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粤港澳流动与广东社会秩序——以匪患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匪患论文,民初论文,清末论文,为例论文,广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粤港澳关系成为近代中外关系史内容的一部分。即使研究者充分注意到了粤港澳地区之间的特殊关系,对彼此关联性的历史考察,仍往往将其嵌入中外关系的大框架,突出的是中英、中葡国家上层之间的关系或中西文化的交流等①。近代粤港澳的特殊关系在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如何得以反映,对深化近代中外关系的认识有着特殊意义,以往的研究对之关注并不够②。本文以清末民初广东盗匪问题为视角,考察广东与港澳地区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试图从地方社会生活的角度,探讨近代粤港澳地区之间的流动性及其对区域社会的影响。
匪患是清末民初广东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秩序受到盗匪的威胁,即使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相对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盗匪也是四处出没,公然劫掠,甚至轮渡都不得不停摆,以避匪劫。近代广东匪患的加剧,有多方面的原因③。毗连港澳的特殊环境,应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1889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向朝廷反映粤省捕盗困难时直言:
查广东盗匪素多,近海地方为甚,近年情形尤有不同……大率以香港、澳门为老巢,各有头目,分立堂名,遣人四出打单……及合力寻踪追捕,则已遁归港澳,窜入一步,捕之无从,击之不可。该匪等恃以无恐,不啻形同叛逆……在昔不过拒伤事主,今则屡屡杀伤弁兵;在昔不过夺犯伤差,今则已获之盗,公然由香港洋官行文索回;在昔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脱逃二三年以为重情,今则首要之盗行劫百余次、漏网十余年者有之;在昔间有拜会结盟,今则港澳逋匪大率皆系三合会,并且立有堂名。④
搜检清末民初的文献及报纸消息,亦可发现张氏所言并非故弄玄虚。港澳自落入西方殖民者之手后,变成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特殊地区。而粤港澳地理上相连,居民语言相通,习俗相同,来往频繁,近代以来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清末民初,广东盗匪利用粤港澳之间的流动性,可以购买到先进的武器,且将港澳变成策划行动的重要基地、躲避缉捕的避风港。
以港澳为基地
19世纪80年代拱北海关报告中曾写道:“熟知港澳历史的人都不会否认,两地对走私洋药与盐有极大的诱惑力,大批武装匪徒可以在其辖区内侵扰附近的中国府县而不受惩罚,这使两地成为歹徒活动的渊薮……当地报章宣称,一度有二千多个知名的海盗和山贼聚集在香港……这些人的大部分显然是从中国逃亡的罪犯。”⑤由于流动便利,广东盗匪经常聚集港澳,策划组织各类非法活动。
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尚不可能准确地说明当时以港澳为活动基地的盗匪到底有多少,但是一些零散的资料,也还是可以反映相关现象的一些具体情形。
1888年4月10日《申报》有消息说,澳门巡捕曾一次拿获40余人,这些人参与了粤东行劫典铺并戕害官员的劫案⑥。
1890年4月9日《申报》报道,有2名盗匪从香港潜至省城广州,匿迹高桥某烟馆内,被眼线侦知,报告营勇前往捕获。“有见者谓,二盗皆身躯雄伟,衣服丽都,谈笑自如,毫无惧色。”⑦粤港澳之间来往不受限制,盗匪亦可以衣着光鲜自由出入,匪民难辨,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靠侦探获得盗匪活动信息。
1906年4月11日,香山县属三洲地方发生劫案,美籍人士唐登(童亭之)被盗匪梁先义一伙掳去,藏匿澳门一带。梁“系著名劫匪,向以澳门为逋薮”⑧。
1907年5月24日《申报》消息称:“有海盗十一人,在香港得信乘舟图逃,侦探数人守于江州(地名译音),捕获九人,余党登岸逸去,所获九人,业在广东省城正法,每一首盗之头,可得赏银一百五十两云。”⑨盗匪押回广东省城正法,表明这伙在香港抓获的盗匪是在内地犯案者。
1909年5月,澳门警方侦知一盗匪藏匿处,调集兵队前往围捕,“时有一匪探首出窗窥望,葡兵开枪击中该匪头部,群匪见势不敌,相率伏罪”。经查明,“此等贼匪系由外处纠合于此,平常往外劫掳,而以澳门为巢”⑩。
澳门附近的过路环地方,“道光年间葡人筑有炮台,久为粤省匪薮”,1910年5月新宁大劫案中,被虏学生十余人即在此处被“关禁勒赎”(11)。
1912年民军领袖王和顺被镇压后,其死党陆梅“遁迹澳门,复现绿林本相,日以纠党劫掳为事”,1913年4月在澳门归案(12)。
港澳是广东内地民众出洋最为主要的通道,过往客商是盗匪觊觎的重点对象,在港澳地区的盗匪较易获得过往客商的信息而制造劫案。据《香港华字日报》报道,1911年初,新会马涌乡方某从海外回来,途经香港,为贼匪侦知其携有重资,于是纠党30余人,随同搭船回乡,到达后,“是夜复纠本地贼匪五十余人,强劫伊家,掠银纸现银一万二千元,未饱其欲,复劫邻舍一十三家而去”(13)。
沿海及珠三角地区水道上的船只一直是广东盗匪劫掠的主要目标,此类劫案不少就是在港澳策划的。据拱北海关报告称,1890年12月抢劫南澳号轮船的劫匪就是在澳门策划,由居留香港的武装匪徒执行(14)。
1913年在珠江口淇澳附近发生泰安轮船大劫案,劫船海盗30—100人之多,乔装旅客,在香港挟枪登船。其中有数人“身衣西装,口操英语”(15)。劫匪得手后在新安县登岸,“先期雇便马匹图窜”,被当地乡团及驻防军队探悉,截获匪徒8名及赃物(16)。同年10月发生的利江轮船劫案也是由香港上船的盗匪与沿途伏击的盗匪联手完成的。利江轮船由香港开行后,“至奇澳地方,距横门约六十里,突被土匪数十名伏岸狙击,并分驾长龙蜂拥而至……鏖战移时,轮舱内复有匪党十二名,各出短枪,指嚇司舵人等,长龙贼众,遂乘机一跃上船,饱掠银物数箱”(17)。
