉都是影响我国股市泡沫的重要因素,但是再售期权具有更强解释作用。陈国进和张贻军(2009)进一步发现,我国投资者的意见分歧程度越大,市场个股发生暴跌的可能性越大。汪宜霞等(2009)以证券分析师对IPO上市首日价格预测的离散程度和首日换手率来衡量投资者意见分歧程度,结果表明意见分歧导致了IPO首日溢价。

       这些研究分析了投资者意见分歧和资产价格的关系,但在代理指标选取上受数据限制,没有一个能直接反映投资者意见分歧的指标,无法区别投资者意见和分析师以及市场情绪等指标的差异性;另外,在研究IPO问题时,无法体现询价机构在IPO定价中的核心作用。而利用询价机构的报价数据构建意见分歧指标,既可最直观地验证Miller(1977)的理论,同时亦可解释我国IPO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格扭曲现象。

       3.关于询价制度下机构报价与IPO定价的文献回顾

       国外市场上,由于询价制度下机构报价数据不公开,这方面的研究相对很少,只有少部分学者利用内部获取的信息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其中Cornelli & Goldreich(2001,2003)利用欧洲某一承销商提供的机构投资者详细报价数据,对询价机制下的新股配售及定价效率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询价过程中机构报价形成的指令簿包含了用于定价的信息,并且提供信息的机构获得了更好的新股配售,尤其是当存在严重的超额申购时。然而Jenkinson & Jones(2004)使用欧洲另一承销商提供的数据,却发现询价机构在信息揭示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中国市场上,部分学者近年来也开始从机构报价角度研究IPO定价机制与定价效率,其中刘志远等(2011a,2011b)提出从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报价过程中的竞争与合谋来解释IPO首日高回报问题,指出在第一次询价制度改革前,参与报价的机构合谋来压低报价,导致IPO抑价现象产生,而第一次询价制度改革提高了投资者竞争,从而提高了IPO定价效率,但缺乏投资者报价数据来加以验证。俞红海等(2013)利用第二次询价制度改革后公开披露的机构投资者详细报价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第二阶段改革后IPO定价过高,其中的原因是机构投资者过度竞争。邵新建等(2013)则从承销商定价角度进行了研究,指出在缺乏新股配售权的情况下,承销商选择相对高位进行定价来实现其自身利益,而承销商声誉可抑制这种行为。类似地,黄瑜琴等(2013)也从承销商最优定价策略角度进行了研究。但在上述文献中,除少量文献之外,尚未对机构报价行为展开深入研究,特别是目前的研究未考虑机构报价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的提出

       在公司IPO之前,因公司信息不需要对外公开,外部投资者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对公司股票进行准确估值定价,特别是一些成长型的公司,更难运用收益模型进行估算(Bhabra and Pettway,2003)。在IPO估值过程中,由于投资者获取的信息含量不同,则体现出关于定价的意见分歧,即使面临相同的信息,投资者也很可能进行不同的主观解读并产生意见分歧(Gouldey,2006)。Miller(1977)基于意见分歧理论,专门对IPO定价过高及长期走势低迷的现象进行了解释,Gouldey(2006)根据Miller(1977)的观点,进一步将投资者意见分歧引入到询价机构报价和市场定价的理论建模中,推导出类似的结论。

       那么在中国特色询价制度下,询价机构如何基于信息获取来进行报价并最终决定发行价格?如何基于Miller(1977)及Gouldey(2006)理论对中国特色IPO市场现象加以解释?对此,我们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加以讨论和分析。首先,在询价过程中,询价机构基于自身获取的信息及其对信息的主观解读,并结合承销商提供的估值报告,给出一个基于其自身判断的报价。由于不同机构获取信息以及对信息解读的差异,因此机构给出的报价具有较大差异性,即体现出机构之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由于机构报价只有高于发行价才有机会获得新股配售,所以IPO高估的机构投资者更有动机参与询价并导致报价差异性,从而这些高估的报价推高了IPO发行价格。②