1913年广东都督胡汉民曾致函法国领事,就法商李宝第轮船在容奇被劫一案致歉,函中提到,经查悉此案盗匪“多由澳门租赁小轮而来,或假扮搭客上船,作为内应,狡狯伎俩,行踪殊为飘忽”(18)。
1924年1月拱北缉私舰北斗号在金星门海面截获图劫岐港渡海盗29名,据供,海盗皆系东莞新安人,贼首林就系新安桥头乡人,此次纠合匪众,意图行劫岐港渡,“先由林就携两妇人,伪作家眷,在香港西营盘同昌公司租赁广德小轮一艘,云往石湾参神,该轮驶到石湾,即开枪威胁轮中伙伴,不许声张,各匪登轮后,即令开行,及至金星门,为北斗舰阻止”(19)。
打单勒索是广东盗匪主要的行为方式之一,盗匪不仅可以在港澳策划此类行动,甚至要求事主到港澳取赎。据《香港华字日报》报道,1910年冬南海洲村发生一起劫案,盗匪劫掠何姓8名幼童,每人勒索1万元,盗匪之一黎湛本是南海沙经村人,但“匪党匿在澳门,其议价亦在澳门”(20)。
1911年9月被驻港侦探委员缉获的著匪陈添、关昭系四会枪毙疍妇一案的主犯,捕获他们的同时起出被掳男女幼童3名(21)。当年10月《香港华字日报》消息称,南海神安司郭村二月被匪劫掠一次,掳去梁姓4岁幼童1名,几个月后接到盗匪张禄的打单函,催促事主到香港接洽“讲数”:
寅启者,前付二函,一概并无到港问及,令人可怒。勿听外人谈说假话,作为了事。今兄弟查得阁下年中入息四五千银之多,今兄弟求帮米饭银三千元,作为代弟做转三头。五月如无人代为讲及请求,回行亲信,人到港油麻地,问一生意人,使他祈为早日,勿说弟兄无情,此请财安。张禄字付。(22)
盗匪勒收行水也可以在港澳操纵。清末香山著名沙匪林瓜四出身下层,为匪之前,往来于澳门与香山沿海一带,以卖咸鱼为生。林瓜四主要在香山、顺德一带沿海的沙田区,向各围口勒收行水,“在澳门开平馆,各围须向平馆交行水,否则就放火烧围馆,拘捕围馆伙记去作人质以索赎金”,围馆交了行水,可以得到林瓜四的保护(23)。在其对手水师提督李准看来,澳门就如同是林瓜四的大本营,“平时则匿迹港、澳,为逋逃薮,早晚两造栽种收割时,始驾轮舟而来,大张旗鼓”(24)。
清中叶以后,港澳是华南海盗的重要基地,后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坚船利炮打击下,海盗在近海的活动曾相对减少。但是,由于粤港澳的特殊关系,盗匪不仅可以在港澳获取信息、关禁人质、坐收行水,甚至组织力量,发动袭击。清末民初不少发生在广东的劫案、勒收行水、打单勒赎,甚至抢劫轮渡等事件与港澳都有着密切关系,港澳成为了近代广东盗匪的活动基地。
洋枪与“西纸”
粤港澳之间的流动性也为广东盗匪获取重要资源提供了便利,盗匪可以经由港澳购买先进的武器,壮大自己的实力。
港澳是近代广东对外交流与经济贸易的重要中转站,同时又是近代的走私基地。港澳等地不仅可以提供当时先进的武器,而且武器的价格也较内地便宜得多,走私者大为有利可图,故而屡禁不绝。清末两广总督张人骏透露,“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以为薮”(25);在香港,“快枪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趋之”(26)。民国时期,粤港澳之间武器走私依然如昔。据民国初年的《香港华字日报》说,盗匪们特别感兴趣的驳壳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枝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私运者“纷纷不绝”(27)。尽管各届政府不断出台对付军火走私的措施,但都并不能有效遏止高利润刺激下的军火走私。拱北海关的报告曾指出:“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28)
清末有海关报告就说:“曩由香港、澳门两处私贩军火至内地者,源源不绝,实繁有徒,以臻今日盗风猖獗,地方不靖。”(29)除了从走私者手中转买武器外,盗匪也可以直接前往港澳地区购置武器。1903年,匪徒连续投信省城王家园药肆,勒索银两,直言是要去香港“买枪炮”(30)。1917年3月,古兜山土匪由新会窜扰鹤山,大书“保龙团”旗帜,“枪械子弹,犀利异常,迥非前日可比,且有机关枪数枝,扼守山路要道”,官军连日进剿,也未能取得胜利(31)。古兜山土匪武器主要来源于澳门,当官兵围捕时,匪首梁恩“恐围困日久,子弹不继,特派该党李十等驰函往澳,赶将六八无烟等子弹十二箱,由淇澳运来”(32)。1917年8月,东莞著匪梁金也曾在香港购买枪弹及爆炸物品,运往惠州一带(33)。雷州半岛著名盗匪李福隆为买到廉价枪支,亲往香港、澳门采购,在那里遭人暗算而送命(34)。1910年代末著名盗匪“造甲三”退据徐闻山后,曾直接派人与香港有关人员联系,购回了一批枪支弹药,武装匪众(35)。
1927年国民革命军第五军政治部编印的《五军旬刊》上有文章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还犀利、丰富,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的。”(36)《中国农民》的一篇文章也称:“民国五年以后,广州湾变成土匪大本营,土匪可以全队驻扎在赤坎各处。土匪劫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枪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给……土匪人数众多,枪弹充足,所向无敌。”(37)
清末民初广东社会动乱不安,地方民众往往购枪自卫,民团多从港澳购买武器。由于管理不善、控制不严,不少民间自卫武器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盗匪之手。盗匪甚至向乡人打单勒索枪械。如:1913年底,东海沙田区吉安一带团局接到同胜堂打单函,声称勒索“洋银一千五百员,洋烟五十两,驳壳码子一万枚”(38);1917年5月,有一谭姓贼匪向佛山附近古灶乡招姓村子投函打单,“勒缴密底无烟枪百枝”(39)。
广东盗匪借粤港澳流动较易获得先进洋枪,其武器装备程度很高,基本可以达到一匪一枪的装备率,有的匪帮枪支数量还多于匪徒人头数(40)。盗匪手中的枪械以洋式枪支为多,不乏当时先进的枪械,如驳壳、左轮手枪,到民国时期甚至有机关枪、炸弹、水雷、火炮等。清末两广总督张鸣岐说:“粤省地接港澳,军火之取携甚便,又有革党为之接济,凡七响十响、无烟手枪、无烟马枪,匪党无一不备。”(41)盗匪手中的枪械甚至比警察与军队使用的还要精良。民国初年,盗匪已经拥有不少驳壳快枪,广州警察游击队的主要装备还是老式村田枪(42)。充足而又“精利”的枪械,直接助长了广东的盗风。1915年广州的地方官员称:“广属匪风之猖獗,由于匪械之精利,所怀均驳壳、曲尺,便于携带;而各县游击警察及地方民团,所用均旧式长枪。故兵匪相遇,往往兵败而匪胜,此非缉捕不力之故,实因器械不良所致。”(43)
粤港澳货币的流通也为盗匪的跨区域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清末洋元与中国银元在港澳并不受限制。香港使用纸币后,被称为“西纸”的港币也在珠三角一带流行(44)。尤其是在民国初年,受政局更替影响,广东省内纸币发行不稳定,并且多数情况下又缺乏足够的保证金,造成本地纸币低折而信用不好,“西纸”则颇受欢迎,成为事实上的通用货币之一。港币通用本身即是粤港澳联系密切的重要体现,亦是三地之间流动的一个重要条件。民初广东盗匪对“西纸”亦情有独钟。
盗匪打单勒索“港币”或“西纸”现象相当普遍。兹列举如下:
1913年秋,南海三山乡邵姓的罗涌、大沙两围,因晚造将次登场,盗匪以“万义堂”名义,投函该族打单,要求交现银五百元,并声明“如系东纸,要照时价加水”(45)。
1915年1月盗匪掳走东莞县白沙同德小学教员2名,“勒赎港纸六千元”(46)。
1922年,新会盗匪陈律等以英豪堂名义向当地扇寮打单,打单函中写明:“现我本堂兄弟酌议贵号,定取伙食港币银三百大元,金庄洋烟三两,限三天内交足,否则以花蓝唛火柴对待。”(47)
1923年8月,有署名总领雷震威者,以“灭门之祸”相恐吓,向医生李吉墀打单勒索“五十元西纸二十张”(48)。
1923年9月香港利发小轮被新义堂陈弟一伙骑劫,亚细亚火油公司港局张国之侍役黄金祐被掳,其东家接到勒赎函后,乃托由澳门友人某甲,与贼往返磋商,用港纸400元,将其赎回(49)。
1924年,顺德县人刘鲲海被县署委任为顺德第八区自卫团局长,为贼匪仇视,“突于九月廿一晚纠集匪党百余人拥至,将刘等三人掳去,遗函勒赎港币十万元”(50)。
1925年8月省河猪捐维兴公司分局被“武勇堂党首刘中”投函“打单”勒索,“求暂借西纸一千元”(51)。据12月的《广州民国日报》消息,省城广州一茶楼女伶,因“薄具姿色,技艺颇有可观”而“入息”稍丰,被匪徒接连打单勒索,“一称联义堂首领何福,勒借西纸三百元;一称拍手党,勒借西纸二百元,词多恐吓”(52)。
还有消息称,1927年4月,国民党梧州党部改组委员兼组织部长李天和在广州被盗匪掳劫,勒赎港币高达10 000元(53)。
盗匪指明需要“西纸”,当然有规避本地纸币低折的考虑,或许也是最主要的考量,但是盗匪揣着“西纸”出没港澳,无疑会更加得心应手,拥有“西纸”,也使盗匪在港澳购买洋枪更为便捷。在此意义上,广东盗匪通过“西纸”成为粤港澳流动的一部分的同时,也能更充分利用粤港澳的流动性构筑自己的“世界”。
清末民初广东各界政府都以“清乡”之法应对严重匪患,特派专员,设立行营,调遣军队下乡围剿盗匪,但清乡往往是“兵来贼去,兵去贼来”,著要盗匪大多闻风远扬,走避港澳,甚至南洋海外等处(54)。清末负责顺德一带清乡的参将赵月修、委员盛谟等曾联名向督抚、水师提督报告称:“连日搜捕紧急,据线报著要各匪逃匿港澳,已派郑守备、李哨弁国安带线前往会商吴光宗查缉。”(55)因为条件便利,港澳成为了清末民初广东盗匪最主要的“避风港”。
在清末广东地方官员的奏报中,经常可以看到“广东匪盗向以香港澳门为逋逃薮”之类的说法(56)。1890年3月广东海防兼善后总局的告示称:“近年粤中盗贼猖獗,皆缘河海洋面处处与港相通,该匪等恃港澳为逃避,以致劫案层见迭出,往往盗逸赃销,莫可追究。”(57)民国初年,此类说法依然常见。1917年8月,顺德知事禀称:“县属向称多盗,逃往港澳,近以清乡结束,均已纷纷逃回。”此情形造成匪势蔓延,劫案频发(58)。
当时报纸上经常披露一些盗匪被抓获并提解回省审讯的消息,部分反映了清末民初广东盗匪逃匿港澳的现象,例如:
1907年初,著匪郑亚琦由香港提解回省,郑系清远人,“恒纠党打单掳劫,经地方官悬赏三千金购缉未获”(59)。4月,著匪黄华(黄才娘)由港提解回省,黄系归善人,“迭犯重案,逃匿香港”(60)。8月,逃窜在港的鹤山著匪冯白虎仔、冯大炮良、冯老秃等,被跟踪到港的巡防队哨弁朱定邦拿获并提解回省审办(61)。
1908年在香港拿获的盗匪刘佛同,为海丰县著匪,“叠犯抢劫掳人勒赎,经悬红千金购缉”(62)。
曾制造叠教麦琴轩家劫案的盗匪梁全(又名梁炳),1910年初从香港被提解回省(63)。当年拱北海关报告,有巨盗鳌信佳,“久经省城各宪悬赏购缉,于中历五月十一日在澳门成擒并贼伙17名,内有妇人5口”(64)。9月都司邓瑶光等通过线人在香港拿获著匪周琛、陈运洲。周琛为顺德人,曾伙劫黄蔴涌吴姓16家,掳去老幼男子11名,枪毙勇丁妇女4名;陈运洲为阳江人,曾在香山县制造劫案,掳去幼童1名勒赎800元(65)。12月盗匪梁耀振被处斩,梁系当年“新宁东坑两等小学堂被匪行劫掳去学生18名一案之犯,因逃至香港被营弁拿获提解回省,由该学堂工人陈祥、王华当堂指攻定案”(66)。
1911年恩平盗匪吴亚掌被新会营冯参将在澳门拿获,吴在当地控案累累,县令悬红一千元购缉。1910年冬曾伙劫高明县合水墟,“计赃数万并掳事主数人”(67)。8月审讯的著匪黄谦、卢乃也是由香港提回。黄是宣统元年夜劫顺德桂洲升隆杂货店,劫掠火水,焚烧陈姓,造成八尸九命案参与者。卢则参与行劫香山大黄圃金华烟丝店并掳人1名案(68)。
1915年8月,著匪梁就在香港被抓获(69)。
1917年8月,著匪黄义在澳门被捕(70)。
被抓获并提解回来惩处的盗匪毕竟是少数,大多亡命港澳的盗匪,在打击风头过后,又会返回内地,继续活动。前文提到的清末香山著名沙匪林瓜四一伙,充分利用邻近港澳的地理条件,与官兵周旋,“急之则窜洋界以藏身,缓之则又潜回乡里,聚散无定,踪迹靡常,故屡经剿捕,莫绝根株”(71)。1917年《七十二行商报》称,顺德著匪梁林、甘聚等,前因举办清乡,逃往海外,“近复由港澳逃回,并挟有军械甚多,前数日纠党在甘村槐荫书屋内,大排筵席庆叙,图谋不轨”(72)。1926年3月《广东全省除盗安民会宣言》也提到:“香港澳门广州湾是帝国主义者经济侵略的大本营,是广东土匪之逋逃薮,广东历次举行清乡,一般土匪必定走去香港澳门广州湾躲一躲,俟清乡工作完竣后,他就跑回原来照样作恶,历次清乡没有好些成绩,就是这个原故。”(73)