       与此同时,在当前中国特色询价制度下,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机构报价均值及中位数附近③,并且只有高于发行价的申购对象才有机会通过同比例或摇号配售方式获得配售。因此,询价机构为了获得配售资格,需要在其自身估值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报价来使其报价位于均值和中位数之上。那么机构应该如何提高报价呢?在新股上市之初,由于缺乏交易历史和相关金融信息,二级市场投资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Houge et al.,2001),导致投资者对新上市股票的投机炒作。由于刚上市新股存在做空约束,因此股票价格将只反映乐观投资者信念,从而使得股价过高(Miller,1977)。询价机构预期到二级市场个人投资者投机炒作而产生的股票溢价,因此在其报价过程中将进行一定程度的加价,其中股票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严重,相应的二级市场投资者意见分歧将越严重,未来二级市场股票溢价将越高,则询价机构报价过程中加价也越高,从而使得二级市场投资者投机炒作产生的再售期权价值(Resale Option Value)提前反映到股票定价中去。当然加价程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就是机构预期在三个月锁定期结束后能够以合理的回报抛售套现。

       因此,总体来说我们认为中国市场询价机构报价不仅取决于其自身对新股的估值,而且也取决于二级市场投机炒作产生再售期权价值,报价的差异性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在这两方面的意见分歧。当所有询价机构报价过程中除了考虑自身估价之外,还考虑二级市场个人投资者投机炒作而进行加价的情况,那么将导致IPO定价出现过高的问题。并且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越高,IPO定价过高问题越突出,相应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比例”这一IPO“三高”现象将越严重。基于这一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说H1:

       H1: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越大,IPO定价过高问题越严重,相应的IPO“三高”现象越突出。

       进一步分析IPO上市首日回报情况。首先只考虑上市首日新股投机炒作的情形,由于新股缺乏做空机制,加上IPO新股投资者意见分歧严重,另外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使得中国市场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投机炒作行为非常突出,这种投机炒作行为将推高股票价格而产生溢价,投资者意见分歧越严重,首日溢价越高。但由于询价机构报价过程中往往已经提前考虑了新股上市投资者的投机炒作行为,即IPO定价已包含二级市场投机炒作产生的再售期权价值,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也可能减少对意见分歧严重的股票炒作,转而增加对意见分歧度低的股票的投机炒作,从而使得后者首日回报相对更高。因此,我们用询价机构报价差异度来代表投资者意见分歧,提出两个相对立的研究假说H2a和H2b:

       H2a: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越大,IPO首日回报越高;

       H2b: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越大,IPO首日回报越低。

       在此基础上分析IPO股票长期投资回报情况。Miller(1977)认为,意见分歧造成的定价高估不可能长期存在,随着信息逐步披露与扩散,内部信息的不确定性逐渐减少,高估的股价会逐渐向其基础价值回归。也就是说,在存在卖空限制的条件下,投资者意见分歧程度与未来长期股票收益负相关。Gao et al.(2006)采用过度波动率指标代表投资者意见分歧程度,证实投资者的意见分歧与IPO长期表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符合Miller提出的理论。类似地,我们认为中国市场上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无论是IPO定价过程,还是IPO首日交易,都是因为做空约束下投资者意见分歧而使得股票价格过高,而随时间的推移,股票信息逐步得到揭示,投资者意见分歧逐步减少,股票价格将实现回调,其中询价阶段机构报价差异程度越高,IPO定价过高现象越突出,则未来价格回调程度越大,长期股价低迷现象越突出。基于这一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说H3:

       H3:询价机构报价差异度越大,二级市场长期投资回报越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的样本区间从2010年10月12日第二次询价制度改革开始,到2012年4月28日第三次询价制度改革前,研究样本为这一区间在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IPO的上市公司。我们手工收集整理了初步询价阶段各询价机构的报价数据,总共统计有IPO上市企业406家,机构参与初步询价总计36452次,其中,沪市主板IPO数量为73家,机构参与初步询价5964次;在深市中小企业板IPO数量为163家,机构参与初步询价15912次;创业板IPO数量为170家,机构参与初步询价14576次。其他所需财务和市场交易数据来自于Wind和CSMAR数据库。