粤港澳相通无阻,盗匪能够利用地理上的便利快速轻易逃脱追捕。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广东盗匪也可凭借自身的“经验”,找到合适的秘密“逃往通道”。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失败后,在清兵围城到处搜捕的情形下,大塘绿林首领李福林通过自己的方式,仍可以将革命党人赵声等秘密送到香港。其自述:
亡命客聚首一堂,留他们住宿一宵。次晨,设法送他们出香港回南方支部。因为赵陈二人不能露面,只得选择一条间道,叫林驱带了大塘乡民十余人,再雇一只有篷小艇,伪装为乡下人一起赴九江投墟。艇头于艇篷摆得谷萝菜萝满载,赵陈等伏在艇中心不动声息,居然平安穿过风声紧迫之下,从九江转换海轮出关!(74)
港澳特殊的政治环境,可以给盗匪提供一些躲避打击的有利条件。1891年《申报》文章指出:
香港为英界,而去粤省最近,又有轮船往来,瞬息可达,且华捕不能擅到其地。倘行劫之后,匿于港中,华官即访知该盗踪迹而欲得其人,殊甚为难。行文照会,既须稽延时日,又易泄漏风声。盗党既敢伏处其间,则必有声气之可通,党羽之可恃。有此伏戎之地,此广东盗匪之所由日见其多也。(75)
此类事例并不少见,1906年两广总督岑春煊致外务部文中提到在澳门提解盗匪的周折:香山著名劫匪林大(高佬大)藏匿澳门后,被跟踪到澳的前山营都司指引洋官拿获,“经与华民政务司订明,由获犯日起至十九日止,限十五天行文到提,迨十四日奉到发给照会,即于十五日派弁带同证人到澳,而政务司不践前言,竟于限内将犯先释,该弁等因查犯未远逃,复又设法指引洋兵将林大拿回,复交洋官,一面延请律师带齐线人,约定明日携证到堂质证。讵澳臬并不审问,仍将该犯释放”。当都司质问律师原由时,得到的回答是“澳臬因盐船一案,颇不满意,有意刁难”。林大则“恃有逋薮,附从日众,率其党羽高根仔、阮孖爱、高缸瓦祥、梁义华各著匪,终日游行于澳门街市,无人敢撄其锋”(76)。
又如1926年6月《广州民国日报》有消息称:
广东堂匪首袁拱及其党羽容沃垣、蔡黑面旗等,平日横行于中新顺一带,无恶不作。迩来因军队实行清乡,尤注重三角洲河面,以故袁、容、蔡等著匪,深恐老巢一破,无以托足,先事逃遁。据澳门通讯,谓该三匪已匿于澳中,且因向来作恶多端,仇家太多,一脱巢穴,托庇外人宇下,实非其自己势力范围,若非早策万全,生命之危险实甚。是以昼夜俱蛰伏不敢妄出,并向某公司投买人寿保险,又一面运动入葡萄牙籍,俾葡政府得以实力保护云。(77)
1927年东莞著匪刘伦在香港被捕,刘“以重金延请港律师辩护,港政府有允准驱逐出境,送其赴□消息”,引起旅港东莞人士不满,旅港东莞公会请求广东省政府引渡究办(78)。
由上述几则例子可见,不论是当地官员的“刁难”、“驱逐”,还是获得外籍,这些超出广东军政当局权限的做法,无疑是打击盗匪的障碍,为盗匪提供了庇护。
按照中英、中葡的相关条约规定,港英、澳葡当局有“交犯”的义务。1843年10月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79)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第21款也强调了英国交犯的义务:“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80)1887年12月中葡签订的《和好通商条约》第45款也明确规定:“大清国大西洋国交犯一节,除中国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门地方潜匿者,由两广总督照会澳门总督,即由澳门总督仍照向来办法查获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华民逃匿大西洋国寓所及船上者,一经中国地方官照会领事官,即行查获交出;其大西洋国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国地方者,一经大西洋国官员照会中国地方官,亦即查获交出;均不得迟延袒庇。”(81)
一般情况下,广东官府派出线人与官兵,在港澳侦探,获得准确情报后,告知港英或澳葡当局,请求协助缉拿。出于保守消息的考虑,有时内地官兵也会自行抓捕,送交当地有关机构,再由官方沟通,解回广东惩处。如1905年,罪犯许彪连由营务处逃脱,藏匿澳门,虽悬赏购缉,却久未戈获,侦悉后,“特派四会营守备张继善赴澳,知会洋官,先将该犯扣留,随即上省禀请大吏发给照会,赴澳提解回省,归案惩治”(82)。1908年初,守备周胜昌、千总冯良探悉,博罗著匪姚东海行劫北村王立齐家掳走幼童2名后藏匿在香港勒赎,“当即知会港差将该犯拿获,并起出七岁童子王佳、四岁王明两人”,随后禀报广东当局,“请饬博罗县传事主王立齐赴港指证,照会将犯提解回省”(83)。1910年东江绿林首领孙稳(曾参加过七女湖起事)由东路巡防第三营千总李声振在香港拿获,虽因革命党人延请律师抗辩,“涉讼数月”,但最终还是被提解回省处死(84)。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广东官方赴港提犯并不顺畅。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上奏朝廷,请求总理衙门与英政府交涉,希望以开通河道口为条件换取香港解匪的便利:“嗣后交犯务以两广总督臣公文为凭,文到即行交解,无须事主质证,不得藉端刁难。”(85)第二年4月,张之洞就中英交犯条约应否续议事函复总理衙门,详细地申诉往香港提犯之难处:
提犯之事,以香港最为棘手。惟是欲议此事,必先知现时办法种种为难之所在,方易与之争辩。向来香港提犯,虽有文书,仍须证佐。港官接到照会,将犯扣留,限七日内须得事主眼证,到堂质讯,据洋官以为该犯确系罪人,方肯解交内地。证人长途跋涉,到港稍迟,立即将犯释放。间有文电谆嘱坚请暂押,亦不过展限三数日,决不久待。及至事主、人证齐集到港,洋官反任意拖延,累月不为讯结。每月六、七日始问一次,又复任听犯之状师将事主、人证隔别盘问,多方驳诘。每一证人讯问数日,供词或有参差,洋官即以所供不确,不能交解,又必另寻他案,另文照会,方肯将犯再押七日。催取证人急如星火,委员往还奔驰,提案带证,诸费周章,而犯之状师仍挑剔如故。律师讼费需款孔多,往往糜费数千金,提证三四次,阅时五六月,而其究仍归于释放。不思盗劫大都昏夜,事主惊惶,乡邻闭户,岂有多人在场目击。更有年月稍久,证人他往,一时移提,岂有齐集。即有盗伙、线工在旁作证,而犯之状师皆经该匪饵以巨金,穿凿推敲,盘诘入微。内地小民不谙西法,一被盘问,立见词穷。无论证人难觅,即证真词确,仍不足以取信于洋官。盖其讯案全凭律师,律师执法可以难官,故两证之供略有不符,官即不能定断,其信任状师、无理刁难又如此,是条约交犯之文几同虚设。若不订立妥约,则粤省缉匪一事实难措手。(86)
在张之洞看来,从香港提犯的最大障碍还是罪犯证据提供的问题,严苛的证据要求,费钱又费时,且不能及时严惩盗犯。张仍主张简化手续:“似宜订明,以后提犯应以两广总督公文为凭,文到即行交解。文内详叙案由,即为确据,无须事主、眼证到堂质讯,以省拖累而免刁难。”(87)
当时报纸也呼吁粤港澳三地“合力捕盗”,1887年12月6日《申报》文章甚至建议:
假如盗系港人,英属也,而其杀人夺货之事众目昭彰,无可讳辩,罪大恶极,不得姑容,则即为澳官所获,澳官即于审实后就地正法,不必再商于港员。其为华官所获,则亦然。盗为澳人,西属也,果系为盗有据,而为港官所获,不妨立正典刑,不必再与澳员相商也。为华官所获,则亦然。盗而为华人,果其明明为盗,赃证确凿,无所隐饰,而为澳员港员所获,即不必移交中国官,于审实之后,明正其罪。各行各法,不分畛域,不事拘疑,三国合心,和衷共济。如此则华盗而至港,即可死于港,华盗而至澳门,即可死于澳,澳港之盗而至华,即可死于华。(88)
且不论此种建议是否切实可行,但由之可见粤港澳“各有畛域”的管制局面制约打击盗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1904年,香山匪首林瓜四与清兵对仗受伤后,藏匿澳门,清政府派人设计抓捕,富有传奇色彩,也费尽周折,为了解当时提犯之不易提供了一个实例。据李准回忆:
乃派香山都司李炎山及李耀汉、何庆、翟汪、余启福等驻澳,访查林瓜四踪迹,知其养伤过路环之经新昌杂货铺楼上。葡政府如出票拘拿,而路环警察多与匪通,得信即先使之藏他处,而仍不能缉获。乃多以金钱,先买通葡人之当事者,不使其警察知情,给票以与李炎山等,假扮葡兵,乘夜而至路环,先使线人余启福陪林匪烧烟,及林逆睡,乃出而告炎山等,林逆睡楼之窗及门均虚掩而未加链。李耀汉等缘树上楼入屋,林己惊觉,耀汉已执其两手,欲取手枪而不能,我兵已围其屋。天明将拘以上兵舰,而路环之葡兵齐集,不许带走,必解澳门审明再为引渡。葡国又再向我开交涉谈判,彼谓不应带兵在彼境拿人。我则以彼“私侵我国属地”为词,卒至将林逆解澳门监禁。彼此互请律师辩护,交涉至数月之久,于次年二月始引渡焉。(89)
1908年12月,葡澳参照香港的做法,颁布《澳门交犯章程》24条。两广总督张人骏获悉后,咨呈外务部,请“照复葡外部即将新章取消,所有澳门提犯仍照旧章办理”。从张人骏的“签驳”看,最主要的分歧在于“证人不得少于八人”和案件审定后再“由澳督交会议处集议准驳各节”的规定(90)。后经中葡双方交涉,同意将证人人数减少至1—2名,“提犯”变得相对容易些(91)。
1909年港英当局也曾提出“提匪简便办法”,但对案由、追捕权力仍坚持原有做法:“嗣后督部堂请解匪犯,无论罪案若干起,均可一并声叙,以归简便。惟仍须详述案由及犯事时日,不能只以著匪二字概之。如探悉匪已匿港,营弁急于跟缉,未经照会以前,其赴港之员,须按照前章第四节内事理,向港巡捕官详细报明,倘遇重要匪犯,急于捕拿,并可用电话将详情通知,巡捕官自应设法一体查拘。”(92)
对罪犯的证据严格要求,给跨境指证带来不便,也增加了广东当局追捕盗匪的成本,有时提回一名盗匪,需花费上千两(93)。1910年12月,由于内地“清乡”,大量盗匪逃匿港澳地区,缉捕提犯的花费也随之增加,“开销过巨”,且“数逾数千而所获多寻常盗犯”,广东官员只好对“提犯”作出限制,规定“确系重大要犯,始准提释,其寻常匪犯,只须截缉,不准潜回内地滋扰便了,免糜帑项”(94)。
1911年初,广东地方政府与香港英政府就“提犯”章程做了重新修订,规定粤港两地警界合作的具体方式,共有十项,其中有一条提到:“为节省广东政府提犯用费,可委托香港皇家律师或一律馆具控。”(95)为此,1911年6月两广总督特聘英国律师夏士端,“专任随时提犯到庭辩护之事”,支付月薪汇丰银币500元(96)。
跨界追捕并非易事,协议规定缉捕逃犯须由当地军警协助,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缉捕活动仍主要依赖内地军警。清朝末年,广东政府派有侦探及官员在港澳地区缉匪,但力量都很有限,而且还受其他因素的制约,比如敏感的边界主权问题。1910年5月有盗匪从新宁县掳走十多名学生,关禁于澳门附近的路环地方,向事主勒赎。由于澳门边界尚未勘定,广东官员“既不能照会澳督往拿,承认为彼之属地;又未便派兵往缉,致启交涉”,处于左右为难境地。后由事主出面请求澳门方面派人前往缉匪,才将被掳者救出。剿匪过程中,“我兵派往协剿,葡亦不愿”,事后葡兵又留驻当地,引发一场交涉(97)。不可否认,粤港澳在“提犯”方面的合作对缉捕盗匪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处处受限的合作无法杜绝内地盗匪潜逃港澳地区。
进入民国后,广东军政当局与港澳之间也时有合作剿捕盗匪的意向,1913年11月《香港华字日报》消息称,广东都督龙济光曾与葡领事磋商,“欲由中国各兵舰会同葡国各兵舰合防粤澳邻近之海盗,特先饬水警厅长前往视察一切,以便再与澳督磋商”(98)。但主权的问题仍是最大障碍,因为划界问题敏感,粤澳之间捕匪合作更为小心谨慎。1912年9月15日《申报》有消息说:“(14日)有粤兵一队开往澳门附近之拉巴岛(译音)预备剿捕海盗,香港澳门当道均请准其协力助之,华员声明,谓该岛周围海上一带虽可容外国兵舰巡缉,以阻海盗逃窜,惟外兵咸不得践履中国土地,所捕各海盗,须悉送交广东当道审讯定罪,将来如遇此类事件,外人不得援此为例派兵协助,如能遵照以上办法,则始能承认港澳当道之请。”(99)随着政局的动荡,“治匪”已无暇顾及,“合作”之事也无实质性进展。
政局相对稳定后,前往港澳缉匪仍非易事。1927年古兜山匪首陈铎在香港被捕,引渡过程并不顺利,官方发布的告示称:
窃查陈铎一名,系新会古兜山及礼乐乡著匪,平日犯案累累,此次在港被捕,该犯竟请状师数人为之辩护,希逃法网。幸局长饬派韦委员仁泉会往提解,当经谒港警司交涉数次,始获应允协助,旋据请示港督,经即开会议决核准,将该犯遞解澳门。迨员查悉该犯解澳门认为不便,遂再谒警司,请求设法改解江门。当承答允于礼拜晚即本月十九晚不动声色,将该犯押赴永安轮船交负接收,其时目睹岸上围观者已有千百人之多,诚恐或有扰乱,当即商请该船船主即行戒备,禁止往来,以防疏虞。迨解抵北街,即就近托交该处警察第三区署暂行派警帮同看管,讵该区不允协助,迫得一面电请新会县署派出游击队二十名到区会同看管,一面亲往江门请十三师陈副师长派拨卫队十四名驾兵舰一艘协同解押该犯回局。(100)