       表1统计了询价机构参与IPO报价的情况。从表1可以看到,平均每只新股有90家机构参与初步询价,这其中中小板企业的询价机构均值最大,有98家,最多的有240家,最少也有27家。表1表明我国机构参与IPO询价过程总体非常踊跃,机构之间为获得IPO配售权竞争也较为激烈,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机构在报价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另外,从收集到的数据中可以看到,不同机构类型的报价存在如下特点:(1)从机构参与询价的积极性来看,大部分上市新股的询价都有券商、基金、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和推荐类投资者的参与,其中券商和基金参与了全部406只新股的报价,二者报价数合计超过总报价数的70%,而QFII只参与其中一小部分新股询价;(2)从报价差异度来看,相对于发行价格而言,总体来说机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均值分别为126.2%和58.5%,二者相差超过两倍,表明机构报价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其中不同机构类型当中,券商和基金内部报价差异性最大,而QFII报价内部差异性最小。④

       (二)变量定义

       我们借鉴Diether et al.(2002)及Yu(2011)等利用分析师预测标准差来衡量意见分歧的方法,用报价差异性来代表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具体定义为询价机构对每只股票i所有报价的标准差

       为了验证IPO定价的高低,和Purnanandam et al.(2004)及俞红海等(2013)类似,我们通过选择配对样本的方式来确定IPO定价的比较基准。其中配对样本的选择,我们要求其上市时间至少3年,且处于同一行业内,同时以公司销售额、公司净利润及每股盈余为比较基准,选择三者总体最为接近的样本为配对样本,用配对样本在IPO当日的收盘价作为IPO发行定价高低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其中行业分类按照证监会标准,制造业细分到二级行业,其他则分到一级行业。如果该值大于1,说明IPO定价相对配对样本是高估的。

       本文还进一步定义了IPO后市场收益的指标,使用CAR的方法研究市场回报率问题,本文对CAR采取按规模调整,在月初按流通市值将所有股票分为10个投资组合,因此

代表股票i在t日的回报,

代表股票i所在的按流通市值分类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回报,CAR的计算从IPO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计算。⑤

       另外根据邵新建等(2009)、陈工孟等(2011)及张学勇等(2012)的研究,本文还控制了管理层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增长机会、股权性质、公司规模、现金持有量、上市年限、总资产报酬率等变量。为减少变量异常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对于存在异常值的变量进行99%分位和1%分位的缩尾处理(Winsorization)。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2。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与IPO一级市场定价

       我们首先分析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与IPO定价之间的关系。与Purnanandam et al.(2004)和俞红海等(2013)类似,我们通过选择配对样本的方式来确定IPO定价的比较基准。根据配对后的IPO相对定价数据,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4和1.2,表明IPO定价相对配对样本的价值普遍存在高估现象。为进一步验证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与IPO定价高估程度之间的关系,借鉴Diether et al.(2002)、Nagel(2005)及Yu(2011)等的方法,我们按公司规模和市值账面比分成高、中、低三组,再按照报价差异性的程度划分为三组,形成3×3的组合,同时计算不同组合下IPO定价的均值,以及不同组别间的差异,并进行t检验。

       从表3可以看到,无论是按公司规模,还是市值账面比分组,报价差异度最高的一组和最低的一组的IPO定价差别显著,这说明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越大,则IPO定价越被高估,从而初步证明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H1。按公司规模分组来看,报价差异最高三组的均值为1.9,即该组公司IPO平均定价为配对样本的1.9倍,而报价差异最低三组的均值为1.0,两者相差0.9且在1%上显著。而且在规模大的公司组,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引起的IPO定价差异的效应最大。

      