一波三折的“引渡”既受限于粤港澳之间特殊的管制格局,也受制于民初广东政局的复杂性,亦可见民国初期粤港澳之间合作打击盗匪的机制仍不健全。相对于可以自由出入的流动性,粤港澳官方对付盗匪的“合作”仍相当有限。
港澳地区为近代中国接受外来文化的重要窗口,利用粤港澳的流动,广东盗匪与外面世界有较多接触,易于接受新的观念,使其视野与行为方式等都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和“经营性”(101)。如受澳门环境的影响,出身底层的林瓜四也接受了一些新事物和新思想(102)。其“言语举动,颇为娴雅,且满口新名词,对人刺刺不休,无非自由平等等语,绝无粗鄙之言”(103)。林瓜四的生活方式亦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平时也会着西装,吸雪茄烟(104)。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对珠三角地区的社会秩序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
港澳又是清末革命党人宣传新思想的重要阵地,耳濡目染之下,林瓜四嘴里冒出新名词,并不奇怪。1903年以“河南南昌合和堂”名义向省城王家园药铺打单的一封信函中,有“打省城,杀清官,维新事”等字样(105)。1904年初,官兵打死区新时,从其尸身上搜出区新与他人合影的照片,题有“拿破仑一人千古震地惊天”的语句(106)。广东盗匪中还有能流利讲英语的。1913年4月,在珠江口发生的香港泰安轮船大劫案,劫匪中“竟有善操英语而安慰洋人者”(107)。见过世面的盗匪,对新式的东西也有较多接触感受的机会。尽管他们无法自觉将自己的命运与社会改造使命相衔接起来,由于盗匪有反对清朝政权的行为,即使不可能自觉地成为革命者,但是,这样力量的存在,对政权与社会秩序也是一个潜在的威胁,恰如清末两广总督岑春煊所言:“各属不必皆有肇乱之事,而随在皆有可以肇乱之人。”(108)而事实上,由于港澳也是革命党人策动革命运动的重要基地,在革命党人的联络、策动之下,广东的盗匪不少接受革命党人的资助,为革命呼应。革命党人通过粤港澳盗匪的流动性,组织成百上千的绿林会党在广东发动多次武装起义。在辛亥年的光复活动中,盗匪是很重要的力量。民初革命党人发起反袁讨龙运动,朱执信等革命党人亦是以港澳为大本营,依靠盗匪会党力量,组织民军,进行斗争。研究者在关注港澳地区传播新思想文化影响近代中国社会的同时,似不应忽略粤港澳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为革命力量的组织与具体行动的实施所提供的重要条件,从而对清末民初广东政局变化产生直接影响。
①参见邓开颂、陆晓敏主编:《粤港澳近代关系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邓开颂、吴志良、陆晓敏主编:《粤澳关系史》,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9年。
②在这方面,程美宝关于引水人的研究(《水上人引水——16-19世纪澳门船民的海洋世界》,《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赵利峰关于晚清粤澳赌博问题的研究(《晚清粤澳闱姓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等具有启发意义。
③参见何文平:《清末民初广东盗匪问题的社会成因探讨》,《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④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98—699页。
⑤莫世祥、虞和平、陈奕平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澳门: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25页。
⑥《获盗译闻》,《申报》1888年4月10日。
⑦《岭南春色》,《申报》1890年4月9日。
⑧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26页。
⑨《广东捕获海盗》,《申报》1907年5月24日。
⑩《澳门贼窟之骇闻》,《申报》1909年7月22日。
(11)《袁督为澳门葡人剿匪事布告各省电文》,《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7月30日。
(12)《陆梅宜有今日》,《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15日。
(13)《金山客累及邻舍矣》,《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3月11日。
(14)莫世祥、虞和平、陈奕平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第25页。
(15)《特约路透电·香港电》,《申报》1913年4月4日。
(16)《泰安劫案之破获》,《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15日。
(17)《利江轮船之巨劫案》,《华国报》1913年10月17日。
(18)《胡都督为李宝第被劫之道歉书》,《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6月13日。
(19)《截获图劫岐港渡海盗详情》,《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1月24日。
(20)《肉在虎口徒唤奈何》,《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3月27日。
(21)《在港提回枪毙疍妇之犯》,《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9月8日。
(22)《打单匪猖獗》,《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10月14日。
(23)余和宝遗著:《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山兵匪见闻录》,《中山文史》第54辑,政协广东省中山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2004年,第4页。
(24)李准:《任庵自编年谱》(1927年),稿本,第114页(页码为后来整理者所加)。此资料由四川邻水县鄢承钧、包述安先生提供,特此鸣谢。
(25)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3233页。
(26)《两广总督张札九龙新关税务司》,粤海关档案第504号,广东省档案馆藏。
(27)《私运驳壳者纷纷不绝》,《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6月14日。
(28)(29)莫世祥、虞和平、陈奕平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第70,211页。
(30)《药肆打单》,《岭东日报》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31)《剿匪未得胜利》,《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8日。
(32)《著匪被捕》,《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
(33)《人事一束》,《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8月9日。
(34)(35)广东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旧广东匪盗实录》,广州:广州出版社,1997年,第42,44页。
(36)景尧:《广东的土匪问题》,《五军旬刊》第3期(1927年1月17日)。
(37)《广东南路各县农民政治经济概况》,《中国农民》第4期(1926年4月),第7页。
(38)《东海各团接到打单函》,《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2月13日。
(39)《匪函可畏》,《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5月21日。
(40)参见何文平:《变乱中的地方权势:清末民初广东的盗匪问题与社会秩序》,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页。
(41)《两广官报》,辛亥年第12期,“军政”。
(42)《游击队围捕不可无精利枪械》,《民生日报》1912年11月15日。
(43)《民团御盗应发新式枪之急务》,《华国报》1915年5月22日。
(44)“西纸”在民初珠三角一带通常指“港币”,见区季鸾:《广州之银业》,1932年,第87页。陈公哲编《香港指南》(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183页)第九编“粤语摘要”中“西纸”解释为“香港钞票”。当然,也有将其他外国货币统称“西纸”的说法,但并不普遍。亦有说当时所有澳币或港币一律称之为“西纸”,使用西纸的多是公用事业机构,纸币在当时市面并不大通行,通行的货币是双毫、单毫和铜仙。见黄德鸿:《澳门掌故》,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第71页。
(45)《沙匪打单之猖獗》,《华国报》1913年10月14日。
(46)《虎门地方亦有勒赎案》,《华国报》1915年1月5日。
(47)《官贼轮迴》,《觉悟周报》1922年10月22日。
(48)《匪徒向医生打单》,《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14日。
(49)《香港利发小轮被掳人之谈话》,《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22日。
(50)《勒赎十万》,《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12月24日。
(51)《猪捐公司被匪打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5日。
(52)《女伶被匪打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22日。
(53)《梧州市党部改组委员在省河被掳近闻》,《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6月2日。
(54)有关清末民初广东的“清乡”,可参见邱捷:《1912-1913年广东的治安问题和军政府的清乡》(《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3期)、何文平:《清末广东的盗匪问题与政府清乡》(《中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等文章。
(55)《贼之逋逃薮》,《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9月26日。
(56)《光绪丁未(三十三)年交涉要览(下篇)》,文海影印本,第2876页;袁荣法:《湘潭袁氏家集》“补遗”,文海影印本,第92页。
(57)《广东海防兼善后总局告示》,《申报》1890年3月1日。
(58)《知事剿匪》,《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8月24日。
(59)《由港提解著匪回省》,《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2月26日。
(60)《著匪由港提省》,《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4月11日。
(61)《著匪在港被获》,《广州总商会报》1907年8月19日。