       按市值账面比的分组来看,其中市值账面比相对较高的公司组,即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组,报价差异性对IPO定价正向影响的效果最大,报价差异最高一组和最低一组的定价差值为1.2。这个研究结论与Yu(2011)相类似,即成长性较好的公司,其估值更困难,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越大,IPO定价越容易被高估。

       进一步对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与IPO定价进行回归分析。从表4可以看到,报价差异性均对IPO定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报价差异性越大,IPO的定价也就越高,报价差异性每提高1点,则IPO的相对定价会提高0.16。为了解释我国目前存在的IPO“三高”问题,我们继续从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与IPO发行市盈率和超募比例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程度与定价市盈率显著正相关,即意见分歧程度越高,发行市盈率越高。从超募比例来看,报价的差异性程度与超募比例呈显著正相关,表明对IPO估值较高的询价机构在推高定价的同时,也增加了IPO的超募金额。上述结论表明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导致了IPO“三高”问题,从而进一步证明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H1。

      

       (二)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与IPO首日收益

       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情况又会如何影响IPO首日收益呢?对此我们首先通过分组的方式来加以分析。Diether et al.(2002)认为,投资者意见分歧越大导致未来收益越低的效应,在规模小的公司中更加明显。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不同规模的公司,询价机构报价时意见分歧程度是否会对IPO首日收益影响不一致。根据前一部分的方法,本文对公司规模和报价差异性进行分组分析。从表5可以看到,在没有对公司规模进行分组的情况下,意见分歧最低一组的IPO首日收益为39.7%,最高一组为10.9%,差值为28.8%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阶段给出的报价差异性越小,即询价机构之间的意见越趋于一致,IPO首日的收益越高,从而支持了研究假说H2b。进一步从公司规模来看,规模较小的组别中,意见分歧最低和最高一组的IPO首日收益相差25.4%,同样非常显著;但是在公司规模最大的组别中,该效应更加显著,意见分歧最低和最高一组的IPO首日收益差异达到36.9%。该发现与Diether et al.(2002)的研究相反,即询价机构意见分歧程度对。IPO首日收益的影响在规模较大的公司中更加显著。另外按市值账面比的分组来看,其中市值账面比相对较高的公司组,即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组,报价差异性对IPO定价负向影响的效果最大,意见分歧程度最高和最低一组的定价差值为-50.4%。

      

       我们进一步对询价机构报价的意见分歧程度与IPO首日收益情况做回归分析。从表6中(1)可以看到,询价机构在初次询价中报价的差异度越大,则IPO首日的收益越低,表明询价机构的意见分歧与IPO首日收益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从而进一步证明了研究假说H2b。表6的(2)—(4)还对不同板块的询价机构报价情况分别进行研究,其中(2)是基于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回归分析,(3)和(4)是基于深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这三个市场中询价机构报价的意见分歧程度都对IPO首日收益有显著为负的影响,其中沪市主板的影响相比其他两个板块要更显著,这也同前面的结论相一致,即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该效应更加明显。

      

       (三)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与新股长期收益

       本文前两部分主要分析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对IPO“三高”问题以及首日收益的影响,本节将分析报价差异性对IPO长期市场表现的影响。在本文研究的第三次询价制度改革前,询价对象获得新股配售时需要承诺不少于3个月的持股锁定期,通过对本文样本的统计,发现所有对询价机构的锁定期均设在3个月,因此我们重点研究3个月及3个月前后的超额收益变化情况。

       本文首先根据所有样本中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程度不同分成5组,选取其中差异程度最大、最小的两个组合,代表投资者意见分歧最高和最低的两组,分析第2个交易日到第90个交易日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结果如图1。从图1可以看到,两个组合的累计超额收益在IPO之后表现都逐步变差,这与已有IPO长期走势的研究结论相一致。而且无论在锁定期解除前后,意见分歧程度最小的一组累计超额收益率要始终高于意见分歧程度最大的一组,收益率的差异非常明显。这说明,询价机构报价差异性对收益率的影响在长期内一直存在。

      