(62)《派员提解海陆丰著匪》,《香港华字日报》1909年3月24日。
(63)《提解劫匪》,《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1月26日。
(64)莫世祥、虞和平、陈奕平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第264页。
(65)《由港提回掳匪》,《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9月13日。
(66)《过路环掳劫匪犯正法》,《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12月7日。
(67)《乡人攻击》,《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7月27日。
(68)《会讯提回之犯》,《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8月14日。
(69)《在港捕得著匪梁就》,《华国报》1915年8月3日。
(70)《本省新闻》,《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8月24日
(7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选:《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4页。
(72)《著匪又被漏网》,《七十二行商报》1917年8月25日。
(73)《广东全省除盗安民会宣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月27日。
(74)《李福林革命史料》,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3年,第80—81页。
(75)《论香港会捕盗匪事》,《申报》1891年9月6日。
(76)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卷,第1127页。
(77)《匪首逃匿澳门》,《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6月3日。
(78)《公安局引渡东莞著匪归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8月2日。
(79)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6页。
(80)(8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9,528页。
(82)《往澳提犯》,《广东日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83)《在港获犯禀请提解回省》,《香港华字日报》1908年3月12日。
(84)《定期会审孙亚稳》,《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4月15日。
(85)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第1314页。
(86)(87)吴剑杰编著:《张之洞年谱长编》上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7,217页。
(88)《合力弭盗论》,《申报》1887年12月6日。
(89)李准:《任庵自编年谱》(1927年),稿本,第122-123页。
(90)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卷,第1129—1131页。
(91)《光绪丁未(三十三)年交涉要览(下篇)》,第2876页。
(92)《香港提匪简便办法(广东)》,《申报》1909年4月14日;《改订香港提犯章程》,《东方杂志》1908年第8期,“调查”,第34页。
(93)《请给还提解孙亚稳费用》,《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4月15日。
(94)《赴港澳提犯之限制》,《香港华字日报》1910年12月5日。
(95)《民立报》1911年5月30日,转自邓开颂、陆晓敏主编:《粤港澳近代关系史》,第192页。
(96)《特聘律师专任香港提犯事宜》,《时报》1911年6月10日;《订定驻港提犯状师薪费》,《香港华字日报》1911年6月20日。
(97)袁荣法:《湘潭袁氏家集》,“新政条议”卷首,第160—161页。
(98)《中葡联防海贼之商榷》,《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1月14日。
(99)《特约路透电·广州电》,《申报》1912年9月15日。
(100)《招告匪首陈铎罪状》,《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7月19日。
(101)参见何文平:《变乱中的地方权势:清末民初广东的盗匪问题与社会秩序》,第97页。
(102)关于澳门对周边地区民众思想观念的影响,可参见赵立彬:《社会流动与澳门对近代中国思想观念的辐射作用》,《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
(103)《林瓜四亦能谭新名词》《广东日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04)《林瓜四真提解抵省矣》《广东日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
(105)《药肆打单》,《岭东日报》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106)《区新身上有照片》,《香港华字日报》1904年1月12日。
(107)《香港泰安轮船大劫案》,《申报》1913年4月14日。
(1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选:《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册,第455页。