       图1 不同意见分歧分组的长期累积超额回报

       我们进一步对IPO后的1个月、3个月(解锁日)前后,以及9个月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回归分析。在控制其他变量后,意见分歧程度对长期超额收益率的影响显著为负,即询价机构在询价阶段的意见分歧越严重,则股票长期投资回报越低,从而证明了本文的研究假说H3。其中锁定期解除当天,意见分歧程度每提高1点,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降低3.81%。另外从9个月的回归分析来看,随着时间推移,尽管意见分歧的影响有所降低,但依然十分显著(见表7)。

      

       (四)稳健性分析

       我们讨论了机构投资者报价中的意见分歧对IPO定价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考虑机构报价策略问题。为了进一步控制和排除报价策略影响⑥,我们借鉴俞红海等(2013)的思路,采用机构在IPO网下申购过程中的报价偏度来表示机构群体报价策略。在每步回归中加了如上代表投资者策略的代理变量之后,回归结果保持不变。⑦

       其次,关于样本数据时间长短问题,文章还分别对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报价差异性程度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基本与前面结论一致,即报价差异性程度对长期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影响显著为负,从而表明关于长期收益的结论是稳健的。

       最后,文章还对不同板块询价机构报价情况分别进行研究,其中板块分为沪市主板、深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结果见表6)。结果显示无论如何控制其他变量,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程度对各个板块IPO首日收益有显著为负的影响。

       五、结论与建议

       企业IPO上市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IPO定价准确与否直接反映了市场的运行效率。近年来证监会不断求变,IPO的发行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就是希望能解决“一级市场囤积巨额打新资金”以及“IPO三高”等一系列问题。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愈加明晰,市场环境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一级市场IPO“三高”现象和二级市场IPO首日溢价现象并存,并由此带来的火线入股、PE腐败、代持泛滥等市场不规范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角度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我国询价机构报价存在较大差异性,表明机构意见分歧较为严重;(2)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与IPO定价显著正相关,同时还与IPO定价市盈率及超募比例显著正相关;(3)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程度越高,IPO首日的收益越低;(4)询价机构报价的差异性程度还进一步影响长期的市场收益,报价的差异性程度越高,则IPO后长期收益越低,股价长期低迷现象越突出。

       根据本文的研究,我们认为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对IPO定价机制进行完善:第一,在询价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赋予承销商和发行人更多的权利,尤其是新股自主配售权,并且可以考虑采取报高价者以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以低价配售的方式,或者在定价时考虑剔除部分过高的不合理报价,降低初步价格区间的上下限,从而强调询价机构收益与风险的统一;⑧第二,监管机构要加强询价机构的询价责任和询价资格的规范和监管,对于相互抬高价格有确凿证据的机构要严惩,对经常性报出严重偏离平均价格的机构予以调查,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完善并实施真正维护市场稳定的机制;第三,要加强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教育,使其对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成长性做出理性的判断,当认识到发行价明显超出合理区间时,应坚定拒绝参与申购和“打新”。

       注释:

       ①本文的研究从2010年10月第二阶段询价制度改革要求披露机构报价数据开始,同时由于2012年4月第三阶段询价改革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即实际上证监会给发行人和承销商人为划出了25%的红线,以行政干预的方式限定了IPO定价,和前面的制度环境相比发生了本质变化。因此我们将本文的研究限定在第三次询价制度改革之前。

       ②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此提出的宝贵意见。

       ③在第三次询价制度改革之前,尽管证监会没有明文规定,但要求IPO定价在机构报价均值和中位数附近。

       ④因篇幅原因,详细数据表格略去,有兴趣者可向作者索取。

       ⑤我们也采用CAPM、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作为基准回报计算CAR,所得结果相同。

       ⑥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

       ⑦限于篇幅,本部分不再报告具体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要。

       ⑧事实上在2013年11月30日推出的询价制度第四阶段改革中,已经引入了新股自主配售权,并要求承销商预先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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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机构报价中的意见分歧与IPO定价机制研究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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